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基本医疗保险总额付费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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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基本医疗保险总额付费制度实施细则
玉环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付费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
为配合玉环市健康共同体建设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8号)、《浙江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浙人社发〔2016〕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水平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6号)、《浙江省医改办关于开展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改办〔2017〕7号)和《玉环市组建健康共同体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玉市委办〔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域医保总额预算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坚持“总额预算、按月预拨、结余适当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总额付费制度,以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含健康共同体,下同)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费用的结算。
本地医疗费用和异地医疗费用分别核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核算;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核算。
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3.住院医疗费用;
4.玉环市域外就诊费用;
5.其他医疗费用。
二、费用预算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
各医疗机构年度医疗费用预算总额在年初确定,年末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日常管理服务情况以及年度考核情况等进行决算。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在首个费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采用总额预算管理,在不超过台州市内同等级定点单位次均费用等相关指标的基础上,实行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
(二)每年4月底前,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数为基数,综合考虑奖惩激励、医疗服务数量、质量以及合理增长等因素,确定当年人次人头比增长率、次均费用增长率。
再根据上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决算情况提出当年预算总额建议方案,征询相关医疗机构意见后下达。
基金支出增长率的确定,不得高于省、市下达的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目标和本市上一年度基金实际支出增长幅度。
201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人次人头比增长率3.00%、次均费用增长率3.00%;住院人次人头比增长率2.00%、次均费用增长率4.00%。
2018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人次人头比增长率5.00%、次均费用增长率5.00%;住院人次人头比增长率3.00%、次均费用增长率5.00%。
上述增长率标准以后每年公布一次,原则上逐年递减;如果次年没有调整的,则按上年标准执行,不再重新发布。
预算总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预算总额=普通门诊费用预算总额+一般住院费用预算总额+特殊费用预算总额+市域外就诊费用预算总额;
普通门诊费用预算总额=上一结算年度普通门诊费用决算额×(1+普通门诊人次人头比增长率)×(1+普通门诊次均费用增长率)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上一结算年度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决算额;
一般住院费用预算总额=上一结算年度一般住院费用决算额×(1+一般住院人次人头比增长率)×(1+一般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
特殊费用预算总额=上一结算年度特殊费用决算额
市域外就诊费用预算总额=上一结算年度市域外就诊费用决算额
特殊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单次住院费用超过该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医保病人均次住院费用300%及以上的医疗费用和低于该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医保病人均次住院费用20%及以下的医疗费用;一般住院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除前述特殊住院费用以外的住院费用。
年度医保费用预算总额方案确定后,由卫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预拨依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批示,按照预算总额(扣除市域外就诊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医保费用支出比例,分别预付1个月的周转资金。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每月预拨与年末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医保费用。
在核定的预算总额内,采用按项目付费方式预拨每月的医保费用。
年度考核预留比例按照年初签订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进行,其中健共体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预留款提取40%作为健共体考核专用,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健共体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实时上传医疗信息,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上月医保列支费用进行审核。
待系统产生医保列支费用数据后,定点医疗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对账;对账平衡后,扣除机审违规费用和年度考核预留款,每月月底前按医保协议要求的比例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拨付。
逾期不对账的,费用延至下月拨付,年度考核相应扣分。
医保列支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的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市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该定点医疗机构预算额度进行调整:
1.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模扩大的;
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重组、兼并、破产、歇业的;
3.定点医疗机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
4.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的;
5.因医疗保险政策等其他需要调整预算额度的。
三、费用决算
包括普通门诊费用决算、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决算、一般住院费用决算、特殊费用决算和玉环市域外就诊费用决算。
(一)普通门诊及一般住院费用决算
每年2月底前,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初预算额和实际执行情况确定决算指标,对上年度发生的普通门诊及一般住院费用进行决算。
首先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一般住院的实际人次人头比增长率、次均费用增长率与年初设定标准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实际增长率为负数,按当年实际增长率小于年初设定标准部分的50%调整;
实际增长率在年初设定标准之内的,按年初设定标准调整;
实际增长率大于年初设定标准的,其大于部分按30%调整。
人次人头比和次均费用增长率调整后,再根据下列公式确定相应的决算指标:
普通门诊费用决算指标=普通门诊实际人头数×调整后的普通门诊人次人头比×调整后的普通门诊次均费用;
一般住院费用决算指标=一般住院实际人头数×调整后的一般住院人次人头比×调整后的一般住院次均费用。
1.实际发生费用未超过决算指标的,先按以下规定采用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决算额,再按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实际医保列支费用比例给予支付。
(1)实际发生费用在决算指标80%—100%(含)之间的,差额部分按70%的比例加上实际发生费用作为决算额,剩余30%收回基金。
当年市域内就诊率(住院数据)每提高0.8个百分点,上述决算额基础上再增加差额部分的5%,不足0.8个百分点部分,按比例计算;决算额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差额部分的90%,剩余部分收回基金。
(2)实际发生费用在决算指标60%—80%(含)之间的,60%—80%(含)之间的差额部分按50%的比例加上实际发生费用作为决算额,剩余50%收回基金。
当年市域内就诊率(住院数据)每提高0.8个百分点,上述决算额基础上再增加差额部分的5%,不足0.8个百分点部分,按比例计算;决算额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差额部分的75%,剩余部分收回基金。
(3)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决算指标60%(含)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2.实际发生费用超过决算指标的,超过部分按下述比例采用分段累计计算后加上决算指标内医疗费用作为结算额,再按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实际医保列支费用比例给予支付。
(1)超过决算指标5%及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决算。
(2)超过决算指标5%—10%(含)之间的部分按20%的比例决算。
(3)超过决算指标10%以上的部分按10%的比例决算。
(二)特殊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均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决算。
(三)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市域外就诊费用按实际产生额度进行决算。
其中,有转诊的市域外就诊费用,纳入转出的医疗机构年度决算额;未转诊的市域外就诊费用,按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实际医保列支费用比例纳入决算额。
(四)年度医保列支费用比例比上年下降1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按下降比例相应扣减年度考核预留款。
下降1个百分点的,扣减年度考核预留款的1%,下降2个百分点的,扣减年度考核预留款的2%,以此类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处方外配、急诊、或因信息网络原因致使无法使用市民卡结算的费用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按医保结算却自费结算的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计入相应定点医疗机构预决算额度内。
(六)参保人员有异常就诊情况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可在调查期间暂时改变其结算方式,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发生的所有医疗费均须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计入相应定点医疗机构预决算额度内。
(七)因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单独结算。
(八)本政策实施后如同时实行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的,所有费用列入总额预算管理。
(九)当年内医保政策调整或另有特殊情况可由市政府根据考核及实际情况决定。
四、费用清算
每月费用对账平衡后,年末予以统一清算。
年度决算总额(包括普通门诊费用决算总额、一般住院费用决算总额、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决算总额、特殊费用决算总额和市域外就诊费用总额)确定后,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上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费用进行清算,应剔除日常审核稽查扣除的违规费用、年度考核扣款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监督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不得分解住院,不得拒收、推诿病人。
选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材料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本人、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签名同意。
(二)医疗费用总额控制情况、次均门诊和住院费用、转诊转院率、复诊率、住院率、人次人头比、参保人员分担水平、医保目录外费用率、手术率、择期手术率、重症病人比例、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和投诉情况等纳入日常考核指标体系。
健共体年度考核指标应包含上述日常考核指标。
(三)建立由市府办牵头,市人力社保、发改、财政、卫计等部门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医疗费结算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现状,研究提出相关实施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强化协议管理,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工作,编制审核医保基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医保基金,指导做好医保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监管,推进医院全成本核算和规范化诊疗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医疗成本。
发改部门要根据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现状,研究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
(四)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日常检查和自查自纠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检查;定期考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卫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监察和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六、其他
(一)本细则中所指的医疗费用及各项指标,均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及相应指标。
(二)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在玉环市健康共同体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试行;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试行时间另定。
原有关于玉环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今后如上级有新文件出台则按上级新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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