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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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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下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二)有无下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三)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和遵守情况;
(四)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五)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核。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当期考核前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具体时间由省律协确认。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省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
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向省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期间的工作日记本;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附于《实习鉴定书》);
(三)指导律师在考核登记表上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相关材料;
(六)省律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是指:
(一)不少于9篇的办案报告(尽量函括民事、刑事、行政、仲裁、非诉讼案件),每篇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二)不少于6篇的旁听心得(尽量函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每篇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三)论文一篇(论文题目自选,但必须是实习期间独立完成的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十五条省律协应当自实习集中培训结束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省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准予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准予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
第四章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协会理事组成,还可以包括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
协会理事或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省律协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7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条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
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第二十二条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规程第九条第
(一)项、第十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省律协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律协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省律协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抄报被考核的实习。
省律协于实习人员登记表上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经省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省律协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九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省律协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省律协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实习人员在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后再次申请实习考核,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对省律协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协申请复核。
省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
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
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凭不实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
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考核,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海南省律师协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2015年3月5日起施行。
此前省律协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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