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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营行为,合理处理各方关系,有问题及时联系甲方解决。
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商品的完整性、可销售性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对商品做足安全措施和投保,如发生商品损害的由乙方按含利润价格赔偿甲方。
第五条:
加盟费用
本协议签定时乙方应交纳给甲方加盟费(或信誉保证金)元。
协议期满无续约意向者,乙方十天内商品清还甲方,甲方十天内无息退还加盟费给乙方。
第六条:
收益分配
合作后“联虹3s汽车服务中心店”所有营业额%规甲方所有,_______%规乙方所有。
第七条:
结算方式
第八条:
关于违约及退约规定:
1、违约规定:
如甲方违约,需返还乙方全部加盟费用;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抵扣加盟费。
如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名誉、经济及其他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另一方损失,另一方同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加盟并交纳加盟费之后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申请退出,乙方在加盟前应做好本地市场调查,结合自身社会关系背景、业务操作能力依情况而定,以避免浪费双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第九条:
文件往来
1、甲乙双方有关重要或正式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2、双方正式的文件往来,采用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视为有效:
①盖有公章或财务章。
②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对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二条:
乙方的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变更、仓库地址变更以及其它有关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到甲方。
第十三条:
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篇二:
加盟商合同范本】
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20150502001
甲方:
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于合作期内开设加盟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的权利
1.1倡导经营“银富汇”金融连锁事业;
1.2根据市场需要,在各个城市设立加盟店;
1.3有权适时地得到乙方经营所必须提供的市场反馈信息;
1.4在产品计划方面可以结合乙方所在地的条件,对产品供应计划进行综合性援助。
2.甲方的义务
2.1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如因质量问题,负责调换同类合格产品。
2.2不得无故拖延发货时间,否则,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3乙方需要办理非法人执照时,甲方可提供一切合法手续,乙方办理的费用自理。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权利
1.1拥有“银富汇”名称的使用权及营业推广权;
1.2依照甲方策划的会员促销,广告宣传,集体活动以及其它的策划方案进行共同活动;
1.3有权获得甲方经营管理业务的诊断性建议;
1.4乙方及从业人员有权接受甲方的职能培训;
1.5有权接受甲方的各项专门职能的指导并进行经营活动。
2.乙方作为“银富汇”品牌加盟店的加盟经营者,必须恪守以下义务,诚实地从事经营活动:
2.1认同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倡导的连锁经营理念,遵守甲方关于“银富汇”连锁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
2.2负责经营管理本区域的加盟店以及产品的推广,开发工作;
2.3依照甲方的标准,保持加盟店的结构及形象;
2.4加盟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专门从事经营活动;
2.5维护经营并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2.6要认识作为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连锁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建设金融连锁的品牌加盟店;
2.7在加盟店的装修方面,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vi标准执行;
2.8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2.9乙方必须保障通迅工具的畅通并配置传真等信息传递工具,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10保证授权加盟后一月内在授权区域内发展注册用户三万人,未完成部分按照每注册用户10元向甲方缴纳罚金。
2.11每次甲方组织的实盘大赛至少组织100人报名,未完成部分按照每人100元向甲方缴纳罚金。
2.12开发工资代发用户至少用户/月,代发金额不低于元/月。
第三条产品与服务
1.乙方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一律由甲方负责设计。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首付合同押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本合同签订生效起7天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后乙方承诺不再退款。
冷静期内乙方未提出书面申请的,甲方视为乙方已确认。
甲方与乙方合约终止时,乙方在经营期间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并按要求将押金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同时向甲方提交销售汇总表,无故拖延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4.乙方在冷静期后需要在甲方网上保持日均投标余额至少达到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
若乙方连续7天日均投标余额低于此标准,乙方同意甲方无条件没收合同押金并且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业务管理
1.乙方及其所聘用的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统一定价进行销售,不得任意降价或涨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2.本协议书签订后的三个月内,乙方累计销售额必须完成_________以后每月的销售额不低于_________。
3.乙方如连续二个月未完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另外开设加盟店,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五条保密义务
乙方不得随意将有关公司连锁的计划,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
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甲方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相关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的价格,条件及服务对象的事项;
2.有关乙方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内容;
3.其它由甲方指定的保密事项。
第六条禁止行为
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1.向第三者转承包或提供经营的方案或策略;
2.向他人转承包或转借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商情等原件和复印件;
3.以本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类的其它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承包或给第三人提供担保抵押,出借经营权的证照时;
5.其它甲方要求禁止的事项。
第七条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因素给连锁经营及其它甲方活动造成障碍时,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并承诺不追究甲方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权
当乙方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遵守甲方统一产品设计的原则,自行设计产品或仿制本公司的产品;
3.不遵照甲方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不遵守付款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停止营业时;
6.有损害信用言行,已妨碍或将会妨碍连锁活动时;
7.每月达不到规定的销售业绩时;
8.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加盟店公章,合同章对外签约合同时,乙方因此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合同终结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1立即停止使用“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富汇”的商标及带有“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富汇”的标识;
1.2立即撤掉或取消甲方指定的加盟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物等,将甲方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物,资料等上交甲方,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当乙方未自觉撤掉时,甲方可自行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1.3立即返还由甲方配备的文件及授权牌等物品。
1.4对建筑物的损伤补修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2.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
另外,任何时候要保证不得有对“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富汇”不利的言行。
第十条合同效力
【篇三:
特许加盟合同范本】
专卖店加盟合同
合约双方
甲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方: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序言
第1条宗旨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b)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第4条授权范围
第5条授权期限
5.1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
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6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
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
第二部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装修及设备要求
于签约后的90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店完成店铺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
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负责承担。
6.1店面设计
特许人提供标准设计图纸一套(见附件3),受许人根据此设计图纸实际的原则进行店面规划,受许人不得变更加盟店的设计装修风格。
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店面,特许人可以单独为受许人设计图纸,每次设计收取设计费现金人民币元整。
(如需到现场,实际产生差旅费由受许人承担)
6.2店面装修
该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
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
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凉茶销售柜台、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附件2)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6.3店内设备
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配备传真机、冰柜、收银机等设备(详见附件2),且受许人须根据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统一向特许人订购(费用由受许人承担),由特许人统一配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6.4其他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第7条品牌形象与管理
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1店铺形象
受许人必须按照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维护店面的形象,保养设备,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7.2授权的产品和服务
7.2.1不影响本合同第15条规定,不得出售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之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凉茶商品及其他饮料等,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7.3服务的标准
7.3.1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
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
受许人同意执行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受许人及其雇员所穿的制服以及外表;
d.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营业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h.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i.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j.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或国家性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k.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受许人不符合前款条款内容的,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作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3.2受许人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广告成本等内容;
7.3.3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7.4监督
7.4.1特许人有权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
?
)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
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时,应无条件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并提供完全、忠实的合作。
7.4.2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
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
受许人须在每日的时前,按特许人要求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
或特许人指定的通讯途径)每日上报该店上日的销售情况;
按特许人要求在每月的日前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a.会计报表;
b.符合特许人要求的相关信息反馈表;
c.该店的产品销售的进销存报表;
第8条人员的聘用与培训
8.1受许人必须聘请不少于人专业全职管理该店,且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符合食品销售人员的有关规定,并经过特许人的培训,认定合格后方能上岗,以保证其运作和管理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要求。
8.2特许人应提供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网络的技术、金融、商务和管理程序。
培训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
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b.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特许人可以组织培训及研讨会,由受许人及其雇员中的有关人员参加。
日期和地点由特许人决定。
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
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c.特许人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可组织课题研讨班,日期、地点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8.3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培训资料。
受许人应保证勤奋地使用这些资料和文件。
受许人可以参加编写上述解说或提供经历到的任何信息。
84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第9条食品卫生安全
9.1该店营业前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该店必备的证照,受许人需将上述证件复印件发往特许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特许人有权不予接受受许人订购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上述证件受许人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重新办理,凡不按规定进行办理,导致证件失效的,特许人有权停止供应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9.2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运营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规定贮存、调配、使用、销售从特许人处订购的产品。
否则违反一次,则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违反次及以上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
如因受许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规定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但符合下述第9.5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9.3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不管任何原因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5受许人不得擅自勾兑产品,不得添加任何其它未经特许人允许的物质到产品中,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致使该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
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6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受许人必须销毁处理,如受许人因销售过期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三部分特许使用费及其他收费
第10条特许使用费
为了获得其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双方签约时,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人民币元整,其中特许使用费人民币元整;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中止合同后,受许人无违约情形的,特许人在1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受许人,若延期退还,受许人有权每日向特许人收取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以上费用在本合同签字时以(支票/现金/转账)支付。
特许使用费指特许人品牌及服务的使用费,但不包括本合同第l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本合同第6和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11条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11受许人须于每月的日前向特许人支付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现金人民币元/月。
本合同于当月号前(含号)签订的,免收当月管理费,10号后签订的,免收下月管理费。
如受许人不按时向特许人交纳以上管理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受许人需按欠款的1%支付滞纳金。
如超过天受许人仍不补缴以上欠款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所欠的一切费用。
11.2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必须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特许人开户银行及账户为: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11.3如受许人有积欠款项(包括滞纳金、违约金),特许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11.4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1.5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的权利。
第四部分产品、易耗品供应
第12条供应的义务
为特许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规定向受许人提供本合同第l条所述的产品。
特许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知会受许人后,对本合同第1条所述价格体系进行合理调整。
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必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
12.1产品价格体系(见附件1)
受许人有责任维护特许人的价格体系,不得擅自调整终端零售价;
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
如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或不按本约定的产品价格体系进行销售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3条订货与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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