辽宁海洋渔船安全技术评价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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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外省
本省外省
作业区域
远海近海
沿海遮蔽航区
沿海遮蔽航区
额定船员人数
实有船员人数
备注
数据采集人签字:
数据采集时间:
船东或船长签字:
3船体结构
3.1船体强度
3.1.1结构腐蚀
3.1.1.1主船体以上区域结构腐蚀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甲板室围壁
油漆覆盖是否良好
是
否
腐蚀情况
无腐蚀
腐蚀严重
腐蚀轻微
有锈透现象(板或焊缝)
点腐蚀密度(目测)
<10%
≥20%,<30%
≥10%,<20%
≥30%
舷墙
(栏杆)
桅
甲板机械基座
舱口围板
3.1.1.2主船体结构腐蚀
舷侧区域
(含尾封板)
焊缝在腐蚀后其边缘是否低于钢板表面
是否
主甲板
船底区域
(若可见)
3.1.1.3结构测厚(单位:
mm)
项目
结果(注明测量的区域位置)
强力甲板板
其它甲板
舷侧外板
舷顶列板
舭列板
船底外板
平板龙骨
内底板
海底阀箱板
甲板纵桁
船底纵桁
填写说明:
(1)对有甲板敷料的甲板,验船师可根据敷料板的耗蚀、腐烂和损坏情况,以及缝隙的填封状态确定是否需要厚度测量;
(2)根据船舶的损耗程度,选择性对纵向强力构件进行测厚
3.1.2结构变形
项目
船体外板
(可见部分)
1船体外板是否有敷板
2船体外板是否存在小范围明显局部变形
3船体外板是否存在大范围明显局部变形
4船体外板是否存在局部较大变形,且该变形量已严重影响船体型线,对航行安全有威胁
外板的小范围明显局部变形是指通过肉眼即可观察到的明显变形,且变形区域的宽度小于一个肋距。
大范围明显局部变形是指通过肉眼即可观察到的明显变形,且变形区域的宽度大于一个肋距。
3.2船舶布置与结构完整性
水密结构
1水密结构完整、无破坏
是否
2首防撞舱壁通至主甲板且无任何开口
3尾尖舱舱壁通至主甲板
4水密舱壁总数符合要求
风雨密结构
1风雨密关闭设备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2舷窗设置的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3风雨密门、窗是否能保证风雨密
4鱼舱舱口盖和主甲板上其他舱口是否能保证风雨密
5机舱天窗是否能保证风雨密
防火结构
1船体、上层建筑、结构性舱壁、甲板及甲板室均应以钢材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
2脱险通道组成部分的梯道和梯子均应为钢质结构
3走廊舱壁及其上的门是否为钢质或不燃材料
4机舱和厨房的限界面应为钢质结构,其上的门是否为钢质或不燃材料
5机器处所内的特殊布置、其他处所的窗及舷窗、通风管道,其设置是否满足要求
其他结构
1舱口设置及舱口围板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2门槛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3舷墙、栏杆是否符合要求
4排水舷口符合要求且未遮挡
5载重线、水尺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6船员脱险通道(口)是否符合要求
7船员舱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4船舶设备
4.1机械设备
安全要求
推进装置
1主、辅机启动装置的设置和状态满足要求
是否
2艉轴承密封装置无漏油现象【水润滑轴承允许少量漏水】
3艉轴(或螺旋桨轴)无明显腐蚀,保养良好
4螺旋桨叶片、桨毂无明显缺损和变形,固紧螺帽有锁紧装置
5主机使用年限不大于10年【不适用于额定转速低于300r/min的柴油机】
是否不适用
6主、辅机及齿轮箱无明显漏油漏水现象
7主、辅机及齿轮箱的油、水、气、电等显示仪表齐全
8主、辅机应急停车装置可靠
9主、辅机滑油低压报警装置及齿轮箱报警装置有效
【适用于功率大于220kW的柴油机】
10曲轴箱应装有认可型的防爆门【适用于缸径大于200mm或曲轴箱容积大于0.6m3的柴油机】
11主、副机内润滑油性能满足要求
12连杆螺栓固紧力矩合理,有防松、防转、抗剪措施
13应可靠开出倒车【适用于可逆转主机】
14主、辅机、齿轮箱及螺旋桨等重要设备是船用产品
管系
1非易熔设置塞的空气瓶,安全阀启闭满足要求;
易熔塞的空气瓶,管路和空压机的安全阀启闭满足要求【适用于压缩空气启动柴油机】
2油舱(柜)速闭阀设置符合要求【适用于L≥45m渔船】
3油舱(柜)液位计设置符合要求,指示可靠
4各种管系的管路及主要附件无明显腐蚀和漏泄
5各压力管系未使用塑料软管
6空压机和空气瓶数量、容量满足要求,压缩空气管瓶体与附件、管路连接紧密牢固,系统无明显漏泄【适用于气启动柴油机】
7压缩空气系统压力表完好、放泄装置有效,安全保护措施良好
【适用于气启动柴油机】
8主要阀门和水泵(通海阀、舷旁阀、消防泵、舱底泵、压载泵等)是船用产品
填表说明:
螺旋桨若不可见,则不予采集。
机舱布置
1所有运动件外露部分都有有效防止人员受伤的防护措施
2电缆、管路布置整齐
3机舱通风良好
4舱底基本没有污油水
5机舱干净整洁,布置合理,无废弃物
6有集控室对设备进行监控【适用于L≥45m渔船】
是否不适用
制冷装置
0是否有制冷装置【无制冷装置时,下列部分不填】
1使用主管机关要求的制冷剂
2采用有毒或易燃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制冷系统应装有应急泄放设施
3冷藏舱门应为向外开、可内外操纵,且舱内紧急呼叫按钮有效
4制冷机舱通风良好
5制冷系统故障报警、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工作可靠
6使用对人有害制冷剂时,至少备有两套呼吸器,其一应置于泄漏处以外的位置,取用方便
7氨制冷系统应装有有效的洒水装置
8有制冷系统安全操作和应急程序指南
9制冷压缩机或机组、压力容器及速冻装置等是船用产品
甲板机械
1操作者清楚看到操作情况和联络信号
2有应急停车或复位装置
3有超载荷保护装置
4主机前端驱动甲板机械设置离合器
5控制台与就地控制之间有安全联锁
6作业平台有防护措施
7操作台操作阀有操作方向标识
8有危险状态及工作状态信号装置
9绞纲机、起网机、绞车、吊杆等重要设备是船用产品
1.制冷装置部分:
有制冷系统,但不属有毒制冷剂系统或氨制冷系统的,选填不适用。
2.甲板机械部分,包括渔捞机械:
(1)机械传动和液压系统有应急停车或复位装置,电气系统应设有紧急断电开关;
(2)超载保护:
机械传动需要设置经过验算的过载打滑的离合器或传动带轮;
液压系统应有安全阀;
电气系统应有保险丝等热气保护;
(3)作业平台应尽量远离危险区域,如因作业需要不可避免在该区域时,应设置护栏;
(4)液压和电气传动甲板机械应有失压、超载等危险状态信号,电液操作离合器应有工作状态信号。
4.2防污染设备
1油污水处理装置设置满足要求,工作可靠
是否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置满足要求,工作可靠
【适用于15人以上或400总吨及以上的渔船】
是否不适用
3主机排放符合防空气污染要求【适用于2000年1月1日以后制造的130kW及以上的柴油机】
4垃圾贮集器设置符合要求
是否
5油污水排出管路应设有标准排放接头
6油污水管系无明显腐蚀
7重要的防污染设备是船用产品
重要的防污染设备是指油水分离器等。
4.3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1主电源和应急电源设置合理,符合主管机关要求
2电气设备的绝缘以及绝缘监测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3机器处所内的通风机及燃油输送泵的遥控切断装置状态良好
4电机接地装置可靠
5电缆布置合理,无乱拉电线,托架或电缆管无严重腐蚀现象
6电气设备外观无腐蚀、破损、绝缘层炭化现象
7全船照明系统正常
8应急发电机组布置符合要求
【适用于L≥45m且配备应急发电机的船舶】
9配电板、变压器和动力、照明分电箱等设备完好
10重要的电气设备应为船用产品
蓄电池组
1蓄电池室内的防爆灯具良好
【不适用于充电功率低于2kW的渔船】
2作为应急电源的蓄电池组位于最上层连续甲板之上
【适用于未配备应急发电机的船舶】
3蓄电池室、箱通风良好【不适用于充电功率低于2kW的渔船】
是否不适用
4蓄电池箱完好无损,托盘无破损
5断开主电源供电开关,应急(备用)蓄电池组能在45s内自行向应急设备供电
重要的电气设备包括发电机、配电板和蓄电池等。
4.4消防设备
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
1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布置符合要求,且功能良好
2手动火警按钮设置符合要求,功能测试有效
3任何一个探测器动作时,指示装置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
4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所必须的电源和电路断电或故障时能自动发出区别于火灾报警的声光故障信号
5任意抽测一个探测器时,效用试验有效
6机舱固定灭火系统报警效用试验良好
【适用于L≥45m的船舶】
7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设备应为船用产品
灭火系统
1消防管路截止阀能正常开启
2应急消防设备配备符合要求
3消防水箱配备符合要求,且消防水带无破损
4消防管系标志清晰,且无明显锈蚀
5固定灭火系统配置符合要求
6按照规则配备国际通岸接头
7自动喷水器配件齐全、外表清洁,且安装部位无其它物件遮挡
8每一喷水分区应设有试验阀
9灭火系统设备应为船用产品
消防用品及应急措施
1灭火器处于可用状态
2灭火器数量配备符合要求
3灭火器放置位置符合要求,且与防火控制图相符
4消防员装备配备符合要求
5防火控制图设置符合要求
6呼吸器空气瓶应充满
7紧急逃生装置配备符合要求
8所有消防用品应为船用产品
(1)“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
①船长≥24m,<45m的船舶无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检验时填写“不适用”即可;
②船长≥45m的船舶此项只填“是”或者“否”。
(2)“灭火系统”:
按照要求,对于适用本船的项目仅可选择“是”或者“否”。
Ø
L≥75m的船舶,以及L≥45m,<75m的船舶
①在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处所,应配备下列经认可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
□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窒火气体或产自低毒性挥发液体的气雾等气体灭火系统;
□高膨胀泡沫灭火装置。
②每个锅炉舱应至少配备1只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③每个锅炉舱和每个装有部分燃油装置的处所,应至少装备2只能喷射泡沫或其等效物的认可型手提式灭火器或等效设备。
每个锅炉舱应至少配备1只认可型的容量不小于135L的泡沫型灭火器或等效设备。
④每个生火的处所应配有一个沙箱。
⑤装有内燃机的处所,当其总输出功率不小于750KW时,应配①所述经认可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和至少1只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配备数量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或等效设备。
L≥30m,<45m的船舶,以及L<30m的船舶
①机炉舱可仅设置水灭火系统代替①所述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②机炉舱应配备45L泡沫型灭火器或等效设备1只和沙箱1只,沙箱也可用手提式灭火器代替。
(3)“消防用品及应急措施”:
①按照要求,对于适用本船的项目仅可选择“是”或者“否”;
②消防员装备配备:
L>60m时,配备符合要求的2套该装备。
船长≥30m,≤60m时,配备1套该装备。
4.5航行设备
设备
评判项目
驾驶设备
1配备一具标准磁罗经
2有磁罗经校正自差的曲线
3备有一具可与标准罗经互换的备用磁罗经
4配备指示速度和航程的仪器【L≥45m】
5配备满足要求的电罗经【L≥45m】
6具有应急操舵罗经罗经复示器【L≥45m】
7配有回声探测仪【L≥45m】
8配备满足要求的雷达【L≥45m】
9配备舵角指示器和螺旋桨转速指示器【L≥45m】
10配备有GPS或北斗等卫星定位系统
11配备有AIS设备
12磁罗经、电罗经和雷达为船用产品
操舵装置
1按照要求配备2套以上动力装置操舵装置
2是否有自动/手动/应急操舵转换操作
3主操舵装置能在驾驶台动力操纵,如果配备辅助操舵装置能在舵机房人力操纵
4驾驶台及舵机房均应有舵角指示器,误差满足要求
5驾驶台能指示机舱操作任意舵角
6舵无卡阻现象
7操舵灵活,满载全速航行时从一舷的35°
到另一舷的30°
不大于28s
8辅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以二分之一最大营运航速或7kn(取大者)前进时,在不超过60s的时间内将舵从一弦的15°
转至另一弦的15°
9船长≥75m的船舶,其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应至少由主配电板用双线路供电,两套线路应尽可能远
10操舵装置为船用产品
锚、系泊设备
1锚数量、重量配备符合要求,且完整好用
2锚链(或锚索)无明显锈蚀
3起锚设备的链轮或卷筒与驱动轴之前应装有离合器
4起锚设备的链轮或卷筒应装有可靠的制动器
5设置有效的止链(索)器或掣索器和弃链器
6系泊缆绳和设备符合要求的数量
7导缆孔、系缆桩等设备无表面损坏及严重锈蚀
8锚、系泊设备均为船用产品
信号设备
1航行信号配备符合要求
2作业信号配备符合要求
3主、应急电源的通电试验有效
4航行号灯及作业号灯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5配有国际信号旗及《国际信号规则》【L≥45m】
6所有信号设备均为船用产品
(1)驾驶设备:
①船长≥24m船舶磁罗经、GPS项目只可填写“是”或者“否”;
②船长≥35m的船舶雷达项目只可填写“是”或者“否”。
(2)闪光灯的配备
①船长≥24m的渔船及船长≥12m的渔业辅助船,配备1只能见距离为2海里的手提式闪光灯;
②除上述要求以外的其他渔船,应配备1只三节1号电池的手电筒;
③围网渔船可配备2盏能见距离为1海里的黄色桅顶式闪光灯;
④每只闪光灯应配备2个备用灯泡。
(3)音响信号器具的配备
①L≥75m:
配备大型号笛及大型号钟各1个;
②L≥24m,<75m:
配备小型号笛及大型号钟各1个;
③L≥12m,<24m:
配备小型号笛1个,船长≥20m时,另外增加小号钟1个。
【注意:
这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的新规定】
4.6救生设备
救
生
筏
1救生筏配备满足要求
2救生筏应存放于专用筏架上,且释放灵活
3配有静水压力释放器且安装合理
4救生筏处于检修合格期内
5救生筏是船用产品,有认可标识
衣
1救生衣配备满足要求
2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3救生衣存放满足要求且便于随时取用
4所有救生衣均是船用产品,有认可标识
5所有救生衣均有船名、船籍港标识
圈
1救生圈配备数量满足要求
2设有专用救生圈架
3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配备符合要求
4所有救生圈均是船用产品,有认可标识
5所有救生圈均有船名、船籍港标识
烟
火
信
号
1遇险烟火信号配备满足要求
2烟火信号处于有效期内
3烟火信号存放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4所有烟火信号是船用产品,有认可标识
1.救生圈配备
(1)L≥75m时,救生圈8只,其中带自亮浮灯4只(包括同时带烟雾信号每舷至少1只),带救生浮索每舷至少1只。
(2)L≥45m,<75m时,救生圈6只,其中带自亮浮灯3只,带救生浮索每舷至少1只。
(3)L≥24m,<45m时,救生圈4只,其中带自亮浮灯1只,带救生浮索1只。
(4)L≥12m,<24m时,救生圈2只,其中带自亮浮灯1只,带救生浮索1只。
2.烟火信号
(1)L≥75m时,12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2)L≥45m,<75m时,8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3)L≥24m,<45m时,4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各船除了上述信号外,还需配备其他一些能在白天和夜间发出有效遇险信号的装置,如漂浮烟雾信号、手持火焰信号等。
4.7通信设备
1通信设备配备符合要求【根据设备配备明细检查情况判断】
2供电应分主电源、应急电源或必要的备用电池组,能维持应急情况下的通信需要
3通信设备失电情况下的声、光报警装置正常
4通信设备技术状态良好,效用试验有效
5通信设备安装、布置符合要求
6所有通信设备均为船用产品
附:
设备配备明细
配备要求
①1台渔用调频无线电话机(注:
带信令)
②2台救生艇筏双向VHF电话(船长≥37m再增配1台)
③1台奈伏泰斯(NAVTEX)接收机
④1台406MHz(或1.6GHz)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⑤1台SART雷达应答器(船长≥37m再增配1台)
⑥1套MF无线电话(含DSC编码、DSC值守机)[或1套MF/HF无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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