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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 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区主管机关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设立派出机构。
@#@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 市、区主管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根据本条例规定拟定各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查处非法房屋租赁行为;@#@@#@ (四)根据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 区主管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市主管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主管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区主管机关的指导。
@#@@#@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
@#@@#@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六条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
@#@@#@ 第七条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 第八条@#@ 区主管机关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 区主管机关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决定的,即视为予以登记。
@#@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区主管机关应将予以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副本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
@#@@#@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
(一)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 第十一条市主管机关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
@#@@#@ 第十二条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
@#@@#@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管理费的交纳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 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 房屋租赁管理费,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结余上缴财政部门。
@#@@#@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 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市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的证件。
@#@@#@ 第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
@#@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
@#@@#@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
@#@@#@ 受委托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 第十九条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装修的约定;@#@@#@ (八)转租的约定;@#@@#@ (九)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 前款第(四)项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市主管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为生效。
@#@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三)当事人一方有合理原因确需变更或者解除的;@#@@#@ (四)当事人一方失去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格的。
@#@@#@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或者终止,或者因出租房屋的产权转让变更,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终止。
@#@@#@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提出,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登记。
@#@@#@ 第四章出租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
@#@@#@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 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者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 第二十六条共有房屋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 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 出租人不得因房屋租赁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
@#@@#@ 出租人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或者妨碍。
@#@@#@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合同未约定,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
@#@@#@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 第三十条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须经承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
@#@@#@ 第三十二条房屋出租不妨碍房地产权的转移。
@#@@#@ 房地产权转移后,受让人应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享有原出租人的权利。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因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迁出,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外,出租人可要求区主管机关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第五章承租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部门申领特区暂住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向有关部门申领设立的有效证件,依法须提供房屋租赁证明的,应提供经区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 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第三十六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部分或者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赁合同: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不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 承租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应征得出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请批准。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第三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房屋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报区主管机关备案。
@#@@#@ 出租人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区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 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本条第一款所称缺陷发生争议时,可请求有关部门鉴定。
@#@@#@ 第四十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 第四十一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而自行迁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坏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约,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屋,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 第六章转租@#@ 第四十五条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或者全部转租第三人。
@#@@#@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
@#@@#@ 第四十六条受转租人应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
@#@@#@ 第四十七条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按本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
@#@@#@ 第四十八条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期日。
@#@@#@ 第四十九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第四章规定的出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第五章规定的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但本条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对原出租人负连带责任。
@#@@#@ 第五十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区主管机关不予租赁登记的答复不服的,可自接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二条@#@ 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而不进行登记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处以月租金的一至二倍罚款,并追缴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处以一倍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受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十六条@#@ 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不交纳或者迟延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交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有关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主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八条主管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挪用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审计部门当追缴其全部挪用款项。
@#@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 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 第六十一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过去在特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Regulationsof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onLeaseofHouses@#@ Regulationsof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onLeaseofHouses(Originallyadoptedatthethirteenthmeetingof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FirstShenzhenMunicipalPeople'@#@sCongressonDecember26,1992.Revisedforthefirsttimeatthenineteenthmeetingof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SecondShenzhenMunicipalPeople'@#@sCongressonDecember17,1997inaccordancewiththeResolutiononRevisionoftheRegulationsofShenzhenSpecialZoneonLeaseofHouses.Revisedforthesecondtimeatthefifteenthmeetingof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ThirdShenzhenMunicipalPeople'@#@sCongressonApril26,2002inaccordancewiththeResolutiononRevisionoftheRegulationsofShenzhenSpecialZoneonLeaseofHouses.)@#@ ChapterⅠGeneralProvision@#@ Article1Inordertomaintaintheleasemarketorderof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hereinafterreferredtoas"@#@SpecialZone"@#@)andprotect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theparties,theseregulationsareformulatedinaccordancewiththebasicprinciplesoflawsand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andtheactualcircumstancesofSpecialZone,@#@ Article2"@#@Houses"@#@intheseregulationsincludedwelling-houses,industryandcommercehouses,officehouses,warehousesandhousesforotheruses."@#@Leaseofhouses"@#@meansthelessorprovidesthehousetothelesseeforthelessee'@#@suse,andthelesseepaystherenttothelessorandreturnsthehousetothelessorwhentheleaserelationshipends.@#@ Article3Thepartiesofhouseleasingshallabidebytheprinciplesofvoluntariness,fairness,honestyandcredibilitytoestablishleaserelationship.Thepartiesofhouseleasingshallobservenationallawsandsupporttherelevantdepartmentstobringsocialsecurityundercontrolinacomprehensiveway.@#@ Article4TheadministrativedepartmentinchargeofrealestateofShenzhen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isthecompetentauthority(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competentauthority"@#@)ofhouseleasing,theadministrativedepartmentsinchargeofhouseleasingdesignatedbyDistrictPeople'@#@sGovernmentisDistrictcompetentauthorityofhouseleasing.TheDistrictCompetentAuthoritymayestablishdetachedofficesatsubdistricts.Themunicipalcompetentauthorityshallimplementuniformadministrationofhouseleasingmarket.TheMunicipalandDistrictCompetentAuthorityshallperformthefollowingduties:
@#@@#@
(1)Tothecarryoutnationallawsandregulationsonhouseleasingandtheseregulations;@#@todraftadministrativemeasureswhichshalltakeeffectwithapprovalby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inaccordancewiththeseregulations;@#@@#@
(2)Toregisterandadministratethehouseleasecontracts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heseregulations;@#@@#@ (3)Toinvestigateandpunishtheillegalhouseleasingactivities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heseregulations;@#@@#@ (4)Tomediateandsettledisputesofhouseleasingaccordingtotheapplicationofthepartiesofhouseleasing;@#@@#@ (5)Otherdutiesprescribedinlawsandregulationsorassignedby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TheDistrictCompetentAuthoritiesshallperformthedutiesprescribedintheseregulationsandotherdutiesassignedbytheMunicipalCompetentAuthorities.TheMunicipalCompetentAuthorityshallstrengthenthesupervisionandinspectionoflawenforcementandstrengthenthedirectiontotheDistrictCompetentAuthority.@#@ Article5HouseleasingshallbesubjecttoLeaseContractRegistration.@#@ ChapterⅡLeaseAdministration@#@ Article6Thepartieswhoestablishandalterthehouseleasingrelationshall";i:
1;s:
16566:
"@#@绍兴县富源气体有限公司@#@2011年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识别部门:
@#@安环科@#@本次识别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6.《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8.《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论:
@#@@#@1.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主要参考9项法规,评估其中的30项。
@#@@#@2.29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占97%),出现不符合项@#@1项,(占3%)。
@#@@#@3.0项未采样检测是否达标。
@#@@#@制定人:
@#@部门:
@#@主管领导:
@#@@#@3@#@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序号@#@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条款@#@执行情况@#@符合性@#@是@#@否@#@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学习,重点对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解读与执行。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本法,并组织职工学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确定了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公司充分保障职工的安全,工会也起做到了应尽的职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公司施行三级培训制度,不合格不准上岗,并经常性的组织考试、业务知识考核、@#@√@#@序号@#@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条款@#@执行情况@#@符合性@#@是@#@否@#@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公司的新建项目符合“三同时”制度@#@√@#@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危险废物。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部分从业人员由于认识不到位,未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公司严格遵守这些原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条款@#@执行情况@#@符合性@#@是@#@否@#@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严格执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我公司积极做好消防工作@#@√@#@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 @#@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我公司建筑物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 @#@ @#@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规定,电焊工等持证上岗,并积极进行消防培训。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我公司积极防治职业病,并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我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符合法律要求@#@√@#@序号@#@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条款@#@执行情况@#@符合性@#@是@#@否@#@1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严格执行,我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1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公司对安全培训都很重视,档案齐全。
@#@@#@√@#@20@#@《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按《河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并监督佩戴、使用。
@#@@#@√@#@21@#@《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应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知识。
@#@@#@制度齐全,符合规定。
@#@@#@√@#@2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序号@#@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条款@#@执行情况@#@符合性@#@是@#@否@#@2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符合情况,严格遵守。
@#@@#@√@#@2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 @#@ @#@ @#@ @#@ @#@ @#@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 @#@ @#@ @#@ @#@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符合规定,严格执行。
@#@@#@√@#@绍兴县富源气体有限公司@#@2011年度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的整改@#@2011年5月份,安环科对公司的部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了符合性评价,本次共评价了9部法律、法规,采样抽查了其中相关的30项,其中有29项达标,1项不符合规定。
@#@现就不符合项展开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制定整改措施。
@#@在符合性评价表第7项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符合性评价中,出现了违规现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每个职工都提供了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大部分职工都能够正确佩戴,但是有部分从业人员由于认识不到位,未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有效的降低安全事故,使事故对人的伤害减少到最低,所以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和能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都是日常安全生产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1、原因和责任分析@#@能过日常的安全检查,建立了隐患统计分析表,统计表分析后认为原因有以下几条:
@#@@#@
(1)公司宣传力度不够,安全部门监管不严。
@#@@#@《浙江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单位应按《浙江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公司及安环科都有对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硬性要求,部分从业人员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其的作用,认为戴不戴无所谓。
@#@@#@
(2)车间监管不够,要求不严,宣传不到位。
@#@@#@车间是生产一线单位,一线员工更应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样就可以大大避免如砸伤、高处坠落、烧伤等安全生产事故。
@#@@#@(3)部分职工个人安全意思淡薄,认识没有到位。
@#@@#@总体来看,大部分的员工都能够正确认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意义,它不是不必要的措施,而是非常必要的安全措施。
@#@@#@2、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为切实消除违规现象,避免今后类似的错误再次发生,制定了以下整改计划:
@#@@#@
(一)由安环科及各车间领导负责这次违规现象的整改,安环科负责监督、监管,制定处罚措施。
@#@@#@
(二)广大员工干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不打折扣,领导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公司领导非常重视这次整改,将时时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整改措施:
@#@@#@
(1)安环科制定宣传、教育计划,通过宣传栏、法律法规的讲解、安全影视的播放、职工签名宣誓等活动,以提高干部员工对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使职工从心底认识到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意义,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
(2)安环科负责制定处罚措施:
@#@@#@1、进行生产厂区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凡是发现巡检、维修、外出操作人员一次不佩戴或者佩戴不正确,除给与教育批评外,另外罚款20元/@#@2、凡是凳高不及安全带,或者佩戴不正确、不规范的,除给与教育批评外,另外罚款50元。
@#@@#@3、有其他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的行为的,视情节给与教育批评和罚款。
@#@如:
@#@休息时坐在安全帽上、按规定应该戴防毒面具的。
@#@@#@(3)车间应积极配合,大力宣传,车间领导更要以身作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另外,车间也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教育手段。
@#@加强班组的安全教育宣传,使员工的认识力度加大。
@#@@#@整改措施的落实:
@#@@#@针对上述整改计划和措施,安环科已经落实整改,整改步骤如下:
@#@@#@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项活动,使员工充分认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意义。
@#@@#@
(2)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必要时给与罚款。
@#@@#@(3)配合车间,加强宣传活动,制定相关的措施,以提高员工对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更真实的感受。
@#@@#@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活动,并组织“安全”的演讲活动,以及全体干部员工的努力,领导员工都对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已经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并能积极遵守,严格执行。
@#@@#@";i:
2;s:
8725:
"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中律师助理的工作@#@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在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务,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种种类: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事务,房地产销售法律事务,房地产抵押、按揭法律事务,拆迁补偿法律事务,与业主权益有关的法律事务,等等。
@#@由于房地产法律事务所涉及的标的数额巨大,关系到当事人重大的权益,人们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销售、购买、租赁、抵押、转让、税务、行政复议以及管理等法律行为通常要聘请律师进行帮助,律师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包括进行法律咨询、起草与审查重要合同、参加重要的商务谈判、对委托人就重大的经营决策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与所有的律师助理一样,这一领域的律师助理的职责,首先是以自己细致、周全的工作对律师给予协助,使律师从琐碎的细节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案件的核心部分。
@#@具体包括整理及保管法律文件,搜集资料,作记录和摘要等等。
@#@但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是非常复杂的,对律师的要求也比较高,相应地,作为这一领域的律师助理,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是必须予以具备的:
@#@@#@一、整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与较多的法律关系相关联,涉及到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商业银行法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因此,律师助理需要做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整理归档,并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动向,随时保持更新,以供律师在需要时使用。
@#@同时,律师助理本人也应该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达到相当熟悉的程度。
@#@@#@二、熟悉相关的合同文书的起草和审查@#@在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中,合同文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许多法律关系和行为的效果都与合同密切相关,因此对合同的审查和起草是这一领域的律师经常要做的工作。
@#@它主要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招标投标合同等等。
@#@律师助理对这些合同的写作和结构应该十分熟练,能够承担起草和审查合同的任务。
@#@@#@三、熟悉房地产建筑领域行政审批的流程@#@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的特殊性在于,它的许多环节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
@#@比如土地征用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产转让、抵押登记等都要和政府管理部门打交道。
@#@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办理这些事务需要律师的协助,甚至由律师来代理当事人办理这些事务。
@#@因此,律师助理必须熟悉政府行政审批、登记等行政行为的办事程序和方法,以协助当事人准备必需的文件和材料,并在程序上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整理及保管法律文件、研究法律文件中的某些细节,协助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一切法律事务。
@#@把律师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
@#@@#@各种房地产法律事务:
@#@@#@一.房地产开发前期可行性论证的若干法律事务@#@ @#@ @#@ @#@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包括项目的合法性论证、若干法律规定不明确问题的可行性分析、若干边缘性法律问题的可行性分析);@#@@#@ @#@ @#@ @#@ @#@2.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包括投资主体的设立、开发商的设立、投资模式的若干法律问题等);@#@@#@ @#@ @#@ @#@ @#@3.房地产前期规划工作的可行性分析(包括若干规划及建设工程的合法性问题及处理、有关规划及建设工程的法律边缘性问题等);@#@@#@ @#@ @#@ @#@ @#@4.房地产前期土地取得工作的可行性分析(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若干法律问题、土地征用、划拨及出让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等);@#@@#@ @#@ @#@ @#@ @#@5.房地产开发前期集资(或者融资)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 @#@ @#@ @#@6.其他与房地产开发前期可行性分析有关的法律事务。
@#@@#@二.房地产开发前期的若干法律事务@#@ @#@ @#@ @#@ @#@1.投资商设立开发商的法律事务;@#@@#@ @#@ @#@ @#@ @#@2.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事务、土地征用过程中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事务、土地征用过程中与土地实际使用人之间的法律事务、农转非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处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若干疑难法律事务等);@#@@#@ @#@ @#@ @#@ @#@3.土地划拨过程中的若干法律事务(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若干关系处理的法律问题、划拨土地补偿的法律问题等);@#@@#@ @#@ @#@ @#@ @#@4.拆迁法律事务(拆迁补偿法律事务及若干问题的处理、拆迁安置法律事务及若干问题的处理、拆迁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等);@#@@#@ @#@ @#@ @#@ @#@5.房地产开发前期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 @#@ @#@ @#@6.房地产开发前期的预售及其法律问题;@#@@#@ @#@ @#@ @#@ @#@7.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 @#@ @#@ @#@ @#@8.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处理(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置换等);@#@@#@ @#@ @#@ @#@ @#@9.其他房地产开发前期的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法律事务.@#@ @#@ @#@ @#@ @#@1.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法律事务@#@ @#@ @#@ @#@ @#@2.建筑商垫资合法化处理的若干法律事务;@#@@#@ @#@ @#@ @#@ @#@3.建筑总包商、分包商与开发商之间的若干法律事务;@#@@#@ @#@ @#@ @#@ @#@4.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法律事务;@#@@#@ @#@ @#@ @#@ @#@5.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四.房地产预售及销售法律事务.@#@ @#@ @#@ @#@ @#@1.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预售行为及其合法化的若干法律事务;@#@@#@ @#@ @#@ @#@ @#@2.不符合销售条件的销售行为及其合法化的若干法律事务;@#@@#@ @#@ @#@ @#@ @#@3.购房人(单位)与开发商之间合法预售及销售行为的法律事务(购房协议及定金的争议的处理、预售及销售契约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及其处理);@#@@#@ @#@ @#@ @#@ @#@4.延期交付房屋的法律事务(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避免、延期交付后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延期交付过程中的退房退款行为的处理等);@#@@#@ @#@ @#@ @#@ @#@5.延期付款的法律事务及其处理;@#@@#@ @#@ @#@ @#@ @#@6.交付不符合契约规定的若干法律事务及其处理;@#@@#@ @#@ @#@ @#@ @#@7.对北京市格式化的预售契约及销售契约的补充及修改的若干问题及其处理;@#@@#@ @#@ @#@ @#@ @#@8.房屋买卖售后的服务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 @#@ @#@ @#@ @#@9.预售及销售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及其处理。
@#@@#@五.物业管理法律事务.@#@ @#@ @#@ @#@ @#@1.物业管理合同及物业管理公约的拟定及修改;@#@@#@ @#@ @#@ @#@ @#@2.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缴纳;@#@@#@ @#@ @#@ @#@ @#@3.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 @#@ @#@ @#@4.物业管理过程中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处理;@#@@#@ @#@ @#@ @#@ @#@5.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及其处理。
@#@@#@六.其他房地产法律事务(包括房地产继承与析产、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i:
3;s:
19773:
"住房营业税调整能省多少钱:
@#@百万房产可省5万5@#@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总房款是100万元,新政后免营业税,可以节省55000元。
@#@@#@调整后哪些人最受益?
@#@@#@由于只调整了二手房营业税免征期限,非普通住宅缴纳营业税没有变化;@#@满5年普通住宅依然免缴营业税,无变化;@#@不满2年,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5.55%,也无变化;@#@收益的是满2年但不满5年的普通住宅,将免征营业税。
@#@因此这类人群最收益。
@#@@#@调整后受益人群省税多少?
@#@@#@举例,王先生想出售北京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该房是2012年10月拿到房产证的(营业税年限是以拿到房产证后开始计算的)。
@#@假如王先生出售此房,营业税免征年限调整前,按照税率5.5%,王先生需缴纳5.5万的营业税及附加;@#@调整后,王先生的房子将免征营业税,所以无需缴纳营业税,直接省了5.5万。
@#@@#@归纳汇总个人转让住房税收问题@#@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从2015年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变2年。
@#@个人转让住房政策年限执行标准几经变化,后续政策不断补充完善。
@#@现将现行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操作规定,以营业税为主体作一归纳汇总,并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作一简单梳理,以供操作借鉴。
@#@@#@政策内容@#@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其他税种@#@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销售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用5年以上,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注意事项@#@1.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1)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对于以套内面积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2.购买房屋的时间(包括购买与非购买两种形式)@#@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减免税办理程序@#@
(1)一般规定,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特别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税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4.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差额计征”,指以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额为计税金额,购买价格指购房发票价格,不包括其他相关税费。
@#@@#@
(1)对个人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5.发票开具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部门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个人继承房屋的相关税收政策(上)@#@个人赠与房屋的税收相关政策(下)@#@归纳汇总个人转让住房税收问题@#@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从2015年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变2年。
@#@个人转让住房政策年限执行标准几经变化,后续政策不断补充完善。
@#@现将现行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操作规定,以营业税为主体作一归纳汇总,并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作一简单梳理,以供操作借鉴。
@#@@#@政策内容@#@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其他税种@#@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销售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用5年以上,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注意事项@#@1.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1)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对于以套内面积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2.购买房屋的时间(包括购买与非购买两种形式)@#@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减免税办理程序@#@
(1)一般规定,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特别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税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4.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差额计征”,指以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额为计税金额,购买价格指购房发票价格,不包括其他相关税费。
@#@@#@
(1)对个人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5.发票开具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部门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i:
4;s:
2256:
"房屋补充协议@#@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在正清路天源小区内(原华西公司东头)一栋房子及地块,因双方以前合作修建分房后(详见2008年8月18日签订了《建房用地及补偿协议书》)均以兑现。
@#@因修建邻街面房子后,后剩一栋木房子,一间砖房子以及土地。
@#@因历史原因,一直拖到今天来修。
@#@现双方结合以前合作合同,现特协议如下补充条款:
@#@@#@1、甲方后面一切土地给乙方使用,修屋地面上的房子木料、砖归甲方收检。
@#@@#@2、甲方负责处理好家庭关系,解决矛盾,保证顺利拆迁、开工。
@#@@#@3、乙方补偿甲方2套住房,一间车库,(其中一套房子按同类地段价折成人民币付于甲方),另一套房子由甲方安排给其姐夫妇。
@#@(彭凤美、杨圣发)并负责办理房产证,(办证时间与乙方自己办证时间相同)给彭凤美夫妇,房子坐落在以东头往西头向第二套,(上楼左边)第五层住房,面积110平方左右。
@#@@#@4、因乙方与甲方以前所修建分房时,补给甲方门面三个,住房4套,面积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因时间太久,为了保证甲方房产证顺利办好,乙方给甲方补办两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费用乙方出资,并押押金叁拾万元(¥30万元)整作为保证,办证时间为4个月整。
@#@否则押金不退,并甲方有权阻工,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办好两证后,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为了办房产证人保证性,同时,由现开发商湛荣业建房子靠东头彭凤美夫妇房子名下,2套房子作为担保,逾期超期限拾个月,甲方有权处置及出售,房子归甲方所有。
@#@@#@5、双方签字后,本着团结、友好的愿望,双方都不能计较对方过错,齐心协力把小区建好,此协议与原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再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见证单位签章:
@#@@#@年月日@#@";i:
5;s:
12150:
"1、在验房之前,如果开发商要求交费或者是签署文件,那业主一定不要答应,否则在验房时业主发现的质量问题,就只能自己付钱解决了。
@#@@#@2、如果开发商提出代办产权证,业主是可以拒绝的,因为产权证业主完全可以自己办,如果交给开发商,那业主还要给开发商交代办费。
@#@@#@3、收房时必须仔细查看的文件。
@#@在正常交房过程中,业主应该查看以下文件: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
@#@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使问题获得解决。
@#@@#@4、认真检验房屋有无严重质量问题。
@#@一般来说,房屋交付时,如果开发商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则意味着房屋质量基本没有什么问题。
@#@买房人在交接房屋时,应当认真对房屋质量进行检验,若在验房时发现轻微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进行整修。
@#@@#@5、验房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一定要白纸黑字写在纸面上,不能听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并且在房屋问题的后面,还要写明开发商承诺的解决时间,这样业主才不会在开发商无限期拖延之后毫无办法。
@#@@#@6、及时书面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
@#@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迟延交房,买房人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必须先催告,催告后经过3个月开发商仍然不交房的,方可以退房。
@#@@#@7、不要轻易接受房屋。
@#@有些买房人在办理交接时,明知开发商没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因为急于装修入住,仍然接受房屋,此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交付。
@#@此后,若买房人再以开发商长时间没有出示相应证明文件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将不接受。
@#@@#@交房时先查看开发商文件三书一证一表一个都不能少@#@“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是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
@#@@#@这三份文件是楼盘通过验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
@#@但有不少发展商在楼房未经验收时就发出收房通知单,如购房者不明就里稀里糊涂收了楼并签了相关文件,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一旦签了字,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
@#@打起官司来购房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的承诺。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标、墙体结构类型等的相关说明。
@#@ 因此,购房者收房前可千万记住要求发展商出示“三书一证一表”,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了,你才能签署入住单,收房。
@#@[pagebreak]@#@自备验房工具 @#@验收房屋质量@#@验房工具的准备:
@#@@#@1)1只塑料洗脸盆(通水)--用于验收下水管道是否堵塞,但不可以测试管道密合状况及管壁压力@#@2)1只小榔头或小钢球(轻敲或滚动)--用于验收房子墙体与地面是否空鼓@#@3)1只塞尺--用于测裂缝的宽度@#@4)1只5米卷尺--用于测量房子的净高@#@5)1只万用表---用于测试各个强电插座及弱电类是否畅通@#@6)1只计算器---用于计算数据@#@7)1只笔--用于签字@#@8)2只小凳子和一些报纸、塑料带,包装绳--用于时间长,可休息一下及预先封闭下水管道。
@#@@#@9)一本信签纸----随时就收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登记,并有双方签字确认。
@#@@#@房屋质量的检查@#@一、楼房结构@#@检查房屋有无裂缝。
@#@
(1)查看房屋主卧及客厅靠近露台的地面和顶上有无裂缝。
@#@与房间横梁平行的裂缝,修补后不会妨碍使用。
@#@若裂缝与墙角呈45度斜角或与横梁垂直,说明该房屋沉降严重,存在结构性质量问题。
@#@@#@
(2)露台处的两侧墙面是否有裂缝,若有亦属严重质量问题。
@#@房屋的结构问题常出现在阳台,万一发现房间与阳台的连接处有裂缝,很有可能是阳台断裂的先兆。
@#@@#@(3)承重墙是否有裂缝,若裂缝贯穿整个墙面且穿到背后,存在危险隐患。
@#@@#@(4)墙身、墙角接位、顶棚有无裂痕。
@#@@#@(5)屋顶、门窗、墙面等地方是否存在漏水现象,或者是否有残留污渍。
@#@如果有都说明房屋在防水功能方面存在问题@#@二、检查空鼓。
@#@
(1)检查地面有无空壳开裂情况。
@#@敲所有的地面,特别是贴脚线一圈。
@#@轻敲各面若听到空响的声音,就是各面层与墙(地)面接触有缝隙,需要返工;@#@若听到沉闷的碰击声,则表明它们接触良好。
@#@@#@
(2)检查墙身、顶棚楼板是否有隆起或凹陷的地方,用木棍敲一下有无空声。
@#@@#@三、检查倾斜与水平。
@#@@#@
(1)在房顶上用细绳栓上一重物,贴墙放下至墙脚,从四周检查其倾斜程度。
@#@@#@
(2)目测大致地平。
@#@@#@(3)检查墙体平整度。
@#@墙身、顶棚楼板有无特别倾斜,是否弯曲、起浪@#@四、测量房间的层高。
@#@@#@建筑层高为2.8米,实际高度不能低于2.6米,层高3米的实际高度不能低于2.75米,住宅层高不能低于2.8米。
@#@[pagebreak]@#@五、渗漏、排水与防水@#@1、检查房屋有无渗漏@#@
(1)察看房屋的地面和顶层渗水情况。
@#@@#@
(2)检查房屋墙面是否有变色、起泡、脱皮、掉灰的现象@#@(3)墙身、墙角接位、顶棚有无水渍。
@#@@#@(4)察看厨房、卫生间(顶面、外墙),阳台的顶部和管道接口是否渗漏。
@#@留意厕所顶棚有无油漆脱落或长霉菌。
@#@@#@2、排水@#@
(1)验收下水情况,看是否通畅。
@#@分别是台盆、马桶、浴缸,和卫生间、厨房、阳台地漏等(应听到咕噜噜的声音和表面无积水)。
@#@合格的地面不应有积水存在,因地漏是最低处,但毛坯房地漏周围留出了一定的后期铺装地面的高度。
@#@尽可能让水流大、急,看水压大小,试排水速度。
@#@@#@
(2)厕、浴用具有无裂痕,冲厕水箱有无漏水,浴缸、浴盆与墙或柜的接口处防水是否妥当,水池龙头是否妥当。
@#@@#@3、防水@#@
(1)在厕、卫放水(约高2cm),24小时以后查看下家厕卫的天花。
@#@@#@六、室内细部@#@1、管道@#@
(1)各种管道表面镀层是否完好无破损。
@#@@#@
(2)看水管有无冻裂。
@#@@#@(3)弯头、阀门处用手摸摸是否潮湿(渗漏)。
@#@@#@(4)排污管是否有蓄水防臭弯头以及防臭地漏。
@#@@#@2、门(大门,房门)@#@
(1)门身内、外、顶面是否油漆,有无流坠,且平滑无磕碰。
@#@各个门的顶部都必须刷漆。
@#@@#@
(2)目测门四边是否平行且紧贴门框,间隙是否太大(特别是门锁的一边)。
@#@@#@(3)试门是否运作自如、开关时有无特别声音。
@#@@#@(4)试门锁是否运作自如;@#@看门锁是否安装牢固;@#@看门匙与门锁是否封口;@#@看门插是否插入太少或太长或太紧。
@#@@#@(5)关门听隔音效果并了解密封程度。
@#@@#@(6)卫生间的门不要求严丝合缝,为了防水,反而规定下方须离地面1.5厘米。
@#@窗的油漆质量主要看,卫生间的门还要刷下边。
@#@[pagebreak]@#@3、窗@#@
(1)看门窗的油漆质量有无流坠(油漆滴淌的痕迹)、漏刷和磕碰,色泽是否一致。
@#@@#@
(2)目测窗四边是否平行且紧贴窗框;@#@框墙接缝处是否密实无缝隙。
@#@@#@(3)看窗户玻璃是否完好。
@#@@#@(4)试窗是否开关或推拉灵活自如。
@#@开关窗户是否太紧。
@#@@#@(5)看关窗后窗体是否变形,密封胶条是否完好。
@#@@#@(6)试锁销是否运作自如,是否插入太少或太长或太紧。
@#@@#@(7)看窗台下面有无水渍,如有则可能是窗户漏水。
@#@@#@(8)留意窗台云石是否崩裂,窗边混凝土接口有无缝隙,可用手轻触窗台,以不刮手为原则。
@#@@#@(9)窗台下面有无水渍,如有则可能是窗户漏水。
@#@@#@七、生活设施的检查@#@1、供电@#@
(1)拉闸断电。
@#@检查电闸及电表其是否能控制室内的灯具及室内各插座,方法是拉闸后户内是否完全断电,户内有分闸的,也同样分别检查。
@#@@#@
(2)保险插座。
@#@距离地面30厘米高的插座都必须带保险装置。
@#@@#@(3)卫生间内的电源插座应是防潮插座并有防溅措施,卫生间的照明灯座必须是磁口安全灯座,洗手盆的上方不应有插座。
@#@@#@(4)检查开关、插座的牢固程度。
@#@@#@(5)检查强电、弱电的垂直距离是否超过一米,距离达不到要求,日后会影响电视的收看效果。
@#@@#@(6)用电笔/小灯泡测量各个强弱电是否畅通。
@#@@#@2、燃气@#@
(1)厨房、卫生间应与通风道就近安排,这样有利于异味、废气等气体的迅速排出,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洁。
@#@@#@
(2)燃气是否畅通。
@#@@#@3、电讯与线路@#@
(1)打开电话、电视的线路接口,用力拉一拉,看是否虚设。
@#@@#@
(2)电话线、闭路电视线、宽带是否畅通到位。
@#@@#@(3)CCTV监控系统、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4)周边防范管理系统、离线式智能巡更系统、背景音响及广播系统。
@#@[pagebreak]@#@其它@#@1、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2、抄电表、水表、燃气表数值。
@#@@#@3、有无专用垃圾道,其有无堵塞。
@#@@#@4、有无专用邮政报箱。
@#@@#@5、查问客厅、南、北卧室的空调机位和孔洞。
@#@@#@6、查问南阳台封闭计划。
@#@@#@毛坯房验收标准@#@●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等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并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各种管道还应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等验收工作。
@#@@#@●屋面工程项目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户门以内各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顶棚的,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户门以内各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应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应严格按照防水层、保护层的建筑要求来规划,在验收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i:
6;s:
3474:
"民事起诉状@#@原告:
@#@,性别:
@#@,年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 被告:
@#@,,年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元。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与理由:
@#@@#@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月租金元,年租金总元整。
@#@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元。
@#@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
(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
@#@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原告追讨后补交上。
@#@年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
@#@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
@#@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年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月日@#@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i:
7;s:
230:
"1.当时,分式有意义用科学记数法表示0.000726=@#@2.计算=____________@#@3解方程@#@4.@#@5.若分式方程有增根,则a的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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