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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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理要求,督促全系统以“较真”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包括生产、基建、多种经营等企业),用于明确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惩处与处罚。
第三条企业系统生产、基建等生产、施工现场发生外包队伍或施工企业人身事故的考核与处理,比照业主企业发生人身事故对业主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条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与集团公司、企业系统内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对事故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与经济处罚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事故结案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保证严肃性和合规性。
集团公司负责结案的事故,企业、基层企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须报集团公司审核;企业负责结案的事故,基层企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应报企业审核。
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结案权限办理。
第六条基层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相应奖惩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企业、基层企业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和使用,用于奖励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企业每年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按照不低于所属基层企业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0.2%;基层企业每年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按照不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0.8%。
第八条企业的奖励,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按照以下事项随时进行申报(格式见附表2):
(一)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预防和制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处理有功,使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和企业利益免受损害、损失的,每次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奖励;
(二)在安全生产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管理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或成果的,每次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三)在事故抢险救护工作中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每次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奖励;
(四)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履职正面清单的,每项给予五万元奖励;
(五)列入企业安全生产履职正面清单的,每项给予一万元奖励;
(六)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给予奖励五万元;
(七)获得省级安全文化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三万元;获得国家级安全文化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十万元;
(八)安全生产管理成绩显著,得到上级认可或推广交流的,每次给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奖励;
(九)落实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求有力、有效,每次给予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奖励;
(十)在专家组或专项安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每人奖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奖励;
(十一)其它需要奖励的事项。
第九条基层企业的奖励。
(一)受到集团公司、企业专项奖励的;
(二)获得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称号的,先进个人给予不低于五千元奖励;
(三)获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称号的,先进集体给予不低于一万元、先进个人给予不低于三千元奖励;
(四)企业自定。
第十条员工获得安全生产奖励的相关材料,应记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章惩处与处罚
第十一条本细则对人员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第十二条按照事故等级划分为内部统计事故、重伤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不含政府安监部门的罚款,不含非停等可靠性指标的考核):
1.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对责任单位给予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2.发生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给予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3.发生一般事故,对责任单位给予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4.发生较大事故,对责任单位给予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5.发生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给予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6.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给予以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未构成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人员误操作引起的主机停运或锅炉灭火,根据调查结论,参照内部统计事故进行处理;
以上事故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极大,在原有基础上加倍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事故责任人处分对照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系统外企业承包系统内企业的生产业务和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确定事故归属,对业主企业及上级公司的处理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外其他企业的生产工作和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事故的,依据内、外部事故调查结论,以及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多种经营企业发生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本细则《事故责任人处分对照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越权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责任人按上限处理。
第十七条企业机组非停、锅炉灭火、风机故障等异常事件,按照《企业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违法违规生产,未按照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设施(含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重大危险源备案及安全性评价、应急预案备案、应急能力评估等工作,或其它违法违规生产,每项对责任单位经济处罚五万元。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异常事件,未落实“四不放过”、未上报企业的经济处罚:
(一)企业发生轻伤、未遂事件,未落实“四不放过”、未上报企业,一经查证,按照内部统计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二)企业发生二类障碍,未落实“四不放过”、未上报企业,一经查证,对责任单位给予一万元经济处罚;
(三)企业发生异常事件,未落实“四不放过”、未将统计数量上报企业,一经查证,对责任单位给予五千元经济处罚;
(四)企业发生违章事件,未执行违章积分、曝光、经济处罚、下岗学习、违章谈话等制度要求,一经查证,对责任单位给予三千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安全风险评估、安全专项检查、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等专项工作评比中,对排序后三名单位,分别给予一万元至三万元经济处罚(同时给奖励排序前三名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专项工作自查自纠与上级检查(评级)偏差较大的经济处罚:
(一)企业“两票”自查、自评合格率,与上级抽查检查偏差大于10%的,每次给予五千元经济处罚;没发现一张不合格“两票”,给予一千元经济处罚;
(二)安全工作规程、“两票”三种人、外包工程入厂考试、应知应会等考试,企业自考与上级抽考平均成绩偏差大于10%的,每次给予五千元经济处罚;对考试不及格人员,每人给予一千元经济处罚;
(三)安全风险评估内外审、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自查与复查等专项工作,得分率偏差大于5%的,对责任单位给予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自收到《重大事项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单》、《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安全生产检查报告》、《“两防”管理通知单》、《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风险分析会纪要》等管理事项,按照规定期限,未落实责任划分、制定措施、完成整改、闭环销号、上报反馈等管理要求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给予二千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上级单位检查发现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触碰安全生产高压线、严重违章、《停工令》等要求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给予五万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上级单位检查发现企业违反“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卡”、技改工程“十必须”等要求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给予一万元经济处罚,抽查相关人员对内容不掌握,对责任单位给予一千元/人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未按时完成企业下达工作任务、行政指令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给予二千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问题整改事项,虚假整改每次对责任单位给予一万元经济处罚,对整改责任人勒令下岗;问题整改不彻底、不闭环、到期未整改且未延期的,每项对责任单位给予二千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
(三)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
(四)《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
(五)集团公司、企业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
第二十八条对以下工作未部署、未落实造成人身事故的,对企业相关领导加重处理:
(一)国家、集团公司、企业要求开展的专项工作;
(二)集团公司、企业重大事项挂牌督办事项;
(三)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生产巡查问题整改。
第二十九条同一企业18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对基层企业有关人员提高一个等级处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隐瞒事故情形的基层企业,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理: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上报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瞒报谎报事故、严重渎职失职、弄虚作假阻碍事故调查等主观恶意行为的,由所在党组织根据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领导干部岗位变动后一个月内发生事故的,对其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同时,根据上一年年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企业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的经济处罚;其他责任人按照撤职、降级、记过、警告等政纪处分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20%、15%、10%的经济处罚。
(二)发生人身重伤或内部统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降级、记过、警告等处分和通报批评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15%、10%和10%的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按月扣除的,扣除额度应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
第四章处分影响期
第三十五条政纪处分影响期
(一)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限为十二个月;撤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二)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三十六条党纪处分影响期
(一)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职务的职务;
(四)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五章奖惩兑现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奖惩,由企业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每月最后一天报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在季度安委会上汇报,经安委会批准后,每季度兑现一次。
第三十八条基层企业根据本细则规定申请奖励,向企业职能提出申请,兑现程序同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实施的经济处罚,用于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第四十条本细则与企业其它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基层企业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或细则,应进一步明确异常、障碍考核标准,并经企业审核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企业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事故责任人处分对照表
2.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审批单
附表1:
事故责任人处分对照表
事故
等级
事故企业
分类
事故主要
责任人
事故次要
责任人
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
事故企业总工程师
事故企业分管领导
事故企业主要
负责人
分子公司职能部门领导
分子公司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分管领导
分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
人员误操作造成主机停运或灭火
所有企业
下岗不低于三个月
下岗不低于一个月
内部统计事故
所有企业
警告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
重伤
事故
一类
记过
警告
警告
警告
警告
警告
二类
记过
记过
警告
警告
警告
警告
三类
降级
记过
记过
警告
警告
警告
一般
事故
一类
记过或降级
警告或记过
警告或记过
警告或记过
警告或记过
警告或记过
二类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三类
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较大
事故
一类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二类
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三类
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降级
记过或降级
重大
事故
一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二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或撤职
降级或撤职
三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特别重大事故
一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二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三类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撤职
撤职
注:
1.一类企业指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等的企业;二类企业指从事电力、机械加工、装备制造、设备检维修、节能环保综合利用、建材、仓储、旅游等的企业;三类企业指除从事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2.多种经营企业按照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确定企业类别,并按类别划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与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比照一类企业对待。
附表2: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审批单
编号:
NO: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奖惩事项
处罚金额
奖励金额
奖惩事由
奖惩原因及依据简述:
(可附页)
基层企业意见
(盖章)年月日
职能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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