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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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复议申请而经法院审理责令受理的,要定期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妥善处理,不能简单一推了之,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
对确有问题的案件要通过建立个案督促纠正制度予以纠正。
三、提高工作质量,力争把税务行政争议解决在税务机关内部?
(五)坚持公平正义。
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做出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坚持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促稳定的法治理念,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本价值目标。
(六)全面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
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既要注重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也要加大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要使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都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七)注重证据审查。
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做到定案证据合法、真实、确凿、充分。
既要注重审查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证据;
既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排它性和唯一性。
(八)秉公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必须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该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四、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九)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
各级复议机关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
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办案,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
对于存在合理性问题、混合过错问题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撤销或者维持,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
复议机关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或者行政复议和解书予以确认,及时送达当事人执行。
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和解书送达前申请人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
(十一)复议机关要根据案情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
对疑难复杂、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可以采取当面核实、公开听证等审理方式,召集双方质证辩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增加行政复议的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做到公平公正。
对基本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被申请人经过上级机关指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立即纠正。
税务机关对自身明显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引起的复议案件应主动纠正,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以取得申请人的理解,避免加重违法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
六、关注个案调研,促进税收政策完善
(十二)及时反馈问题,完善税收政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要把办理个案与完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是就案办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也不能简单报告了事。
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政策问题和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由点及面、由表及里,进行深入专题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完善建议,反馈到政策制定机关和部门,及时对政策制度进行立、改、废,促进税收政策完善,从源头上预防税务行政争议的发生。
七、总结经验,落实和完善行政复议有关制度
(十三)制度完善是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必要条件。
对行政复议法有明确规定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不能走形式。
要积极探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又为行政复议工作所需,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勇于创新,不断完善。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四)认真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
对下级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案件的,除责令受理外,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直接受理的力度,保证案件及时得到处理。
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提审”制度,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上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八、采取切实措施,强化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十五)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办案水平。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保证不同税务机关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一致,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
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对个案的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案能力。
要组织经常性的工作交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促进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
(十六)增强专业素质,保证办案力量。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辩是非、断曲直、定纷争”的工作,要保证能办案、办好案,配备一定数量的高质量和稳定的专门人员十分重要。
复议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敏锐的观察力,必须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必须具备驾驭、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
要切实解决存在的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和流失等问题,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专业人员。
根据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性质特点,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
切实保障行政复议人员有机构干事、有人员干事、有条件干事,促使复议人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十七)强化监督,奖优罚劣。
评价一个地方行政复议工作的优劣,不能简单地看案件的多少,更不能简单地以案件撤销、变更数量为标准,而是要看是否解决了争议,是否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征纳关系的和谐。
要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质量是否过硬、人员配备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上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行政复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建立健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责任制。
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有关工作的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逐步推行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十九)加大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基础投入。
要加快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信息化建设。
落实办案经费,保障行政复议办案的必要条件。
(二十)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宣传力度。
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帮助广大税务干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正确认识行政复议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救济作用,自觉接受监督。
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制度功能及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引导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王琴:
新形式下如何加强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思考
导航:
政府法制》地方法制信息》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上传时间:
2007-04-18|点击数:
631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处王琴
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审理了一大批案件,切实履行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使我省行政复议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层级监督的重要作用,成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
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发展不平衡,还存在着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亟待加强和改进。
一、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的问题
(一)少数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当前少数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自觉支持行政复议工作和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
有的领导不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把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分割起来,一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埋怨行政复议机关不支持其工作。
个别领导超越职权干预行政复议机关办案,对行政复议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等等。
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另外,我们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也没有积极向领导宣传好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并通过自身的工作,使领导能够及时了解行政复议工作情况,重视和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二)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复议渠道不畅通。
在2006年全省“一法一条例”的检查中,发现有些县虽然属于国家级贫困县,财力、物力和人力都比较困难,但是由于政府领导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得相当好,行政复议渠道畅通,反之,有的县虽然条件比较好,但是由于领导不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
每年就只受理三、五件行政复议案件,有的地方甚至没有。
一个县级政府一年只有几件行政复议案件,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数,是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得好坏的标准之一。
现在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对行政复议申请有案不受,能推就推,行政复议渠道不畅通。
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
(三)县级政府和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办公条件尚未落实。
政府法制机构是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目前我省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仍不相适应。
从机构设置看,目前,省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基本到位,州、市级政府法制机构逐步加强,但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专职人员严重缺员。
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人员也须加强。
而且许多行政复议人员是半路出家,行政复议业务水平不高。
加之行政复议机构工作条件差、待遇低,有些行政复议人员不安心工作,行政复议专业队伍缺乏相对的稳定性。
从经费来看,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需要相不相适应。
大多数县级政府没有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没有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办案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有的连办公电话费用都不能保证,差旅费也无法报销。
有的虽列支了专项经费,但也不一定专项用于行政复议工作,从而挫伤了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这些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一些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能力不强。
行政复议工作,不是只懂《行政复议法》就可以的。
行政复议争议涉及行政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其法律关系也不仅仅是行政法律关系,要准确地把握案情、正确地处理行政争议,就要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仅要懂行政法律,还要懂民事、刑事、诉讼等法律;
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准确把握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不仅要研究法律、政策,还要学习行政管理和经济学等跨学科知识。
对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的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培养了一大批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领、作风上过得硬、纪律上作表率的人才,为我省的行政复议和社会稳定工作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但是,目前还也有相当一部分行政复议人员把握、理解、处理行政争议的能力不强,有的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还有说外行话、办外行事,对具体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相悖。
(五)行政复议决定执行不及时、不到位。
现在有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做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和给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后,被复议的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造成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形成了“法律白条”。
这种情况影响很坏,破坏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
二、如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决定,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全面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贵州作出了进一步部署。
我们应当认识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等于没有矛盾,关键是建立和完善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机制,要明确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完善体制和机制、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本在发展,关键在法治,而加强行政复议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处理机制,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
当前,大量的社会矛盾都以行政争议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行政复议是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首要途径,因而也是预防和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
行政复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深刻阐述了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指明了方向。
因此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新阶段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我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思考、来开展、来推进,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行政复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办、国办27号文件、全国行政复议座谈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为此,要服从并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大局,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贯彻落实好中办发(2006)27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的实施意见》,以此指导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在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大力构建和谐贵州中的重要作用。
(二)抓好对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宣传,正确引导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现在还有许多人不知道有复议制度,这说明宣传工作不到位,我们要在宣传上下工夫。
通过广泛宣传,把行政复议法律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有效解决人民群众“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问题。
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和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开展采访报道。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通过整合宣传资源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案件评析等形式开展一次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介绍行政复议的制度和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复议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群众上访尤其是群体性上访等方面的成效和经验。
(三)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敞开案件受理大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凡是《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都要依法受理,坚持杜绝把合法的复议申请拒之门外的情况发生。
对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也要说明情况、指明出路,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
各地各部门的党政机关要将是否依法受理复议案件纳入目标责任制,要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审理责令受理的,经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后仍不受理的,列为扣分项目。
(四)要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是判断行政复议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也是政府取信于民、提高政府自身公信力的根本手段之一。
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关键是要始终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
具体讲,要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坚持原则。
行政复议主要是审查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就是要纠正有关地方和部门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的个案矛盾突出。
这是行政复议工作的特点,这个工作特点决定了,你只要从事这项工作,就避免不了要得罪人。
这就要看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能否严格依法办事,能否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否公正廉洁、铁面无私,因此每个案件的办理都可以说是一次考验。
如果该受理的不受理,不该维持的维持,该撤销的不撤销,该变更的不变更,该责令履行的不责令履行,那就意味着对法律的亵渎。
所以,是否坚持原则,是评判行政复议人员政治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是行政复议工作是否具有权威性的关键所在。
二是要坚持办案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要制定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群体性因素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坚持公开听证审查。
三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我们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都知道,有的案件,如土地权属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等,可能涉及的年代久远,坐堂问案解决不了问题,需要到实地调查才能获得支撑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才可能具有权威性。
四是要集思广益。
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行政复议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个行政复议人员,无论水平再高,都有其局限性,正因为如此,在办案中必须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获取有益的补充,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自身的局限性。
有的复议机构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过程中,不仅注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意见,而且经常性地采用案件咨询论证会这种形式听取专家意见,并加强同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
(五)加大调节力度,增强行政复议办案的实际效果。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根本目的是化解行政争议,平息社会矛盾。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要注重引入调解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始终,注意办案的实际效果。
在案件审查处理阶段,坚持以情感人,以理动人,以法服人,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办案人员主动帮助当事人客观分析各自的利弊得失,并针对案件的成因和特点,引导当事人的代理人、亲朋好友帮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在案件审结后,坚持向当事人做好耐心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促进当事人的心理和谐,主动息诉罢访,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努力消除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
(六)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是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一是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通过简易程序加以解决,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
二是要制定和完善办案程序规定,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网上公布行政复议决定。
使行政复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是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调查等制度。
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不能仅仅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要充分调查,通过当面核实,公开听证、质证、专家论证等方式全面审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办理效果。
四是要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全省明确两个示范点探索开庭复议方式。
开庭复议方式将行政复议书面审查与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模式相结合,借鉴行政诉讼审判严谨、公开的特点,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使行政复议更趋公正。
对重大、疑难和法律关系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大胆探索开庭复议方式,这类案件,复议机关在对案件公开开庭复议中,让当事人全面举证、充分质证、多轮辩论,通过庭审明晰事实,明辨是非,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七)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首先,要落实领导责任。
全国行政复议座谈会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的首长是本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行政领导要带头学习《行政复议法》,认真领会行政复议制度的精神实质,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要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亲自关注并重视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其次,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责任制,把行政复议工作考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相结合,把责任追究机制与评优激励机制相结合,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行政复议质量是否过硬、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与工作任务是否相适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
再次,要加强监督指导。
各级政府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切实加大对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综合指导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
要重点加强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重点、热点领域行政复议案件的对策研究和监督指导工作。
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完善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重大法律纠纷应对指导,健全上、下级复议机构之间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机制。
第四,要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
要以贯彻全国会议精神、加强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力度,继续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条主线,以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积极进取,切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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