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清单规范和08清单规范之不同详解.docx
- 文档编号:7692021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41.99KB
03清单规范和08清单规范之不同详解.docx
《03清单规范和08清单规范之不同详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3清单规范和08清单规范之不同详解.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03清单规范和08清单规范之不同详解
03规范和08规范不同详解
03规范和08规范有什么不同?
一、“08规范”比“03规范”增加了规费清单和税金清单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
规费项目清单编制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营业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教育附加税
3、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
规费市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
它们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是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二、措施项目费清单
1、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得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2、措施项目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采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形式进行计价的工程量,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并按“08规范”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的,按“08规范”的规定计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与“03规范”相比:
(1)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
(2)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
(3)将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
(4)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分别列于附录A等专业工程中。
三、其他项目
“08规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
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取。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03规范”
1
预留金
2
材料购置费
3
总承包服务费
4
零星工作项目费
(1)人工
(2)材料
(3)机械
与“03规范”相比:
1将“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
2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
3新增列“暂估价”
4对“总承包服务”从新定义
5取消了“材料购置费”,由“材料暂估价”取代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
本条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
五、补充项目清单编制规则
本条是新增项目。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统一标段共从的项目不得重码。
比如建筑工程的AB001、装饰工程BB001等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升格为强制性条文。
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
两条与“03规范”相比,都增加了“项目特征”。
七、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
1、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更为清晰。
2、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内。
八、增加了附录F
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九、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1)以“吨”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三位,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项”、“个”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03规范”的规定,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03规范”主要表述的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而“08规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要求的是建筑安装工程在工程交易和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组价要求,包括索赔等,内容更全面、更具体。
03清单规范与08清单规范异同
相同处:
新旧规范均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 总 则
2. 术 语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6. 附录
不同处:
1. 旧规范主要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而新规范则规范了从招标投标至竣工结算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行为。
2. 旧规范条文为4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6条;而新规范条文则增加到13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15条,同时增加实用性较强的“条文说明”。
3. 旧规范侧重于体现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未能反映施工阶段各环节的相互关系和特点;而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予以规范,然后针对施工阶段不同环节的特点作出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从而按照施工顺序承前启后,脉络贯通,形成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4. 旧规范提出了企业自主定价,建立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但缺乏政府监管机制,未能充分反映我国建设市场实际情况;而新规范建立起以人为本和政府有效监管机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合理分配物价波动等风险,充分体现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避免招标人无限度转嫁风险,同时遏制承包人以牺牲雇员(农民工)利益恶性低价竞争。
5. 旧规范条文和表格只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全过程工程计价缺乏可操作性,措施项目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而新规范注重计价难点,针对施工阶段各环节的计价特点和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修订了部分措施项目,并将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调整至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
条文对比
旧规范
新规范
序号
内容
总数
序号
内容
总数
1
总则
6,强制1
1
总则
8,强制1
2
术语
8
2
术语
23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14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21,强制8
3.1
一般规定
3
3.1
一般规定
5,强制1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6,强制5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8,强制7
3.3
措施项目清单
2
3.3
措施项目清单
2
3.4
其他项目清单
3
3.4
其他项目清单
2
3.5
规费项目清单
2
3.6
税金项目清单
2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10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72,强制6
4.1
一般规定
9,强制4
4.2
招标控制价
9
4.3
投标价
8,强制1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8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7
4.7
工程价款调整
9
4.8
竣工结算
14,强制1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
5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
6
5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
13
重要条文
【条文】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释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
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条文】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释义】 本条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包括三层含义:
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条文】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新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即工程量清单虽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但其准确性(即数量不得有误)、完整性(即不缺得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
(而工程造价咨询人责任则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据咨询合同约定处理)。
【条文】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释义】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表示方式;改变的是:
一删去了“由其编制人”设置的规定,因新规范第3.1.1条已有明确规定;二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三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
具体来讲,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项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工程,而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
例如:
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工程量时,此时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l,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10302001003,并各自列出其工程量。
【条文】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每一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由于旧规范没有明确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引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时常出现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掌握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的内容及构成的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引发合同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推进。
因此,准确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要环节。
1.项目特征是划分清单项目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既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也是用于区分规范附录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
没有对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划分。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
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
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成果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必然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导致合同造价纠纷。
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准确的表述和说明。
可以说离开了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会缺乏生命力。
比如购买汽车,我们首先就要了解汽车的品牌、型号、结构、动力、内配等诸方面,因为这些决定了汽车的价格。
当然,从购买汽车这一商品来讲,商品的特征在购买时已经形成,买卖双方对此均已了解。
但相对于建筑产品来说,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建筑产处于模拟状态,而且施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个特例。
这就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就需要对建筑产品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进行准确描述,这跟购买商品要了解品牌、性能等一样。
因此,准确描述清单项目特征对于准确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对同一个清单项目,对于不同的编制人,会有不同的描述,尽管如此,体现清单项目特征和对综合单价有实质影响的内容都必须描述,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
“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容”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规定:
一是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因为其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直接决定工程的价值。
二是工作内容无需描述,因为其主要讲的操作程序。
【条文】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释义】 本条规定补充清单项目的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罗万象,不可避免出现的新项目。
在实际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
编制人在补充清单项目时应注意: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即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与B及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如:
建筑清单中补充:
AB001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补充的项目,应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条文】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释义】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
本规范将工程实体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非实体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
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
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如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与完成的工程实体有直接关系,并且可以精确计量,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合同管理。
因此本条规定了凡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并要求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而对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则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
【条文】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释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
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本条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
需要说明的是,规范定义的综合单价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的综合单价存在差异,差异之处在于前者不包规费和税金,后者包括
【条文】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清单中的工程量在招投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平台。
这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本条与新规范第3.1.2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条文】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释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自由竞争。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因此将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条文】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释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
它们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发、承包人不能自主确定,更不能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可见,规费和税金是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条规定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随着深化改革开放,国力增强,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提供人民的社会保障是当前的一次重要的国策。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劳动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劳动监察的加强,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产生了重大影响。
因此,规费和税金不得竞争,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
【条文】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
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在旧规范实施以前,甚至已经开始工程招标投标的时期,一直奉行“按实结算”的计价原则,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基本都由发包人承担,材料、燃料涨价了,均按实调整。
即使是招标工程,其实际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也相差甚远。
自旧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实施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原本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变成了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市场一时出现了许多的不适应。
因此,必须对风险进行定义并规范管理。
可以说,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
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
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3 清单 规范 08 不同 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