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框架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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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框架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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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框架学习
行政法基础先修知识总结
一、行政法知识结构体系图(行政法讲述就是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基于行政行为(桥梁、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
)
行政管理(不平等)
政府
部门主体主体
企业
事业
社会团体
监督(平等)
行政法调整两种行政法律关系:
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官服务于民);二是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民监督于官)。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让渡,所以私权利是本源、是主体,公权力只是私权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私权利的特点是:
法无禁止即自由!
!
公权力的特点是:
法无授权即禁止!
!
法有授权必作为!
!
行政法是一个控权法,其核心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
二、行政的概念
“行政”在语义上只是“执行事务”。
它既包括“公共行政”(即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执行),又包括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事务管理的“私行政”。
行政法所研究的就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即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行政”的出现是基于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
最初的“行政”仅限于对个人、对族群的管理的“私行政”,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出现,开始出现“公共行政”。
但是“公共行政”的发展也随着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原始社会。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公共行政”。
现代意义的“公共行政”开始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最初的“公共行政”因为整个社会刚从封建社会的枷锁中解脱出来,急需自由的空气,所以是在“自由法治国”的思想上建立的“公共行政”,行政行为受到极大的限制,行政权为公民自由让路;随后,由于过度的“自由”带来的社会混乱和矛盾导致“公共行政”进入“高权行政”,国家行为开始干预市场,行政权得到不断强化;但是权力的特点就是膨胀,权力的膨胀导致腐败,同时也导致对公民自由的侵害,于是“公共行政”开始变革,由“高权行政”向“服务型行政”转变。
这也是我国目前行政改革的目标。
行政的特征:
1、目的的公共性。
行政法上的行政活动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针对公共事务作出,不以追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私益而实施。
2、主体的恒定性。
行政活动的主体具有鲜明的恒定性,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管理地位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组织,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只能是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监督活动中,启动监督程序、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行政利害关系人,而行政机关只能处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因此又被民间称为“官管民来民告官”。
3、行为的执行性、规范性和能动性。
执行性,公共行政的基本特征是执行,行政机关担负对法律、法规执行的职责。
规范性,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其目的和价值在于保护私权利,而公权力的行使,将对国家和社会发生作用,且往往会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
所以,公共行政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公共行政的主体永远不得滥用公共权力,并保证国家行政在整体上的统一和连续性。
能动性,能动性是行政与司法之间的最大区别所在。
司法一般具有被动的特点,秉承着“不告不理”的原则;而行政在多数情况下都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形势的需要,积极主动去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否则将承担失职和不作为的责任。
行政的种类
分类依据
种类
内容
从管理方式上
负担行政
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
如: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授益行政
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力的行为。
如:
行政许可、社会救助等
从公民自由保护上
秩序行政
为防止滥用自由导致社会危害实施的秩序性管理。
如:
禁止通行、责令停业等
给付行政
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公共服务。
如:
生活最低保障制度、社会福利等
从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上
形式行政
是指不看行政行为,只看行政主体,只要是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从事的只能活动就属于形式行政。
包括:
制定规则(行政立法)、处理具体事务(行政执法)、裁决争议(行政司法)。
实质行政
是指不看行政主体,只从行政行为来区分,只要实施的行为是制定规则(立法)、裁决争议(司法)以外的执法性活动就被认为是行政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实质行政作为补充。
可见,在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质权的所有活动(包括: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三、行政权
概念: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行政权是行政法研究的起点和归宿,是行政法理论的核心。
行政权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权力的内容是实施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种类:
以形式为标准
可分为: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理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指导权、行政调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
以性质为标准
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权
特征:
强制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支配权、不可自由处分权。
随着“服务型行政”的建设,行政权的强制性、执行的单方性正在不断在弱化;优益性不断受到限制;公益性、服务性在加强。
四、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当中包含两对行政法律关系:
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和社会进行管理、提供服务而产生的);
二是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是基于利害关系人对行政主体实施监督行为而产生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是主体的恒定性与身份的多样性;
二是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平等性;
三是权力和权利处分的限制性。
种类:
序号
分类
内容
1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内部与其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管理活动、行政监督活动)。
2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直接行使管理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此时的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是指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引发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保障性、救济性行为的法律关系,此时的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五、行政法
概念:
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功能:
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
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其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围绕的中心是行政权。
行政法既赋予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的职能,又监督行政权的行使,防止和消除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从而实现行政权最大限度的服务于公民与社会。
体系:
行政法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主体法(行政组织法),即规定行使行政权的主体;
第二部分是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即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
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监督。
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一般涉及一般行政法(如: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偶尔涉及特别行政法(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行政管理规划、土地管理法等)。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每年必考。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六个:
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性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含义:
合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主体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判定一个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要从三个方面分析:
1、行政主体是否存在违法性(即行政主体是否是有权做出该行政行为);2、行政程序是否违法;3、行政内容是否违法。
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遵循两个要求:
第一,法律优先(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1、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2、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主体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必须与法律相一致(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可行为、必行为之行为。
)
第二,法律保留(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1、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机关不得以消极的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2、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合理行政的性质和地位:
1、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含义: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理性”是指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够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
第一,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作出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实行差别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或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
又称“禁止过分”原则。
行政权的行使虽然是为达到行政目的所必须,但是不能对公民权造成不利影响,不得超出其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公民权最小的范围内行使。
包括:
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措施后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合理行政的性质:
与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不同,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1、行政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行政参与:
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
3、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包括以下两个要求:
1、行政效率: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
1、诚实:
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
第一,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的稳定性)。
第二,因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的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合法事由→可撤回或变更→应补偿)。
第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违法→撤销→应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的两个要求:
1、行政效能。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其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
是指违法或不正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基本原则
要求
1
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2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
3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公民参与原则;回避制度
4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5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
6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七、行政主体
行政法包含三部分:
一是行政主体法(直接研究行政主体的);二是行政行为法(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的规定);三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
因此,行政法最根本的内容就是围绕行政主体展开的。
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
行政主体在范围上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行政主体的资格:
1、权。
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名。
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的发布决定和行政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这一特点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受委托组织区别开来。
3、责。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权名分离”当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出现“权名分离”,即做出行为的行政主体与实际权力主体不同时,责任的承担原则是“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在我国,当出现省级政府被作为复议对象时,其复议程序分两步:
第一,自我管辖。
即当省级政府被作为复议对象时,其复议机关首先是其本身;第二,国务院最终裁决。
即申请复议人对省政府作出的裁决仍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再次复议,国务院作出的复议裁决将是最终裁决。
延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一般内容:
1、处罚相对人;2、处罚实施;3、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4、处罚结果;5、处罚的执行;6、诉权;7、处罚人(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不是一个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虽然都是通过公务人员作出,但公务人员在履行其职务时,他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的主体资格已完全被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所吸收,所以公务员的职务行为都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的组织(获得了法律的授权的)。
3、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其外在表现就是在做出的任何行政法律文件上署名)。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以独立的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中,被作为被申请人、被告和赔偿义务机关而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的分类:
分类标准
种类
内容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
职权行行政主体(先天)
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
授权性行政主体(后天)
是指不是在成立之时先天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是因单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才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主体的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
行政机关
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设立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
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行政机构
是指设置与行政机关内部,通过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
其他组织
是指通过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1、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
第一,行政机关只有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
第二,行政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即民事主体,与其民事活动相对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接受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第三,行政机关在受到另一个行政主体的个管理时,处于非行政主体地位,即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也不仅仅只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的分类:
类型
具体类别
内容
1
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行政机关
一般的行政区域层级分为四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公署)------县、市------乡、镇(分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2
一般行政机关
是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各级人民政府。
比如: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
是指一级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
比如:
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等
3
正式行政机关
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派出机关
是正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行使设立机关和相关立法赋予的职权。
派出机构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具体内容:
具体类别
含义
包含的具体部门
是否具备行政资格
是否享有规章制定权
中央行政机关
(一)种类
国务院
即中央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
国务院组成部门
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的基本行政管理职能
包括部委行署25个:
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发改委、民族委、卫生和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均具有规章制定权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
包括1个直属特设机构,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8个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监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体育总局、安监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预防腐败局、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
除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外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除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外均具有规章制定权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大致分为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管理型事业单位。
共计16个,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的有:
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有:
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台办、新闻办。
国务院办公机构
即国务院办公厅,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办事机构
共4个,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国务院侨务办、国务院研究室。
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职能,其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机构负责办理。
其中,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救灾总指挥部、抗争救灾指挥部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
共16个,大部分有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不具有规章制定权:
粮食局(发改委管)、能源局(发改委管)、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管)、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管)、测绘局(国土资源部管)、民航局(交通运输部管)、邮政局(交通运输部管)、铁路局(交通运输部管)、文物局(文化部管)、中医药管理局(卫计委管)、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煤监局(安监总局管)。
作为例外,信访局(国办管)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
国务院组成部门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四无”:
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
内设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部委、国务院直属局等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局也可以设立司、处两级,也可以只设立处级机构,程序规定:
1、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
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2、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中央的部、司、处、科与地方的省、市、县、乡一一对应。
(三)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
1、确定原则:
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施精简的原则;2、编制:
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3、编制方案的内容:
第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第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编制的增加和减少: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地方行政机关
(一)行政区域的层级
一般的行政区域层级分为四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公署)------县、市------乡、镇(分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二)类型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综合性行政机关,一般分为省级----地市级----县级----乡级。
地方政府实行条条管辖,垂直领导。
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工作部门是专门性行政机构,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实现“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
1、部分工作部门为本级地方政府组成部分,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
如:
县公安局接受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领导;
2、另一部分不属于本级地方政府组成部分,实行“条条管辖”和“垂直领导”。
如全国垂直领导的国税、海关、金融和外汇管理等部门。
以及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地税和国土资源等部门。
其中省级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采用“管后不管前”原则。
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1、类型:
省、自治区政府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2、地位:
相当于一级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类型:
1、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2、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税务所等。
有权三所:
派出所(权限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税务所(两千元以下罚款);工商所(只能对个体户作出处罚,不得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的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职能,但也有例外,公安局的交警大队和消防大队具有独立行政职能,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复议、诉讼只看职权”的原则。
派出机构的越权行使职权可分为:
幅度越权(相对越权);种类越权(绝对越权)。
(二)实施行政行为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在法律上并不具有行政职能,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具有行政只能。
根据非政府组织获得行政权力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种类
对象
权力来源
法律地位
其他
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的是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
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进行授权,即使授权,也是无效的,只能视为委托“假授权,真委托”
被授权的组织相当于行政机关(准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常见的被授权组织包括:
1、企业组织,如物资公司、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等;2、事业组织,如高等院校;3、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4、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被委托组织
委托对象包括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
受委托组织所行使的行政职权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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