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五章劳动法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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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五章劳动法笔记
经济法
第十五章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的特征
⑴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⑵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⑶客体具有单一性;
⑷劳动合同具有法定性;
⑸劳动合同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有劳动者就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⑸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就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集体合同的内容:
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
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卫生;6、合同期限;
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集体合同的订立
集体合同的订立,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为确定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而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确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2、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3、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集体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增删。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竞争力。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四节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
一、工资的概念和分配原则
概念: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分配原则:
1、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2、依法享受休假期间,应支付工资;
3、同工同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
二、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工作时间分为两类
1、工作周
我国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周制度。
2、工作日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四、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工作日。
分为以下4种:
1、1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假日;
4、法定节日的探亲假。
五、加班加点
1、一般情况下的规定
加班加点,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特殊情况下的规定
不得拒绝加班: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自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⑴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⑵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违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节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⑵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⑶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⑷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⑸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人民法院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协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5、诉讼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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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第十五章 劳动法 笔记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