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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财政部—
在税收和补贴资助方面的全面全国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汇总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3国务院办公厅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09.26)第四条
(二)款:
加大政府投入。
„„。
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十五)款:
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
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
第一条(四)款第3段:
在财政支持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了“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全国有26个省(区、市)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投入约25亿元。
江苏、上海、天津、陕西等10多个省市已经或正在抓紧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筹备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四)款: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
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产品、新技术研发。
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4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中宣部、人行、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财政部等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5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04.28)—
6财政部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四)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财教〔2010〕81号)
(一)贷款贴息。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
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
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
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五)保险费补助。
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需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每年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二部分地方规定序
号地区省/自
治区城市发布部门文件名称
(文号/实施日期)补贴条件(范围)、期限、额度后续政策
1北京北京市财
政局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
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
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法(试行)(京财文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2006〕2731号)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等方
式进行资助。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6.11.07)第十四条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
和项目予以扶持。
—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资金规模
5亿元,分三年投入。
第二十三条本市认定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环
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市政府在文化创意产
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本市认定一批重点文化创意企业。
鼓励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承
担本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对经认定的涉及文
化创意产业发展全局性、可持续性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在“财政专项资金”中
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奖
励、贷款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贷款贴息。
对于处于成长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
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
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
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
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
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
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文创办字〔2008〕5号)执行。
(二)项目补贴。
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具
有导向意义的创意项目以及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上市辅导、管理咨询等
服务项目给予补贴,且补助的项目属于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发展项目。
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政府重点采购。
对于政府确需购买的文化创意项目和服务,按照北
京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实行集中采购。
(四)奖励。
对于在优秀获奖文化产品、优秀文化出口项目、自主知识产
权产品出口、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
录》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和项目以及在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贷款担保。
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用于担保机构对获得银行贷款
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费用、担保业务的补助。
贷款担保补
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发〔2009〕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文〔2010〕2170号)执行。
(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专项资金中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
早期的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具体按照《北
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创办发〔2009〕7号)执行。
专项资金除上述支持方式外,还包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
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给予的国家资本金补充;
市委、市
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经费以及文
化创意产业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和重点课题研究等相关管理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符合公共财政和WTO的原则,并不得用
于基本建设投资。
对于应由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市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
格。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
l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
策。
(二)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
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组织形式为企业法
人的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北京市发
改委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
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
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
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应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鼓励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
根据集聚区建设
项目内容,采取不同投资额度标准。
第八条对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小于该项目总
投资的30%。
第九条对准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
总投资的30%。
“扶持资金”奖励分为:
“配套奖励”、“以奖代补”两种形式。
一、配套奖励
(一)奖励方式
“配套奖励”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
国艺术节“文华奖”、文化部优秀保留剧目奖和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剧
目,按照国家级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地方奖励。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奖励资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已获得市财政配套奖励的剧目不重复
奖励。
二、以奖代补
“以奖代补”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演,在首演后一年内营业性演出
取得良好业绩的剧目(公益性演出、政府补贴的各类演出、旅游驻场演出除外),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选出3部给予不同类别奖励,其中:
A类奖
励2部,每部奖励金额100万元;
B类奖励1部,奖励金额6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剧目,由该剧目版权持有单位提出申请(联合版权共同申
请)。
1.A类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制作成本不少于100万元。
(2)在400座以上剧场演出。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演发〔2011〕274号)
(3)按照艺术门类不同,演出场地、票房收入达到规定标准:
话剧、音乐剧:
演出6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600万元以上;
戏曲、歌剧、舞剧、有整体构思的大型音乐作品、曲艺作品和整台的杂技
作品等:
演出3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100万元以上;
木偶剧、儿童剧:
演出8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500万元以上。
2.B类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制作成本不少于30万元;
(2)在400座以下剧场演出;
(3)报送剧目门类不限,演出10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中央和地方有关文件精神和财
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加强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支持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等,具体
是:
(一)哲学社会科学与思想理论建设
(二)精神文明建设
(三)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重点出版领域建设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四)社会宣传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对外宣传
(沪财教〔2008〕73(六)文学艺术的资助、投入、奖励和有关重点项目扶持
号)(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作扶持
(八)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和扶持
(九)文化人才资助与奖励
(十)文化发展和改革中必需的其他文化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对通过政府投资公司的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的重大文化项目
投资,应先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专项资金
预算。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补贴、专项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
用。
—2上海上海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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