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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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一是有利于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监管实践中发现,单就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和查处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中介市场混乱的问题,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实效。
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通过办法强化和明确保险公司应有的管控责任,要求监管部门从保险公司这个源头入手防范和查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以较小的监管成本抓住保险中介市场秩序规范的牛鼻子,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公司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真正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必须不断提高经营效益。
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失,造成有的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负担。
制定并依据办法,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可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维护保险业的形象,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少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把中介业务当作违法活动的手段,一些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甚至涉嫌犯罪。
保险业必须适应新形势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将个别害群之马绳之以法,避免整个行业的正面形象和长远发展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五种处分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3,4.公开谴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
(一)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保险业整体形象的;
(二)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
5.从业禁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
(一)因违反本细则,被业内通报批评的;
(二)因违反本细则,被公开谴责的;
(三)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业内黑名单制度:
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记录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
对受到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和从业禁止四项处分的信息,应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以供查询;
对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通报保险监管机构。
主要内容1:
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同时,办法提出四项具体要求:
(1)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2)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3)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4)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主要内容2: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为了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及其代理业务的管理责任,办法确立了各项具体的制度,主要包括:
(1)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2)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3)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4)通过委托合同监督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5)建立违规行为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第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主要内容3: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业务从事的违法活动,主要包括: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主要内容4:
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法律责任(续),移送司法:
办法还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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