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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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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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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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
篇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海关总署秉承“便捷、高效、透明、好用”思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为社会公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查询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供网上服务的在线平台,其功能包括在线查询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和进行备案信息自我管理等。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注册为系统用户,并先通过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的电子信息。
为指导用户更好地使用系统,现就系统使用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系统网址为:
http:
//202.127.48.151/applyrecord/,直接输入网址即可访问系统,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首页点击“知识产权”进入系统。
海关总署首页:
系统首页:
一、查询备案信息。
从系统查询区可以查询在海关总署的备案权利情况:
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或需要查询的问题,在查询区相应的查询字段中输入关键词,点击查询即可得出查询结果。
如要查询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备案情况,第一步应在权利人名称栏目输入“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或“耐克”(系统支持模糊查询),然后点击查询,即可得出结果,如下图:
得出查询结果:
点击权利名称可查看该备案的详细信息:
二、注册为系统用户。
提交备案申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先注册为系统的用户:
第一步:
点击用户登录区底部的“注册”按钮
第二步:
认真阅读注册须知,点击“同意”进入填写注册信息页面
第三步:
填写注册信息
填写完注册信息后,点击提交进入“注册信息验证”页面:
篇二: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事项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事项
一、备案申请的基础知识
(一)、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谁有权申请?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
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非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境外权利人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
二、备案申请的资料准备
1、将用户注册需要的资料制成pDF文件,包括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中文译本)、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2、将备案申请资料制成pDF文件,明细如下:
A、商标类:
1)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明
2)商标转让证明
3)商标变更证明
4)商标续展证明
5)商标标识图案
注意:
1、2、3项应当扫描成一个pdf文件,4项单独扫描成一个pdf文件。
5项必须仅为商标logo,不能为整张商标证。
b、著作权类:
1)著作权登记证明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在境外登记的,附中文译本)
2)其他著作权证明文件
c、发明专利类:
1)发明专利证书
2)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D、实用新型专利类: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3)专利检索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小于20XX年10月1日的(不包括本日),应当提供)
4)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20XX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提供)
e、外观设计专利类:
1)外观专利证书
2)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3)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20XX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提供,在20XX年10月1日之前的不用提供)
4)外观专利公告附图复印件(网上公告附图)
三、备案的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
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四、备案的作用
根据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
20XX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
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
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
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
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
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
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
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起过人民币10万元,同进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
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
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
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五、备案权利的终止
(一)备案的注销
若因为权利人转让或者要求海关不再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的,申请人应当登录保护系统申请注销,并上传注销申请书、填写注销原因。
(二)备案的撤销
根据规定,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你可以按照海关总署第59号公告的要求,向海关总署申请撤销该备案。
申请撤销海关知识产权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撤销申请书,需要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事项及基本事实和理由;
2)相关证据和说明材料;
3)如委托办理,需要提交委托书;
4)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利害关系说明材料;
6)其他海关要求的材料
提交上述文件时,必须同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提交同等数量的副本,并向海关总署提供
申请人的确切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篇三: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须知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须知
1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1.2海关总署对备案申请的审核
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其后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n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n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n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1.3商标权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
1.3.1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n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n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n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商标在中国商标注册的,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要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
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商标为国际注册的,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需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n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1.3.2代理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n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n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代理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注: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必须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
1.3.3选择提交的文件
n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n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n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n海关总署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4专利权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
1.4.1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n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n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n专利证书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上述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1年的,还必须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n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1.4.2代理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n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n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代理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注: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必须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
1.4.3选择提交的文件
n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n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n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n海关总署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5著作权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
1.5.1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n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n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n著作权证明文件。
如著作权已登记的,提供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以及著作权登记机关认证的作品照片;著作权未登记的,提供著作权作品样品和其他相关证据;;
n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
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1.5.2代理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n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n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代理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注: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必须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
1.5.3选择提交的文件
n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n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n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n海关总署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6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和续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备案续展申请也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提交。
1.7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注销和撤销
1.7.1备案变更
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n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n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n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代理人)、联系电话等
n申请人在备案申请书中提供的其他情况
1.7.2备案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n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n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属上述情形应当予以注销的备案,海关总署可以主动予以注销,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1.7.3备案撤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知识产权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1.8备案费的缴纳与退还
1.8.1备案费金额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海关总署20XX年5月25日关于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20XX〕15号公告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
但是,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在核实所缴款项后,将以汇款方作为缴款单位,按照备案申请书提供的联系人地址,寄送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1.8.2缴费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15号公告,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寄送备案申请材料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材料中随附备案费缴款凭证的复印件。
对未随附缴款凭证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备案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和电汇方式汇入海关总署帐户。
为便于海关总署确认备案费到账,申请人在银行办理缴纳备案费手续时,应当将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登记号或者授权号(即商标注册证号、专利授权号、作品登记号或者作品名称)或备案申请编号填写在银行单据的汇款用途或备注栏。
另,海关总署只向付款单位(个人)出具收费凭证。
帐户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
020*********
汇入地址:
北京市工行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1.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
为了更好的为进出口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信息服务,方便备案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总署于20XX年9月开发使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
“备案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n信息查询。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进出口企业无需进行用户注册,便可以直接查询全部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信息。
为保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允许公开查询的仅限备案申请人名称、备案权利名称、权利登记或者授权号、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等已公开信息;
n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人注册为用户后,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的备案申请,并可以查询海关总署受理申请的日期、备案费到帐、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和核准备案日期和备案号等信息;
n管理备案数据。
申请人通过系统可以修改、撤回本人已经提交的备案申请、对本人名下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统计、排序、打印、输出等方式进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需要变更或者续展备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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