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323 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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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
即可构成本罪。
甲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公共场所多次用萝卜抛打在马路上行走的妇女,并且导致一名妇女因受惊吓而死,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坏,构成寻衅滋事罪。
甲用萝卜打击女子造成其死亡的行为,存在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的争议。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行为。
区分这二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
这些应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认识能力、所处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如果行为人当时不负有预见责任或者根本不可能预见,就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虽然甲实施了用萝卜抛打女子的行为,但该女子的死亡不是由甲的行为引起,而是由该女子自身的特异体质一心脏病引起;
所以甲不可能预见到该女子患有心脏病,对于不可能预见的事情,甲在主观上自然不存在过失,但甲应当知道其随意抛摔萝卜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具有故意心态;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某国有公司主管吕某,在签订一份商业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上当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案件,应由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
A.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应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一部分由公安机关侦查
C.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D.若案件事实清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否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依《六机关规定》第2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本题中的吕某依据《刑法》第167条规定,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可知A项当选。
3.某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为本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判决有错误,应当怎么进行处理?
()
A.应当转请本市人大机构处理
B.应当转请由主管监狱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C.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D.逐级上报,直至监狱的最高管理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商,然后妥善处理
A.
C.
[解析]执行期间发现错误处理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所以本题选项ABD都是错误的,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选项C。
4.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对这—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解析]死刑适用的例外
[详解]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根据该规定,是以起诉、审判的犯罪事实与被依法羁押的犯罪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为标准来判断自然流产的妇女是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也依法不适用死刑。
因此选项ABD均正确,只有选项c错误,答案应当选C。
5.付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付某自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判决自2007年1月12日生效执行,如果付某未获减刑,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2年1月11日为付某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
B.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1年8月11日期间付某依然享有政治权利
C.从2006年8月12日到2011年8月11日期间付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
D.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3年8月11日期间付某不享有政治权利
D.
[解析]本题考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据此,付某因判决执行之前被羁押了5个月,因此,按照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的原则,付某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1年8月11日。
故A选项错误。
《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付某在其主刑执行期间即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1年8月11日是不享有政治权利的,其政治权利被剥夺至2013年8月11日。
此外,在判决未生效之前,主刑尚未开始执行,付某仍享有政治权利。
因此,BC选项不正确。
本题答案是D。
6.根据我国刑法,下列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甲让不知情的汽车驾驶员将大量的毒品运到某地
B.乙与丙合谋抢劫银行
C.甲向一建筑物投掷火把,同时乙在另一处也向该建筑物点火,事前二人并无联系
D.两个驾驶员同时违章,导致两车迎头相撞,损失数十万元
B.
[解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才是共同犯罪,而A是甲单独犯罪,C是同时犯,D是共同过失犯罪,均不构成共同犯罪。
7.下列选项中,成立抢劫罪的是:
A.甲为了给妻子切菜用从商店购买了一把菜刀放在背包里,回家途中,见一女士乙刚从银行取完钱出来,于是跟踪乙到僻静处,突然乘乙不备,夺下乙的皮包就跑
B.甲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乙发现后为了摆脱乙踩了其一脚,然后逃离现场
C.甲和乙在同一条街上各开了一家饭店,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乙经营的饭店比甲的生意红火得多,甲因此对乙怀恨在心。
某日,甲叫来家族成员共十多人冲进乙的饭店,任意摔椅子、砸玻璃,造成了将近10万元的财产损失
D.甲在乙下班途中堵住乙,以暴力威胁让其交出3万元,乙称自己身上仅有百十来块钱,甲一暴躁正准备狠打乙一顿,惊吓之下乙赶紧说他的钱锁在办公室的保险柜里,共有2万元,但是保险柜的钥匙由其妻子保管。
于是,甲胁持乙到其办公室,并让乙打电话给其妻子让她把保险柜的钥匙马上送过来,乙的妻子说有事在外面,要晚些才能过来。
乙在被甲非法扣押2个小时后,其妻子终于托好友丙送了钥匙过来。
乙拿到钥匙后取出钱给了甲
[解析]抢劫罪
[讲解]关于A项。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属于这里的“携带凶器抢夺”。
故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的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注意,这里的“暴力、威胁”,必须达到足已制服被害人(一般是财物主人)反抗的程度,否则不能成立转化型的抢劫罪。
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
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C项错误,不当选。
8.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15t的刑种是:
A.拘役
B.有期徒刑
C.管制
D.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管制的刑期计算。
【解析】《刑法》第41条规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此条说明,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因为管制只是限制一定的自由,而判决以前的羁押则是剥夺自由,所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合理的。
其他刑种,则是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9.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
B.未向当事人交待回避的权利
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
D.对被告人量刑崎重
本题涉及第二审刑事诉讼的判决情形。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1条。
A为第191条
(一)项;
BC为
(二)项,其中,陪审员是审判人员,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项应当依法改判。
10.关于公务员的任职回避,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冯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其妻之弟赵某是某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冯某可以参加调查该企业的偷税漏税案
B.王某是李某的舅舅,如王某是A市副市长,李某不能担任A市财政局的公务员
C.周某户籍在甲县乙乡,虽然周某能力非常出色,但不得担任乙乡乡长,只能担任甲县其他乡的乡长
D.谭某是某县公安局局长,其妻卢某不得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解析]公务员任职回避
[解析]依据《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上述规定可以变通。
故A项违反了公务员任职回避规定,B项说法正确。
根据《公务员法》第69条的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本人所在乡镇、所在县担任有关职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项错误。
D项中谭某与其妻子卢某同属一个机关,但并不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也没有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方面工作。
因此没有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故D项说法错误。
11.李四和王五协议合伙经营煤炭生意,出于产品销售渠道方面的考虑,挂靠在村办集体企业名下,并以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后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则本案的被告应当是:
A.甲和乙
B.甲或乙
C.村办集体企业
D.甲、乙和村办集体企业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人合伙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人合伙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12.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成轻伤。
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
对此,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
[解析]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设立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题中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的鉴定,属于法医鉴定,因此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D项正确,应当选。
13.某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的犯罪行为的描述可能的是:
A.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不到5万元
B.张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
C.张某销售的房屋没有通过质量检验,是不合格建筑
D.张某销售的伪劣商品是假药
理由: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且销售数额较大(要求达到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不能是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另有罪名。
该罪要求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一般罪名,与各具体罪名之间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虽然有专门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独立罪名,但是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而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可以认定此罪,另外如果出现法条竞合情形,符合一般罪名和具体罪名,则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选项D的情形是可能的。
14.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被起诉。
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C.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并建议追加起诉
D.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解析]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院尚未起诉的新的罪名时如何处理
[详解]《高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高法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正确答案为B选项。
15.某甲向公安机关控告某乙偷了自己家中价值4000元的手机。
县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是某乙所为决定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某甲对此不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采取的救济途径不正确的是()。
A.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
B.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C.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某乙
D.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可见,A不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可见,B不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可见,C不选。
公安机关追究犯罪的活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对之提起行政诉讼,D应选。
16.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张某拘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的逮捕。
3个月后,经张某亲属暗中查访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遂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C.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
D.县公安局应当对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C。
17.香港居民甲携毒品过境时见海关人员乙将要检查其行李,甲迅速将一枚钻戒塞人乙的衣袋,乙心领神会,知道其行李中含有毒品,便将其放行。
事后,甲每次都从乙当班的口岸过境,乙每次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甲也不时给其一点好处。
对乙应以何罪论处?
A.以贪污罪论处
B.以渎职罪论处
C.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
D.以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见《刑法》第349条,囚甲乙事前无通谋,故不构成共犯。
18.以下不属于以贪污罪论处的情况是:
A.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收受礼物,应交公的不交公,占为已有的
B.王某受市政府的委派到一家中型私营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
C.李某是某公立小学学校的校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学校财物
D.张某作为邮电土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信件,盗窃财物
[解析]贪污罪[解析]《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ABC项中的情形均构成贪污罪。
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依此,D项应当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
故D项为正确答案。
19.许某正在某市的火车站前广场闲逛,被巡逻警察留住盘问,许某一时支支吾吾,讲不清楚,便被带进了公安局。
值班人员从其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但没有他的身份证件,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
同时,值班人员感觉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在经过公安局的各项程序之后,依法对许某实施了先行拘留。
公安人员在讯问许某时说:
“你要老实交待问题,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据此,在这样一起案件中,对于证明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由许某承担
B.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C.应当由许某和公安机关共同承担
D.许某有责任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解析]在公诉案件中,由侦查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20.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原则?
A.在一次以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中,招标小组的成员和某投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有亲戚关系而未回避
B.某县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局部利益,禁上外地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C.在一次对办公电脑的招标采购中,招际后没有供应商投标的,采用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D.采购人为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服务化整为零
[解析]政府采购原则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12条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A项不符合该规定;
第5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B项不符合该规定;
第28条规定: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D项不符合该规定。
根据第30条规定: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的,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因此只有D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原则。
21.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辩护人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A.杨某由于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则杨某有权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严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
B.关某犯有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而开庭审理时关某本人及其家属又没有委托其他辩护人的,当地人民法院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C.被告人周某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周某承担辩护律师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周某在工厂当工人的叔叔作为周某的辩护人
D.被告人王某(1987年11月出生)于2005年7月5日将某工厂价值5000元的设备偷走后逃逸,半年后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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