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备考辅导复习资料: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条款探讨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7550104
- 上传时间:2023-05-08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9.80KB
单证员考试备考辅导复习资料: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条款探讨Word文档格式.docx
《单证员考试备考辅导复习资料: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条款探讨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单证员考试备考辅导复习资料: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条款探讨Word文档格式.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允许单据由受益人以外的一方出具;
2)允许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装船人。
我曾经遇到一笔来自约旦、受益人在迪拜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由中国运往约旦。
当受益人提交单据议付时,我注意到发票是由中间商(装船人)出具,且抬头为受益人,而非申请人。
受益人显然不同意这是个不符点,他争论到,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他所提交的单据没有任何问题。
更让他对此由信心的是:
开证时,申请人把整个交易过程都已向开证行作了解释,是开证行自己建议在信用证加列这一条款的。
在我看来,这一条款没有为信用证增加任何内容,事实上还会引起与UPC500的冲突。
第三方装船人UCP第31条第三款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这一条款清楚的表明:
UCP允许第三方作为发货人,没有必要为此再加上一特殊条款。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UCP只允许第三方作为装船人或发货人,并没允许它取代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三方出单人UCP第21条规定:
“当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
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规定单据一致,银行将接受此单据。
”这一条款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的出单人没有留下任何疑问,第23条至30条对运输单据、第34条至36条对保险单据、第37条对商业发票如何出具及其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第21条对除上述三种单据以外单据的出单人也做了意图非常明显的规定,它说道,信用证必须规定谁来出具单据,如果未做规定,银行将接受任何人出具的单据。
在此,我想再次重申:
UCP允许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由第三方出具,信用证没有任何必要再加列此类条款。
如果靠加列一个简单的条款就能轻而易举地改变一种单据的出具人,那UCP就没有必要为考虑中间贸易而对转让信用证做详细规定了。
总之,通过对UCP的分析说明:
“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不能为信用证增减任何内容,而只会引起误会。
第三者单据可否接受?
有时,国外来证常加列一个不明确的条款“第三者单据可以接受”
(Thirdpartydocumentsacceptable)
“第三者单据”,从字义上看,是含义十分模糊的名词。
“第三者”是指出单人还是单据的抬头人?
是指受益人与开证行以外任何别人,还是受益人与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别人?
“单据”是指任何单据还是仅指运输单据?
都不明确。
国际商会565R246针对有关这一条款各种具体问题的提问,宣称:
L/C如加列“第三者单据可以接受”将造成混乱。
由于“第三者”可以被解释为出单人,或单据的抬头人,或指这两者,因而这一条款应作为不明确的指示而按照第12条和第5条b款处理。
专家组对所提各种问题不作任何答复,以避免好像准许或支持使用这一词语,而500条文内没有任何表明支持或准许使用这一词语的根据。
此外,可以注意一下几点:
根据第2条和第9条a款、b款,除可转让L/C按照第48条规定可以由第二受益人出具汇票外,只准许由受益人出具汇票,否则L/C就成为可以无视第48条而进行转让了。
根据第21条,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如果L/C未规定这些单据的出单人,而且第21条的规定已得到遵守,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该单据。
第23条至28条都规定了由何人出具运输单据。
第34条规定了由何人出具保险单据。
第37条规定了由何人出具商业发票。
(注,“第三者”这一名词最初见于国际商会371R64案例中,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称,除非L/C另有规定,运输单据所表明以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athirdparty)发货人可以接受(Unlessotherwisespecificallystipulatedinacredit,ashippingdocumentshowingasshippera“thirdparty”otherthanthebeneficiaryofcreditisacceptable…)。
以后,这一段话写入400第33条。
但将“第三者”
(athirdparty)中的“third”一字删掉,成为“一方”
(aparty),使400第30条成为“除非L/C另有规定,银行接受运输单据表明以L/C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
(Unlessotherwisestipulatedinthecredit,bankswillaccepttransportdocumentsindicatingastheconsignorofthegoodsapartyotherthanthebeneficiaryofthecredit)。
400第33条又延续为500第31条。
在此期间,国际商会411,434R129,459Case120,以及511,均将“第三者单据”
(thirdpartydocument)解释为“以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400第33条和500第31条摒弃了“第三者”一词,则这一名词不应再使用,而且既然400已规定了第33条,500已规定了第31条,便无需使用“第三者单据”一词。
现在国际商会565R246非常明确地提出,开证时不应再使用“第三者单据可以接受”这一含义十分模糊的条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单证员 考试 备考 辅导 复习资料 第三 单据 可以 接受 条款 探讨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