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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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监管,规范和引导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的年度评价工作。
第三条(职能分工)农业部主管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工作,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工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其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
第四条(原则)年度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公开透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内容)年度评价内容包括指标评价和工作评价。
指标评价主要包括生态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指标;工作评价包括海洋牧场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综合效益情况(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
第六条(评价等级划分)年度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好,80-89分为较好,60-7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七条(年度监测)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10月份组织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开展一次年度监测,对海洋牧场资源养护和环境修复等生态效果情况和社会效益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并形成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监测技术报告。
具体监测工作应由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委托其技术依托单位开展。
第八条(监测方法)示范区年度监测方法和技术报告撰写要求参照《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SC/T9417-2015)。
第九条(信息化管理)示范区应建设水下可视化信息系统,开展海洋牧场资源养护和环境修复等生态效果情况的在线观测。
农业部建立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示范区年度评价网上办理,并接入各示范区水下可视化信息系统,对示范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十条(评价方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采用书面评价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2)以及相关材料(见附件3)报送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对示范区年度工作进行打分。
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现场评价)对年度报告内容及相关材料严重缺失或存在疑问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工作组开展现场考评并打分。
现场评价工作组要求5人以上,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通报程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区考评结果、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农业部,由农业部对示范区的年度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督促整改)农业部对评价结果为差的示范区,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农业部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包括整改落实措施以及整改成效等内容)及时报送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对示范区整改落实情况认真核实,并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示范区称号。
第十五条(评价要求)年度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应如实报告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核把关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材料。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和渔业主管部门,评价等级确定为差,并由农业部通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和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和处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农业部提出书面申诉,农业部将依规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指标体系
2.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模板
3.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相关材料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办法附件1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生态效益指标(26)
海水水质标准
满分8分。
达到海水一类标准(依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8分,达到海水二类标准6分,达到海水三类标准4分,达到海水四类标准2分。
8
海底沉积物质量标准
满分5分。
达到海底沉积物第一类标准(依据《海水水质标准》GB18668-2002)5分,达到第二类标准3分,达到第三类标准1分。
5
目标生物资源量
满分8分。
主要增殖或养护对象生物量达到6级标准(依据《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SC/T9417-2015)8分,达到5级标准6分,达到4级标准4分,达到3级标准3分,达到2级标准2分,达到一级标准1分。
8
生物多样性指数
满分5分。
人工鱼礁区域内多样性指数达到高水平标准(依据《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SC/T9417-2015)5分,达到中高水平标准4分,达到中低水平标准3分,处于低水平标准1分。
5
社会效益指标(8)
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人数
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专职就业人数50人以上或兼职就业人数100人以上8分,专职就业人数20-50或兼职就业人数50-100人6分,专职就业人数5-20或兼职就业人数10-50人4分,专职就业人数1-5或兼职就业人数1-10人2分,未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不得分。
8
综合效益情况(10)
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通过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证明海洋牧场周边海域捕捞产量明显增加1分;通过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进行科学监测,证明海洋牧场建设有效改善了近海水域生态环境1分;周边渔民对海洋牧场建设运行满意度80%以上1分;通过示范区的发展,周边区域海洋捕捞强度降低,海水养殖密度减少,渔业发展方式逐步发生改变1分;带动加工、休闲等相关产业发展,为社会贡献了大量的就业岗位1分。
5
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情况
辐射带动周边海洋牧场建设发展,开展人工鱼礁投放企业明显增加1分;本年度接待考察学习人员50人次以上1分,100人次以上2分;本年度组织开展一次20人次以上的海洋牧场公益培训或学习活动1分;本年度示范推广一项以上海洋牧场先进技术或设备,有5个以上相关企业学习使用1分。
5
建设维护情况(23)
人工鱼礁建设维护情况
本年度利用多波束或侧扫声呐开展人工鱼礁检查2分,利用其它方式开展人工鱼礁检查1分,未开展人工鱼礁检查不得分;已建成人工鱼礁未发生滑移、倾覆、沉陷和掩埋现象2分,发生不明显的滑移、倾覆、沉陷和掩埋现象不得分;已建成人工鱼礁未发生解体、降解等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1分,发生以上情况的不得分。
5
海藻场和海草床移植栽培情况
海洋牧场规划有海藻场或海草床建设的,海藻或海草在海洋牧场区域已移植栽培成活2分;海藻场或海草床栽培成活面积占海洋牧场总面积1/10以上2分。
经专家论证在海洋牧场规划中明确该区域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该项得2分。
4
底播和增殖放流工作开展情况
本年度开展增殖放流或底播工作1分;增殖放流目标生物在本海域已建立种群2分;增殖放流亲本来源于天然水域捕捞1分;增殖放流物种是本海域自然生态原有的优势种类1分。
5
日常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配套管理船只5艘以上2分,1-4艘1分;建有固定的海上管理维护平台1分;具备固定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常态化开展环境监测工作2分。
5
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
建有可视化、智能化监测系统,可以对水环境(1分)、水动力(1分)进行监测,采集水下视频(1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可以在线观测1分。
4
管理运行情况(33)
管理维护机构和人员情况
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1分;管理维护单位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2分,2人以上1分;管理维护单位有固定的工作经费来源,每年工作经费20万元以上2分;5-20万元1分。
5
规章制度及档案建立情况
管理维护单位与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签订维护管理合同或协议1分;已制定本海洋牧场具体管理制度1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分;建有完善档案,示范区运行管理等相关事项有详细记录1分;
4
巡查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在所在海域设置必要的海洋牧场边界标识及有关设施1分,在所在海域附近陆地显著位置对示范区信息进行规范标识1分;开展常态化海洋牧场巡查活动,维护本海洋牧场毗邻海域的生态环境、生物资源和设施设备不受损害,每周开展一次以上2分,每月开展一次以上1分;本年度未发生或及时处置非法捕捞以及破坏海洋牧场相关设施设备行为的1分,未及时处置且造成损失不得分;本年度示范区内未发生围填海工程、水下爆破、采砂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活动得1分;占用示范区从事港口建设、航道疏浚、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工程建设的,征求农业部渔业主管部门意见,提出相应的替代和补偿措施1分,未事先征求农业部意见或没有相应的替代和补偿措施不得分。
7
渔业资源科学管理情况
增殖生物不依赖人工投饵,以天然饵料为主为主2分;采用生物控制技术,开展增殖生物驯化和行为控制工作1分;采用科学的采捕方式或工具进行选择性捕捞1分;增殖生物采捕量设置合理,增殖生物基本实现自繁殖补充1分。
5
年度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具有专业科研院所(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1分;每年开展海洋牧场生物资源和水域环境监测活动两次以上2分,一次以上1分;开展海洋牧场综合效果评估2分;按时提交监测和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和数据科学完整1分。
6
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刊登或播出1次加1分,省级媒体刊登或播出1次加0.5分,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每年至少举办1次以上海洋牧场科普宣传教育主题活动1分;建有海洋或渔业博物馆或展示厅,可以开展海洋或渔业科普宣传教育活动1分;
6
基本分合计
100
加分项(20)
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与上一年度相比海水水质标准提高一级加1分,提高二级以上加3分(需提供上一年度证明材料)。
与上一年度相比海底沉积物标准提高一级加1分,提高二级以上加3分。
6
渔业资源有效恢复
与上一年度相比主要增殖或恢复对象生物量标准提高一级加1分,提高二级以上加3分,(需提供上一年度证明材料)。
与上一年度相比多样性指数标准提高一级加1分,提高二级以上加3分。
6
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人数增多
本年度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专职就业人数新增20人以上或兼职就业人数新增50人以上8分,专职就业人数新增6-20人或兼职就业人数新增10-50人5分,专职就业人数新增1-5人或兼职就业人数新增3-10人3分。
8
扣分项(20)
运行管理不当情况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变更未报告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扣1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洋牧场范围和功能类型扣1分;自然灾害造成海洋牧场灭失或部分损毁,未报告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扣2分;本年度未开展年度监测活动扣2分。
发生围填海工程、水下爆破、采砂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活动扣2分。
-10
人工鱼礁损毁和不良影响情况
已投放的人工鱼礁发生明显的滑移、倾覆、沉陷和掩埋现象扣2分;人工鱼礁区域发生局部缺氧、泥沙堆积等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扣2分。
-4
违法违规情况
发生侵占渔民权益,损害渔民利益事件的扣2分;发生生产安全、水域污染和生态灾害事故扣2分;示范区偏离示范主题,示范功能弱化的扣2分;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扣2分。
-8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办法附件2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模板)
一、示范区概况
(一)示范区发展历史;
(二)示范区海域面积和鱼礁规模;
(三)示范区管理维护工作机制。
二、示范区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一)海洋牧场建设维护
1.年度建设投入资金及经费来源(包括本年度海洋牧场建设投入资金数额,经费来源以及主要建设内容等);
2.人工鱼礁建设和维护情况(包括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布局情况,本年度人工鱼礁投放类型、规模和区域,以及开展人工鱼礁检查情况);
3.海藻场和海草床移植栽培情况(包括海洋牧场区域海藻场和海草床规划建设情况,本年度海藻场和海草床移植栽培种类、规模和区域,以及海藻场和海草床移植栽培);
4.底播和增殖放流工作情况(包括本年度增殖放流物种种类、规模、区域和亲本来源,以及增殖放流成效情况);
5.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建设情况(包括海洋牧场配套工作管理船只购置使用情况,海上管理维护平台建设情况以及常态化环境水文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6.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主要监测内容和指标,数据传输和处理情况等)。
(二)海洋牧场管理运行
1.管理维护机构和人员情况(包括管理维护单位基本情况,人员组成和专职人员情况,以及工作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等);
2.规章制度及档案建立情况(包括管理维护单位与渔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情况,是否明确双方职责和权益情况;海洋牧场具体管理制度制定情况等);
3.巡查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海洋牧场边界标识及有关设施设置情况,海洋牧场常态化巡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破坏海洋牧场设施设备、渔业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等相关活动查处情况等);
4.海洋工程建设报告处置情况(包括示范区内海洋工程建设活动报告和解决情况,海洋牧场区域外工程建设活动报告及解决情况等);
5.渔业资源科学管理情况(包括增殖生物饵料来源情况,增殖生物驯化和行为控制技术应用情况,增殖生物选择性捕捞和合理采捕情况等);
6.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情况(包括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宣传情况,海洋牧场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海洋或渔业博物馆和展示厅建设情况等);
7.其他工作情况。
(三)海洋牧场开发利用
1.水产品捕捞产出情况(包括年度水产品总产出规模和总产值,单位面积产出规模和产值,以及主要产出种类和规格等);
2.休闲渔业活动开展情况(包括休闲渔业年产值,单位面积产值,已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主要类型,休闲渔业主题活动开展情况,海洋牧场年接待游客人次等);
3.配套海水养殖和加工产业发展情况(包括陆基海水养殖和海水网箱养殖情况,苗种繁育规模,产出水产品加工情况,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4.其他开发利用工作情况。
三、示范区年度监测情况
(一)年度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1.开展年度监测或效果评估的机构和人员情况;
2.开展年度监测或效果评估工作经费及来源情况;
3.开展年度监测或效果评估工作的主要项目内容;
4.提交监测和评估报告情况。
(二)年度监测或效果评估相关结果
1.开展礁体检查情况。
主要通过多波束回声测深系统或旁扫声呐探测的方法,检查礁体投放情况以及是否移动或沉降。
2.海洋牧场渔业资源变动情况。
重点通过渔获物统计调查和水下摄影摄像等方式,掌握海洋牧场资源量和生物多样性变动情况(与上一年度或对比区比较),特别是海洋牧场建设主要增殖或恢复对象资源变动情况。
3.海洋牧场水域环境变化情况。
主要通过水文调查,水质及沉积物理化检测和初级生产力调查等方式,掌握海洋牧场水域环境变化情况(与上一年度或对比区比较),特别是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情况。
四、示范区综合效益情况
(一)生态效益
1.海洋牧场区域水域生态环境改善情况;
2.海洋牧场区域渔业资源有效恢复情况。
(二)社会效益
1.海洋牧场对周边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的影响。
主要通过渔船作业记录调查、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评价分析海洋牧场建设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2.海洋牧场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就业情况;
3.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海洋牧场相关品牌在当地的知名度,辐射带动周边企业开展海洋牧场建设情况,组织公益培训和学习活动情况,示范推广先进理念、技术和设备情况等)。
(三)经济效益
1.海洋牧场水产品产出规模和效益情况;
2.海洋牧场休闲渔业发展规模和效益情况。
五、示范区下一步工作打算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办法附件3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相关材料
(一)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报告。
参照《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SC/T9417-2015)中所列内容及有关调查方法,分析调查环境要素、生物要素、生态系统功能要素、渔业生产要素等的变化,科学评价海洋牧场资源养护效果。
并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渔船作业记录调查、问卷调查及实地走访等方式,分析评价海洋牧场功能,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证明示范区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渔业资源有效养护以及吸纳或安置周边渔民人数增多等情形,需提供上一年度监测技术报告和综合效益评估报告。
(二)海底勘探报告。
利用多波束或侧扫声呐开展人工鱼礁检查,分析投放人工鱼礁是否发生滑移、倾覆、沉陷、掩埋以及解体情况。
(三)有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与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维护合同,已制定的海洋牧场示范区具体管理制度。
(四)海洋牧场示范区示意图。
包括大比例尺(1:
10000或1:
50000)地理位置图、功能区分布图(含明确的四至范围)。
(五)有关图片和影像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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