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防台风洪水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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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防台风洪水应急预案
宁波市鄞州区防台风洪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工作重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2.2镇乡(街道)及其他防汛组织
2.3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组成
2.4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职责
2.5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职责
2.7办事机构
3、影响台风分级
3.1特别重大(Ⅰ级)
3.2重大(Ⅱ级)
3.3较大(Ⅲ级)
3.4一般(Ⅳ级)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台风、洪水及次生灾害监测
4.2水利工程巡查
4.3山洪灾害预警员落实
4.4防台检查
4.5台风、洪水及次生灾害预警
5、应急响应
5.1Ⅰ级应急响应
5.2Ⅱ级应急响应
5.3Ⅲ级应急响应
5.4Ⅳ级应急响应
5.5社会动员与参与
5.6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7应急结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技术保障
6.6治安保障
6.7避灾场所保障
6.8电力保障
6.9交通运输保障
6.10医疗卫生保障
6.11后勤保障
7、善后工作
7.1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2灾后重建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与演练
8.2奖惩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解释部门
9.3实施时间
宁波市鄞州区防台风洪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我区防御台风、洪水工作,保证防台(洪)抢险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宁波市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台风、洪水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防台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洪水工作的责任主体。
(3)快速反应,部门联动。
发生台风、洪水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4)科学调度,保障安全。
及时预报台风移动路径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洪水可能带来的危害,合理预排预泄,科学调度洪水,合理防范,保障安全。
1.5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2)组织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
(3)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保安。
(4)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5)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6)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7)其他需要重点防范和处置的事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2.2镇乡(街道)及其他防汛组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组织,明确人员和职责,根据区防指的指令和预案,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3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组成
区防指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人武部部长或政委、区水利局局长担任。
区防指成员由区人武部、区水利局、区委宣传部、区气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发展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贸易局、区供销联社、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供电局、区电信局、区安监局、人保鄞州支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2.4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职责
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的防台防洪和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有关防汛防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编制完善防台预案,监督执行水库、江河控制运用计划;协调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工作;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防汛准备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安全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或组织河道清障工作,提高江河防洪能力;负责发布全区汛情通告,宣布进入和解除紧急防汛期;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善防汛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汛规范化、现代化。
2.5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
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抗台抢险,组织建立和培训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为主的区属水上应急队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2)区水利局:
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
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提供水情和水情预报;负责洪水的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3)区委宣传部:
负责防台抗灾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广电、报纸等新闻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做好防汛抢险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4)区气象局:
负责向区防指及时提供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有关气象信息,参加防汛会商。
(5)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协调防汛基础设施灾后修复或重建。
(6)区财政局:
负责防汛抢险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防汛抗灾经费并监督使用。
(7)区经济发展局:
负责工业企业防台抗洪工作,提出灾后恢复生产措施。
(8)区教育局:
负责学校的防台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9)区公安公局: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和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10)区民政局:
负责灾害的救助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接收、发放救灾捐赠款物,安排好灾民生活。
(11)区建设局:
负责城乡房屋、建筑工地的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和危房人员转移的检查指导工作。
(12)区交通局:
负责水毁公路、桥梁抢修工作,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信息。
组织落实抢险物资运输车辆,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汛期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工作。
(13)区农林局:
负责农业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提供农情和灾情,提出农业抗灾、补救措施;负责出海渔船返港避风和养殖人员转移,以及渔业生产和海洋养殖业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区贸易局、区供销联社:
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做好救灾物资、食品的供应工作。
(15)区卫生局:
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意见,组织卫生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
(16)区城管局:
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地、广告牌等防台工作。
(17)区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影响地区的人员转移等监督管理工作。
及时向区防指提供地质灾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的防灾避灾业务指导工作。
(18)区供电局:
负责调度解决抗灾电力,抢修灾损电力设施。
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汛指挥机构、人武部、公安、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以及重要防洪工程设施的正常用电。
(19)区电信局:
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汛指挥机构、人武部、公安、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以及重要防洪工程单位的通讯畅通。
(20)区安监局:
负责矿产、采石场等露天作业场所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1)人保鄞州支公司:
负责做好受灾投保单位的理赔工作,在台风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做好器材物资的防洪防淹工作。
2.6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协调当地的防台防洪和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
认真开展防汛检查,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处理和整改影响防汛安全的各种隐患;根据水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好各级防台防洪责任人及防洪工程巡查员;建立和健全各类防汛抢险突击队;编制完善防台防洪预案和各类人员转移预案,根据台风洪水影响程度及上级指令,及时转移各类危险地段群众,并落实好后勤保障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防指如实上报;及时组织群众修复水毁工程和设施,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安排好灾民生活,安定群众情绪。
2.7办事机构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负责区防指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的指令、命令,拟订全区防汛工作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防汛工作的长期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防御台风洪涝灾害的各种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水源调度方案;建立全社会自防机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先进事迹,组织做好下级防汛机构的防台风知识、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组织防汛大检查,督查防汛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查处督办各类危及防汛安全事件;负责防汛现代化系统建设;掌握防汛动态,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工作;负责防汛值班管理,编制发布汛情通告,掌握雨情、水情、工情,为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大中型水库、江河洪水调度;负责台风洪涝灾害统计、上报,总结评价防台抗灾工作;组织指导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度,做好本级防汛责任制、技术措施、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落实工作。
3、影响台风分级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序,台风预警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1特别重大(Ⅰ级)
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或者预报过程平均雨量300毫米以上。
3.2重大(Ⅱ级)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或者预报过程平均雨量200~300毫米。
3.3较大(Ⅲ级)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或预报过程平均雨量100~200毫米。
3.4一般(Ⅳ级)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或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消息,热带气旋可能影响我区,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或者预报过程平均雨量100毫米以下。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及山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台风、降雨、洪水的实时信息和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4.2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和其它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3山洪灾害预警员落实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镇乡、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4.4防台检查
4.4.1各镇乡(街道)应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在汛前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发现防汛安全问题的,及时进行限期处理和整改。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时,各镇乡(街道)要对辖区内的重要水工程及行洪排涝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4.4.2城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校舍的防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4.4.3建设、农林(海洋渔业)、国土资源、水利、安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建筑工地、船只和病险水利工程等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区防指办备案。
4.5台风、洪水及次生灾害预警
4.5.1台风影响预警
气象部门应加强台风、降雨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4.5.2降雨时实预警
当出现强降雨时,区防指办根据水情遥测系统实测数据,向有关镇乡(街道)和单位发出警报,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警报后,应立即向有关地区发出处置预警。
4.5.3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
有关镇乡、村、组和相关单位的巡查预警员,台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镇乡或区防指。
4.5.4江河洪水预警
当大中型水库出现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并向下游有关镇乡(街道)发出预警,有关镇乡(街道)接到区防指或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预警信息后,要迅速逐级向有关村和企事业单位发出警报,告知当地群众,必要时应及时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5.5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区、镇乡(街道)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相关地区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5.6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区防指水、雨情监测系统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区防指根据确定的内涝预警区域向相关镇乡(街道)发出预警,有关镇乡(街道)应及时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5、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以气象部门台风预警、预报为主要依据,综合海洋、水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充分考虑台风的影响程度、危害程度及防御能力等因素,较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包含较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指挥批准启动(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指挥或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办主任或区防指副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办副主任或主任批准启动。
5.1Ⅰ级应急响应
(1)召开防御台风紧急动员会,由区防指指挥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区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及防指成员参加会议,并连线各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参加(待区政府电视会议开通后)。
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同时,发布人员梯度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灾害发生地或易发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2)区防指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做好江河洪水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要江河和重点区域洪水调度,调配区级防汛抢险物资。
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5.2Ⅱ级应急响应
(1)召开防御台风紧急动员会,由区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议,区防指成员参加会议,并连线各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参加(待区政府电视会议开通后)。
部署防台抢险工作,落实防御台风各项措施。
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做好洪水调度工作;加大监测力度,加密预报频次,随时将最新消息报告区防指及有关部门;渔船就近避风,船上人员撤离上岸;对危险地区的各类人员实施梯度转移。
(2)水利、国土资源、农林(海洋渔业)、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救灾工作。
各类抢险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其中姜山、钟公庙二支区水上应急分队到区人武部集结待命)。
随时准备抢险救灾。
其他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3)区防指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灾情信息报告区主要领导和市防指。
5.3Ⅲ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
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和水雨情,及时做好水工程调度和预泄预排工作;农林(海洋渔业)部门及时做好海上船只回港避风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监测工作;其他部门和镇乡(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2)区防指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区主要领导和市防指。
5.4Ⅳ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副指挥或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抗台工作。
(2)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预测预报;水利部门重点做好水库、河网的洪水承载能力分析,研究、制订预排预泄方案,组织做好水库、海塘、堤防、在建工程等防洪工程的检查工作;农林(海洋渔业)部门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工作;其他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防御工作。
(3)区防指办加强值班,及时掌握各种防台信息,并报告区防指领导。
5.5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台风灾害后,事发地的镇乡(街道)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防指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6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防台抗灾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一般防台抗灾等信息,包括局部汛情、工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发布;汛情动态涉及到灾情的,由区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的,由区防指报区政府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3)新闻媒体须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防汛、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等相关信息,报道内容须经相关部门审核。
(4)新闻媒体应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及先进事例的报道宣传工作。
5.7应急结束
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政府或区防指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正确传递,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汛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台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水利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做好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报汛信息实时显示预报系统、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系统的实时升级、备份工作,确保水情、雨情、风情等信息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
在抗洪抢险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各镇乡(街道)、社区、村应当根据各自情况组建一定数量的应急抢险小分队,根据需要及时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3)应急队伍调动:
一是区防级水上应急抢险队伍,由区防指负责调动,各镇乡(街道)如需要抢险救助时,可向区防指提出救助请求,由区防指批准调动。
二是各镇乡(街道)组建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
三是驻鄞部队的调动,由区防指提出要求,区人武部协调联系,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3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涝、潮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当地防汛需要和规范要求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3)水库、水闸、海塘、堤防、在建工程等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防汛物资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6.4资金保障
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金的落实和信贷。
6.5技术保障
(1)建立和完善区防指与各镇乡(街道)之间的电视会议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速度和质量。
(2)建立和完善全区信息采集系统,各地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等信息实现共享,为防台抗洪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和完善江河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和完善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避灾场所保障
各镇乡(街道)应联系建设、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8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10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后勤保障
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后勤保障和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7、善后工作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水利部门负责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供水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调配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
(4)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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