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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而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七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附件3)。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气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见附件4);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它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经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它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而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
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而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而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核准实施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而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而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能够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颁发<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以下简称<
核准证>
)。
第十九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持有<
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高级检验师、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原核准实施机关。
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3月1日起施行。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
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1
GJ1
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2
GD1
定期检验
3
GJ2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
4
GD2
5
GJ3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
6
GD3
7
GJ4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
8
GD4
9
RJ1
压力
容器
超高压容器
10
RD1
11
RJ2
球形储罐
12
RD2
13
RJ3
第三类压力容器
14
RD3
15
RJ4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
16
RD4
17
RJ5
氧舱
18
RD5
19
RD6
铁路罐车
20
RD7
汽车罐车(低温、长管、罐式集装箱等)
注明品种
续表
21
DJ1
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
22
DD1
23
DJ2
公用管道
24
DD2
25
DJ3
工业管道
26
DD3
27
DJ4
管道元件
28
KJ1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
29
JJ1
介质
发电锅炉的水质
参数不限
30
JJ2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31
PD1
气瓶
无缝气瓶
32
PD2
焊接气瓶
33
PD3
液化石油气钢瓶
34
PD4
溶解乙炔气瓶
35
PD5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
36
PJ1
各类气瓶
37
FD1
安全阀
38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注明是否含
防爆电梯
39
TD1
40
QJ1
起重
机械
桥、门式起重机
41
QD1
42
QJ2
塔式起重机
43
QD2
44
QJ3
流动式起重机
45
QD3
46
QJ4
门座式起重机
47
QD4
48
QJ5
施工升降机
49
QD5
50
QJ6
缆索起重机
51
QD6
52
QJ7
轻小型起重设备
53
QD7
54
QJ8
机械式停车设备
55
QD8
56
NJ1
场(厂)内机动
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
57
ND1
58
YJ1
游乐
设施
A级游乐设施
59
YD1
60
YJ2
B、C级游乐设施
61
YD2
62
SJ1
客运
索道
各类客运索道
63
SD1
64
SJ2
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
65
SD2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核准项目代码
RT
射线照相检测
UT
超声波检测
MT
磁粉检测
Pr
液体渗透检测
ET
涡流检测
AE
声发射检测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一)对于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至少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而且已经得到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行检验责任范围的确认。
表l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设备名称
最低数量
500台
申请人法人登记所在地所拥有的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使用登记的设备数量
压力容器
1000台
压力管道
500km
起重机械
500辆
(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它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
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它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
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2。
(六)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条件,具体要求见表2。
(七)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而且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
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
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八)按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九)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而且得到了监督指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
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三)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1.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
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2。
(六)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2。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5.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八)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九)按照<
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十)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而且得到了监督指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十一)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不低于300万元)。
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锅炉检验师6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见本表注
(1),下同)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7射线机※;
(4)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5)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6)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的16元素);
(7)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8)台式金相显微镜;
(9)全站仪;
(10)应力测定仪※;
11)蠕变分析设备※;
(12)垢样分析设备※;
(13)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Jl栏)※
(1)锅炉检验师6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锅炉检验师3名;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
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材料、焊接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人员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3)视频内窥镜;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8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经纬仪;
(7)水准仪;
(8)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Jl栏)※
(1)锅炉检验师2名;
(2)锅炉检验员4名;
(4)焊接或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1名
承压类基本配备
续表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本科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高温测厚仪※;
(2)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3)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的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
处理功能);
(6)应力测定仪※;
声发射仪※;
(7)超高压耐压试验设备
1)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4)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本科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的16元素)※;
(4)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5)应力测定仪※;
(6)测温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测氧仪;
(9)声发射仪※;
(10)经纬仪。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7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定量光谱仪(含c、s、P的16元素)※;
(6)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10)声发射仪※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4名;
(4)焊接或材料、化工机械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1)高温测厚仪※;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3)测氧仪
(2)医用氧舱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表面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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