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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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_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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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_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3篇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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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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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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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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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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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规范管理,确保有限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财务工作要本着厉行节约、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切实保证基础建设和各项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院财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按规定办理收支。
第三条:
院财务支出签字由检察长、主管办公室副检察长及办公室主任决定。
1、500至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检察长决定,3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
2、300至500元的支出由主管办公室副检察长决定;
3、300元以下的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决定。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县内部分实行定额制,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统一造册发放(含正式司机),县外出差部分及差旅费单据经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核后,按本规定第三条权限签字报销(打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返还款是指在办案中各科室依法收取的非法收入上交院财务后,按照勉检院发有关文件规定,应返还各科、局、室的款项。
非法收入的收取必须经院领导同意。
严禁私自收取任何款项。
第六条:
返还款的开支范围为:
1、通讯邮资费;2、加班费;
3、车辆维修、油料、保险费;
4、必要招待费用;
5、购置办公用品费;
6、雇工工次及其它应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返还款开支审批权限
1、科长(主任)的审批权限为100元以下;
2、分管领导的审批权限为300元以下
3、300元以上的开支由检察长审批。
第八条:
返还款实行院里为各科、室、局统一建帐、统一管理的办法。
各科室凭签字后的票据到财务室报销,科室不得保管资金,不设立帐目,不留票据。
各科室的报销只能在本科室资金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院财务室实行管钱、管帐相分离的办法,互相监督,每季度向院领导通报一次收支情况。
第十条:
加班费用由各科室自行考虑解决。
无返款的部门院内统一考虑。
第十一条:
机关公款一律不准借给个人使用,因公办事或出差者,应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支。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收支,财务人员不按规定支出者,违规部分,由财务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应及时督促财务人员整理好帐目,并定期分析每个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写出书面分析报告,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
全年财务收支情况在院务会上通报一次。
第十四条:
此规定从二00五年七月起执行。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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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本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分级审批,严格把关”的财务管理原则,秉着保证业务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制止奢侈浪费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三条行政装备科是履行全院经费管理的唯一职能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行政装备科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科室和个人办理收支业务必须在科财务预算的规范下进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各科室设置“小金库”。
第四条院财务的年度预算,由院行政装备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五条正常公务需要追加的专项经费,由业务科室提出预算报告,院行政装备科汇总后,经检察长同意报财政部门。
第六条经批准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其它收入等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财务人员每月向办公室负责人和检察长报告当月经费收支的准确数字和有关情况。
每季度向院务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院领导和全院干警监督指导。
第八条工资、津贴管理制度
(一)纳入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津贴、补贴等由院行政装备科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二)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引起的工资、津贴等变动由院行政装备科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差旅费开支管理制度
(一)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按照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种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因公出差借款,应由部门提交借款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审批层级审批后方能借款,借款在借款在公差返回后及时到院行政装备科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单下面只能附车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自带车的可附过路费票据,其他票据不得附带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住宿房间也必须按等级标准,否则超标部分由本人负责。
因公出差或者进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使用公务卡。
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五)出差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节约各项开支。
不得借出差、外出学习等名义游山玩水。
旅游公司开出的票据及其他临时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六)司机因公出长途,也应当在返回后及时报账,报销单所附过路费票据应和出差的时间、地点一致。
第十条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一)属院公务接待的客人,由院行政装备科统一安排并按规定标准统一结算。
(二)接待工作要认真贯彻建设节约型院的要求,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严禁私客公请。
(三)因特殊原因或在外地无法由院行政装备科安排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并经领导批准,事先未经批准发生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会议费、教育培训费支出管理制度
(一)以院名义召开并由院行政装备科结账的会议,主办科室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人数、地点、规格告知院行政装备科,由院行政装备科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报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会议费的各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会议经费预算标准执行。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会议标准,增加会议开支项目。
(三)会议所需办公用品,由会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经院行政装备科科长同意审定后,由院行政装备科派人统一购买,其他人不得擅自购买会议办公用品。
(四)院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国内参观考察费用报销,应由院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审核。
(五)没有取得检察官资格的院正式工作人员,参加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院里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需要购置办公设备的,必须事先提出计划,由院行政装备科编制经费预算,报请检察长批准。
采购时须两人在场,采购的物品要建立验收、出入库等级制度,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和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签名盖章,做到来由物品,去有着落。
(二)属于需通过政府采购批准购置的.物品,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购置。
(三)属于专项款购置的设备,必须按使用范围和限额从严掌握,专款专用。
购置手续和其它物品相同。
(四)设备购回后,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如属更新的设备,须先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车辆燃修费管理制度
(一)公务车辆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
如确需要点外维修需事先向行政科报告,行政装备科要对车辆维修进行监督。
维修费用结算必须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杜绝支出漏洞。
(二)院领导专用的车辆年检、保险费由院统一负责,各部门的车辆一切费用,由各部门负责。
(三)车辆的变价出售、报废或因其它原因发生的产权变更,须经院领导同意。
院行政装备科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冲减固定资产。
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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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节约经费支出,确保院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现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的十二条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院机关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院机关财务人员在分管财务的副检察长领导下,负责机关各项费用的支出核算与管理。
(二)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各项开支必须执行“节约开支、先批后支”的原则。
除工资及上缴国库等经常性费用外,办公经费及办案业务经费的所有开支必须有经手人的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管财务副检察长审批后,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报销。
下列开支需经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1、一次性开支在30000元以上的项目;
2、机关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重大开支;
3、其他需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开支项目。
(三)报销的各类单据,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对发票是否真实、凭证要素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经办人员是否签字、审批程序是否齐全等审核无误,加盖单位票据审核章后,予以报销。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院干警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主管副检察长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
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内部审计监督,每季度审计一次,并对相关结论性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五)对于会议费的报销,要严格标准,并附有相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参加人及会议招待标准等文件。
(六)培训费的报销必须附相关培训通知,且票据内容应为“培训费”;票据上不得开据会议费等内容,不得用旅行社等无关发票进行报销。
(七)在超市等敏感商场消费报销时,应附相关购物小票,大额报销现金时,应经主管财务副检察长审批并报检察长同意。
(八)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加油、维修及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负责上述经费的报销。
(九)党组成员因公外出须经检察长同意批准,一般干警因公外出须经主管检察长同意批准,差旅费补助在出差结束三天内由个人填写出差报销单,一般工作人员由科股室负责人先审核签字,科股室负责人由分管检察长先审核签字,报院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按程序予以报销。
(十)办案业务费的开支应附相应的案件说明,内容需包括起止时间及案由,注明票据内容、张数和金额。
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按程序报销。
(十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有关现金支出的规定,外部结帐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律使用转帐或汇款,不得使用现金支票或现金支付。
(十二)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做到帐钱分管,印鉴分管,钱物分管和票据购用分管,会计和出纳必须分人负责、不得兼任。
会计人员要规范列支会计科目和科学记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十三)购置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均按规定记入固定资产台帐。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出现丢失、被盗等情况。
各资产的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对相应资产负责保管。
(十四)票据报销时,因财务人员需对会计凭证进行装订,经手人应在票据的背面中间偏下位置签字,并在报销凭证上注明(或说明)开支的事项;主管领导签注同意或属实等意见;审批人签注准报或准支等意见;票据签字必须有具体的时间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十五)干警在开据票据时,票据要素要齐全。
单位名称是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或隆尧县检察院;商品名称要具体,票据上空间不够时应附清单(如票据上开车辆维修、办公用品等内容,发票后应附有具体的开支项目)。
无正规税务发票和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一律不予以报销。
(十六)各业务科室不得私自留存、使用、处理扣押款物,不得有帐外帐、小金库等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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