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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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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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手册
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山东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守则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
2.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3.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4.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5.加强道德修养,讲究文明礼貌。
遵守社会公德。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6.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7.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
8.维护教学秩序。
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山东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及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录取新生。
第二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个人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条新生报到注册时,须交同一底版近期正面免冠半身一寸黑白照片三张(分别贴于“学籍表”、“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并由学生本人填写“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表”和“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
第四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有关院(部)或所属函授站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无故不按期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的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参加学习者,可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等有关证件,于开学后两周内向有关院(部)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有关院(部)审核,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次年新生入学前,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须持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到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对在成人高考报名、考试及入学报到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随即取消入学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学籍表、成绩表、奖惩记录、毕业生登记表等。
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学期间,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所在院(部)请假(因病须附医生证明,因事须附单位证明),由院(部)报继续教育学院,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两周内未注册或请假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费及退费
第八条我校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办理缴费手续,并持缴费单据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每学年上学期转入者按学年缴费;下学期转入者,缴纳当学年学费的一半。
第九条学员在新学年开学后3个月内按规定退学或转学者,退还当学年所缴学费的50%,从第四个月起,无论何种原因退学或转学者,概不退费。
自动退学者、因违纪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按规定退费离校的学生,须先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退学手续,然后带缴费收据去学校计财处退费。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教师,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关心集体,讲文明,懂礼貌。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活动均实行考勤。
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学生因故不能到校学习者,须持所在单位或医疗部门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确因急事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函授生请假三天内须有班主任批准,四天以上的由函授站领导或本院领导批准;夜大生请假一周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须经院(部)领导批准;脱产班学生请假一天之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之内由院(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凡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对旷课学生的处理:
旷课不足10天的函授生,函授站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面授一学期达十天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夜大学生、脱产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以内者,给予批评教育;累计旷课10至49课时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累计旷课10至49课时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累计旷课50学时(含50)以上者,令其退学。
考勤情况由考勤人员汇总后,于学期末以院为单位交继续教育学院。
考核与成绩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考核包括思想品德和学业两方面。
第十五条学生的思想品德方面应做到: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在学生毕业前进行政治思想品德鉴定。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修读规定课程,并参加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档案,并作为其升留级、毕业、评选优秀学员和申请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十七条对学生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或考查的方式,以考试为主。
考试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种。
考试课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五级制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成绩;医学专业学生实习成绩填表入学习实习月报表,并报医院科教处或医务处(科)审定盖章,各科实习成绩及格者方可参加毕业考试;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抽查考试,所抽查课程以抽考成绩为最终成绩;跨学期的课程按学期记载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要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
平时作业未全部完成;实验、实习有三分之一未完成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须在补交作业或补作实验、实习之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十九条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含请假)的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需经过重修,再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由本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部)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可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其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全日制高等学校或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函授、夜大学、职工大学、电视大学、成人高等自学考试等已经修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免修或免试(详细规定见《山东大学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请免修免试课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考核一般在学期最后一周之内进行,如有课程在期中结束,可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试不及格者,夜大学、脱产班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进行补考,函授生应在下学期面授时进行补考。
补考成绩栏注明“补考”字样。
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不超过四门(含四厅)者或无级可留的五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试作弊者、不交试卷者、旷考者不准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其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将视其作弊情节,按照《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作弊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升级、留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及格或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不超过三门(含三门)者,予以升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各学年累计经补考后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应予以留级。
学生在学其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予以退学。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休学者,可由本人在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并交附相关证明,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本校无后继班的学生不办理休学手续。
对确系无法坚持学习者,应劝其退学。
休学最长年限为两年,如第一学年休学,第二学年不能复学的学生务必于第二学年开学两周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从第二年起交纳学籍保留费。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持“休学证明”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学费按编入班级收取。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医院诊断书,以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同意,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其复学。
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为其办理退学手续,并收回学生证;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超过两年,留级超过两次;
3.各学年经补考累计仍有五门以上(含5门,包括缓考、旷考)课程不及格;
4.自愿退学;
5.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
学生退学,经院(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一经退学者,不得复学。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经录取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工作单位予以证明,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转专业一般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课程能相互衔接又不影响转入专业后续课程学习的情况下进行。
文科类专业不能转理工科专业,其他科类不得转医科,业余不得转脱产。
转学只限定在第一学年;最后一学年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要求转出我校的学生,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填写《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
第三十三条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须出示转出学校同意并盖章的《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方可转入。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经其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的学生,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令、校规校纪或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之内如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对其的处分;如经教育后仍不改者,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毕业班的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初步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学校下文公布。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学生毕业前经补考(补作)仍有课程(含实验、毕业论文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半年之后两年以内学生可申请重修不及格的课程。
重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学校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课程补考及格的年份。
结业两年内未参加补考(补作)或经补考(补作)成绩仍未及格者不再按排其重修和补考(补作)。
第四十条学生业余学习满一年以上、脱产学习满半年以上,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所学课程成绩证明。
未经批准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有关材料(包括:
毕业生登记表、学籍表、成绩总表和奖惩材料),于毕业时一并转至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学校档案馆的毕业生档案归档内容包括:
录取新生登记表、学籍表、成绩总表、毕业生名单。
山东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
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并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范围
1.凡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种办学形式所培养的有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主考的应届本科自考毕业生\[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9)学位办字012\]。
2.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但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专科起点的本科班的应届毕业生,以及此类学校主考的通过自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其毕业学校向我校推荐者。
3.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其毕业学校向我校推荐者。
第二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条件
1.思想品德好、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在工作单位表现良好(有鉴定意见),毕业鉴定合格者。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3.通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
5.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按规定参加省教育厅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四门“主干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
一门外国语,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累计二门及以上功课(高中起点本科四门)不及格而经补考及格者。
4.在校学习期间所学公共基础课(含政治课、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不到授予条件者。
5.申请者经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或经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与办法
1.按我校学位委员会《山大教字\[89\]008号》文件规定,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校学位办统一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2.成人本科毕业生所在院部及第一条第2、3款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向继续教育学院填报学位申请者名单和申请者思想政治表现及在学期间全部课程成绩、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主干课程考试,经考试及格后,报送学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3.学校学位评定各级委员会,在接到推荐材料后,首先对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按要求进行全面评审,坚持与授予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标准授予。
4.学校审批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核准后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授予。
5.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于每年6月上旬报名,报名时交报名、考试和评审费。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统一考试,外语课由省教育厅统一考试,每年10月份评审。
山东大学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的规定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充分调动函授、夜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函授、夜大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但对确已学过并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部分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
二、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应在新学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属学院提出,并填写“山东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附有关证书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有关教学院(部)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修(免试)。
未获同意者,不得免修免试,应随班学习。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试,以原修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在其成绩登记表中注明。
1.持有该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不含经补考及格者);
3.持有本、专科毕业证书,已修完该课程(已修课程内容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与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内容、学时相同或相当),成绩合格者。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试专科英语课程:
(1)已取得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合格证书者;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专科以上(含专科)英语单科合格证书者;
(3)已取得英语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
四、通过自修或培训,对某门课程内容的学习和掌握已达到或接近教学规定要求者,亦可申请免修该课程。
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可安排其参加该课程免修资格考试。
1.免修资格考试试题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并与该课程期末考试试题水平相当(试题须经有关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同志审定,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2.免修资格考试一般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末进行(第一学期课程免修资格考试一般于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3.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免修资格考试。
每学期免修资格考试只安排一次,缺考或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者,不予补考。
4.免修资格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该学期(或学年)正式成绩记载。
成绩达不到要求者,不得免修,应随班正常学习。
5.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除与学生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并为熟练掌握运用的内容外,有关实验、实习不得申请免修。
五、外语是我校专、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
我校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修习英语。
但原已学习过其他外语,并有较好的基础的学生,可按本规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办理。
1.对上述学生,学校将指定或为其提供所学外语的规定教材及有关资料,要求其通过外语面授和自学完成学业,达到该语种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
2.学校将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于学期(或学年)末,安排学习非英语外语课程的学生考试。
考试不及格者,可于下学期(或学年)进行集中补考或随下一年级考试。
经考试或补考成绩合格者,方准予毕业。
六、学生在学其间,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一。
七、实验、实习课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调查报告等)不准免修、免作。
八、本科在读生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虽在专科阶段已经修过,并成绩合格,但仍不能免修,更不得免试。
九、学生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是在五年内(含五年)曾修过的同一门课,如果原修课时间超过五年,则该课程不得免修、免试。
十、本规定中的“本、专科毕业”,系指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毕业证书者。
山东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成绩登录及管理办法
1.阅卷教师按评分标准批阅试卷,并认真填写考试(补考)成绩登记表,于考试后一周内将考试成绩登记表与考卷一起送交授课院(部)成人教育教务员或教学秘书。
2.成绩登记中若有涂抹、修改之处,阅卷教师应在涂抹、修改处签名。
3.院(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将作业、实验、考试等成绩录入成绩管理软件,以便于学生及时在网上查询。
4.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成绩的工作人员要重点核实学生成绩中免试、作弊、违纪等情况。
5.学生考试成绩一经公布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亲自或受他人委托修改学生成绩,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6.毕业生个人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与教学院(部)统一审核,确定无误后打印成绩总表,成绩总表要求一式两份并加盖成绩审核章,分别存交档案馆及学生个人档案。
山东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1.学生证和校徽是证明学生本人身份的证件,必须妥善管理,随时携带和佩带,不得涂改、转借。
2.新生入学后,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发给在校区内授课的夜大、函授学生学生证,发给脱产住校学生学生证、校徽。
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校徽交回。
3.学生应每学期按规定持本人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离校时经核查注册手续不完备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或停发毕业证书。
4.学生遗失学生证,应由本人及时登记挂失,申请补发(补发的学生证注明补发字样),并缴纳成本费和挂失费。
5.涂改或将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者,除没收其学生证外,本人需要做出检讨,并视其认识态度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6.学生无论因何种原因离校,均需将学生证交回学校,经核对注销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交不出者,除申明正当原因外须交罚金及挂失费。
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堂管理规则
一、学生应按时进入课堂听课。
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若因故迟到,应有礼貌地轻声进入教室,并事后向班主任或班长说明情况。
二、上课时,要衣着整齐,精力集中,专心听课,努力学习,不准抽烟、吃零食,不准随意谈话和喧哗,不准随便走动,不准会客。
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课堂,如有违反者,教师和学生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和批评。
三、尊重教师。
教师提问时应起立回答。
如有问题应先举手,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问。
如对教师授课有意见或建议,应在课后提出。
严禁对教师有任何不文明、不礼貌的言行。
四、课堂要保持安静、整洁、要将传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关闭。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
下课时不得在走廊大声喧哗。
上自习课时不得影响他人学习。
五、爱护公共财物。
不得损坏和随意搬用、更换、涂写桌凳,课堂里的课桌、墙壁、门窗、电灯、讲台等公共财物,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
六、建立课堂值日制度。
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擦净黑板、离开课堂时,要及时熄灯、锁闭门窗。
山东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优秀学员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文明礼貌。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
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无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健康、文明的娱乐和体育活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学习。
4.各科平均成绩应在80分以上,无补考课程。
二、评选办法
1.各班根据优秀学员评选条件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从侯选人中选出推荐人员,经办学院(部)初审后,填写“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优秀学员登记表”,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2.脱产班两年评选一次,夜大、函授在最后一学期评选一次,优秀学员的评选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的5%。
三、奖励办法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评出的优秀学员,学校统一颁发“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优秀学员证书”和奖品,并行文表彰和通报其工作单位,有关材料载入毕业生档案。
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学籍变动管理规定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的准确,使各有关办学单位准确掌握学生情况,也为方便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现对学籍变动做规定如下:
一、办理原则
按照《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休学、复学、转专业、留级、退学手续;参加山东省优秀成人应届专科毕业生推荐升本科考试并被录取的学生不准转专业。
各学院(教学点)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学籍变动规定的不予审批。
二、办理手续
1.转专业:
考生一经录取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须严格审批手续。
转专业只能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即新录取的学生)开学后两周内到录取学院办理。
具体做法是本人应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确已被录取并同意转出后,填写《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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