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劳人保障局认证查询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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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保险费后,符合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及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上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缴费,从2019年1月1日起(含)不再受理补办业务。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由本人自愿申
请,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从参保人员办理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被核准之下月起发放。
本人有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本人自愿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止。
参保缴费方式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逾期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19]110号)不再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本人有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本人自愿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止。
四、本通知下发执行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在退还所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本息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和确认原缴费年限手续后,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原终止缴费之月起接续缴费。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最终终止缴费
时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及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五、有中断缴费情况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如不补缴但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所对应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按扣减全部中断缴费月份后往前推算终止缴费年度的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六、对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含自治区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等特殊贡献表彰的人员,实行计划生育人员,获得战斗英雄称号等特殊贡献表彰的转业、退役军人,无论按新、老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其获得奖励增加退休待遇部分都不能在基本养老金中计发。
七、经办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中涉及使用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算依据的,在自治区统计局未公布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暂按上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算,待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改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两者之间的差额随后补平。
八、妥善处理好已死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未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死亡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下列规定执行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1、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的,其原在用人单位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继承办法执行;
其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部分,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的继承办法执行。
2、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死亡后,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承办法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继承办法执行。
(二)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继承按用人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的办法执行,即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篇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桂劳社发[2019]5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2019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19]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19]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
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二)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三)自行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一)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项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l亿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可一次性交存120万元;
2.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80万元;
3.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500万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60万元。
4.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20万元。
如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导致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恢复执行本规定2%额度的规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施工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五、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未按本制度足额交存农民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禁止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六、建筑业企业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列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决定,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出。
九、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可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按建设项目存入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
在符合条件按规定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也可申请退还按工程项目2%标准交存的保证金。
(二)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该市及所辖县的所有工程竣工,且决定退出该市建筑市场时,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申请,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经查实没有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将工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退还。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证明:
(一)审查该企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众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要依法管理和拔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违法违规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区清欠联动机制。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市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并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结算、造价管理等情况列入建筑业诚信管理指标;
将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有无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作为资质检查、企业信用评定、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讦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每年通报一次,并将建筑业企业的拖欠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或抄报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25日实施日期:
2019年02月25日(地方法规)
篇三:
广西劳动合同
劳
单位名称:
劳动者姓名:
合(参考文本)编号:
同动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本合同的附件可以包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一)固定期限:
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试用期为: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自___年月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岗位职责是。
乙方工作地点为。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每周至少安排乙方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以(周、月、季、年)为周期,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
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甲方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
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
1、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2、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3、4、
(二)计件工资。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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