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设计形式审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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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美感的产生直接来源于构成形态的基本要素,即点、线、面所产生的生理与心理反映,以及对点、线、面形式意蕴的理解。
在点、线、面的形态要素中,线是最活跃、最富有感情的要素。
平面上的形与空间中的形态,其跳跃与静谧、繁杂与单纯、安定与轻巧、严肃与活跃等情感性质无不与线密切相关。
由于人的实践活动和审美经验的积累.促使人类对模仿自然形态、概括自然形态和抽象形态等产品造型产生不同的审美联想和想象,因而也就产生了不同的审美感受。
材质感和肌理美作为产品设计的可视和可感的要素,对人的视觉或触角都会产生感应和刺激。
这些不同程度的感应和刺激,就会使人产生不同的生理和心理效应,因而产生不同程度的美与不美的感受。
其次,自然物质材料的空间排列组合构成产品设计符合形式规律的美。
产品设计形式美的最终体现是产品的总体造型必须符合形式美的规律,即遵循公认的形式法则。
当色彩、形态、材质肌理等形式要素的组合符合对称与平衡、调和与对比等形式规律时,使人产生美的感觉。
正如高尔基所说,形式美是“一种能够影响情感和理智的形式,这种形式就是一种力量。
”产品设计的形式美与所有事物的形式美一样,遵守着共同的美学原则。
这个原则就是美的形式法则。
美的形式法是人类的审美积淀,是社会实践中总结出的形式规律。
在一件设计产品上,同样涉及到“变化与统一”、“对比与调和”、“对称与均衡”、“比例与尺度”、“节奏与韵律”等形式法则的运用。
“统一”使人感到整齐;
“变化”带来刺激,打破单调与乏味;
“对比”强调了个性;
“调和”则强调了事物间的共同因素。
设计产品区别于传统手工艺制作的用品,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与人们的生活、劳动息息相关,在运用形式法则时,应特别强调以充分发挥产品的效用功能为前提,以创造功用与审美相统一的形式为最高原则。
当然,形式美法则也不是金科玉律,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审美观念的更新,形式美法则也必然会发生变化。
二、产品设计的形式美应具有符号功能
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恩斯特·
卡西尔提出人为“符号的动物”的著名观点.揭示了符号化思维和符号化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于代表性的特征。
语言、神话、宗教、科学、艺术、技术都是人造的符号宇宙。
因此,人实际上不是生活在单纯的物理宇宙之中.而是生活在一个自己创造的符号宇宙之中。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是在不断地与自身打交道而不是应付事物本身。
卡西尔的这些论述,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人的本质。
在广泛的视觉领域,人往往通过符号系统完成人类信息传递的任务,符号可以说是信息的载体。
有专家认为,科学、技术、艺术是三种不同的符号,一般认为科学符号是抽象的,为智力图式;
技术符号是具象的,为意志因式;
艺术符号则是具象与抽象的统一,为情感因式。
关于符号的构成,瑞士语言学家德·
索绪尔指出,符号是“能指“和“所指”结合的产物。
产品设计的形式也具有两种不同的符号功能,即指示功能和象征功能,因而也就形成两种不同的产品形式符号:
指示符号与象征符号。
所谓产品形式的指示符号是用来说明产品及其构件的功用,即“这是什么”,它使形式具备认知功能。
人们通过产品的指示符号,结合以往的生活经验,作出“这是什么产品”或“如何使用”等逻辑判断,从而进一步理解产品的效用功能和掌握使用方法。
产品形式的象征符号则是通过造型要素及其组合使人产生一定的联想,并领悟到这件产品“怎么样”。
象征符号表达的内容往往是间接的、隐含的,具有较强的抽象成分。
要准确理解和体会这种象征符号所表达的意义,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抽象能力和想象能力。
符号是信息的载体,它对人具有认知功能,不仅为实现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指引,而且它的物质形态和含义也具有审美功能。
因此,并不存在单独的审美符号,审美功能的获得正是它的实用物质状态和意义传达的结果。
这一点也可以从产品语言的形式机制上得到确证。
产品语言的形成是由深层结构向表层结构的转化,也就是说,它要经过由功能结构向形式的转化。
产品语言的深层结构是指产品的物质功能、与人的活动的相互关系、产品的材料工艺和技术基础以及其社会文化特征。
例如,一房家具中有大衣橱、书桌等,它们总要通过一定的符号加以标识,以便于人们识别和使用。
通常,把手就是抽屉和衣橱最好的指示符号,这种指示既可以在形式上是多样的,也可以做成外显或隐含的。
外显的衣橱把手可以是环形的、钮形的、矩形的,也可以是碗状的。
而隐含的衣橱把手则可以用一定空间间隔指示出在底边或侧边有暗槽,可供手指拉出。
因此,产品必须通过预先的设计,按计划目标的要求进行设计与制作。
但它又不象—般技术产品那样单纯依据于自然规律和自然形态,它不仅有技术的规定性,而且有相对的形式表现自由度。
与艺术品相比较,设计产品同样具有审美的内涵,这种审美性质不是由技术的规律性所决定,而是由依随于效能的形式符号所决定的。
但是它与艺术品不同的是,它不要求唯一性,而更强调产品的重复性和复制性,特别强调一定是可供批量生产的产品,体现机械文明整齐划一的美。
三、产品设计的形式美感应体现相对的自由度
产品设计是一个时代文化发展的综合体现,产品设计的风格伴随着工业生产的时代文化背景,以及设计师个人的才华与智慧,留下了时代信息、文化风貌、企业特征与个人情感的印迹。
希罗卡诺夫/斯列姆涅夫在《现代科学的发展现律性与认识方法》一书中说:
设计仍然“存在着对客体、主体及其相互作用的条件所固有的可能性的自由选择。
客观规律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并不意味着它是单一的和一成不变的,规律的作用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客观规律表明,普遍存在于多样之中,不变存在于变化之中,必然存在于偶然和自由之中”。
也就是说,设计是在技术的限制中从事创作的,在这里,对科技规律的把握并不会妨碍创作;
相反,可以为创作提供自由的选择。
当然,作为实用品,设计师既不能让形式的审美功能取代并影响效用功能;
同时也不能容忍为极力地追求产品的效用功能而忽视人类自身的情感要求和风格特征。
因此,产品的形式设计以及由此而生的形式美感应该体现相对的自由度。
作为人的个体,由于性格、兴趣、爱好各不相同,消费者对产品的形式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除了消费者所要求的共同实用功能外,不同的消费者还具有不同的精神功能。
通常,一件产品的基本功能和外部条件都已确定,产品的造型设计采取什么形式,往往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盏台灯只要符合照明的规律,可以设计出众多的样式;
一件大衣使用同样的面料,可以剪裁出多种不同的款式;
一辆摩托车身喷涂什么色彩并不影响它的性能和造价。
设计产品在效用功能和技术条件的制约下,设计多种祥式的可能性就获得了产品“形式的自由度”。
工业设计师掌握了形式的自由度,就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因素和想象,适应市场的流行,设计出消费者满意的个性化、多样化的产品。
形式设计的自由度被过度利用,又会加大成本消耗或有损于产品的基本实用功能。
就形式因素而言.产品的表面装饰比改变其形体结构具有更多的自由度。
例如:
线的变化比面的变化更为自由,色彩又是所有形式因素中最富于变化并具有最大的自由度。
由于色彩给人的启示是朦胧的和隐含的,同时色彩又联系着人的情感,最容易产生情感的共鸣与变化,所以它成为产品最富于形式表现力的“产品语言”。
工业设计师只要善于运用色彩,有驾驭色彩的表现能力,就获取了产品形式表现的最大自由。
当然,设计意象的本质,实质是设计师对产品形式的构思过程,它是融合着理智和审美情感的创造性想象活动。
意大利建筑家奈尔维指出:
“一个技术上完善的作品,有可能在艺术上效果甚差。
但是,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却没有一个从美学观点上公认的杰作而在技术上却不是一件优秀作品的。
看来,良好的技术对于良好的建筑说来,虽不是充分的,但却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也就是说,在设计中技术与艺术的有机结合,可以从它的审美效果上体现出来。
产品形式的审美创造,以功能为取向原则,使产品精神功能的发挥有助于整个产品目的性和实用功能的实现。
另外,不同的产品依随其功能还会表现出不同的自由度,如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等的自由度相对较小,以审美功能为主的日用品和装饰品在形式上的自由度最大。
但是,形式自由度的大小与产品是否具有较好的形式美感并无多大直接关系。
如电钻、电扇的叶片这类经过精确计算设计出来的纯技术产品或配件,更多体现了理性和客观的物质存在,没有给形式设计留下多少余地,仍可以显示出一定的功能美和形式美。
设计产品的目的是满足人的需要,产品形态的发展也是无止境的,因此审美设计没有极致和终点。
正如包豪斯的旗手格罗皮乌斯在《全面建筑观》中所指出的:
“历史表明,美的观念随着思想和技术的进步而改变,谁要是以为自己发现了‘永恒的美’,他就一定会陷于模仿和停滞不前。
真正的传统是不断前进的产物,它的本质是运动的,不是静止的,传统应该推动人们不断前进”。
产品设计迫切要求人们正确认识产品的形式与审美的关系,用“美”的尺度,设计制造富有形式美感的现代“艺术品”——产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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