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建筑日照设计依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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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
~15°
(含)
15°
~30°
30°
~45°
45°
~60°
>
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5L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7.0.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教
育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3)小学
6~12周岁儿童入学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4)中学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医
疗
卫
生
(5)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1.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2.0.3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1.1.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当地真太阳时)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1.1.5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2.3.6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1.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39-87)
3.1.2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3.1.7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1.1.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2.6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1.1.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1.3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1.1.9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
4.1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内“设置内容”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②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第二节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1.2.1上海地区规范、法规
1.2.1.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7年修订版)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六)略
第四章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章
。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
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不再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和日照要求同时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间距可不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日照有效时间表
建筑物朝向
日照有效时间
正南向
9:
00~15:
00
南偏东1°
~15°
南偏西1°
南偏东16°
~30°
00~14:
30
南偏西16°
30~15:
南偏东31°
~45°
00~13:
南偏西31°
10:
南偏东46°
~60°
00~12:
南偏西46°
11:
南偏东61°
~75°
00~11:
南偏西61°
12:
南偏东76°
~90°
00~10:
南偏西76°
13:
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1.2.1.2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J10090-2007)
2.0.3居住空间
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
3.2.1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小于1h。
3.2.2多层住宅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得小于1.2倍。
4.1.2住宅套型设计应以小套、中套为主。
小套、中套、大套的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套型分类
套型
可分居住空间数(个)
小套
2
中套
3
大套
4~5
注:
建筑面积在90㎡以下的套型,无论居住空间数多少,均作为中、小套。
4.1.4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
~南偏西35°
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
~南偏西45°
1.2.1.3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G/TJ08-12-2004J10355-2004)
3.4.2。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教学楼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9:
00)不少于3h;
内环线内的学校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h。
体育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h。
1.2.1.4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2005)
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h;
中心城幼儿园的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h。
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h。
1.2.2上海地区政府文件
1.2.2.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规区[2006]8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超宽板式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试行)(见附件1)
1.2.2.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规法[2004]302号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见附件2)
1.2.2.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规法[2003]48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的通知
(见附件3)
1.2.2.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建建[2002]714号
关于本市试点城镇住宅朝向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见附件4)
第三节外地日照规范、法规
(2011年1月版)
1.3.1电子文件路径:
http:
//be2server:
8005/ThapeKm/Default.aspx/规范、法规、文件
1.3.2外地日照规范、法规汇总表
省市
规范,法规
发布时间
备注
吉林
长春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1998-7-3
黑龙江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2000-1-1
辽宁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2007-1-1
山东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2006-1-1
青岛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2009-7-9
菏泽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山西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2005-4-19
江苏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计算规则
2005-1-1
南京市高层建筑对对相邻住宅日照计算规定
2008-7-1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08-2-1
常熟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及规划管理
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
盐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07-8-1
浙江
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2008-5-29
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2006-11-17
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2008-11-24
瑞安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2006-2-24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6-7-27
安徽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7-12-18
河北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2010-4-20
广东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北京
北京市日照分析计算标准
2007-11-8
湖南
长沙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2010-7-4
四川
成都市建设项目日照计算规则
天津
天津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2009-6-23
甘肃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2008-10-1
云南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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