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春运安全培训安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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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春运安全培训安排
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快车分公司
2014客运驾驶员春运
安
全
专
题
培
训
安
排
批准人:
2013年12月14日
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快车分公司
2014年客运驾驶员“春运”安全专题培训安排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力快车分公司《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绵通运快发{2013}163号)文件精神,提高客运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规范日常操作行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按照快车分公司2014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我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决定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15日组织快车公司客运驾驶员进行2014年春运动员和专题教育培训,现就培训教育的内容、培训过程及要求做如下安排:
一、培训前期准备和培训内容
安全科在2013年12月20日前收集并制作本次培训的相关内容、组织教员,并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方案;进行培训通知。
本次培训内容:
1、《通力公司GPS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全文);
2、2014年春运驾驶员教育培训(含案例分析)(PPT)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针对营运客车和营运驾驶员部分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详见附件2:
教案);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六十八条、第五章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五章第一百零六条。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7、《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附件2(一次性扣12分违法行为)。
8、疲劳驾驶的产生原因及防范措施;
9、如何在恶劣天气时做到安全驾驶。
二、试题准备
根据培训内容,结合我司驾驶员在春运中应特别注意的安全行车事项和容易违反的各项法规制度的驾驶行为进行出题、打印。
三、培训具休安排
1、培训参加人员、对象:
我司所有营运驾驶员(详见培训花名册)
2、培训记录:
会议记录和驾驶员笔录由安全科潘冰冰负责。
3、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15日分两批在快车分公司电教室进行。
4、培训签到:
由刘海落实。
5、培训方式:
集中脱产、统一培训。
培训讲课结束后,现场考试(笔试)。
6、通知方式:
由各行车班组长及GPS平台提前通知并做好相关记录。
7、阅卷要求:
由安全科郑实、潘冰冰阅卷。
卷面务必填写规范,字迹清楚,考试成绩以不错题为准。
凡试卷有错题的次日补考,补考的需在补考试卷上将错答题抄写后,重答,不合格驾驶员不予参加2014年春运驾驶工作。
培训合格率要求100%,于2013年1月18日前整理资料交潘冰冰整理存档。
四、培训督查、考评和总结
培训全过程由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督查和检验培训效果,由安全科潘冰冰负责考评、安全科郑实负责总结。
培训结束后形成2014年春运客运驾驶员专题培训专卷并在2014年1月25日前需装订、编号存档。
通力快车分公司安全科
二0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1、培训安排表;2、培训教案;附件3、培训花名册
附件1:
培训时刻安排表
时间安排
培训内容
负责人
18:
30---19:
00
通力公司GPS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全文)
刘海
19:
30---20:
00
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PPT)
疲劳驾驶措施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郑实
20:
00---20:
10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部分章节(详见附件2:
教案)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部分章节
肖龙
20:
10---2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部分章节(详见附件2:
教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部分章节
郑实
21:
20--------
理论考试
肖龙
附件2:
教案
一、《通力公司GPS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全文)
主讲:
刘海
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从严整治“三超”现象,公司决定加大处罚力度,重新修订对GPS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驾乘人员在使用车辆GPS监控系统时,必须严格遵守车辆GPS监控系统的使用规范,正确操作。
确保终端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人为破坏GPS车辆设备处罚:
故意遮挡、屏蔽天线,摄象头或人为移动的(含摄像头封条人为破坏破损的),人为对线路、线路接头进行破坏(含封条破损),致使GPS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上述行为,除承担设备维修费用外,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一次给予驾驶员停班7天、罚款1000.00元、纳入分公司级黑名单,给予参营者罚款1000.00元,第二次给予经营者罚款2000.00元、车辆停班7天的处罚,驾驶员罚款2000.00元、纳入公司级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在通力公司驾驶车辆。
对于公司化经营的车辆,责任人为当班驾驶员,除承担设备维修费用外,驾驶员罚款3000.00元、给予解聘处理。
本单位年度内连续发生二次上述情况,将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条 超速处罚:
GPS车辆每趟次违章超速,每超速一次罚款300.00元,趟次内可叠加计算,超过三次以上,驾驶员停驾5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超过限速在50%以上,每次罚款500.00元,驾驶员停驾10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对超速车辆经提示后仍超速行驶的,视为严重恶意情节,每次罚款700.00元(可叠加计算),驾驶员停驾1个月,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第三条 超载处罚:
超载20%以内罚款1000.00元,驾驶员停驾三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超载20%-50%罚款1500.00元,驾驶员停驾五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超载50%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的,视为严重恶意情节,罚款3000.00元,并纳入劣绩人员管理,记入分公司级黑名单,两次以上列入公司级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在通力公司驾驶车辆。
第四条 疲劳驾驶处罚:
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高速公路3小时)不停车休息或未更换驾驶员的,视为疲劳驾驶违章一次,每次罚款500.00元,一周内连续出现二次疲劳驾驶的,视为严重恶意情节,罚款1000.00元、驾驶员停驾1月,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第五条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罚款1000.00元,车辆停班5天,驾驶员停驾15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擅自更换驾驶员罚款2000.00元,车辆停班10天,驾驶员停驾15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
第六条 违反夜间禁行路段规定的处罚:
客运车辆在晚22时至次日早6时行驶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路段,给予罚款1000.00元,车辆停班5天,驾驶员停驾10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第七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期间接打手持电话一次罚款1000.00元,驾驶员停驾7天,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第八条 车辆GPS系统一经安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
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损失,并处2000.00罚款。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接到公司GPS监控中心处罚通知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罚结果张贴在曝光栏处。
对隐患整治不力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条 平台监控人员未认真履行监控职责、擅离职守、做与监控无关的事,第一次罚款300.00元,第二次罚款600.00元,停岗学习。
二、《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及案例分析》(全文)
主讲:
郑实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部分章节
主讲:
肖龙
第二章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讲:
郑实
第四章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五章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主讲:
郑实
第二章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四章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主讲:
肖龙
第四章
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
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
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
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五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主讲:
郑实
第六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附件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疲劳驾驶的产生原因及防范措施
主讲:
郑实
从对疲劳驾驶的认识得知,它可以通过自我感觉或主观体验反映出来,呈现操作无力、功能失调、技能下降等心理表现形式;疲劳驾驶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危害不容忽视;保证充足睡眠、养好饮食习惯、缩短驾车时间、加强休息锻炼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疲劳驾驶。
疲劳驾驶者可发生手足发抖,脚步不稳,肌肉痉挛,动作失调,严重影响驾驶,很容易因失误而造成交通事故。
造成疲劳驾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由于驾驶员睡眠不足或连续行车超过8小时以上,不少个体长途车驾驶员只图经济利益,置安全于不顾,昼夜行车造成驾驶员身体极度疲惫,有的甚至出现“开着车睡着”的危险现象;有的驾驶员不顾身体状况,通宵达旦玩扑克、打麻将、跳舞等,睡眠不足,引起精神怠倦致使疲劳驾驶,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便不知所措。
一般来说,驾驶员在疲劳驾驶时,注意力、判断力、反应能力都在下降,等发现险情时,已经超出行车的安全距离无法控制,灾难性的事故难以幸免。
产生疲劳的最重要原因是由于长时间驾驶,试验表明驾驶员以100公里/小时的速度前进,两小时后,生理机能便能进入睡眠状态;长时间驾驶会产生这样一些问题,如无法集中注意力,脖子和肩膀痛,下颚紧绷、肌肉紧张,有时感到心痛、气喘、腿抽筋,背部肌肉紧张或酸痛,坐立不安、口干舌燥,视线模糊。
在一般情况下,驾驶员一天行车10小时以上,或前一天睡眠时间不足4-5小时者,事故率必然高。
二是一些新驾驶员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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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员 春运 安全 培训 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