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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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通过,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必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生效后官民矛盾的解决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建立了一种纠纷解决制度,使得官民和“官官”矛盾的解决不需要完全诉诸于权力干预,而是司法裁判
•行政法从1990年实施《行政诉讼法》后成为了一门显学
这是中国首部专门调节民事主体与行政部门关系的法律
•◆为何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规范?
•1、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2、行政权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它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着广泛、经常、直接的联系。
•3、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司法权有不断扩张的趋势。
因此,有必要加以控制和规范。
•如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规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3、通过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
•几句可以改变我们传统理念的谚语: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之。
这四句法谚表明,私权利可以推定,公权力只能法定。
法律对公民与对政府的要求不同,对公民宽,而对政府严。
•
•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知识体系:
•以行政法律关系为核心,涉及三个基本方面:
•第一个知识体系:
人(行政组织理论)
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种人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种人是受到行政主体行为影响的人
•1、直接被行政机关的活动所约束的人:
行政相对人
•2、没有被行政行为直接约束,但明显受到行为的波及的人:
利害关系人
•三种最基本的行政法上的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将来就演变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原告、第三人
•国家赔偿上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第二个知识体系:
行为(行政行为理论)
•行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发生法律联系的媒介
•核心行为:
•第三个知识体系—救济(行政救济法)
•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有行为就有争议,有争议就有救济”
•救济的渠道有三: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3、国家赔偿—行政赔偿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的本意“执行、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上的行政:
•——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活动。
•
(1)是一种国家的活动
•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
•要树立的第一个行政法思维:
•有(法律)授权,才有行政
•第二个行政法思维:
•法律的授权是对行政主体的授权,而不是对个人。
因此公务员没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
(2)执行的是对公共生活的管理
•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
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
(公益性)
•(3)是行政主体的部分活动而不是一切活动(P8)
•某些行为虽然是行政主体作出,但也不是行政活动。
如买卖、租赁
•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须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私行政属民法的调整范围
•私行政:
•是指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针对其内部事务的执行和管理活动。
私行政是属于组织在自己部门的事务上行使职能
•二、行政的特征
•行政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国家行政活动最大的特点是:
国家权力对公共事务的处理,直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因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命令对方做什么对方必须服从。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
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由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法规组成,在形式上没有实体法的法典。
(2)在立法技术上,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3)在内容上庞杂、且变动很快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
•1.宪法(全国人大通过)
•2.法律(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6.规章(部委、省政府、一定级别市政府)
7.国际条约和协定
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一是关于法律解释:
•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
•
•1.北京市政府对国务院行政法规进行解释是否有效?
(谁制定谁解释)
•2.县政府对自己作出的一个规定进行解释,是否是法律解释?
•二是:
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机制: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
(一)基本含义:
P27
•1、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
•2、法律优先原则:
行政行为不能与上位法律相抵触和违背
•民事活动:
法无禁止即自由
•行政活动:
无法律则无行政
•
(二)理论基础
•1、民主的要求
•2、人权保障的要求
•(三)法律体现
•1、《行政处罚法》3条
•2、《行政许可法》4
•3、《国家赔偿法》2
•4、《行政诉讼法》5
•(四)行政行为合法的具体标准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程序合法
•4、内容合法
•5、形式合法
•在家上网看黄片,违法吗
• 28岁的任超奇与人合伙在河南南阳光彩大世界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
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店里,称李某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
任超奇说,由于当时他自己的电脑也放在店里,网警顺便也检查了其电脑,发现了一部他下载的淫秽视频后,就扣押了电脑主机;而这部长约30分钟的视频是他去年11月从网上下载的,既未传播,也没让别人看,只是为了好奇,事后忘了删除。
•
•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 9月26日下午,警方公布了复议结果:
撤销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
复议决定书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结合该案案情,当事人任超奇系初次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且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较重。
因此撤销此前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
•
•警方处罚依据,即根据1997年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依照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而我国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区别在于:
1997年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而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
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前者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查阅”,后者不包括“查阅”,两者的共同点是现行有效,且都将复制、传播列为违法行为。
•
•本案中,任超奇使用BT(一种下载软件)下载淫秽视频的行为,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显然已经构成“查阅”的违法事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阅”未被列入违法行为。
这就产生如何适用上述规定的问题。
•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本案中单就任超奇“查阅”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并未构成违法。
• 但同时,任超奇使用BT下载淫秽视频的行为,实际上是将一份视频制作了另一份,依据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均应涉嫌构成“复制”的违法事实。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
(一)基本含义:
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基本的理性、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及立法目的。
1、客观行为的要求:
比例原则
2、主观态度的要求:
禁止不正当考虑
•为什么要规定合理性原则—有限的法律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行政机关需要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全部行政活动都作出缜密的规定,有些行政活动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有些行政活动则并非法律所能调整,它们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详细无疑。
如,逾期申报纳税,税务局进行罚款没有个具体标准,税官个人因素很大。
涉及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按规定罚款额可以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面对如此大的空间,个别执法人员上来就先告知当事人要按上限罚款,然后随着当事人找各种关系说情,执法者就不断地“给面子买账”,最终罚1万元了事
一桌4人搓麻,最高的被罚2000元,最低的被罚500元,同错不同罚全由警察定;偷一辆自行车,既可以治安拘留15天也可以罚款100元了事,取舍之间,警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
谚语:
比例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核心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行政主体应把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使实现行政目标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与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二者之间处于一个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1)必要性
(2)适当性(3)均衡性
•(大学管理条例、哈尔滨步行街、东莞案)
•评价下面标语:
飞车抢劫,当场击毙!
阻碍交通,一律拘留!
•
(二)法律体现
•1、《行政处罚法》4条
•2、《行政许可法》5
•3、《行政复议法》2
•4、《行政诉讼法》54
•三、程序正当原则
•
(一)含义:
行政主体要遵守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
(二)要求:
•1、公开(说明理由)
•2、参与(行政民主化的体现)
•3、回避(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案例:
•2005年5月23日,安徽到北京卖菜的司机杜宝良偶然知道自己在2004年2月23日至2005年5月23日期间,因驾驶小货车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某路口被电子眼拍下禁行105次,被罚款1.05万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
而此前,交通部门从未告知他有违法行为。
6月1日杜宝良到北京西城区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处理,并缴纳了105次违法记录的罚款.但,随后他在参加交管部门的法规考试和路考后发现,那个导致他受罚的标志并不是现行的国家标准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而是一个失效的就标志。
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
法院依法确认西城交通支队的行政处罚违法,撤销对他的处罚并退还罚款。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
1、交管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作为非现场执法方法,电子眼执法只是承担了调查和固定证据的作用,处于交通执法的“发现和认定事实”程序阶段,交管部门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导致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处于“无知”的状态。
《交通安全法》规定:
如果公安交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违法行为记录的,应书面告知。
交管部门将本应由自己履行的说明理由义务转给了当事人(自查),这是不合法的。
•2、西城交通支队没有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
•交通执法过程还包含告知违法者处罚事实和理由,听取陈述、申辩举行听证会、告知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等程序,这些程序都是保证行政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3、这种处罚的方式违背了行政处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呢还是为了罚款。
•4、本案还涉及交通标志设置不当的问题,西城交通支队根据无效标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定是违法的。
•结果
•法院受理了本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申请补充证据,法院依法裁定延长举证期限。
公安交管部门在此期间对过往行为加以纠正,杜某撤回起诉申请。
•新闻:
广州交警公布最牛违章累计153张罚单罚款3万(2010年03月10日)
•四、信赖保护原则(帝王条款)
•
(一)基本含义:
•对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或撤回
•
(二)如何落实
•1、加强法律监督
•2、行政赔偿和补偿的运用
•五、高效便民原则
•强调一种新的理念:
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发展
•六、权责统一原则
•积极履行职责和承担违法行政带来的法律责任
•
•
•
•
•第二章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概述
•一、行政主体
•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P112)
•行政主体是指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为什么要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而不用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在行使行政权,有三种身份(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民事主体)
•2、在当前中国,行使行政权的不仅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一些社会组织,在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也在行使行政权
•
(二)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谁有资格行使行政权)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区别于司法、立法)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的种类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行政机关
(一)人民政府
(1)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
(2)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4)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5)乡级人民政府,包括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民族乡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行政机关)
(二)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1)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包括部、委、直属机构,通常称(部、委、行、署、局)
(2)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厅”。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局”。
(4)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局”。
•国务院的工作部门(P55)
•1、27个组成部门(行政主体)
•2、16个直属机构(行政主体)
•3、国务院办公厅(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4、4个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4、22个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行政主体)
•5、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6、国资委(行政主体)
•(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1)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派出)
•
(2)区公所(县人民政府派出)
•(3)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
•三、行政主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P60)
•
(一)含义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机关
•2、是经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授权
•3、行使的职权比较单一
•
(二)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3、企业组织
•4、事业单位
•1、行政机构:
(1)派出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
•1、公安局:
公安派出所
•2、工商局:
工商派出所
•3、税务局:
税务派出所
•派出机构一般不是行政主体,是以派出他们的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有行政主体资格
•例如:
•公安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授权:
在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两种处罚权限内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作出决定,因此取得了行政主体的地位。
•工商派出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机构:
(2)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包括:
•国务院部委所属的司、局
•省政府厅、局所属的处、室
•市政府局所属科
•
•内设机构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果他们未得到法律法规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由它们所属的一般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在我国获得授权的内设部门有
•1.《消防法》授权了消防处、消防科有权以自己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2.《商标法》授权工商管理部门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
•3.《专利法》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
•4.《学位条例》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
•所以,这些内设机构都是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3)综合执法机关
•1.经过国务院批准
•2.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成立
的综合执法机关,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行政主体。
•如果没有经过上述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无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最后承担责任的都是组建该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一般是临时设立的
•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清理整顿办公室
•扫黄打黑办公室
•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行业组织):
•如:
会计师协会、律协、足协
•《律师法》授权律协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道德教育、调解律师纠纷、依律协章程给予奖励、处分。
•3、企业单位
•指行政性公司,以公司的形式成立或由原来的行政机关改变成为企业单位的,从事经济活动又承担某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
•常见的有:
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煤炭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石油公司(垄断企业)
•4、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
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科教文卫)。
•高等院校的授权
•《高等教育法》第20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第8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经行政机关委托,而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但是这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8、19条对行政处罚委托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
•1.行政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
(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
•(3)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不得委托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5)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节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定义及范围的界定
•行政法上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
所谓工勤人员,如打字员、清洁工、修理工等,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从事后勤杂务的人员。
•我国公务员定义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有:
•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
二、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
(1)身份保障权
•
(2)执行公务权
•(3)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
•(7)辞职权
•国家公务员履行以下义务:
•
(1)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务员管理制度
•1、公职的取得
•
(1)进入的制度、对象、取得方式
A、选任——领导干部——民主选拔
B、委任——非领导——考试录用
C、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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