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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
二级大法
(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普通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制定修改非基本法律,
对基本法律补充修改。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三级(承上启下)
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规范性
地方性法规
省自直人大及常委会。
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省会市、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经济特区市)
地方性法规>
本级政府规章and下级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冲突:
上报国务院,若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直接用地方法规;
若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直、省会市政府
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
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州、县人大
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区人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县人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特别行政区法律
特别区所在省、市人大及常委会
军事法规规章
中央军委
1是主体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
2是主体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务关系。
3是思想的社会关系。
4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内容(权利和义务)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智力成果。
产生:
主体事实形成产生的权义关系;
因合同双方的权义关系(如婚姻关系)。
变更:
主体、客体、内容,其中一要素变化,法律关系就变更。
消灭:
主体间权义终止。
法律事实:
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
我国的立法程序:
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如民法典的编纂),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法律解释:
法的遵守:
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
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
法的执行: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的适用:
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
国家行政机关监督:
国务院到基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各级法院、检察院。
社会性的监督:
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共产党、党内纪律监察部门。
主体:
人民群众
客体:
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
途径:
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办事
目标: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法制-法律制度,法治-法律的统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
有法治一定有法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第二节宪法
1是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特征)
2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效力特征):
具有母法地位;
最高的行为准则。
3修改程序严格:
宪法修改提议人(全国人大常会or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比例(全国人大代表2/3)-(其他法全人大代1/2通过)
1949<
共同纲领>
宪法性质的文件,不是临时宪法由政协制定——1954第一部宪法——7578宪法——1982现行宪法
1988确立私营经济合法地位。
1993市场经济: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人大代表任期改3-5年。
1999依法治国:
邓小平理论;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农村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
2004土地征用、保障人权:
三个代表;
土地征用给予补偿;
个人财产权保护;
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人大代表任期均5年;
定国歌。
1普遍性原则:
年满18周岁公民(自然人、中国籍、未剥夺政治权)。
[如精神病人有权选举但不能参加]
2平等性原则:
一人一票;
选票价值相等;
城乡按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3直接间接相结合:
不设区市、市辖区、县、乡、镇直接选;
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市间接选举;
全国人大由省直自人大+军队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
公开选举,秘密投票。
5对民主选举保障:
国家整体和局部间关系。
单一制国家,中央领导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
低度自治。
条例权、行政权
特别行政区:
高度自治。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对外事务权
1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不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力的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
教育权、科研文艺等文化活动权。
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获得赔偿权。
8特定人权利:
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的权益保护、军烈属。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法律、国家秘密、国家安全
3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依法纳税
5其他义务:
劳动义务、受教育义务、计划生育、抚养赡养。
中央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检察院。
(政协、党机构委员会不是)
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人大及常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
乡级机关:
乡政府、乡人大(无常委会)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责任制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外可以首长负责/集体负责)
3精简效力原则:
4为人民服务原则: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6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原则:
1立法权。
制定、修改、监督
2组织国家机关,选举、决定、罢免最高国机领导人(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成员、中央军委成员、最高法院检察院长)
全国人大会:
3批准国家计划方案。
4监督全国人大常委。
5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如批准省自直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
组成:
应有少数民族代表;
成员不能担任一府两院(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职务
1立法权:
修改、解释、制度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
2监督权:
监督工作、撤销法规命令。
3人事权:
任免国务院、军委、法院、检察院的副职/成员。
4其他权:
决定特赦;
决定全国、省自直进入紧急状态。
条件:
年满45周岁,正副任期5年,连任不过2届。
国家主席:
职权:
对外代表国家;
提名国务院总理;
发布特赦戒严动员。
替补机制:
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
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
正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委员长代理,后全国人大补选。
性质: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央行行长。
国务院:
常务会议成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任职不过2届的: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由全人大决定的:
职权:
立法权、建置和区域划分权、监督权、紧急状态权(仅部分地区)
中央军委会:
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任期5年,没有连任限制。
主席、副主席、委员。
主席由全人大决定,其他主席提名全人大决定。
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常会负责。
性质();
上下级关系();
司法机关:
法院是审判机关。
监督与被监督,司法独立。
法院只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检察院是监督机关。
领导与被领导。
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and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地方人大会: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人大设到乡级,地方人常会设到县级。
地方性法规制定:
省自直人大、省会市人大、较大市人大。
性质:
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
地方各级政府:
规章制定权。
上下级关系:
双重负责制,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and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自治地方:
自治区、州、县。
民族区域自机关:
自治机关:
人大会、人民政府(无常委会)。
自治权:
立法权、行政权。
自治领导人:
人大常会:
主任/副主席由当地公民担任;
行政首长:
一律由当地民族公民担任。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
主席、副主席;
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
中央军委主席;
最高法院、检察院长。
国务院总理:
由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国务院组成人员:
总理提名,其中副总理、国务委员由全人大决定,其他由全人大/常委会决定。
中央军委副主席/成员:
军委主席提名,由全人大/常委会决定。
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
全人大常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检察院长。
(主席军委主席不用)
第三节行政法
行政法概念: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
调整对象:
调整行政关系、监督关系。
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有行为、物、精神财富。
内容:
主体特征:
1主体地位恒定.一方为行政主体,一方为相对人。
特征:
2意志非对等性。
内容特征:
3权利义务法定性。
4权利义务交叉重叠
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
类型:
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授权机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等
1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有一定裁量性
3有单方意志性:
权利意志不对等。
4强制性
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为面向未来(立法、规范文件);
具体行为对于过去(处罚等)。
只能复议。
不能诉讼。
2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司法是解决争议行为。
包括行政争议(如行政复议)和民事争议(如行政裁决)。
分类:
3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4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5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是否需提出申请。
6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
效力: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立即有效。
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构成的过程。
1事前程序、事后程序
分类:
2内部程序、外部程序
3抽象行为程序、具体行为程序
4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特别程序
1行政公开原则:
查询制度、表明身份
基本原则:
2行政参与原则:
3程序公正原则:
回避制度
4效率原则:
时效制度、紧急程序制度、简易程序制度
行政主体对违法人实施的一种行政裁制。
处罚行为,违法未犯罪。
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法律规定其他形式除外。
再罚:
指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1警告:
最轻的行政处罚,性质是教育和制裁双性。
2罚款:
与罚金不等同。
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事处罚。
种类:
3责令停产、停业:
4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5没收违法所得财产:
刑法中没收财产不一定违法。
6行政拘留:
最重的行政处罚,1-15日。
行政拘留:
只能是公安机关,依行政处罚法;
司法拘留:
人民法院,依民事、行政诉讼法;
刑事拘留:
检察院/刑事侦查机关,依刑事诉讼法。
1非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
设定权:
2法律可以设定一切行政处罚,其中限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3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吊销许可证可以设)
4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
1决定处罚的情况:
1)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
精神病人;
违法轻微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
适用:
2)从轻处罚:
14-18周岁;
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受他人胁迫;
有立功表现。
2行政处罚的时效:
在2年内未发现不予处罚;
起算: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连续行为的终了之日。
义务:
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其权力)、听取义务(听取意见、复核)。
概念:
当场做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条件:
1事实确凿,2处罚有据,3对公民50以下,对法人组织1000以下。
决定程序:
程序:
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3告知权力,4给予陈述申辩,5制作笔录,6填写处罚书,7备案,8执行。
国家机关做决定前,给利害关系人质证、辩驳的程序。
申请才听证原则。
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
(没收不采取)
有当事人听证请求。
2听证程序:
1收缴罚款程序:
1)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例外:
20元以下,交通不便,当事人去有困难,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
执行程序:
2)罚没收入上缴国库,不得返还。
1)到期不交,每日按罚款数3%加处。
2强制执行罚款程序:
2)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将冻结存款划拨。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行为,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裁决的活动。
1一级复议原则:
申请复议机关只能申一次。
对复议不服的仍可再申的情况:
对国务院部门、省级机关复议不服,向法院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裁决是终极决定。
国务院不能作为复议部门、只能复议不服裁决部门。
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
对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对具体、抽象都可审查。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复议不加重原则:
1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范围:
2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3可一并申请复议机关审查的抽象行为:
1对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服,由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地方政府不服,由上一级政府管辖。
3对国务院部门、省自直政府不服,向该国务院部门、省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管辖:
4对垂直机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不服,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5对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不服,由该政府管辖。
6对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不服,由该机构/本级政府管辖。
7对2个以上机关不服,由共同上级机关管辖;
对2个以上国务院部门不服,可向其一部门提出复议。
8对于被撤销的机关,由继续行使职权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1申请:
1)时间:
60日,知道行政行为起算。
复议程序:
2)书面、口头、电子。
2受理与撤回:
1)受理时间:
复议机关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撤回后果:
申请人撤回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提出复议。
复议审理:
人员:
2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
原则:
书面审查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
(即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行为,但不影响审理,任然审理之前行为)
时间:
60+30天,从受理之日起算。
复议决定:
种类:
1赔偿主体:
主体是国家,具体赔偿义务机关是侵权行政主体;
民事主体。
2发生基础:
与公权运作有关。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区别:
3归责原则:
国家机关及人员违法为前提;
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前期。
4赔偿程序:
经过前置程序,赔偿机关承担举证;
无需前置,谁主张谁举证。
5赔偿范围:
仅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不赔,只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都可赔偿。
6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新法修改自2010.12.1执行:
扩展精神损害赔偿,加入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侵权行为主体:
国家机关及人员、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受委托的组织个人。
2国家机关及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故意违法、过失违法。
构成要件:
3存在损害事实:
物质损害、人身损害(健康、生命、自由、尊严)、
4因果关系:
国家机关及人员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5法律规定.
1行政赔偿范围:
赔偿种类及范围:
2刑事赔偿范围:
1先向赔义机关提出,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60+30天,许可20+10天。
赔偿程序:
3赔义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请求人。
4赔义机关在期限内未做决定的,请求人可自期限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5请求人对决议不服,可在自赔义机关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6证明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请求人和赔义机关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限人身自由而死亡的赔义机关应提供无因果关系证据。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主体可以是许可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1行许是依申请的行为。
2行许是行政监管行为。
3行许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
4行许是外部行为。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
3禁止转让原则。
(如卫生许可证不能转让)
1设定范围:
一般了解
行许的设定:
1)法律
2设定权:
2)行政法规与行政处罚设定权比
3)地方性法规可以
4)规章不可以设定,省级政府规章例外可设临时许可。
申请方式多样性;
申请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2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需要许可证的、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错误、申材料不齐全的5日内告知)
行许的实施程序:
3审查与决定:
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查;
4期限:
一般许可20+10日作决定,联合许可45+15日作决定。
自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
启动听证的3情况:
依法律法规、依申请听证、依行政机关认为。
与行政处罚比
听证告知时间:
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有权听证;
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后5天内提出听证,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听证:
费用负责: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
许可撤销:
可以撤销:
1行政人员滥用职权作出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3违法法定程序,4不具备申请资格。
行许撤销与注销:
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欺骗、贿赂所得。
但对公共利益重大损害除外。
许可注销:
应当注销:
1许可有效期满,2该资格人死亡/丧失行为力,3法人组织依法终止,4许可证被撤销吊销,5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
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予以确定、证明、澄清等。
特点是不直接改变相对人的法律事实,只是一种认定。
第四节行政诉讼法
是公民、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人员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时,向法院请求裁决的诉讼活动。
1主体:
当事人诉讼地位恒定性。
被申请人肯定是行政机关及人员。
2客体:
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
3性质:
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是审查合法性、不合法性。
4是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行为。
1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2依据事实法律。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辩论原则。
6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7检察院监督原则。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行为。
可以受理的:
4行政许可行为。
5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6没有依法给抚恤金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审查的只能复议。
不能复议的均不可诉讼。
受案范围: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行为。
1国防、外交、发布的决定命令。
2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
不予受理的:
4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5民事调解行为、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行政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管辖的含义:
一审法院受理的权限和分工。
1基层法院:
管辖除上级法院管辖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原则上均受理。
【大多】
a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级别管辖:
2中级法院:
b海关处理的案件。
(纵向)c对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的行为。
d本辖区重大案件:
被告为县级上政府案件,但办理不动产登记除外;
社会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涉及港澳台案件。
3高级法院:
全省重大案件。
4最高法院:
全国重大案件。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
复议未改变的仍原机关法院管辖;
复议改变的,由原机关法院or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a限人身自由的起诉,由被告地or原告地法院管辖。
原告地:
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人自由所在地。
(横向)b因不动产的起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其一起诉。
对于原告都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是最先立案的管辖)
*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
如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林业法院。
1移送管辖:
‘只能移一次,不得退还’。
受移送法院7日内处理:
a自己受理,b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裁定管辖:
2指定管辖:
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可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区域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3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处理: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行政诉讼当事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
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
公民、法人、组织。
原告资格:
2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资格转移:
1起诉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起诉(以近亲属本人名义)。
2对被限人身自由的,其近亲属可起诉(以该公民名义)。
1原告是法人:
由法定代表人为诉讼代表人。
2合伙企业起诉:
企业字号为原告。
3合伙组织起诉:
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4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起诉:
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起诉。
原告的确定:
5原告为5人以上起诉:
推选1-5人为代表人。
6联营、合资、合作企业起诉:
任何一方有单独起诉权,可为企业利益or自身利益。
7土地使用权人起诉:
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8被撤销、兼并的非国有企业起诉:
该企业or法定代表人都可起诉。
9股份制企业起诉:
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企业名义起诉。
被告资格: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
1直接起诉的案件:
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维持的案件:
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改变的案件:
复议机关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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