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稽核检查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8406775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0.60KB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稽核检查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稽核检查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稽核检查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五条
现场稽核的原则。
(一)要在评价各中心(或联网网点)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稽核。
(二)要在检查执行综合业务系统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稽核。
(三)要在落实上次稽核整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稽核。
第六条
在实施常规稽核时可不通知被稽核单位。
上级部门稽核人员对下级部门的实施现场稽核,要出示本单位出具的检查证明,否则,各机构可以拒绝检查。
上级部门越级对辖内机构实施现场稽核,除要出示本单位出具的检查证明外,还要有下极机构的人员陪同,否则,各机构可以拒绝检查。
第七条
全区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应充分认识到到加强稽核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八条
全区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部门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电脑知识并熟悉综合业务系统的同志担任专职或兼职稽核员,并加强对稽核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强化对各联网网点的管理,加强对联网网点柜员的教育和培训,要求柜员严格遵守综合业务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规范操作。
第十条
联社计算机中心要按月对联网网点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各联网信用社主任对本辖内各网点的业务管理和规范化操作负第一责任。
各联网网点不得在综合业务系统之外另设帐册,否则将视为账外经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有权对本辖内中心和所有联网网点的各项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监督柜员操作的合规性和业务的合法性。
联网网点人员不得对稽核人员正常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甚至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严加惩处。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各项政策制度,掌握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有关管理制度,对只能通过业务制度进行约束的各种操作,要加强稽核检查,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要负直接责任。
对稽核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徇私舞弊,否则将依据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第三章
对机构、人员的稽核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要检查各业务部门(计算机中心、会计、信贷)是否履行了对联网网点执行规章制度进行了定期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问题是否执行了及时上报的规定。
第十五条
稽核人员要检查联网网点是否达到了综合业务系统所要求的软硬件标准,是否签订了有关协议;
柜员素质是否达到了要求,是否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
要检查联网网点负责人是否对执行综合业务系统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定期自查。
第十六条
检查联网网点负责人和会计、信贷等重要岗位实行了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制度,柜员顶班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联网网点是否落实了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同一网点或相关业务岗位上的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对非综合柜员制联网网点,要检查其是否符合内控制度要求,柜员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时间是否坚持了双人临柜等基本制度。
对综合柜员制联网网点,要检查其是否报经县(市)联社批准,报经地(市)中心备案。
并检查其监控设施等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是否配备了事后监督员;
事后监督员是否执行了不得担任临柜记账、出纳、复核工作规定;
事后监督员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核会计凭证、日报表、存款挂失、不动户存款等主要事后内容的岗位职责。
第四章
对各项业务的稽核
一、对存款业务的稽核。
第十八条
检查各信用社是否已在联社清算中心开立存款帐户,联社清算中心是否按规定向地区中心缴存一定数额的清算资金,地区中心是否按规定向区中心缴存一定数额的清算资金;
以便存款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检查存款通存通兑开户时,柜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且预留有密码。
第二十条
检查是否按存款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规定开展通存通兑业务。
检查是否有超越存款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的情况,是否有无故拒绝通存通兑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是否严格执行了客户在异地取款时,无论是在同一营业网点还是在多个营业网点取款,取款金额累计不能超过前一天的存款余额;
即当天存入的存款,当天不能通兑,需支取当日存入的存款,必须到当天存入网点办理取款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检查联网网点是否执行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处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错帐,重点对冲帐交易的检查,检查有无违规进行通存通兑冲帐操作,如有,必须在检查发现的当天查明情况并向地市中心报告(是网间交易的还须向区中心报告)。
联社稽核员要每天检查上一天的全联社的冲帐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因故障不能办理存款通存通兑业务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帐户有疑问或其他异常情况,是否立即向领导进行汇报,及时处理并同时逐级向上级管理中心报告。
二、对贷款业务的稽核。
第二十六条
检查贷款的借款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超权限审批的行为,审查借款人身份证明是否与借款人印章真实相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审批小组是否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条
检查会计柜员是否依据延期还款申请书(协议书)、贷款延期呈批报告书等办理贷款展期,且贷款延期是否到期前十天内办理,是否贷款已逾期而会计柜员仍给予办理展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检查会计柜员是否根据信贷部门的贷款形态调整通知书及有关部门的审批表办理贷款形态调整(正常贷款转为逾期贷款除外)。
第二十九条
检查贷款帐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打印、信贷员的辅助帐是否每月与借款科目余额表进行了核对。
第三十条
检查联网网点是否按规定对各项贷款的表内和表外应收利息进行了批量结息。
第三十一条
检查贷款的利率及浮动,以及差错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
检查呆帐核销及核销后又收回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对联行、结算、票据交换的稽核。
第三十三条
检查参加综合业务系统联行往来业务的信用社,是否已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切实保证汇入款项的支付和汇差资金的清算;
(二)内部管理工作特别是会计基础工作较好,能配齐内勤副主任、会计和出纳,能做到印、押、证三分管;
(三)、日均跨社业务量在2笔以上。
(四)、联网社在联社清算中心、联社清算中心在地(市)中心、地(市)中心在区中心分别存放有足够的清算资金。
(五)、县(市)联社已制订清算资金不足时的资金调剂办法,透支限额及计息办法,对恶意透支是否有处罚办法。
第三十四条
检查联网网点是否坚持了相互制约的原则,并按规定严格分用凭证、联行印章和密押。
第三十五条
检查是否存在压单、故意拖延时间,占用他(行)社的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收报社的帐务处理和对原始报单及结算凭证附件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七条
检查是否坚持了往帐发送时换人复核编押发送制度。
第三十八条
检查差错报单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一)、是否做到严禁无凭证冲帐,冲帐业务是否有凭据并经授权,冲帐后是否在凭证摘要栏要说明冲帐原因和原始错帐时间。
(二)、对有问题的来帐信用社是否及时发送“查询查复书”;
记帐员是否存在修改、删除来帐报单,是否有用电话进行相互查询的现象。
第三十九条
联网信用社之间是否按规定每月进行了联行对帐。
往帐对帐单的打印、寄送是否符合规定;
汇入社是否进行了逐笔勾对。
发现帐务不符,是否及时查清了原因,并做出正确处理。
第四十条
未达帐项的处理和年度结转及帐务划转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十一条
检查联社清算中心对非联网网点的审核、录入、对帐等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检查联行帐帐、帐薄、帐证等是否相符,业务数据磁盘和打印资料,是否进行了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联网网点办理同城票据交换时,是否做到帐帐、帐证相符。
第四十四条
检查联社清算中心对同城票据交换报单的提出、提入是否做到了认真审核,是否按业务操作顺序处理提出、提入报单。
第四十五条
检查联社清算中心是否按规定每月打印对帐单,并与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勾对,对有疑问的事项是否及时做出了正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在同城票据交换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向相关的联网社发出查询、查复书,并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
重大问题是否做到了及时上报。
第四十七条
检查在同城票据交换中是否存在凭空划转、恶意压单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检查联网网点在办理支票、汇兑、委托收款行、汇票、本票等结算业务时,是否遵循了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对现金出纳业务的稽核。
第四十九条
检查联网网点是否按要求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联社财会部门是否有专人管理出纳业务。
出纳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五十条
检查经办现金出纳业务是否遵守“一分、四双、复核、双先、日清月结和交接”等基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现金出纳业务操作是否遵守了以下基本规定:
(一)金库、尾箱(物理尾箱)是否与逻辑尾箱相对应,余额是否相符。
(二)不得更改已指定的现金主尾箱。
(三)不得随意更改库(箱)号和属性设置。
严禁柜员改变库(箱)属性,并领用办理业务。
(四)必须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准确录入,一笔一清,严禁在系统上空收空付。
(五)严禁不经系统暂退而离开操作岗位。
(六)无论是综合柜员或非综合柜员,在上缴尾箱前必须核对物理尾箱余额和逻辑尾箱余额一致,做到帐款、帐实相符,经复核后才能将尾箱上缴。
第五十二条
检查是否凭运送清单和联行报单(有县辖联行的联社)、信用社划款委托书(未设县辖联行的联社)办理现金出入库。
现金出入库调拔款项是否交接手续完备。
第五十三条
检查现金兑换是否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方法》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
第五十四条
系统操作中需要输入对方柜员号和密码时,是否存在代输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交易动作的冲正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每日营业终了的处理是否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检查柜员间职位变动交接、短期代理交接、两班制交接的交接手续是否完备。
五、对内部帐的稽核。
第五十八条
检查传票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字迹是否清楚、是否合法有效{冲帐是否根据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由电子计算自动生成的传票{如利息凭证},检查核对其转帐数据是否换人复核,并核对份数,金额及平衡关系。
第六十条
检查是否有无传票进行数据输入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检查资金核算、固定资产、所有者权益、损益、表外科目核算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十二条
检查科目、帐号、传票使用是否正确、帐务要达到“六相符”、并检查帐与帐的关系、与登记簿的关系、与表外科目的关系等。
第六十三条
检查有关日、月、季、年应打印的数据信息是否齐全,并入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检查分户帐的开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有未列入系统管理的帐务。
第六十五条
检查资金调拨、拆借往来,资金存放、上存款项等方面的利率执行是否正确。
第六十六条
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应收利息、应付利息的批量结息和进帐,以及是否正确计算单户利息。
第六十七条
检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和损益类科目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串户等现象。
第六十八条
传票的编辑、记帐、修改等是否正确。
六、对代理业务的稽核。
第六十九条
检查开展代理业务的联网网点硬件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柜员是否经培训合格。
第七十条
县(市)联社、信用社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协议内容是否有损信用社利益。
第七十一条
检查开展代理业务的范围是否合法合规。
第七十二条
检查联网网点是否根据协议书开展代理业务的操作,操作顺序、帐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将打印的有关资料交给客户。
七、对其他事项的稽核。
第七十三条
检查需授权时,授权柜员是否将系统返回的授权码抄写在被授权交易的凭证上,并同时加盖私章。
第七十四条
检查被授权柜员是否向授权柜员说明需授权交易情况。
授权柜员是否认真审核被授权柜员提供的原始凭证,严格审查凭证要素是否正确,认真审核交易是否需要授权。
第七十五条
检查内勤副主任和稽核人员是否按月对授权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登记备案。
第七十六条
检查柜员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管好自己的柜员号和密码,是否切实遵守密码管理规定。
是否做到严禁将密码私授其他的柜员,严禁盗用别人密码非法登录系统。
第七十七条
检查各联网网点是否按需设置柜组,柜组设置是否合理。
是否根据具体情况配齐上机柜员,使之与综合系统中所设的柜员身份相适应。
第七十八条
检查柜员是否按自身身份及系统规定的业务范围操作。
第五章
罚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综合业务系统各有关规章制度,但未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罚款100—1000元、待岗培训等处理,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条
对违反综合业务系统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赔款、行政处分、下岗等处罚;
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对发案单位的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相关制度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用社 银行 综合 业务 系统 稽核 检查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