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版第二章7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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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表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P18)
铁路等级Ⅰ
Ⅱ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20016012012080一般3500200012001200600
困难28001600800800500
第3表
铁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P19)
铁路等级ⅠⅡ
一般
困难
电力
6.0
15.0
20.0
内燃
12.0
第34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大于1‰;
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4表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P19)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最小曲线半径(m)
区段站中间站、会让站、越行站
一般困难
80800600600
120
800
1200
160
1600
2000
200
3500
2800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
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基
第36条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
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0m;
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位于
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m,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
0.6m。
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0.5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第37条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
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
应及时、彻底加固整治路基病害,对于一时难以彻底整治的病害,应加强路基监视和检查,并分期整治。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并结合混凝土、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的安全距离。
桥隧建(构)筑物
第38条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清筛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
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
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全长500m以上的钢桥、全长3000m以上的隧道设置通信设备,必要时设置固定照明、安全警报装置;
非全封闭运营时,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
第39条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
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基础及其附近存在超过容许
冲刷时,应防护、加固既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
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
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综合利用。
第40条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避车台(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
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全空间、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
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设备。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
钢梁明桥面应不小于2.45m,混凝土梁桥面应不小于3.00m,线路允许速度160km/h以上桥梁桥面应不小于3.25m。
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轨道
第41条新建、改建铁路正线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铁路正线宜采用60kg/m及以上类型钢轨的无缝线路。
钢轨优先采用100m(60kg/m)、75m(75kg/m)长定尺轨。
设计速度120km/h以上铁路正线有砟轨道应采用Ⅲ型轨枕和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一级碎石道砟。
第42条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直线轨距标准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5表规定加
加宽值(mm)
第5表曲线轨距加宽值(P25)曲线半径R(m)r≥295
295>
r≥2455
245>
r≥19510
r<
19515
注:
曲线轨距加宽值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6表。
第6表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允许偏差(P25)
线路允许速度(
km/h)
v≤120
120<
v≤160
160<
v≤200
线
路(mm)
+6-2
+4-2
±
2
道
岔(mm)
+3-2
第43条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
最大实设超高:
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
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7表。
第7表钢轨水平静态允许偏差(P27)
线路允许速度(km/h)
v≤120120<
v≤200
正线及到发线(mm)
4
3
道岔(mm)
第44条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及最低轨温、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6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
长度大于或等于25m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与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5条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
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
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轨型的钢轨。
第46条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的单开道岔的辙叉号数应根据列车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合理选用。
3.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
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5.列车轴重大于25t的铁路正线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辙叉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且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47条线路允许速度120km/h及以下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道岔;
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上至160km/h及以下,或货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
车轴重25t及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可动心轨道岔或固定型辙叉道岔;
线路允许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须采用可动心轨道岔。
第48条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道岔各零部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
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49条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
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50条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线路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拓宽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第51条铁路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
标及护桩;
人行过道应设置路障、鸣笛标;
站内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鸣笛标。
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
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
根据需要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
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
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
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52条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
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53条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
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
所)或设辅助所管理。
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54条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下,方可施工。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5条安全线设置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
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
50m。
第56条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
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防护栅栏
第57条防护栅栏设置应符合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58条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
第59条对各类通道须设门加锁,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作业门应有警示标识。
声屏障
第60条根据铁路噪声排放治理需要,可在铁路两侧设置声屏障。
声屏障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声屏障设置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强度须保证运输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设备
的安全运行。
声屏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61条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500m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外边坡处应有安全通行条件;
桥梁声屏障安全通道应结合救援疏散通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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