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资金信托保管协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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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方的义务:
2.2.1为本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2.2.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信托财产移交乙方保管;
2.2.3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责本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2.4按本协议中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本信托财产进行各类交易的文件和信息,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并对其合法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2.5负责本信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2.2.6负责本信托财产的清算和分配,计算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
2.2.7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2.2.8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保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2.2.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2.2.10本信托开始募集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2.2.1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
2.2.12违反信托文件的有关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或信托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甲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13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的有关事项须另行签订协议。
如甲方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给第三方执行,甲方应对第三方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该第三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或导致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管义务的,甲方须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2.2.1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3.1乙方的权利:
3.1.1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对本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中的资金履行保管职能;
3.1.2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
3.1.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甲方的资金运用,如遇有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本协议内容时,要求甲方限期纠正;
当甲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1.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2乙方的义务:
3.2.1确认与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3.2.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资金分别设置会计账簿,确保信托资金的独立与安全;
3.2.3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3.2.4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信托财产的保管
4.1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与管理
4.1.1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下属营业机构为本信托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财产专户以甲方自身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信托有限公司”,账户预留印鉴为甲方财务专用章,【】章及乙方授权人名章,【】章有效。
甲方保管财务专用章及【】章,乙方保管乙方授权人名章。
信托财产专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4.1.2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
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亦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本信托项下业务以外的活动。
4.1.3本信托合同存续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结息、股利分配、投资划款、支付信托费用等)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4.1.4信托推介期结束后,甲方应与乙方办理信托财产专户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信托财产专户在办理开户手续时签订的合同文本、开户资料原件以及预留银行印鉴卡原件等相关文件,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保管、使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对本信托财产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
4.1.5本信托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本信托成立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成立公告、信托资金到账确认函等),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本信托成立的相关书面材料,并核对信托财产专户内全部信托资金无误后,向甲方发出信托资金到账通知书。
在本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前提下,乙方自发出资金到账通知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管职责。
4.1.6在信托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信托财产专户,亦不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4.1.7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
4.2信托财产专户网银功能的开通与使用信托财产专户划款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第一种:
本信托财产专户不开通网银,采用柜台划款。
第二种:
经甲方同意,本信托财产专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信托财产专户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信托项下的一切资金结算业务,由乙方通过网银系统操作完成。
乙方相关授权人员负责网银指令信息的录入、发起网银资金转账业务、复核与发送。
甲方如需开通查询功能,须按照托管账户开户机构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乙方予以协助配合。
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使用网上银行的安全证书、Ikey、操作员代码以及密码等。
如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网上银行的安全证书、Ikey、操作员代码以及密码等信息泄露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在达到国内同类行业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因人为网络袭击、病毒袭击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遇特殊情况需通过柜
台办理转账业务时,甲乙双方需分别委派专人,各自持本方预留印鉴共同前往开户
银行柜台办理业务,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前往,否则由此给本信托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负责。
办理划款的具体程序是:
甲方负责填制划款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后,
交乙方托管业务经办人员;
由乙方托管业务经办人员依据经审核的划款指令,核对
划款凭证上各项要素无误后,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章,并至开户机构柜面办理划款。
甲方向乙方提交划款凭证的时间应不晚于相应划款指令的发送时间。
4.3信托财产专户的核对甲乙双方应分别登记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专户的银行存款日记账。
分别记录资
金划拨情况,按本协议相关规定,逐笔核对资金变动情况,确保资金变动记录及结果与开户银行记录及余额相符。
第五条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5.1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5.1.1被授权人的指定甲方应在本信托正式运作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书”)乙方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提供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字(签章)样本(附件二),授权通知书自乙方收到原件时生效。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5.1.2被授权人的变更甲方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以下称“授权变更通知书”)乙方被授权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的签字(签章)样本。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乙方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时开始生效,如乙方对授权变更文件提出异议,则该授权变更通知书不生效。
5.1.3对于经本协议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的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划款指令,甲方和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在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之前,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第5页
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甲方和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5.2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权限范围
划款指令指资金划款指令,是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
5.2.1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附件一)必须列明以下内容:
划款日期、最迟到账日期、收(付)款人双方账户信息(包括:
户名、开户行、账号)、划款金额(包括大、小写金额)划款用途、划款路径(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还需要注明收款方的大额支付系统号)等信息。
划款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包括:
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字(签章)。
如有需要,甲方还应提供资金用途说明文件作为划款指令的附件,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依据确认划款指令的有效性。
资金用途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具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贷款合同、转让合同、回购合同、担保合同、公证书等)、资金运作说明书及其它相关凭证。
资金运作说明书应写明款项事由、额、收款账户明细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若甲方提供的相关凭证为复印件,则也应加盖预留印鉴。
5.2.2划款指令的权限范围
对于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乙方仅执行下述类型的操作:
(1)根据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办理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划拨;
(2)办理本信托终止时的清算分配手续,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信托利益;
(3)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本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该项划款指令必须附带信托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等方有效;
(4)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划款指令。
因乙方根据5.2.2款第
(1)至(4)项规定合理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而产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由信托财产承担,甲方有义务确保在信托合同中有此约定。
5.3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指令的发送需由被授权人操作,同时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指令的发送方式为传真方式,甲方在发送完毕传真后须向乙方电话确认。
5.3.2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原则上,甲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甲方应于划款当日13:
00前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3.3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信托财产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于超过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余额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甲方。
乙方不承担由于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5.3.4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
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3.5乙方在接受指令时,首先检查指令的内容是否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其次,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不违反本协议规定、合法合规的指令,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若甲方下达的指令不符合上述表面一致性的要求,由乙方通知甲方及时更正,因此未能及时划款而造成的信托财产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划款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5.4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
5.4.1乙方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及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对本项下的资金进行划拨。
若因乙方未按甲方的划款指令执行,或在接受划款指令时未按第5.3.5项的要求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或审核时存在过错,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害,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5.4.2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授权范围外从事相关资金划转活动,如乙方超越授权范围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信托财产所有。
5.4.3确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划款指令无法成功执行的,乙方可免
第7页
责。
5.5划款指令的保管划款指令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划款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第六条信托文件资料及档案的保管
6.1与本信托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甲方代表本信托签署与本信托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应及时将其中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送交乙方。
本信托财产(包括财产权利、或有利益等)有关的行使依据的原件由甲方保管,乙方保存复印件。
由于合同、协议本身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6.2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保管协议项下信托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记账凭证、集合计划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6.3在保管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对上述文件和档案的保存作出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并在规定执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6.4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的复印件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
第七条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7.1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2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
7.3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7.3.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3.1.1受托人管理本信托,收取信托报酬。
7.3.1.2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7.3.2保管人的保管费
7.3.2.1保管人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7.3.2.2保管费计算方法:
7.3.2.3保管费支付方式:
保管费的支付由乙方根据甲方提前两个工作日出具的划款指令,在【】内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如甲方未按时出具划款指令,乙方有权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拨。
信托延期时,保管费按信托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7.3.3其他费用:
7.3.4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支付,由保管人按照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7.4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7.5除了信托文件及本协议明确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且已经明确了具体标准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外,甲方(作为受托人)支付的其他信托费用应以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事前得到本信托项下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同意。
如果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收到传真或邮件后一个工作日没有明确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受托人可以理解为委托人或受益人对支付信托费用事宜表示同意,甲方有义务确保在信托合同中有此约定。
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按照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信托费用的划付。
如委托人或受益人对信托费用的支付有异议,应由甲方负责根据信托合同出面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6信托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记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划付。
当信托财产专户中有足够信托资金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第八条信托利益的分配
8.1甲方根据信托合同相关规定制定并计算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同时需提供相关分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以便乙方核对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划款指令的金额。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由甲方出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如具体受益人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有异议,应由甲方负责根据信托合同出面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2双方对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核对无误后,甲方将应分配收益的划款指令传真给乙方。
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将资金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上述资金划转过程中如有银行资金汇划费,则由收款人承担,并在划款时直接扣收,汇划费费率按照乙方同类业务标准收取。
第九条信托的终止和信托财产的清算返还
9.1本信托终止条件与《【】信托合同》规定一致,具体如下:
9.2信托财产的清算
9.2.1信托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9.2.1.1信托财产优先支付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
9.2.1.2当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完毕后,剩余信托利益全部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财产未按第9.2.1.1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受益人。
9.2.2信托财产的清算应在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
9.2.3本信托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9.3信托财产的返还信托清算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甲方负责受益人信托财产返还方案的计算和确认。
甲方应保证此方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乙方对此不负有复核责任和义务。
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将信托财产返还方案以约定方式(书面方式及电子方式),两种方式不一致的,以书面方式为准)通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发送的信托财产返还方案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资金划拨。
信托财产返还应在信托终止后【】日完成。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信托财产返还,即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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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划转。
(2)支付财产返还资金时,甲方需向乙方下达指令。
财产返还划款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受和确认方式等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执行。
(3)甲方应于信托清算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财产返还相应的划
款指令传真给乙方。
(4)乙方于收到指令后【】日内按划款指令将相应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出。
(5)上述资金划转过程中如有银行资金汇划费,由收款人承担,并在划款时直接扣收。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导致未能在上述期限完成信托财产返还的,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信息披露
10.1甲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要求进行本信托的信息披露。
10.2甲方需要披露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需事先经过乙方的复核及确认。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
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信托财产运作明细、保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
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
但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向该方的中介机构、外部顾问、关联方披露,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或一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信托财产和协议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但甲、乙双方仅在
信托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信托合同和保管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对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任何责任。
12.2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予以免责
12.2.1不可抗力;
12.2.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12.2.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甲方由于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12.2.4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12.3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信托内容和发行的合法合规性。
由于信托的设计安排、管理和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和终止
13.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13.2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
如出现甲方信托业务资质被取消或者本信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乙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寻找新的保管人。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
14.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60天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4.2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下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将构成本协议免责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当事人延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或者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
14.3除非一方以书面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14.4本协议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
制本协议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方、乙方应对本协议进行协商和修改。
14.5本协议构成本信托及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任何有关本信托保管事宜的规定,若信托合同与保管协议不一致,以本保管协议为准。
14.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签订地:
签订日期:
2010年月日
附件
划款指令(样本)
年月日
编号: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敬请贵行根据以下所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到账日期和划款金额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划款日期
最迟到账日期
付款人
收款人
划出账号
划入账号
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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