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五讲(下)信用证结算实务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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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M、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N、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如何避免软条款,认真审证,及早发现“软条款”。
发现问题后应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争取修改信用证。
尽量要求客户从规模较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
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
签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
案例,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
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不可靠的。
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TIES”的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
信用证上有这样的条款:
Thisdocumentarycreditwillbecomeeffectiveprovidedthatyoureceivedauthorization.(本信用证在你收到授权书后才生效),银行通知未生效信用证时,一般应在信用证正本上明显加注“此证暂未生效,应在生效通知到达后再办理出运”字样。
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THISCREDITWILLBECOMEOPERATIVEPROVIDEDTHATTHENECESSARYAUTHORIZATIONWILLBEOBTAINEDFROMEXCHANGEAUTHORITY,WESHALLINFORMYOUASSOONASTHEAUTHORIZATIONOBTAINED.,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THISLETTEROFCREDITISNOTOPERATIVEUNTILWEADVISEPRICE,NAMEOFVESSEL,DESTINATIONANDFINALDOCUMENTARYREQUIREMENTSBYWAYOFAMENDMENT.,三、受益人审证,1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2信用证的类型及生效性3信用证的金额4货物描述5.货物数量和质量,案例,我国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8月份。
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则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
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
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为什么?
分析,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根据UCP的规定:
“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本案中,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与UCP600的规定相符,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a凡“约”(ABOUT)、“大概”(APPROXIMATELY)、“大约”(CIRCA)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被解释为准许其形容的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在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不适用。
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另有规定或已适用本条b款,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未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
如信用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语句,则本规定不适用。
UCP600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案例,某公司出口电扇1000台,纸箱装,合同和信用证上都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装船时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不能出口。
发货人认为,根据UCP600中有关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上的总额,货物的数量亦允许有5的增减。
据此装运960台也可照常办理议付。
你认为呢?
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金额为USD89,000.00,货物数量为360箱,单价为USD246/箱,受益人的发票显示货物数量为360箱,单价为USD246/箱,金额为USD88,560.00,汇票金额为USD88,560.00,开证行以支取金额小于信用证金额为理由拒付,此不符点是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案例,案例,伊朗大步里士银行来证购买我方纺织品印花棉布48,000码。
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但在购货数量48,000码之前有about字样。
由于存货不足,受益人T公司按期出运了印花棉布45,600码。
随后受益人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单索汇。
开证行接到单据后声称,进口商开证人拒绝付款赎单,理由是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而实发货物短装。
除非受益人在三个星期内能将短装部分货物出运,否则,开证人不同意接受单据并付款。
我方受益人坚持来证中在要货数量前有about字样的规定,按统一惯例要求已经做到单证相符。
后开证行来电表示开证人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
此案遂了结。
分析及启示,进口方拒绝接受单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既然在要货数量前有about字样,实际上已明确同意受益人可按统一惯例规定,在发货数量上增或减10%。
受益人实际交货45,600码已超过43,200码的下限要求。
此项来证本身即有含糊不清的内容,如进口商不准出口方分批装运,则不应在要货数量的条款上加列about字样。
信用证业务的审核依据是统一惯例,任何付款及拒付的依据只能是围绕着信用证、单据、统一惯例进行。
统一惯例对一些特定的字、词,都有特定的表述,应严格掌握,并灵活运用。
6价格条件7装运港和目的港8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有效地点9.分批装运10.对船只和转船的限制,11.汇票12.发票13.货运提单14.保险单据,案例,“1/3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信用证规定2/3正本提单交议付行议付,受益人提交证明信证明1/3正本提单已经寄给申请人。
议付行收到交来全套单据中包括2/3正本提单,1/3正本提单已经寄给申请人用于提货,2/3的提单实际已经无效,议付行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不能议付单据,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也无法控制申请人偿付。
如果申请人作风不良,可能会从单据上故意挑剔,要求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付退单,如果到了退单的地步,开证行只能退回2/3正本提单,受益人将遭受货物被提取,而没有收到货款的风险,所以受益人不应该接受一张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的条件。
出口商审证案例,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tobepackedinwoodencases),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tobepackedinstandardexportcartons)。
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船期临近,且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卖方便在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
此后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希望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所以拒绝修改。
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
“关于第XXXX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中,我方已与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能接受。
因此,我方也不能接受贵方所提供的货物和单据。
希望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用”该案中出口商承担了怎样的风险?
出口商应该怎样做可以降低或消除风险?
分析,信用证是一独立的、自足性的文件,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均应以信用证作为唯一依据,而非合同和实际货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卖方的做法无可厚非,买方的要求实属无理。
但问题是有些矛盾本可以通过沟通提早解决。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发现其中的包装要求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时候,应该在出运前及时联系进口方,澄清包装的要求,并对信用证作出必要的修改。
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可要求进口方通过信用证展期予以弥补。
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本案中后来所发生的纠纷,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启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时应该仔细审阅。
受益人审证的依据有三条:
一是买卖合同;
二是收证时的政策法令;
三是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审查来证内容有无出口方办不到的地方,有无影响出口方安全及时收汇或会增加出口方费用开支的地方。
如果发现来证与合同内容不符,必须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
只有在出运前做好审证和改证的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拒付”或“迟付”,为早收汇,安全收汇创造条件。
四、指定银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办法,1.将所有单据退还给提交人更改,以便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再交单。
2.仅仅退还不符单据,给提交人更改,以便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再交单,同时代表提交人安全保管其余单据。
3.在交单人授权下将信用证项下不符单据以等待批准方式寄给开证行,要求该行审查和批准接受单据或拒绝接受单据。
4.将所有单据退还给交单人,请他直接寄单给开证行。
5.如果交单人准许,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开证行,要求凭不符单据授权承付或议付。
五、信用证的修改,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原始信用证,日期:
2007年8月5日金额:
USD10000最迟装运期为:
2007年8月20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修改后的信用证,日期:
2007年8月14日金额:
USD12000最迟装运期为:
2007年8月30日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显示装运期为2007年8月22日,视为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修改程序,说明,
(1)出口商审核信用证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有不符点,要求进口商改证。
(2)进口商如需改证,向开证银行递交改证申请书,要求其修改信用证。
(3)开证行将改证后的信用证修改书通知书,委托通知行转交出口商。
信用证修改生效时间,1.开证行:
自其发出修改书时起生效。
2.保兑行:
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书,并自其通知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对其生效。
3.受益人:
(1)收到修改书后,发出接受修改通知,此时修改书生效。
(2)不立即发出接受通知,但当交来的单据符合修改书的要求时,修改书生效。
案例,某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出口黑龙江大豆5000吨至朝鲜,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于是,朝鲜客商要求朝鲜外贸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该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开证申请人为朝鲜客商,开证行为朝鲜外贸银行,议付行则为上海大同银行。
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04年5月30日,货物的装运期为2004年5月15日。
2004年4月,朝鲜客商通过朝鲜外贸银行发来修改电一份,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5月15日、30日出运,信用证的有效期展延至6月15日。
上海大同银行在第一时间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了受益人。
5月30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将5000吨黑龙江大豆装船出运,在备齐了所有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后,于6月3日向上海大同银行要求议付。
上海大同银行审单后拒绝对其付款。
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证修改案例。
本例中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了受益人,而受益人没有明确表明接受或拒绝,在此情况下,若其按旧证内容办理,我们认为他拒绝了修改,若按新证内容办理,我们则认为他接受了修改。
本例的情形显然是大众食品公司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
由于该信用证的修改项目有三项:
分批装运、装运期、有效期。
既然大众食品公司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它就必须全盘接受,而不能接受部分、拒绝部分。
因此,大众食品公司接受展装运期和有效期而拒绝分批装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议付行的拒付完全正确。
启示,在不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任何方对信用证的修改,都必须经过各当事人的同意,特别是受益人的同意,方能生效。
当修改项目不只一项时,则必须全部项目接受,否则必须全部项目退回,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而拒绝其他各项。
我国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无船去美国,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
随后美国商人来电称:
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方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案例,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销L/C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
由此可见,如开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对L/C之内容进行修改显属无效,当然议付行拒绝议付。
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给开证人,开证人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
如开证人需要修改L/C,亦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
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立;
如受益人不同意,则不能修改。
分析,第五节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一、进口贸易融资
(一)开证额度
(二)进口押汇(三)提货担保,开证额度,信用证开证额度是开证行对于在本行开户且资信良好的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提供的免收保证金或不要求其办理反担保或抵押的最高资金限额,这是开证行根据资信状况对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方面给予的信用支持。
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银行寄来的相符单据以后先行垫付款项,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后再收回该货款的融资活动,它是开证行对申请人(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进口押汇流程,1.出口单据到达后,开证申请人提出办理进口押汇的要求,并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等材料。
3.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并在必要时提供保证金等担保措施。
4.上述手续办妥后,银行向开证申请人发放进口押汇款。
信托收据,指进口商向银行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具人愿意以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并在货物出售后将所得款项偿还银行,收回信托收据。
提货担保,提单尚未到,进口商急于提货可以向开证行申请,由进口商与银行共同或由银行单独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求凭担保先放货,保证日后补交正本提单。
提货担保业务流程,1.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银行(开证行)提出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申请,并填写提货担保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提单复印件等材料,必要时提供保证金等担保措施。
3.办妥上述事宜后,银行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提货担保书。
4.凭保提货后,进口商一旦收到所需单据时,立即凭正本提单到提货所在地将银行担保书换回并退还银行。
提货担保案例,2003年11月1日,中国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A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万美元的信用证,货物允许分批装运。
2003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开证行说明货物由受益人分两批装船,第一批货物已经抵达香港,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
由于申请人在开证行有4万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签发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
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提取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
由于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并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份提货担保。
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A公司倒闭了,董事们不知去向。
之后开证行收到了国外寄来的单据,但金额是2万美元。
显然信用证下只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
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被提走第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万美元的货物。
原来A公司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冒领了不是他的第二批货物。
分析,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
银行通常要对船公司保证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如果客户骗取提货担保,冒领货物,提供担保的银行很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
启示,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加注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而不能冒领别人的货物了;
2.开证行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批货物,以避免受骗;
3.开证行应该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绝对付款的书面保证和保证金,以防届时开证申请人以单证不符为由达到提取货物后不付款的目的;
4.开证行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必要时考虑要求进口商提供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二、出口贸易融资,
(一)打包放贷
(二)出口押汇,打包放贷,信用证打包放贷简称打包放贷,是指出口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进口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它是银行在信用证下对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融资。
特点:
发放时间、发放目的、发放金额、贷款期限,打包放贷案例,出口商A是B银行的客户,A收到了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备货过程中资金不足,向B申请信用证下的打包贷款。
B同意发放打包贷款,贷款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贷款期30天。
双方约定,当A发运货物后,即以全套单据向B议付,B从A应得的议付款中扣除打包贷款本息。
在贷款期内,A因经营不善倒闭,不再发运货物,因而无法提交单据。
A也无力以另外途径向B偿还打包贷款。
在打包贷款业务中,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与银行在托收出口押汇业务中承担的信用风险有什么区别?
哪个风险的程度更大?
为什么?
分析,银行在发放打包贷款时,依据的仅是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
如果出口商在提取打包贷款后发生情况变化,无法继续备货出运,那么贷款银行手上没有任何单据。
也就是说,贷款银行既没有凭据可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也没有物权可以作价变卖。
在托收出口押汇中,银行都承担出口商的信用风险,但风险的程度比打包贷款大为降低,因为银行在融资时,掌握了货运单据和物权。
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在货物发运以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提交往来银行即以出口单据为抵押,要求银行提供资金融通。
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出口押汇业务流程,1.出口商根据业务需要向业务银行提出押汇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出口商出货后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将信用证或贸易合同要求的所有单据提交银行;
2.银行审核相关单据并向出口商发放押汇款;
银行对外寄单索汇;
3.收汇后归还出口押汇款项。
信用证下的议付,议付信用证下的一种融资行为,它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凭出口商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出口商,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出口商收取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信用证下押汇与议付的区别,1.二者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不同。
2.银行的地位不同。
3.信用证遭拒付后银行的救济手段不同。
第六节信用证的法律关系及风险范防,一、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
贸易合同中买方与卖方间的关系(信用证的基础关系)信用证付款是有条件付款;
信用证修改或变更了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例,1996年4月5日某银行开出一张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曼哈顿贸易发展公司(买方),以武汉某外贸公司(卖方)为受益人。
信用证对有关商品条款规定:
“50M/TonofBeeHoney.Moisture:
18-22%.Variety:
Acacia.Packing:
Intinsofeach;
2tinstoawoodencase.合同规定:
“Woodenc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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