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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
0;s:
11943: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第九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第九章,第一节,第一节,第九章,第一节,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1,
(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
@#@,
(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3,从我国政权担负的任务来看,这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
(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第一、性质相同第二、作用、职能相同第三、历史使命相同,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政权,1,
(二),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的对象具有中国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政权,2,人民民主专政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政权,3,人民民主专政在概念表述上有突出的优点。
@#@,
(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防止和平演变,1,(三),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现实要求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加强人民民主专政,防止和平演变,2,抵制西方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分化阴谋要求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三),加强人民民主专政,防止和平演变,3,防止重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要求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三),第九章,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国国情,1,
(一),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国国情,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的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国国情,3,西方的“多党制”、“三权分立”制不适合中国。
@#@,
(一),1,
(二),改善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
@#@,2,
(二),改善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
@#@,3,
(二),改善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要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九章,第一节,多党合作制度,多党合作:
@#@在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是参政党。
@#@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他们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友党、参政党、议政党。
@#@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政治协商,共同建设社会主义。
@#@,
(一),多党合作制度,当前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一),1,多党合作制度,当前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
@#@,中国民主同盟,
(一),1,多党合作制度,当前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
@#@,中国民主建国会,
(一),1,多党合作制度,当前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
@#@,中国民主促进会,
(一),1,多党合作制度,当前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
@#@,中国农工民主党,
(一),1,多党合作制度,当前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
@#@,中国致公党,
(一),1,多党合作制度,当前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
@#@,九三学社,
(一),1,多党合作制度,当前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一),1,多党合作制度,2,
(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多党合作制度,3,
(一),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参政党。
@#@,多党合作的特点,多党合作制度,3,
(一),第二、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多党合作的特点,多党合作制度,3,
(一),第三、多党合作的共同任务: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多党合作的特点,多党合作制度,3,
(一),第四、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多党合作的特点,多党合作制度,3,
(一),第五、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多党合作的特点,多党合作制的基本方针,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协商的含义:
@#@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方面的民主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
@#@,
(二),改善和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1,改善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
@#@,(三),改善和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2,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为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和现代化建设而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改善和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3,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三),改善和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4,新时期民主党派要加强自身建设。
@#@,(三),改善和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5,完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互相监督的制度,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三),第九章,第一节,1、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定位,1、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依据,
(二),1、历史依据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依据,
(二),2、政治基础近代以来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依据,
(二),3、现实条件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第九章,第一节,
(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性,1、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
(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性,2、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
(二),基层民主自治体系的构成,1、农村村民委员会2、城市居民委员会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三),基层民主自治建设的内容,1、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2、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第九章,第二节,第二节,一、,第九章,第二节,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
@#@,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前提:
@#@党的领导依据:
@#@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主要内容:
@#@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实质:
@#@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特点: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邓小平的退休生活,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1,(三),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三),2,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三),3,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三),4,二、,第九章,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
@#@根本前提有法必依:
@#@中心内容执法必严:
@#@关键环节违法必究:
@#@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性和艰巨性,
(二),1、迫切性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性和艰巨性,
(二),2、艰巨性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政治文化素质水平还比较低。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第九章,第三节,第三节,一、,第九章,第三节,
(一),三者的辩证同一关系及重要性,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一),三者的辩证同一关系及重要性,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
(一),三者的辩证同一关系及重要性,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二、,第九章,第三节,政治体制的内涵,
(一),1、政治体制:
@#@指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和实现形式,主要指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
@#@,政治体制的评价标准,
(二),1、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
@#@2、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
@#@3、生产力是否得到持续发展。
@#@,推进政治体制必须坚持的原则,(三),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2、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子稳妥。
@#@3、必须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绝不能照搬西方政治模式。
@#@,三、,第九章,第三节,民主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藏独份子打砸抢烧事件,前来灭火的消防车遭到暴徒焚烧,3月14日下午,极少数暴徒在拉萨疯狂地打砸抢烧,纵火300余处,焚烧民宅、店铺214间。
@#@拉萨上空浓烟滚滚。
@#@,3月14日下午,在朵森格路,被极少数不法分子焚烧的汽车和商铺。
@#@,暴徒在拉萨市朵森格路疯狂地打砸抢烧,冲击新华社西藏分社,并焚烧房屋。
@#@,3月14日下午,一伙暴徒在拉萨市朵森格北路疯狂地打砸抢烧。
@#@这是暴徒在攻击西藏日报社。
@#@暴徒推倒了报社大门,毁坏了值班室,并向新闻大楼投掷石块。
@#@,新华网北京3月17日电(新华社记者)西藏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1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拉萨打砸抢烧事件是达赖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煽动”,境内外“藏独”分裂势力相互勾结制造的。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在这次拉萨发生的打砸抢烧暴力事件中,暴徒共砸烂、烧毁车辆56辆,烧死或砍死无辜群众13人,有数十名执勤公安民警受伤,其中重伤4人;@#@有61名武警受伤,其中重伤6人。
@#@暴徒纵火300余处,焚烧民宅、店铺214间。
@#@向巴平措特别指出,在这次打砸抢烧事件中,暴徒使用的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发指,比如,有1名无辜群众被暴徒浇上汽油活活烧死,有1名执勤武警被暴徒打晕之后又被用刀子在臀部剜出拳头大的一块肉。
@#@,西藏自治区主席就拉萨打砸抢烧事件答记者问,";i:
1;s:
29980:
"1,债法法学院崔建远教授,2,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一、债的概念,3,
(一)重要类型1、合同制度:
@#@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2、无因管理制度:
@#@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3、不当得利制度:
@#@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
@#@4、侵权行为制度:
@#@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5,
(二)归纳1、它们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
@#@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
@#@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
@#@,6,2、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3、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4、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7,二、债的特征
(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
@#@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8,
(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9,(三)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径。
@#@法律之所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生与消灭,当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
@#@,10,三、债的要素
(一)界定: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11,
(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在某些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
@#@而在多数债中,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债务人亦然。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不成立和存续。
@#@,12,(三)债的内容1.债权
(1)界定:
@#@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
(2)债权为财产权。
@#@(3)债权为请求权。
@#@当然,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等,就请求权而言,除债权请求权外,尚有绝对权的请求权;@#@就债权来说,除请求权外,尚有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13,(4)债权为相对权。
@#@依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其他人不负有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除非依法构成债权侵害或依法定或约定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给付义务。
@#@(5)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6)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7)债权具有平等性;@#@,14,(8)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
@#@它有以下四项:
@#@A,给付请求权。
@#@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
@#@B,给付受领权。
@#@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C,债权保护请求权。
@#@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
@#@D,处分权能。
@#@,15,(9)债权具备上述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
@#@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
@#@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
@#@,16,2.债务
(1)债务的概念:
@#@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
@#@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
@#@
(2)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
@#@,17,(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5)债务也有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之分,相对于完全债务而言,不完全债务或者是不能依诉请求的,或者是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等等。
@#@这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显然有影响。
@#@,18,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
@#@A、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B、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C、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9,D、附随义务。
@#@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二类:
@#@A.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例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该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该义务属之。
@#@,20,B.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伤害。
@#@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
@#@例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21,E、不真正义务。
@#@F、先合同义务。
@#@G、后合同义务。
@#@,22,上述义务群,是债法的核心问题。
@#@处理债的问题,首先需考虑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可否请求履行,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
@#@现行民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体系。
@#@现代民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债的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23,(三)债的标的1、概念:
@#@债的标的,又称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就是债务人的给付。
@#@因为,从债权人方面观察,债权是一种能够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自债务人方面而言,债务系应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可见,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4,2、辨析:
@#@
(1)给付与履行在含义上有所区别。
@#@
(2)债的标的与标的物也不相同。
@#@3、要求:
@#@给付必须合法、确定和适格。
@#@4、给付的形态:
@#@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及不作为等。
@#@,25,(四)债的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债权、债务以及选择权,解除权和追认权等,并非单独存在,毫不相关,而是为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尤其是双务合同上的交换目的而相互结合的,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
@#@,26,债的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可以产生各种义务。
@#@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标的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变更,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更易,债的关系的要素发生变更,但债的关系仍继续存在,不失其同一性。
@#@所谓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是指债的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原有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其从属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
@#@,27,债的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的,因“债权系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素,含有死亡的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故它可谓存在于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始自给付义务的发生,历经主体的更易,标的的变动,惟无论其发展过程如何辗转曲折,始终以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
@#@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已适当履行时,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权人却因此而取得了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世界中,归于消灭的债的关系并非消逝无踪,仍继续以给付变动的原因存在着。
@#@,28,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它产生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
@#@,29,二、缔约上的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形成法定债的关系。
@#@,30,三、单方允诺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之所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在于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
@#@遗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证。
@#@,31,四、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形成债的关系。
@#@,32,五、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形成债的关系。
@#@,33,六、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
@#@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34,第三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一)划分标准: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35,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缔约上过失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
@#@,36,(三)区分的意义:
@#@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
@#@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如拾得遗失物、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等。
@#@其二,上述各种债的法律特征不同,法律调整也各不相同。
@#@各种合同之债,适用的是合同法;@#@侵权之债,适用的是侵权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因遗赠、拾得遗失物、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只能适用相关的法律。
@#@,37,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一)划分标准: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38,(三)区分的法律意义:
@#@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39,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一)划分标准: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40,(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正确地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1,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一)划分标准:
@#@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42,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43,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主体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
@#@,44,(三)区分的法律意义:
@#@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45,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一)划分标准: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2、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46,六、主债与从债
(一)划分标准: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二)主债和从债。
@#@1、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2、凡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为从债。
@#@3、主债与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
@#@,47,(三)区分的法律意义:
@#@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48,七、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
(一)划分标准:
@#@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二)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
@#@1、财物债务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财物。
@#@2、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劳务。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债务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49,第二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原则,50,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一)界定: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51,
(二)辨析:
@#@履行与给付、清偿这三个概念互相联系而又具有差别。
@#@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它作为债的标的,具有抽象的、静态的意义;@#@履行指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是债的效力表现,具有具体的、动态的意义;@#@清偿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使用。
@#@在重给付结果的债中,仅有给付行为而未达给付结果时,不构成清偿,亦不视为履行,只能定为不履行。
@#@由此看来,债的履行应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
@#@否则,便构成债务不履行,非但不能消灭债,反而产生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52,二、债的履行原则债的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这些基本准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
@#@对于其基本原则,此处不赘。
@#@,53,
(一)适当履行原则1、界定: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54,2、辨析: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交付约定类型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约定类型的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3、表现形态:
@#@,55,
(二)协作履行原则1、界定: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56,2、必要性:
@#@债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
@#@不仅如此,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债的内容也难以实现。
@#@因此,履行债,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
@#@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债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57,3、界限: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58,4、表现形态:
@#@
(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59,(三)经济合理原则1、界定: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2、表现形态:
@#@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选择设备等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60,(四)情事变更原则1、界定: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61,2、理由:
@#@法律一经生效,就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否则,人们就无所遵循,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法律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并为之服务,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变化之后,法律也应随之修正,这就是法律的适应性。
@#@据此,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
@#@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就该环境而言的。
@#@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即不适应,不再公平合理。
@#@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适应性原理,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实现实质的公平。
@#@,62,3、适用条件:
@#@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
@#@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63,(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
@#@,64,4、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
@#@
(1)变更合同,可表现为增减标的数额、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
(2)解除合同。
@#@5、情事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决定。
@#@6、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
@#@,65,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一、履行主体
(一)债务人1、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
@#@履行行为系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时,需要债务人有行为能力。
@#@此外,如果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履行时,需要他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66,
(二)代理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
@#@但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三)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保护这种规定(合同法第65条)。
@#@,67,(四)债权人这是从受领义务角度谈的,但有例外:
@#@1.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2.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3.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
@#@(五)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
@#@(六)收据的持有人也可以受领履行。
@#@,68,(七)债权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认其为真实的债权人的表征时,也可以受领履行。
@#@(八)约定由第三人受领履行的,依其约定(合同法第64条)。
@#@,69,二、履行标的
(一)界定:
@#@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
@#@
(二)表现形态:
@#@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70,
(二)要件: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三)效力:
@#@消灭债的关系,71,四、履行地点
(一)界定:
@#@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
@#@
(二)确定:
@#@1、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2、同一个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二个债务,可以在二个履行地点;@#@3、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72,4、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5、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6、履行地点可由债的性质确定;@#@7、在按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时,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关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的规定解决。
@#@,73,五、履行期限
(一)界定:
@#@
(二)确定:
@#@1、履行期限,有约定时,依其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宗债务划分为各个部分,每个部分各有一履行期限;@#@还可以约定数个履行期限,届时可以选择确定;@#@在双务合同中可分别约定两个对立债务的履行期限。
@#@2、履行期限,法律有规定时,依其规定。
@#@,74,3、履行期限还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
@#@4、依上述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时,合同法分则有具体规定的,依其规定;@#@无此类规定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4项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处理。
@#@,75,(三)变通:
@#@履行期限有为债务人利益的,有为债权人利益的,也有为双方当事人利益的。
@#@对于前者,债权人不得随意请求履行,但债务人可以抛弃其期限利益,在履行期前为履行。
@#@对于第二种情况,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前请求债务人为履行,但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他于期前受领给付。
@#@对于第三种情况,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债权人于期前受领,同时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于期前履行。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76,六、履行方式
(一)界定:
@#@完成债务的方法。
@#@
(二)表现形态:
@#@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
@#@,77,(三)确定:
@#@1、有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时,依其约定;@#@2、无此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法第62条第52页)。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法第72条)。
@#@,78,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一)界定: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79,
(二)性质: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
@#@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
@#@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80,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消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i:
2;s:
5493:
"14汉语言文学2班邓登华学号:
@#@29号,国之涅盘中国的改革开放,“再不实行改革开放,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就会被葬送。
@#@”30年前,一个伟大领袖,一个中国新时期的设计师邓小平代表亿万人民,顺应历史潮流,打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中国从此走向世界,世界从此认识中国,中国的社会变化也从此开始,1、政治,2、经济,3、军事,4、文化,一、政治方面的变化,第一阶段:
@#@实行政治体制改革是提升我国政治制度化水平的客观要求(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
@#@,第二阶段:
@#@经济体制改革呼唤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
@#@,第四阶段:
@#@政治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证(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
@#@,第五阶段:
@#@加强执政党能力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大至今)。
@#@,第三阶段:
@#@政治社会稳定迫切需要政治改革(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政治改革路径的探索,形成了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配套进行,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推进政治改革。
@#@第二、始终把保持政治稳定作为政治改革的头等大事。
@#@第三、在政治改革的探索过程中强调走自己的路。
@#@,二、经济方面的变化,1、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2、从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到所有制结构的变革,3、从按劳分配方式的改革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制度的确立,三十年路线,19781992:
@#@经济体制改革1978年,中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
@#@1979年,农村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中国做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19922001:
@#@中国市场经济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形成总体开放格局;@#@19962000,宏观调控使经济软着陆;@#@2001年,跨入世贸组织大门。
@#@20012008:
@#@入世中国腾飞入世5周年盘点,最大的感觉首先是“出人意料”;@#@在中国经济转型的特殊背景下,奥运会正成为中国经济腾飞的强劲引擎。
@#@,截止到2010全球有80多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2003年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为73.8,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已超过市场经济临界水平(60),中国经济自由度指数已超过许多被欧美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的转型国家或发展中国家。
@#@,二、经济方面的变化,1、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2、从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到所有制结构的变革,3、从按劳分配方式的改革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制度的确立,改革的第一步:
@#@,探讨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比如,把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改造成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探讨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国有制,还是其他形式;@#@国有制是采取承包制,还是租赁制,抑或股份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采取承包制,还是股份合作制?
@#@,改革的第二步:
@#@,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描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
@#@(中共十三大,1987),改革的第三步:
@#@,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纳入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之中,而不再被视为公有制的对立面。
@#@(中共十五大,1997),改革的第四步:
@#@,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也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进而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中共十六大,2002),改革的第五步:
@#@,私营企业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2004年宪法修正案),经济绩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是建国多年来发展最快的时期,大大高于同期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年均增长.、世界年均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年均增长的速度。
@#@2012年,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进出口总额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世界第一位。
@#@,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二、经济方面的变化,1、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2、从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到所有制结构的变革,3、从按劳分配方式的改革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制度的确立,结论,从分配制度来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确立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所通行的分配原则,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三、军事方面的变化,1、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领导体系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发展3、形成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4、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衣食住行的变迁,就业和社会保障,四、文化生活方面的变化,ps:
@#@,这方面大家都可以亲身感受到,在网上也有很多资料,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谢谢大家!
@#@,14汉语言文学2班29号邓登华,";i:
3;s:
4975:
"第四编特殊侵权责任,案例1:
@#@甲系残疾人(二级听力、语言,三级智力)。
@#@某日,甲在乙的木材仓库附近的坎底下点柴草烤火时,引起大火,将乙的木材仓库烧毁,损失10万元。
@#@经查:
@#@甲没有任何财产,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多年来都是随同其表叔丙生活。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四编特殊侵权责任,案例2:
@#@某日,15岁的中学生A与父母B、C前往市中心购物。
@#@中午时分,三人乘坐D公交公司的101路电车回家,B因车票款问题与该电车售票员E发生争执。
@#@E大怒,上前与B厮打起来,A过来劝架。
@#@E转而撕扯A的头发且用手猛扼A的脖子,致A死亡。
@#@经查:
@#@当日该路电车之售票员应为F,然F因要处理家中私事在没有经过单位批准的,第四编特殊侵权责任,情况下,自行与同事E调班。
@#@E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问题】B、C得向何人提出何种请求?
@#@,第四编特殊侵权责任,案例3:
@#@李某是S电器公司的员工。
@#@彭某是A百货公司的司机,2004年12月16日晚上,彭某驾驶厢式大货车到S电器公司的仓库提货,彭某将大货车停好在仓库门口后便下车打电话。
@#@此时,李某认为大货车尾厢没有对正仓库门口,在未经彭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开动大货车向后倒车。
@#@结果大货车车,第四编特殊侵权责任,尾碰撞在车后方站立的彭某,并把彭某挤压至墙壁,造成彭某重伤。
@#@【问题】彭某得对人提出何种请求?
@#@,第十五章监护人责任,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与特征二、规范目的三、归责原则【讨论】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被侵权人的过度保护,第十五章监护人责任,第二节构成要件一、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造成了他人损害【讨论】被监护人伤害监护人的责任,第十五章监护人责任,第三节法律后果一、责任主体
(一)监护人的范围
(二)监护职责的产生(三)监护人不明确、数个监护人时的责任主体,第十五章监护人责任,(四)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五)被监护人在侵权诉讼时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责任的承担
(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讨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第十五章监护人责任,
(二)单位作为监护人的也应承担责任三、责任的减轻
(一)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
(二)被侵权人具有过错四、诉讼主体,第十六章用人者责任,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与特征二、类型三、理论基础
(一)控制力理论
(二)报偿原理(三)深口袋理论,第十六章用人者责任,四、用人者责任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一)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关系
(二)与法人侵权责任的关系(三)与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的关系(四)与定作人责任的关系五、归责原则,第十六章用人者责任,第二节构成要件一、加害人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劳务的个人
(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1、用人单位2、工作人员
(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涵义。
@#@,第十六章用人者责任,2、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可以是有偿的或无偿的3、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与第35条第1句的关系(三)劳务派遣关系1、劳务派遣的涵义2、原则上接收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章用人者责任,3、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三)特殊情形中用人者的认定1、学徒致害时师父如何承担责任2、被使用者再行选任被使用者的责任承担二、工作人员、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第十六章用人者责任,三、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一)损害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劳务所致
(二)执行工作工作任务与劳务的判断标准1、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2、超出授权或指示范围的活动,第十六章用人者责任,第三节法律后果一、用人者责任的承担二、用人者的追偿权,第十六章用人者责任,第四节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受害之赔偿一、概述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自身遭受损害
(一)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其他工作人员的侵害
(二)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第三人的侵害,第四编特殊侵权责任,(三)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遭受损害三、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遭受损害的赔偿
(一)规范目的与归责原则
(二)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之类型(三)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四)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赔偿,";i:
4;s:
1511:
"手工制作,李智晶,课程考核形式(过程性考核)1、考勤10%2、平时作业50%(每周一件小作品)3、期中作品10%4、期末作品30%,手工概念手工是指以双手为主或借助工具,按照一定的构思和工艺程序对物质材料进行加工改造,创造出具有实用观赏价值的手工艺的造型活动。
@#@如:
@#@纸艺、布艺、陶艺、玩具、根雕、泥玩、刺绣、编制等。
@#@,课程目标,1、能进行环境美化和装饰,2、能制作教玩具,3、能上好幼儿手工课,1、按材料的物理性质分:
@#@纸工、泥工、布工、竹木工、金石工、塑料工、废旧工等。
@#@2、按使用形态分:
@#@点状、现状、面状、块状。
@#@3、按制作工艺分:
@#@编织、刺绣、缝纫、印染、雕刻、插接、模具、重构等。
@#@4、从空间占有形态划分:
@#@平面和立体。
@#@5、从手工作品的用途划分:
@#@实用手工、玩赏手工和装饰手工。
@#@,手工种类,1、以慎重、科学、公正的态度为出发点2、作品内容与形式要协调统一,内容的表现要积极向上、健康3、主要从适用、经济、美观、创新几个方面判断,三月纸艺折纸剪纸纸雕衍纸立体纸艺,四月布艺布偶不织布饰品丝网花服装设计,五月泥工,材料手工超轻粘土自然材料环保材料教玩具,时间安排,材料说明(综合),材料说明(综合),材料说明(纸艺),材料说明(布艺),材料说明(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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