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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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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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三定方案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09]123号),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5%计征。
新《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采伐林木权属清楚;
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
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实施程序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林木权属单位(人)的申请函(一份);
《林木采伐申请表》(三份);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一份);
林权证明材料(一份);
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一份);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勘验情况、审核意见(一份);
工程建设单位采伐林木的请示或函(一份);
国有林场采伐林木应逐级报省林业局审核批准。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科室:
林政站
联系电话: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单位不填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03003
2、木材运输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主席令9届第3号,本法规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11届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修订时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
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在林区经营、加工、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不收费
木材检疫合格。
3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申办木材运输证登记表》(三份);
采伐证或其合法来源证明(一份);
检疫证明(一份);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木检站
03004
3、林业植物检疫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正)(农业部1995年,2004年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单、货相符,没有发现检疫对象;
从国外引进的,种植地符合隔离试种条件。
10个工作日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来源证明。
林保站
03005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订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6、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种苗站
03007
5、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
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公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济政字〔2014〕79号。
关于设立金乡县港航服务中心等单位的通知(金编[2010]14号)第3页金乡县森林公安局(金乡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需要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
1、进入高火险区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4、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措施验收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森林公安局
03008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修订)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一、明确征收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
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
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
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
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
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
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
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三、明确免征范围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公民、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收费;
5、发证
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林政站联系电话:
03009
7、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5个工作日
18个工作日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03010
8、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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