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婚假休几天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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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第一天或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两个假应当连在一起休;
但婚假期间碰到法定休假的,婚假应当包括法定休假,不应予以顺延;
而且也是包含公休日的。
婚假有效期是多久?
国家法律上并没有对婚假有效期进行规定,一般公司或单位会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出一些相关的守则,有的为领取结婚证三个月内休完,有的为半年,有的为一年,每一个单位制定的有效期限并不是统一的。
婚假什么时候开始休?
婚假一般需要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后才可以休,从给单位请假后开始算。
休婚假并不是领取结婚证之后立刻休,可以在领了结婚证之后的任意时间连续休,比如在举办酒席的时候。
不少公司给出的规定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一年内休完,需根据自己公司规定来看。
但要注意的是,婚假只能连续的休,不能拆分开休。
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再婚的劳动者,只要他们之间结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84号)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
因此,员工再婚,也可享受带薪婚假。
29省市婚假/产假/陪产假天数汇总(2017版)
地区
婚假/产假/陪产假天数
国家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北京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上海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
广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浙江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江苏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
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四川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山东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福建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山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宁夏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广西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江西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重庆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
海南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内蒙古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安徽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
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云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南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
甘肃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
吉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河北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
辽宁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贵州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五条
陕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河南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青海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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