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处置及转化方式分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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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转化,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二)约定优先原则
为遵循《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事先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约定科技成果归科技人员所有。
1.就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这一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不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高校院所可以将科技成果认定为非职务成果,授权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并由科技人员实施该成果的转化。
该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收益的,科技人员应向单位返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
科技人员应支付的费用额度应当事先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例如,某研究所在引进某科技人员张三(为叙述方便,就称他为张三)时,张三就在进行某种药物的研发。
该单位通过内部立项的方式资助了5万元,支持张三继续对该药物进行研发。
研发成果出来以后,拟申请国外专利,但碰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聘请国外律师撰写专利申请书,涉及费用较高,按规定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但按照当前的政府采购流程很难聘请最优秀的国外专利律师撰写专利申请书;
二是该专利很有可能被国外知名药企诉为无效,将可能涉及国际
知识产权官司,有可能需要聘请国外专利律师应诉,涉及费用也比较高;
三是因专利申请费用比较高,能否达到预期目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即使申请成功,预期收益也会比较漫长。
单位因此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倾向性的意见是慎重申请专利。
但张三坚持自己的看法,坚持要求申请专利。
经过前后近一年的反复酝酿,该单位决定依据《专利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张三约定,授权张三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国外专利,如果该专利技术获得授权并实现转化、取得收益的,将一次性补偿单位100万元,作为单位资助、使用科研条件设施的补偿。
而经过核算,近年单位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包括张三的工资收入分摊的费用,合计不到20万元。
这种做法,单位不承担经济风险,又充分尊重张三的选择,保护并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2.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
一是适用对象应当是高校院所及其科研人员;
二是适用项目为横向委托项目,不适用于高校院所承担的纵向财政资助项目;
三是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为什么可以这样进行探索这是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并可进一步约定技术成果归科研人员。
但为什么要作这样约定为什
么要归科研人员或赋予科技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笔者认为,这是为了进一步
发挥科研人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
另外,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归科技人员所有,还是归所在单位所有,还是归兼职单位或离岗创业期间的任职单位所有,应当事
先作出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二、什么是科技成果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方式有哪些
科技成果处置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对科技成果财产权利的处分,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财产权利是否转移及如何转移的问题。
科技成果处置权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对科技成果财产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过去,因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只有非常有限的处分权,在处置科技成果时必须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实质上就是高校院所在处置科技成果财产权时,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包括各种形式的变相审批。
科技成果的处置主要涉及两方主体:
一是科技成果持有人,即拥有该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包括高校院所、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二是科技成果的承受人,如受让人、被许可人,主要指企业,也包括科技人员。
与之相关的一方主体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它们享受署名、受表彰等精神权利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财产权利。
科技成果处置的对象是科技成果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利证明文件,以下统称为“有证技术成果”;
另一类是指科技成果权利人自行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秘密(也被称为商业秘密),包括专有技术、传统技艺、生物品种、管理方法等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技术秘密只拥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以下统称为“无证技术成果”。
笔者结合实践,认为科技成果处置有以下六种方式。
(一)科技成果转让,即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让与《合同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有所不同:
一是标的不同,科技成果转让的标的是科技成果,包括有证技术成果、无证技术成果及其组合。
《合同法》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一般侧重于有证技术、无证技术等,也包
括专利申请权。
二是转让的内涵不同。
科技成果的转让是指转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即有证技术成果的转让,而《合同法》规定的技术转让还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
尽管如此,科技成果的转让对应于《合同法》的专利权转让,仍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从科技成果持有人与科技成果的受让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两者的成交
应当细分为以下5种情形。
1.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科技成果转让是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的,双方可以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则两者之间的科技成果转让属于关联交易。
为提高交易效率,一般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如果要求双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的话,应当采取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3.两者之间存在100%的利益关联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受让人是科技成果持
有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科技成果持有人是科技成果受让人的全资子公司,可以
采取无偿划转(拨)的方式,将科技成果划转至科技成果承受人。
4.科技成果受让人是科技成果完成人。
这种情形有两种做法:
一是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这
一规定可以理解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可以受让职务技术成果,而且享有同等优先的权利。
为保障科技人员能够享受优先受让权,《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
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其中,“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是高校院所转让科技成果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二是约定转让方式。
在实践中,对于一些价值不太高、单位不值得花较大力气推动转化的科技成果,高校院所可采取以下灵活的做法,即与科技人员约定,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人员,但暂不支付转让费用,在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并取得收益以后支付转让费用。
这种附条件的支付条款,降低了科技人员受让科技成果的门槛,激发了科技人员通过离岗或兼职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5.科技成果受让人与该科技成果完成人存在利益关联关系。
虽然科技
成果受让人与科技成果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但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如受让人是由科技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投资创办的企业,或者科
技人员在该单位兼职等,为避免利益输送而产生道德风险或者廉政风险,一些高
校院所(如复旦大学)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在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时必须主动声明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关系。
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就不能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必须引入第三方,采取评估定价或者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为什么科技成果受让人要采用科技成果转让方式受让科技成果呢主要原因是,受让方很看重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软件企业及其他相关政策,或者在拟受让的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后续的研究开发,以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
(二)许可使用,即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或行业领域、以一定方式使用其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
例如,据报道,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杨青团队研制10多
年的新药成果IDO抑制剂专利权,将其除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全球独家临床开发和市场销售权利授予美国药企HUYA双方协议约定采用“里程碑式转让方式”,即HUYA公司向复旦大学支付一定额度的首付款,在IDO抑制剂在国外临床试验结果取得优质效果且年销售额达到不同的目标后,HUYA公司向复旦
大学支付相应款项,累计不超过6500万美元。
1.许可使用方式。
一般来说,许可使用有以下5种方式:
(1)独占实施许可。
即将科技成果的实施许可权授予一家机构,排除
科技成果持有人实施该成果的权力。
独占实施许可费与许可使用的地域、行业领域有关。
例如,前述的IDO抑制剂专利技术成果案例中,HUYA获得了除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独占实施许可权。
(2)排他许可。
即除科技成果持有人保留对该成果的使用权外,仅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但这种情况应当避免科技成果持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普通许可,往往是在某一地域或行业领域独家许可,即在该地区或地域范围内授权一家机构使用科技成果。
因一般的普通许可会导致被许可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不加限制的普通许可较少使用。
(4)分许可,即科技成果持有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允许使用的期限、地域内以其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使用该科技成果。
(5)交叉许可,即科技成果持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科技成果,同时他人也许可该科技成果持有人使用他人拥有的其他科技成果。
2.许可使用标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许可使用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即使用权转让,或者租用科技成果,不涉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因科技成果有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之分,许可使用的标的分以下3种情形:
(1)有证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即对应于《合同法》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不变更有证技术成果的权利人,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范围和使用方式使用该技术成果。
一般来说,被许可人对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并不强烈,或者不会对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研究开发,才会采用许可使用方式。
(2)无证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即对应于《合同法》规定的技术秘密转让。
对于无证技术成果,因对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能采用许可使用方式。
(3)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组合的许可使用。
即一项科技成果包含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一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
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多,即专利实施许可与技术秘密转让一并进行。
3.许可使用费的影响因素。
一般来说,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费比科技成果转让费更低,与预期收益有关。
而预期收益与下列因素有关:
(1)科技成果的权利构成。
一项科技成果采用了专利、软件著作权、
技术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且一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许可使用费应当比纯粹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更高。
(2)许可使用方式。
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排他许可更高,而排他许可使用费比普通许可更高。
(3)许可使用期限。
一般来说,许可使用期越长则许可使用费越高。
(4)许可使用范围,包括许可使用的区域与行业领域越广则许可使用费越高。
因此,采用许可使用方式的,应根据许可使用的标的及其使用期限、使用地域或行业领域、使用方式等,确定预期收益,进而确定许可使用费。
科技成果转让、实施许可是科技成果处置的主要方式,也是技术转移的主要实现方式。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另文专门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四)授予科技人员使用科技成果,即单位与科技人员签订协议授权科技人员使用科技成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
益。
根据该规定,高校院所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权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转化该科技成果,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权,就取得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权。
(五)放弃科技成果
持有科技成果是有成本的,如果认为科技成果的价值不大,甚至抵不上持有它所需支付的成本,单位可以不缴纳专利年费而放弃专利权,也可以对技术秘密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而使之公开。
这些都是放弃科技成果的具体做法。
但是,一项科技成果是否有价值,有多大的价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为尊重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创造性劳动,《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
(六)质押,即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质押给他人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这一规定表明,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质押。
质押也是一种处置方式,体现了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只是没有实现其价值。
因此,质押只是科技成果的一种处置方式。
从上述规定可知,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有证技术成果可以依法质押,质押时应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向颁发知识产权权利证书的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技术秘密可以依法转让,也有财产权,那技术秘密可以质押吗笔者认为,技术秘密不可以质押。
这是因为,技术秘密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也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使用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号,以下简称“财税116号文”)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这一规定的“技术转让”包括技术所有权转让和5年以上的技术实施许可,对许可使用作出了“5年以上”的限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下简称“财税111号文”)规定了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结合两个文件来看,技术转让包括技术所有权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和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如是许可使用的话,许可使用期应当是5年以上。
财税111号文和116号文还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
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这一规
定强调技术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即有证技术,排除了由高校院所
和企业自行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即无证技术。
也就是说,技术秘密转让收入不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111号文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对于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划转科技成果,或者转让科技成果,其技术转让收入不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存在关联关系的双方进行技术转让,仍然可以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111号文和116号文对技术的规定是应当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的单项技术或其组合。
这一点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不完全一致。
后者是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取得的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将其中的
技术要点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而对其中不适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主要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申请知识产权,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科技成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易导致高校院所和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去申请知识产权,其可能后果是将手段变成了目的。
这是要警惕的。
三、有哪些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价值的实现,主要涉及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如何实现的问题,往往涉及科技成果的处置。
那么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又有哪些
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涉及三方主体:
一是科技成果持有人;
二是科技成果完成人;
三是转化科技成果的人,主要指科技成果持有人、科技成果承受人,有时科技成果完成人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人。
在这三方主体中,科技成果转化始终围绕科技成果经济价值如何实现这一问题。
笔者结合实践,从三个角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分析。
(一)由科技成果持有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形
科技成果持有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不涉及科技成果财产权的处置,主要以下5种方式:
1.自行实施转化。
由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自己所有,即科技成果持有人与转化人合一,不涉及科技成果的处置。
一般来说,这种方式只适合于企业,高校院所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这
是因为:
一是与高校院所的职能定位不符;
二是高校院所缺乏必要的市场拓展能力;
三是高校院所用于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力很有限。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高校院所在这方面的教训不少。
因科技成果持有人与科技成果转化人为同一人,没有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如果自身的能力不够强大,很难有效地转化科技成果,因此比较适合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者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微企业。
2.合作实施转化,即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这种方式是合作各方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也不涉及科技成果权的处置。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成果持有人参与其中,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人。
除科技成果持有人外,作为合作伙伴的他人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人。
这种方式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合作各方在资源、能力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且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均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种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即产学研合作。
具体做法可以是高校与企业之间合作、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合作,或者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合作,高校院所和企业各自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包括分处价值链或产业链或创新链上下游之间的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所进行的合作。
3.技术开发,即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是指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例如,据报道,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授冯涛
与江苏靖江市一家企业就狗粮诱食剂(即使狗粮对宠物狗更有吸引力)的研发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由冯涛提交技术解决方案,该方案得到企业的认可以后,由该企业向冯涛团队支付50万元研发费用,用于研发狗粮诱食剂配方、生产工艺、生产线设备选型和安装调试等。
企业之所以选冯涛,是因为冯涛曾与河北一家企业合作研发狗粮诱食剂,已有一定的技术积累。
很显然,冯涛为靖江企业的技术开发就是科技成果转化。
高校院所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就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二是基于高校院所已有的科学技术知识、能力和条件等所进行的技术开发,包括产品(服务)开发、工艺开发等;
三是为获得全新的技术而进行研究开发,高校院所没有现成的技术、能力或条件可以利用。
第一种情形属于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种情况属于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第三种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即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合二为一。
4.技术咨询,即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即受托方利用科学技术知识,包括科技成果,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
这属于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范畴。
5.技术服务,即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签订的技术合同。
这里的“技术知识”包括科技成果。
这也属于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活动。
例如,某污水处理专家为造纸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造纸企业解决污水处理难题。
这就是将污水处理技术成果以技术服务方式实施转化。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也是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
《国务院关
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
〔2016〕16号,以下简称《转化法实施规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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