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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标文件。
5、联系方式
发布招标公告网站:
本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网站为XX采购与招标网
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20年月日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
重要提示:
1、本表是关于要招标标的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2、本文所示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序号
内容
规定
1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名称:
3
项目名称
4
项目地点
5
招标范围
6
资金来源
□政府%,□国有%,□私有%,□外资%,■其他%
7
投标人资格
要求
投标人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8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9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
10
踏勘现场
■不组织。
可在年月日至年月日自行踏勘
□组织。
踏勘时间:
年月日时分
集合地点:
11
投标报价限价
招标控制价:
万元
投标总价为物业面积指标×
投标人对各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报价+停车场管理费投标,报价上限分别为:
一、大楼本体物业管理费元/平方米/月,本体地上物业服务建筑面积为平米,地下物业服务建筑面积为平米(含设备用房等);
三、地下停车场物业管理费元/月/每个停车位,停车位数量个。
12
投标报价说明
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面积指标及停车位数量,填报相应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单价报价及服务一年的总价。
13
招标文件
质疑、答疑
投标人质疑期限:
在年月日17时前;
招标人答疑期限:
在年月日17时前。
投标人提交质疑问题的方式:
■传真至或电邮至;
招标人书面答疑补遗。
14
投标预备会
(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5
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2、电子光盘1份。
16
投标货币
■人民币□其它
17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的金额:
万元
投标担保的形式
□现金转帐□投标保函
现金转帐
投标人应在年月日时前到帐。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帐号:
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天内保持有效。
□由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由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
18
投标有效期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9
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20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时间:
年月日09时30分
地点:
21
开标会
22
评方法
定性评审法
23
定标方法
直接票决定标
24
履约担保
担保金额:
为中标价的%或万元
担保形式:
收到中标通知书内,并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由银行出具□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25
支付担保
为中标价的%或万元
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并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26
签定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
27
服务期限
年
28
其他
第二节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招标人:
见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须知前附表”)。
1.2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1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该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1.3项目名称:
1.4项目地点:
1.5招标范围:
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2.2本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且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能力;
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招标文件:
3.1.1投标人资格要求:
3.1.2招标方式:
3.1.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3.2.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相应资格条件。
3.2.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的牵头人,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联合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3.2.3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章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3.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
3.3.2被责令停业的,或被暂停的,或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3.3.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及参加投标相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的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以便投标人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5.2投标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5.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时发生的人员伤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他的损失和损害;
投标人因上述情形受到的损失和损害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5.4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6.招标控制价的公示
6.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报价限价。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
7.1本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共五章,内容如下: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招标需求书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
如有残缺,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7.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8.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
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按规定形式通知招标人。
逾期不予受理。
8.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澄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放。
8.2.1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澄清文件,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发出日期最接近开标日期的文件为准。
8.2.2招标人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澄清文件进行研究,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确定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不含截标当日)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该补充文件的内容只限于对投标截止时间的修改。
9.招标会和投标预备会
9.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或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招标人主持的招标会。
未出席招标会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人资格。
9.1.1投标人委派代表应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文件。
9.2投标预备会
9.2.1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可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或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未出席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不能取消其投标人资格。
9.2.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时出现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投标人应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疑问。
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对提出的问题做出澄清、修改或补充。
9.2.3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按照本节第8.2条的规定,告知所有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必须用中文书写。
10.1.1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支持文件、印刷文献等若有另一种语言,必须附中文译文。
为便于理解投标文件,以中文译文为准。
如投标文件未附中文译文,该资料不予认可,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0.1.2投标文件中的专业术语,须附中文注释。
否则,按照本节第10.1.1条规定执行。
10.2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人情况介绍
(5)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项目业绩表
(6)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员简历表
(7)拟派项目人员情况一览表
(8)投标报价一览表
(9)物业服务支出(成本)构成明细报价表
(10)物业管理方案及相关服务计划
(11)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者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12.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2.1投标文件应包括本节第11条规定的内容。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顺序编排。
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2投标文件须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签有效的投标人公章及签字。
13.投标货币
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投标报价
14.1投标报价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费用的金额总和。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合同执行期内是固定不变。
14.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合同上所列的各项内容的全部。
14.2.1投标人若是提供了可变动价格或包含价格调整要求投标,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4.2.2投标人若是提供了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是有效报价,其投标将会被拒绝(除允许提供备选方案的)。
14.3投标报价的招标控制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5.投标担保
15.1投标担保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人可根据本节第15.5条规定的条件没收其投标担保。
15.2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果没有提交投标担保,可按照本节第15.3条规定执行。
15.2.1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15.2.2提供投标担保的提供人必须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一致。
15.3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的;
或投标保函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5.4投标担保的退还。
15.4.1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2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天内予以退还。
15.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在5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5.4.2.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了合同协议书;
15.4.2.2招标过程中招标活动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15.4.2.3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15.4.2.4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的。
15.5投标担保的没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15.5.1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15.5.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撤回其投标或放弃投标的;
15.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在此期间,所有投标均保持有效。
16.2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
相应的要求及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同时相应的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17.备选投标方案
17.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17.2如果招标人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是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18.投标文件的编制
1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及澄清文件),并严格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要求。
如果投标人不能履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或者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8.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所引用的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但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
18.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文本;
对不同文字文本的资料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截标时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
19.1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19.2截标时递交标书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招标人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暂停开标和评标程序。
如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人将不负担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19.3投标文件正副本共计5份,与电子光盘分别密封包装两个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投标文件”,“电子光盘”,并分别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注明开标时间以及“在此之前不得开封”字样。
19.4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20.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
20.1投标人已提交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还未到,投标人可对其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
20.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其投标。
在此期间撤回投标的,其投标担保将会被没收。
20.3评标结束后,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均不得收回投标文件。
五、开标
21.开标
21.1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21.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只委派一名代表,且必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标员。
投标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
21.3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21.3.1招标人当众宣布开标纪律、招标人参会人员的名单,公布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公布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人名单,并将其投标文件原封不动地退回。
21.3.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21.3.3开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21.3.4招标人应把开标过程记录在《开标情况一览表》上,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投标人拒绝在《开标情况一览表》上签字的,视为同意开标程序和结果。
21.3.5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宣布为不予受理情形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1.3.6开标会结束,招标人将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评标委员会。
22.投标文件的不予受理情形
22.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22.1.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1.2不符合本须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的;
22.1.3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2.1.4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22.1.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或投标保函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收取投标人投标保函原件或投标文件内无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而投标人现场又无法提供的。
六、评标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23.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该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与本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3.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投标人。
23.3评标委员会的原则: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记名表决半数以上通过的评标结果有效。
23.4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供评标使用:
(1)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
(2)技术文件等资料;
(3)记录开标过程的《开标情况一览表》;
(4)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24.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4.1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4.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通过,应作无效标处理:
24.2.1《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漏填或内容填写错误的;
24.2.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可变动价格的,或包含了价格调整要求的,或投标报价中提供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4.2.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25.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5.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离。
投标偏离分为重大偏离和细微偏离。
25.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和比较。
25.3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每项评审内容进行评审。
26.投标文件的重大偏离
26.1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的,应作废标处理。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离:
26.1.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情形的:
26.1.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6.1.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26.1.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26.1.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6.1.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26.1.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6.1.1.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6.1.1.8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6.1.1.9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6.1.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进行调整,投标人不接受调整方式的,或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的,或调整后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26.1.3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26.1.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情形。
27.投标文件的细微偏离
27.1细微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离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7.2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离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离按照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调整,且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28.投标报价的调整方法
28.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如出现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28.1.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8.1.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总金额为准。
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合价金额为准,调整单价;
28.2按照本节第28.1条规定的调整方法确定的调整后报价,须取得投标人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
如果投标人拒不接受调整方法以及调整后的报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8.3按照本节第28.1条规定的调整方法确定的调整后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8.4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本节第28.1条的规定进行调整的,其中标价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确定。
如果投标人拒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9.无效标和废标的处理
29.1除“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中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应坚持谨慎确定无效标和废标的原则。
29.2评标委员会在作出任何一项无效标和废标决定之前,都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29.2.1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当事投标人作相应的答辩;
29.2.2评标委员会将答辩记录送当事投标人委派答辩人签字确认。
如果投标人拒绝在答辩记录上签字确认的,视为同意答辩记录。
29.2.3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记名的集体表决方式作出决定;
29.2.4如果评标委员会通过表决做出无效标或废标的决定,应在《招标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做出无效标或废标的理由、依据和评标委员会表决的过程和结论。
《招标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表决结论持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如果该成员拒绝在《招标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表决结论。
29.3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30.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
30.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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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厦 物业 服务 招标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