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机制砂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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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机制砂标准
重庆预拌机制砂标准
作者:
重庆混凝土协会 发布日期:
2010-10-25
建设部备案号:
J11557-2010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
forreadymixedartificialsandconcrete
DBJ/T50-099-2010
主编单位:
重庆市混凝土协会
批准部门: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0年03月01日
2010 重庆
前 言
为开发重庆地区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技术、规范生产和施工程序、质量管理行为,确保预拌机制砂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结合重庆地方特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原材料、配合比、生产制备、运输、泵送、技术协作、混凝土施工、质量要求及验收,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质量验收、质量问题的处理等内容。
本规程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2号,邮编:
400030)。
目 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 ……………………………………………………………………………………………………………3
4、原材料…………………………………………………………………………………………………………… 4
5、配合比…………………………………………………………………………………………………………… 8
6、生产制备,运输,泵送……………………………………………………………………………………………10
7、技术协作…………………………………………………………………………………………………………… 15
8、混凝土施工………………………………………………………………………………………………………… 17
9、质量要求及验收…………………………………………………………………………………………………… 21
10、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质量验收…………………………………………………………………………………… 24
11、质量问题的处理…………………………………………………………………………………………………… 26
附录A 本规程用词说明……………………………………………………………………………………………… 27
附录B 引用标准名录………………………………………………………………………………………………… 28
条文说明………………………………………………………………………………………………………………… 29
1 总则
1.0.1 为开发重庆地区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技术,确保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石灰岩资源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以石灰岩作为母岩生产的机制砂所配制的预拌机制砂混凝土。
1.0.3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地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60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生产、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
1.0.4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尚应遵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 机制砂 artificial-sand
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用制砂机筛分制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不包括软质岩和风化岩)颗粒。
2.0.2 机制砂混凝土artificial-sandconcrete
机制砂作为单一细骨料配制的水泥混凝土。
2.0.3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 ready mixed artificial-sandconcrete
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
2.0.4 石粉含量 stonedust content
机制砂中公称粒径小于0.08mm的颗粒含量。
2.0.5 亚甲兰MB值 methylene blue value
用于判定机制砂中公称粒径小于0.08mm颗粒含量主要是泥土还是与被加工母岩化学成分相同的石粉的指标。
2.0.6 细度模数 fineness modulus
衡量砂的粗细度的指标。
2.0.7 机制砂压碎值 crushingvalueofartificial-sand
机制砂抵抗压碎的能力。
2.0.8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质量qualityofreadymixedartificial-sandconcrete
在交货地点交验的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满足本规程及供需合同约定所具有的特性总和。
2.0.9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concretestrengthofstructuralentity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经浇筑、振捣、抹面、养护等施工程序后的混凝土工程实体,以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所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质量。
3基本规定
3.0.1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与资质相适应的混凝土试验室,用于常规原材料的质量检测;混凝土工作性、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性能的检测;混凝土试配验证等检测。
混凝土试验室的技术员、试验工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
3.0.2 试验室的主要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以确保检验数据的精确性。
3.0.3 搅拌站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应资格的要求。
3.0.4 机制砂生产企业应按验收批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的内容应含:
母岩强度、氯离子含量、具否碱—集料反应活性、砂的粒级筛分、石粉含量、MB检测值、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
3.0.5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以保证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的准确实施、混凝土计量搅拌、运输及泵送诸环节的联动实施的完成。
3.0.6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以减少生产对环境的污染,应安全文明生产。
4 原材料
4.1 机制砂
4.1.1 机制砂的质量要求
1、机制砂的级配应符合表4.1.1-1的规定。
表4.1.1-1 机制砂的级配
公称粒径(mm)
5.00
2.50
1.25
0.63
0.315
0.16
累计筛余(%)
上限
0
0
20
40
60
80
下限
5
20
50
70
80
100
注:
除公称粒径5.00mm的累计筛余外,其余公称粒径的累计筛余可超出分界线,但总超出量不应大于5%。
机制砂的颗粒级配,可采用人工的级配方法。
机制砂中通过0.315mm筛孔的颗粒含量不应少于15%。
2、石粉的含量应符合表4.1.1-2的规定
表4.1.1-2 机制砂的石粉含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C45
C40~C25
≤C20
MB<1.4
石粉含量
7
10
14
MB≥1.4
(%)≤
2.0
3.0
5.0
3、当机制砂的颗粒级配及石粉含量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实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允许使用。
4、机制砂的泥块含量应符合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机制砂的泥块含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C45
C40~C25
≤C20
泥块含量(%)
≤0.5
≤1.0
≤2.0
注:
对于有抗渗或有膨胀率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0混凝土用机制砂,其泥块含量应不大于1.0%。
5、机制砂的总压碎值指标应符合表4.1.1-5的规定
表4.1.1-5 压碎值指标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C45
C40~C25
≤C20
压碎指标值(%)
<25
≤30
≤35
6、用于制作机制砂的石灰岩强度不得低于80MPa。
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7、机制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机制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机制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4.1.2 应按1000t作为一个验收批,按批检验机制砂的颗粒级配、粉体含量、MB值、泥块含量及总压碎值指标。
4.1.3 机制砂的验收、堆放、取样及检验方法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标准规定执行。
4.1.4 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用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4.2 水泥
4.2.1 应使用通用硅酸盐类旋窑散装水泥。
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技术要求。
4.2.2 水泥进场后,应按批检验其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必要时还应检验其他性能指标。
4.2.3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应按批抽检,批号按水泥出厂的编号为一个批号。
每批号抽样不少于一次。
4.2.4 水泥进场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7d内应收到水泥厂寄出除28d强度以外各项检验结果,32d内水泥厂应送给搅拌站28d强度检验结果。
4.2.5 装过其他粉状材料(如粉煤灰、磨细矿渣粉、低强度等级水泥、其他品种水泥)的罐车装运水泥前,水泥供应商应采取措施,将罐体内的残留物清除。
4.3 粉煤灰
4.3..1 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粉煤灰》(GB/T1596)的技术要求。
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有抗渗、抗裂要求的混凝土工程所用的粉煤灰,其质量不宜低于Ⅱ级;用于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的粉煤灰,应采用Ⅰ级粉煤灰。
4.3.2 组批与取样:
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粉煤灰为一组批,不足200t按一个组批论。
若该厂生产的粉煤灰质量稳定,且长期供应者,可以400t作为一个组批。
每一组批为一个取样单位,取样应有代表性。
取样方法按《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的有关规定实行。
4.3.3 粉煤灰取代水泥的限量及掺粉煤灰混凝土的生产应符合《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4.3.4 粉煤灰进场后应按批抽检其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及其他应检测的项目。
4.4 磨细矿渣粉
4.4.1 磨细矿渣粉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技术要求。
质量低于S75的磨细矿渣粉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工程。
4.4.2 编号与取样:
按生产厂家一个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
若该厂生产的磨细矿渣粉质量稳定,且搅拌站的日使用量超过一个编号的磨细矿渣粉数量时,可以允许二个编号作为一个取样单位,应在供需合同中予以明确。
取样方法按《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相关规定实行。
4.4.3 磨细矿渣粉进场后,应按批抽检其活性指数、含水量,必要时还应抽检流动度比、比表面积、烧失量、三氧化硫等技术指标。
4.4.4 磨细矿渣粉在混凝土中的掺量宜控制在磨细矿渣粉与水泥总量的30%以内。
经试验验证,确认超量掺入对混凝土质量不受影响时方可实施,其掺量应在试验值范围内。
4.5 外加剂
4.5.1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掺用的混凝土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有关规定。
4.5.2 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应根据环境温度、施工要求、运输距离、停放时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等经试验确定。
4.5.3 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供货单的编号作为取样的一个单元,每一取样单元的试样必须混合均匀。
4.5.4 外加剂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
外加剂进场后应按批进行复检。
复检项目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6 石
4.6.1 石的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石的质量要求。
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10%。
4.6.2 石的最大颗粒粒径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的有关规定。
4.6.3 同一生产厂家,同规格的石分批验收,以600t或400m3为一验收批。
不足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同一集料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质量稳定的石时,可放宽到1000t为一验收批。
4.6.4 应按验收批检验石的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
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有合同约定增加检测项目。
对其他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4.6.5 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用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4.7 拌合用水
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JGJ63的规定。
当采用饮用水作为混凝土用水时,可不检验。
5 配合比
5.0.1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比,除必须满足混凝土设计强度、工作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外,尚应使混凝土满足可泵性要求。
在以上条件下应采用低水泥用量和低用水量的混凝土配合比。
5.0.2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
并应根据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运输距离、混凝土输送管径、泵送距离、气温等具体施工条件试配。
必要时可通过试泵确定混凝土配合比。
5.0.3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主要技术参数的控制:
1、机制砂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2.4~2.8范围内;
2、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砂率宜为35%~45%;
3、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水泥用量不宜超过550kg/m3,胶凝材料总量不应低于350kg/m3,也不应超过600kg/m3;
4、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210mm±20mm范围内、混凝土坍落扩展度不宜小于400mm;
5、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用水量与胶凝材料总量之比不宜大于0.60;
6、掺用引气剂的外加剂的泵送混凝土的含气量不宜大于4%;
7、石宜采用二级配,并应满足《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颗粒级配要求;石的最大颗粒粒径除应满足4.6.2条规定外,还应不宜大于31.5mm,配制大于或等于C50混凝土时,石的最大颗粒粒径宜少于或等于25mm。
5.0.4 应用于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设计和试配,并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应符合规定。
5.0.5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常用的材料和生产实践积累的数据,经试配验证后可作预拌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备用。
在生产应用时应根据原材料的情况、环境条件及需方的要求等予以调整。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混凝土性能指标发生调整时;
2、水泥、外加剂、掺合料的品种或质量有显著变化时;
3、机制砂的粒径、级配、压碎指标、石粉含量等有较大改变时;
4、石的颗粒粒径或级配有较大改变时;
5、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超过3个月。
6 生产制备、运输、泵送
6.1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生产制备
6.1.1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生产装备应符合《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10172)及《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9142)的规定。
6.1.2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计量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进行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种材料的称量,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贮存功能;
2 计量具应按规定由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并定期进行校准,每一工作班在生产前,应进行零点校验;
3 混凝土的各组成材料均按质量计,水和液态外加剂可按质量换算成体积计。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6.1.2-3的规定范围。
表6.1.2-3 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品种
水泥
砂、石
水
外加剂
掺合料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2
±3
±2
±2
±2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1
±2
±1
±1
±1
注: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6.1.3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生产应符合下列程序:
1、预拌机制砂混凝土应采用符合6.1.1条规定的搅拌机进行搅拌,并应严格按设备说明书的规定使用;
2、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搅拌时间,应符合搅拌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并且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每盘搅拌时间不得少于35s。
当处于以下三种情况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1)、混凝土中掺用膨胀剂、防水剂、纤维、硅灰等掺合料时;
(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小于C50时;
(3)、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时。
6.1.4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生产前应作好充分的生产技术准备,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计划应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与预拌机制砂混凝土订货单的具体要求制订;
2、生产前应确认原材料供应充足、设备运行可靠、运输车辆安排妥当、施工现场准备到位;
3、根据生产使用的原材料砂,石颗粒状态及含水率的大小,应否调整配合比。
砂、石含水率检测每天至少二次,露天堆放的砂石应增加检测频次。
6.1.5 开盘生产时,质量控制人员应进行开盘质量鉴定,确保混凝土工作性符合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技术要求。
6.1.6 生产过程中,搅拌台应严格核查和执行生产技术指令,包括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搅拌时间等。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铲车上砂、石料时,铲车司机应目测砂、石的粗细料分布的均匀性及干湿状态,若有明显差异时,应适当拌匀后再上料到砂、石料斗;
2、在搅拌工序中,应根据被使用的砂、石含水状态,严格控制混凝土拌合用水量,合理控制混凝土拌合物的出机坍落度。
如该罐车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值超出第9.1.2条规定值时,该罐车内的混凝土拌合物待调整处理后才能出站;
3、当生产出现较大波动时,拌台应及时报告质量控制人员。
如需要对原材料、生产配合比或生产控制参数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6.2 混凝土拌合物的运输
6.2.1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在运输前的准备工作:
1、混凝土的运输供应计划,应根据各施工现场的需求,经施工方指定的责任人签字后的委托单(或计划单)、浇筑进度、运输路程及道路状况等条件,有序安排供应量及供应时间、车辆台数;
2、混凝土运输车进入运输状态前,应确认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容器内应无残渣和无积水,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撒漏,措施到位。
6.2.2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运输工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预拌机制砂混凝土一般应采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载,当运载混凝土坍落度小于100mm的塑性预拌混凝土时,可采用翻斗车,但应保证运送容具不漏浆,内壁光滑平整不吸水,并具有覆盖设施;
2、混凝土运输车在装料后,罐车应适当强拌转动筒体后,由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对该车混凝土拌合料进行目测,确认该混凝土的坍落度与匀质性能满足施工技术要求后,予以放行。
若目测无把握时,应取样进行工作性的检验。
若检验值不满足可放行的技术指标时,应进行技术处理后放行;
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自接料开始及在运输途中,拌筒应保持3~6r/min的慢速转动,混凝土入泵前,应快速旋转拌筒不得少于20s;
4、混凝土运输时间应满足供需合同的约定。
如合同未作约定时,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的,其运送时间宜控制在1.5h内,采用翻斗车运送的,其运送时间宜控制在1.0h内。
当日最高气温低于25℃时,其运送时间可延长0.5h;
5、在施工现场内需方应提供混凝土运输车便于行走、确保安全的道路及晚间必要的照明设施。
6.3 混凝土拌合物的泵送
6.3.1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泵运准备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1、混凝土泵的选型,应根据混凝土工程特点,最大输送距离,最大输出量及混凝土
浇筑计划确定;
2、混凝土泵机的泵送能力、应根据具体的配管水平换算长度或换算的总压力损失进行验算,同时应符合泵机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混凝土泵应设置于平整坚实的场地上,供料方便、距离浇筑地点近、便于布管,供水、供电方便、接近排水设施。
在混凝土泵的作业范围内,不得有高压线等障碍物;
4、当高层建筑采用接力泵泵送混凝土时,接力泵的设置位置应使上、下泵的输送能力匹配。
设置接力泵的楼面应验算其结构所能承受的荷载。
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混凝土泵转移运输时的安全要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6.3.2 混凝土输送配管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混凝土输送管应根据工程和施工场地特点,混凝土浇筑方案进行配管。
宜缩短管线长度,少用弯管和软管。
输送管的铺设应保证安全施工,便于清洗管道,排除故障和装拆维修;
2、在同一条管线中,应采用相同管径的混凝土输送管,同时采用新、旧管段时,应将新管布置在泵送压力较大处。
输送管的接头应严密,有足够强度,并能快速装拆;
3、垂直向上配管时,地面水平管长度不宜小于垂直管长度的四分之一,且不宜小于15m。
在混凝土泵机Y形管出料口3~6m处的输送管根部应设置截止阀,以防混凝土拌合物返流;
4、泵送地下结构物时,地上水平管轴线应与Y形管出料口轴线垂直。
倾斜向下配管时,应在斜管上端设排气阀,当高差大于20m时,应在斜管下端设5倍于高差长度的水平管,如条件限制,可增加弯管或环形管,满足5倍高差长度要求;
5、混凝土输送管不得直接支承在钢筋、模板及预埋件上,水平管宜每隔一定距离用支架、台垫、吊具等固定;垂直管宜用预埋件固定在柱、墙或楼板预留孔处,下端宜设置钢支架承受垂直管重量;当垂直管固定在脚手架上时,根据需要可对脚手架进行加固。
6.3.3 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制订专门操作要点,对混凝土泵进行安全操作。
混凝土泵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6.3.4 泵送混凝土时,混凝土泵的支腿应完全伸出,并插好安全销。
6.3.5 混凝土泵与输送管连通后,应按该泵的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开机进行空运转。
用泵送清水检查,确认泵及输送管中无异物后,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润滑混凝土泵和输送管内壁。
泵送水泥浆;泵送1:
2水泥砂浆;泵送与混凝土相同配合比的水泥砂浆(即去除粗骨料)。
润滑用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应分散布料,不得集中浇筑在同一处。
6.3.6 开始泵送时,混凝土泵应处于慢速、匀速并随时可反泵状态。
泵送速度应先慢后快,逐步加速。
同时应观察混凝土泵的压力和各系统的工作情况,待各系统运转后,方可以正常速度进行泵送。
泵送混凝土时,如输送管内吸入了空气,应立即反泵吸出混凝土至料斗中重新搅拌,排出空气后再泵送。
混凝土泵送作业应连续运行,如必须中断,其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从搅拌至浇筑完毕所允许的延续时间。
6.3.7 当混凝土泵出现压力升高且不稳定、油温升高、输送管明显振动等现象而泵送困难时,不得强行泵送。
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
可先用木槌敲击输送管弯管、锥形管等部位,并进行慢速泵送或反泵,防止堵塞。
6.3.8 当输送管被堵塞时,应采取下列方法排除:
1、重复进行反泵和正泵,逐步吸混凝土至料斗中,重新搅拌后泵送;
2、用木槌敲击等方法,查明堵塞部位,将混凝土击松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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