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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党支部主持召集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五条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全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选举居民代表,由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活动应有选举权的居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才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的过半数的选票,使得当选。
选举实行时,设立秘密写票处,以保证居民填写选票时不受干扰。
北翟营村民主决策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对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领导,不断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重大事项决策应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会议(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的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二、社区党组织在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应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充分发扬民主。
民主决策要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依法办事。
民主决策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四)坚持实事求是。
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本社区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广大居民群众的意愿。
三、社区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讨论、通过社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居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公益性事项。
(五)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提交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主要工作程序
(一)议题提出和受理。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题。
议题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受理。
(二)形成初步意见。
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召开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联席会议,对受理的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对影响本社区发展全局或涉及居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要报街道工委审定。
(三)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召开社区党员大会,听取党员对议题的意见、建议。
通过社区居民代表就议题广泛征求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涉及社区单位利益和需要社区单位参与的事项,要征求社区单位意见。
(四)会议决策。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对议题进行修改完善并主持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进行民主表决,形成会议决定。
召开社区居民代表或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应参会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方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公告。
会议所作决定,要及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保证居民群众的知情权。
(六)组织实施。
决定形成后,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委会按照会议决定组织实施。
(七)公开落实情况。
社区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和完成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居民代表的审议和社区党员、全体居民的监督。
五、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做好决策事项有关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会议记录、征求意见情况要保存备查。
六、在决定执行过程中,如确需更改决定内容,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将拟更改内容报街道工委审定,然后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重新进行讨论决策,并向社区居民公开,说明理由。
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与原决定内容相违背的行为。
北翟营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社区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骨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长丰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四个委员会,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对村委会负责。
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社区居民意见基础上由会议讨论通过,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居民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恪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社区干部管理
第六条
全体社区干部都必须对居民负责,接受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克勤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居民义务,不准搞特殊,不准侵占居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七条建立居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居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社区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八条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
根据本社区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交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社区干部,具体分工方案由社区“两委会”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九条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
根据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条社区主要干部的报酬,每年根据街道下达的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报街道党工委审批。
其他干部报酬根据财务现状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居民评议干部制度。
每年组织一次评议干部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干部,进行宣传、表彰;
对不称职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干部工作的,按干部产生程序进行罢免撤换。
第三章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居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心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各项生产,经济活动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本社区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所需的费用,向社区经济合作社和居民筹措,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四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本社区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的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北翟营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村委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本社区区域内所有土地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社区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委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为加强社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居委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街道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居民委员会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社区合作社履行下列事项:
①年度财务计划;
②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帐目;
③主要生产项目和承包方法及承包指标;
④欠款的减免;
⑤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⑥收益分配方案;
⑦村干部报酬数额;
⑧其他重大事项。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街道纪委等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物资、投入等的分配使用,由居民委员会“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居委会干部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殖健康服务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育龄妇女生育后必须在四个月内按照知情选择协议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
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外生育的按《省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查病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引产。
第二十四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如在违反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刁难、围攻、打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给予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了维护本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和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厂长、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大力开展“四五”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其他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八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抢救、管理工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和吸毒等,发现为吸毒和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说服、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归正人员等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会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犯罪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处罚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在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一条本社区居民以及社区内各项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居民委员会、社区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居民委员会、社区经济合作社在完成国家任务中,可以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手段,但可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
全体村民村内各组织都必须服从管理,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社区居民小组等有关组织,也可以和居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社区“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村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补变动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北翟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北翟营社区民主监督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制度。
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工作由开发区党工委具体组织。
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民主评议对象为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
民主评议一般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评议和测评。
评议前,先由评议对象作述职报告,回答社区居民代表提问。
再由评议人员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定,评议结果及时汇总后,报开发区党工委考核认定、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开发区党工委、办事处应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社区干部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评议结果应纳入年度考核,并与社区干部的使用和绩效报酬挂钩。
对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区干部,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应进行教育,如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社区居委会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由开发区党工委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安排居委成员参加社区党居委会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会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并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反馈给本人。
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应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群众所提意见,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对居民小组长、自己及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对于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应逐个落实好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
第三条 社区财务日常监督制度。
社区财务日常监督工作由社区居民理财小组负责。
民主理财活动要坚持“事前理财,按月进行”的原则,实行先理财,后记账,理财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社区居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相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四条 社区财务审计制度。
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处负责,并在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对社区集体财务的监督、审计工作。
财务审计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定期或抽查方式,对社区财务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
集体资产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查处。
审计和查处的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五条 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审计制度。
干部任期届满、离任审计工作由开发区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由直属财政所、会计委托中心主要负责,社区居民主理财小组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参加。
社区干部在任期届满或提拔、换岗、离职退位前必须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向社区居民公开。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审计和处理结果应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六条 奖励和惩处制度。
社区组织应对开展各项工作、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奖励和惩处。
对积极开展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的各项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侵犯社区居民民主权利,违反民主管理制度,但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停止侵犯行为,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对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对正当行使民主权利的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有意阻挠有选举权的人参加选举的;
对违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对有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破坏民主管理制度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社区组织侵犯社区居民民主权利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社区居民应当自觉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对其提出批评教育;
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节村政务管理与公开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的进步、中央各种惠民政策的制定,村民群众民主参政、当家作主的意识逐步增强。
为充分发挥各基层组织服务群众、促进和谐的作用,北翟营村深入推行村政管理与公开规范化运行机制。
凡属村级重大事务及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按照公开运行机制进行决策、实施,把决策权交给党员群众。
提议前,通过“三征”即广泛征集群众、专家和街道的意见,确定提议事项;
按照党组织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通过提议事项,并将提议结果进行全程公开、公示;
接受村民监督。
引导党员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公开栏、宣传册、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宣传推行村级事务规范化运行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公开村政管理运行程序进行操作,同时做好各种文字档案的建立。
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党员联系群众、村“两委”成员包片、村民代表联系组,村民(户)代表、党员联名提议和村民代表补选和定期培训等制度;
完善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保障村务公开运行机制落到实处,进一步密切两委、党群、干群关系,推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村务公开制度
为做好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是公开内容要规范:
一是财务公开。
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是村民自治事务公开。
村集体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民主决策事项要及时公开。
三是协助上级办理的政务公开。
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国家其他补贴村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四是村民意见征询与反馈情况公开。
另外,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继续坚持公开。
二、公开形式要规范:
要设立固定的公开栏。
还可通过广播、村报、“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间要规范: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季度首月上、中旬为村务公开时间。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
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四、公开程序要规范:
基本程序:
1、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3、提交村两委(支委、村委)联席会议讨论审查;
4、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5、听取群众对公开的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10日内作出解释或答复;
6、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五、公开管理要规范:
有专人负责村务公开工作,它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负责公开阵地的保护,尤其是固定公开栏要防止橱窗被打破、纸张被撕毁、笔迹被涂抹等;
二是负责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反映、意见和要求,并反馈给村委会,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三是负责村民的查询,对村民查询应件件有着落。
六、村民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满意率要达到85%以上:
每年年终由村两委组织党员、村民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员、村民小组长对本村村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满意率低于85%的,要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改正。
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有权讨论和决定本村村民自治的各项活动和重大问题,具有选举权、设置权、监督权、建章立制和决策权。
二、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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