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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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座)
规模(万吨/日)
设市城市
171
1452
县城
44
90
建制镇
197
合计
305
1739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建成污水配套管网(包括干管和支管)1.56万公里,其中干管累计建设长度为0.52万公里,仅完成“十一五”建设目标的82.5%。
污水管网不配套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为71%。
污水处理也带来了污泥处理处置的问题。
据统计,2010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共产生湿污泥216.7万吨,其中仅广州、深圳市建有规范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部分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水平较低。
相对于大规模的污水处理能力,全省污水再生利用的能力和规模较小。
2010年全省污水再生利用率仅0.54%,大部分集中在珠三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问题突出,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益没有充分发挥。
“十一五”期间,广东省城镇污水配套干管约有17.5%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东西北地区的县城污水配套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
由于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不完善,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量不足或者进水浓度偏低,影响设备正常运转,难以有效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果。
二是污水处理能力地区发展不平衡,粤东西北地区设施建设明显滞后。
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有217座位于珠三角地区,污水处理能力合计达1447.7万吨/日,分别占全省总量的71%和83%。
东西北地区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各地区处理能力与处理需求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
表2广东省四大片区已建污水处理厂与能力分布
区域
污水处理厂数量(座)
污水处理厂数量占全省比例(%)
污水处理厂能力(万吨/日)
污水处理厂能力占全省比例(%)
珠三角
217
71.1
1447.7
83.2
粤东
24
7.9
114.9
6.6
粤西
17
5.6
70.0
4.0
粤北
47
15.4
106.5
6.1
100
1739.1
三是运行经费保障困难,部分地区政府财政负担较大。
我省有相当数量的污水处理厂采用BOT模式建设运营,污水处理总体成本较高,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费用,缺口需要当地财政补贴,给财力相对薄弱的地方政府财政带来较大负担。
四是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水平较低。
由于认识、资金、技术和政策等原因,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工作进展缓慢。
污水处理厂往往追求简单的污水处理率,大量污泥还是简单填埋或堆存,达不到含水率60%以下的进入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的要求。
(四)需求预测
1.供、排水量预测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用水量仍将呈现增长趋势,2015年全省城镇供水总量将超过3000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2474万吨/日、县城108万吨/日、建制镇567万吨/日。
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排放量接近2136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1707万吨/日,县城72万吨/日,建制镇357万吨/日。
2.污水处理需求预测
在国家核定的污水处理目标下,为平衡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同时加强饮用水源、重点水库和主要江河周边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需要按照“查缺补漏、填平补齐”的原则,与各地市充分对接后,合理确定“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
到2015年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模需要达到2202万吨/日,理论上至少需新建污水处理设施486万吨/日。
3.污水配套管网需求预测
参考国内外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标准和测算方法对我省污水配套管网需求进行预测,到“十二五”期末,全省需配套污水管网约3万公里,需在现状基础上新增1.5万公里。
4.污泥处理处置需求预测
预计2015年全省污泥(湿污泥)产生量将接近10000吨/日,合约360万吨/年。
在原有及在建污泥处理处置能力2850吨/日的基础上,需要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7000吨/日以上。
5.再生水利用情况预测
根据省污染减排责任书对全省污水再生利用的目标要求,全省“十二五”期间在现有能力基础上需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能力200万吨/日以上。
由于广东省地处珠江流域,水资源相对丰富,且管线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污水再生利用成本高、激励机制缺失等原因,再生水利用需求量较小,预计“十二五”期间我省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进难度较大。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平,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完善污水配套管网,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全面提高全省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及再生水利用能力,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减排效益,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类指导,科学规划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差异,结合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合理确定市、县、镇三级的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目标,科学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建设进度。
2.厂管配套,泥水并重
针对“十一五”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存在的问题,优先解决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问题,狠抓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做到厂网配套。
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将污泥处理设施作为区域污水处理综合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步建设,实现泥水并重。
3.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以保护饮用水源、控制重点流域水污染和促进水环境功能达标为主要目的,优先在饮用水源地和东江、北江、西江、韩江等大江大河以及新丰江水库、高州水库等重要敏感水体周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能力布局,突出建设重点。
4.严格标准,控制投资
科学预测处理处置规模,因地制宜选用处理处置工艺,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指标,适度超前,控制过度,切实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
5.削减总量,改善水质
紧紧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小康社会环境质量达标两大工作重点,通过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以及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有效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二次污染,切实改善水体水质。
(三)规划目标
“十二五”期间,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推动部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快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为重点,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
1.污水处理设施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200万吨/日,比“十一五”末期提高450万吨/日以上;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珠三角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
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75%(设市城市85%,县城70%,建制镇60%);
——人口集中、污水产生量大、位置敏感(重点流域)、具备条件的镇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珠三角地区重点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所有建制镇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它地区重点城镇(万人以上中心镇、重点保护流域周边镇、重点治理流域沿河镇)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全省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80%以上,其中投产一年的污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其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其设计能力的75%。
2.配套管网建设
——全省新增污水配套管网约1.4万公里以上,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总长度达到3万公里以上;
广州、深圳两市的城区达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区按照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尽可能提高管网覆盖率。
3.再生水利用
——重点提高珠三角地区污水再生利用水平,鼓励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加强污水再生利用;
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
4.污泥处理处置
——全省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7000吨/日以上,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5.污染减排目标
——规划实施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38万吨以上,新增氨氮削减能力4万吨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优先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
“十二五”期间,按照“厂管配套”的原则,加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厂运行负荷及进水浓度,切实发挥污水厂削减污染排放的作用。
全省“十二五”期间共规划建设污水配套管网总长度1.40万公里。
1.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完善
以运行负荷提高快、污染减排潜力大的已建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大力推进主干管、支管、次支管网配套建设,积极推进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全面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十二五”期间已建污水处理厂新增配套管网约7875.4公里,其中主干管约2246.6公里,支管约5628.8公里。
2.续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加快推进续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建设,重点推进汕头、湛江、揭阳等市共5座污水厂的配套管网续建,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发挥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效能。
“十二五”期间续建污水厂新增配套管网262.8公里,其中主干管112.6公里,支管150.2公里。
3.新建污水厂新增配套管网
积极推进新建、扩建污水厂配套管网建设,坚持污水厂与配套管网建设“三同时”原则,将污水配套管网铺设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小区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加快建设进度。
“十二五”期间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的总长度为5885.6公里,其中干管1962.1公里,支管3923.5公里。
表3广东省“十二五”期间新增污水管网
干管(公里)
支管(公里)
总长(公里)
已建设施配套管网
2246.6
5628.8
7875.4
续建设施配套管网
112.6
150.2
262.8
新建设施配套管网
1962.1
3923.5
5885.6
4321.3
9702.5
14023.8
(二)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从解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着手,继续加大投入,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
城市和县级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提高脱氮除磷效果;
中心镇和水源保护区内建制镇、重要沿江与河流上游城镇、重点流域建制镇加快启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其他地区推广因地制宜的分散型处理工艺,鼓励具备条件的城镇相邻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加快汕头、湛江、揭阳等市共5座污水处理厂的续建,新增处理能力19.2万吨/日。
全省新扩建污水处理厂220座,合计新增处理规模513万吨/日,其中:
设市城市73座,新增处理能力364.25万吨/日;
县城15座,新增处理能力20.5万吨/日;
建制镇132座,新增处理能力128.28万吨/日。
表4广东省“十二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万吨/日)
续建设施
5
19.2
新建设施
220
513.03
225
532.23
(三)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
为满足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及环境容量要求,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对部分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原出水水质不能同时满足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在“十二五”期间进行升级改造。
规划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1座,规模为10万吨/日。
(四)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规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工程40项,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7182吨/日。
其中,重点推进各地市集中式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建设工程31项,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6340吨/日;
部分难以集中到市区处理处置中心进行处理的县、镇级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选用工艺进行处理处置,共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842吨/日。
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和计划。
在40项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中,珠三角地区污泥处理处置工程16项,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约5230吨/日,以污泥干化后通过水泥厂、燃煤电厂等进行协同处置或焚烧,以及污泥干化造粒、制燃料或建材利用等综合利用为主要处理处置方式;
东西北地区污泥处理处置工程24项,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1952吨/日,以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林地利用等土地利用,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卫生填埋等为主要方式,鼓励污泥干化后进行水泥厂、燃煤电厂协同处置,或进行制砖、制陶粒等建材利用。
(五)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
大力推进珠三角地区污水处理能力较大、再生水利用需求较高的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全省规划新建再生水利用处理设施15座,总规模133.3万吨/日。
其中,珠三角地区再生水利用设施11座,规模为129万吨/日;
粤东西北地区再生水利用设施4座,规模4.3万吨/日。
(六)技术要求
1.厂址选择
各地区应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受纳水体的地理位置,合理划分城镇排水区域,并从环境效益、规模效益、经济效益及可实施性等因素综合规划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实现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潜在用户的分布和水质水量要求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应依据相关规划和环境要素,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厂网衔接、便于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设施的数量和厂址。
在城镇密集区域和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跨地区联合建设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及再生利用设施,逐步实现基础设施的城乡统筹、共建共享,提高基础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2.排水体制
实行分流制、合流制和混流制共存的排水格局,新建城区要积极推进分流制排水体制,同时结合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工作,加强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
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留、调蓄和处理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要按照实际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合理确定,并按照现状实际供水量进行校核,远近结合,统筹兼顾,既要满足实际处理需求,又要防止规模过大。
城镇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要与污水处理厂同步协调,污水配套管网的主干管和次干管管径的设计建设需要根据污水流量核定,管网设计年限可按远期考虑,适度超前。
3.工艺方案
(1)建设规模达到5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优先采用活性污泥法等成熟工艺,小于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其他等效方法。
规模较小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二级(强化)处理出水的进一步净化处理可以采用人工湿地等工艺技术。
(2)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设计应考虑进水水质水量的实时变化特征,工艺运行应具备相应的调整灵活性。
(3)对排水去向为封闭和半封闭水域、现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水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应选用具有强化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重点流域和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周边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
(4)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根据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对截流的初期雨水进行处理。
(5)珠三角地区城镇及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和县城的污水处理推荐采用二级处理或二级强化处理工艺;
粤东西北地区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在满足污染减排和水环境质量保护需要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如投资较少、运行费用较低的生物滤池、强化人工湿地等工艺。
(6)珠三角地区及粤东西北地区的城市应优先规划建设大型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工艺,集中处理周边地区的脱水污泥,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鼓励将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
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进行污泥干化后,通过水泥厂、燃煤电厂等进行协同处置或焚烧,污泥干化制燃料,污泥制砖、制陶粒等建材利用,实现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7)难以集中处理处置的县、镇级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选用处理处置方案,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经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园林绿化。
作为近期的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可将污泥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进行填埋处置。
(8)再生水的利用应根据用水水质的要求在污水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厂增加过滤、超滤、消毒等深度处理工艺,以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等级要求。
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
(9)经过处理的城镇污水,应采用液氯消毒法、紫外线消毒法、二氧化氯消毒法、次氯酸钠消毒法、臭氧消毒法等方法对出水进行消毒处理。
四、资金投入与责任落实
(一)投资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共约621.64亿元。
其中,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投资约462.2亿元;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约111.96亿元;
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投资约0.93亿元;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约33.17亿元;
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约13.37亿元。
表5广东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规划投资一览表
序号
工程内容
规模
投资
(亿元)
1
配套管网完善工程
共规划建设配套管网1.40万公里
462.2
其中已建设施配套
已建设施完善管网0.79万公里
270.59
其中续建设施配套
续建设施配套管网0.03万公里
7.88
其中新建设施配套
新建设施配套管网0.59万公里
183.73
2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共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25座,总规模532.23万吨/日
111.96
其中续建设施建设
续建设施5座,规模19.2万吨/日。
4.08
其中新建设施建设
新建设施220座,规模513.03万吨/日
107.88
3
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
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10万吨/日
0.93
4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
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约7182吨/日
33.17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
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15座,总规模为133.28万吨/日
13.37
621.64
(二)资金筹措
各级地方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治理污水,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责任。
“十二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财政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条件,结合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及污染减排情况,从省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重点支持粤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特别是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具体补助或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污水处理费、地方政府的机动财力、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土地出让收益、相关基金留成部分、财政转移支付,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
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前提下,各地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贷款进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三)部门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涉及到各政府部门,各政府部门应相互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各政府部门的分工职责如下:
1、省发展改革委:
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协调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组织争取中央预算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资金。
2、省环境保护厅: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协调、监管各地方环保局对涉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后评价制度;
组织开展城市污水、污泥的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牵头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指导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4、省财政厅:
负责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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