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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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职业卫生技术规范(2009)
二ΟΟ九年一月
1适用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基础资料及管理-------------------------------------5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7
6职业健康监护--------------------------------------16
7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报告----------------------------19
8职业卫生教育--------------------------------------21
9放射防护------------------------------------------22
10质量控制-----------------------------------------24
11附则-----------------------------------------24
附录A规范性引用文件------------------------------25
附录B职业卫生档案--------------------------------29
附录C职业健康检查表------------------------------57
附录D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65
附录E职工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66
附录F放射防护档案--------------------------------67
附录G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告牌--------------------75
附录H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格式----------------------76
附录I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78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附录A中引用的文件,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如下定义:
3.1工作地点
指职工进行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2工作场所
指职工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3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于特定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职工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危害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因素。
3.4化学有害因素
本规范所指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和粉尘。
3.5监测点
根据监测目的和现场调查的结果,选定作为长期或定期采样和监测的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为监测点。
3.6岗位
指职工经常在相同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同的职业活动,其人与事有机结合的基本单元。
3.7职业病危害岗位
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8密封(放射)源
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3.9含密封源检测仪表
通过探测有、无待测物时粒子注量的变化或探测粒子与物质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次级粒子的注量来检测有关量的一种仪表,如料位计、厚度计、密度计、湿度计、核子秤等。
3.10放射工作单位
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单位:
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3.11放射工作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职工。
3.12放射工作场所
指为了进行放射工作需要工作人员经常或定期逗留的工作地点。
3.13职业性照射
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时间内所受的内、外照射(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辐射)。
4基础资料及管理
4.1职业卫生档案
4.1.1职业卫生档案格式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附录B)。
4.1.2职业卫生档案每年复核一次。
4.1.3职业卫生档案(附录B)中表09、表10、表11、表19为季度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表02、表03、表07、表17、表18、表20、表21、表22、表23为年度报表,于当年12月5日前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
4.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4.2.2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职业健康检查表(附录C);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应包括:
个人剂量常规监测的方法、监测结果;应急或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资料。
4.2.3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职业病报告卡;
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记录;
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4.2.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长期保存。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复印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各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3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包括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组织部门、时间、地点、内容、授课教师、考核成绩、学员签字等。
档案格式和内容见附录D。
4.4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包括个体防护用品年度配备计划、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期、领用人签字等。
档案格式和内容见附录E。
4.5其他资料
4.5.1放射防护档案(见附录F):
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营业执照》、放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放射源登记表、射线装置登记表、放射源安装位置平面及周围环境示意图、放射防护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放射卫生监督档案。
附录F中“放射源登记表”、“射线装置登记表”为年度报表,于当年12月5日前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
4.5.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料。
4.5.3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4.5.4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等其他资料。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5.1监测内容
5.1.1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的监测;
5.1.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的监测;
5.1.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监测;
5.1.4生物材料的监测。
5.2监测类别
5.2.1日常监测:
用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
5.2.2评价监测:
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监测;
5.2.3监督监测:
用于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工作场所监督时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5.2.4事故性监测:
用于对工作场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进行的紧急监测。
5.3监测周期
5.3.1毒物监测
5.3.1.1高毒物品每月一次,一般毒物炼化企业每季度一次,其他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一次。
5.3.1.2毒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时,应及时整改复测。
一般毒物每月至少一次;高毒物品实时监测,直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3.2粉尘监测
5.3.2.1炼化企业每季度一次;其他企事业单位每半年至少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时每季度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时,每月一次。
5.3.2.2有毒粉尘按毒物的要求进行监测。
5.3.3物理因素监测
5.3.3.1噪声监测:
每半年一次;若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监测。
5.3.3.2高温监测:
每年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一次。
5.3.3.3其他物理因素:
每半年监测一次。
5.3.4生物材料监测
根据需要适时进行。
5.4监测点的设置
各单位应在现场职业卫生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设置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
5.4.1现场调查
5.4.1.1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
包括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备的分布情况。
5.4.1.2调查工作流程:
包括原料投入方式、生产工艺、加热温度和时间、生产方式、生产设备的完好程度等。
5.4.1.3调查职工的工作状况:
包括职工人数、工作路线、在工作地点停留时间、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等。
5.4.1.4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强度)和分布特征等。
5.4.1.5调查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状况和辅助卫生设施等。
5.4.1.6调查工作场所环境及气象条件等。
5.4.2设置原则
5.4.2.1化学有害因素监测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最高、职工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5.4.2.2在不影响职工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尽可能靠近职工,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职工工作时的呼吸带。
5.4.2.3同一工作场所有2台以上不同类型生产设备,逸散同种化学有害因素时,将监测点设在逸散量大的设备作业点;逸散不同化学有害因素时,分别设置监测点。
5.4.2.4化学有害因素监测点一般应选择在作业地点的下风侧或回风侧,应远离排气口和可能产生涡流的地点。
5.4.2.5管道输送物料工作场所除在进料、取样和出料口要设监测点外,其它可能逸散化学有害因素的作业点也应设监测点。
5.4.2.6噪声监测点应按区域进行设置。
噪声监测点应尽可能靠近职工,传声器应尽量接近职工工作时耳部的高度,站姿1.5m,坐姿1.1m。
5.4.2.7高温监测点应按区域进行设置,包括温度、湿度最高和通风最差的工作地点;如果工作是流动的,应在相对固定的工作地点分别测量。
测量高度站姿为1.5m,坐姿为1.1m。
作业人员实际受热不均匀时,应分别测量头部、腹部和踝部,站姿为1.7m、1.1m、0.1m;坐姿为1.1m、0.6m、0.1m。
5.4.2.8其它物理因素监测点依据GBZ/T189系列标准进行设置。
5.4.2.9同一工作场所,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工种(或岗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监测点。
5.4.2.10同一工作场所,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同一岗位,可合并设点。
5.4.2.11职工在多个工作地点工作时,在每个工作地点设置监测点。
5.4.2.12在评价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时,应根据防护设施情况设置监测点。
5.4.2.13监测点确定后,应绘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分布图、填写监测点登记表、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公示牌。
5.4.2.14监测点的认可、变动和取消,须经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5.4.3监测点设置数目
5.4.3.1各单位应按产品的工艺过程、不同岗位和工序,凡有化学有害因素逸散的工作地点,至少分别设置1个监测点。
5.4.3.2同一工作场所、同一工种或岗位、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设1个监测点。
有多台同类设备时,3台以下设1个监测点,4~10台设2个监测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监测点。
5.4.3.3移动式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作业,应按移动范围的长度,每50m设1个监测点。
5.4.3.4输送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皮带长度在10m以下设1个监测点;10米以上在皮带头、尾部各设1个监测点。
高式皮带运输转运站的机头、机尾各设1个监测点;低式转运站设1个监测点。
5.4.3.5仪表控制室、操作室和职工休息室,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监测项目应包括该岗位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5.4.3.6存放化学有害物的室内仓库每室设1个监测点,室内面积100m2以上再增加1个监测点。
5.4.3.7声级在80dB(A)以上的噪声工作场所应设监测点。
5.5采样时机的选择
5.5.1采样监测必须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避免人为因素对采样监测时的工作状态和环境的影响。
5.5.2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采样应选择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最高的时段。
5.6样品采集
5.6.1日常监测:
每个点至少采集2个样品。
5.6.1.1最高容许浓度(以下简称MAC):
监测采样时间不超过15分钟,每个监测点至少采集2个样品。
5.6.1.2短时间接触浓度(以下简称STEL):
监测采样时间为15分钟,每次每个监测点至少采集2个样品。
5.6.1.3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以下简称TWA):
采样仪器能够满足个体采样时,应以岗位为单位,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者,佩戴个体采样器,进行整个工作日的采样监测。
不能进行个体采样时,应在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并记录每个时段职工的工作时间,计算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5.6.1.4对于个体采样:
(1)能够确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职工时,岗位人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采样对象,岗位人数为3~5人、6~10人、>10人时,采样对象数分别为2人、3人、4人。
(2)不能确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职工时,岗位人数不足6名时,全部选为采样对象,岗位人数为6人、7~9人、10~14人、15~26人、27~50人、>50人时,采样对象数分别为5人、6人、7人、8人、9人、11人。
5.6.2评价监测:
应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进行,连续采样三天,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集样品不得少于3个。
5.6.3监督监测:
应在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检测(采样间隔不得少于1小时),采集样品不得少于3个。
5.6.4事故性监测:
每个监测点采集样品不得少于3个。
5.7测定方法
5.7.1毒物测定方法按GBZ/T160.1~85执行,没有标准测定方法的,应采用公认通用的检测方法,同时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备案。
5.7.2粉尘测定方法按GBZ192.1~5执行。
5.7.3物理因素测定方法
5.7.3.1超高频辐射测量方法按GBZ189.1执行。
5.7.3.2高频电磁场测量方法按GBZ189.2执行。
5.7.3.3工频电场测量方法按GBZ189.3执行。
5.7.3.4激光辐射测量方法按GBZ189.4执行。
5.7.3.5微波辐射测量方法按GBZ189.5执行。
5.7.3.6紫外辐射测量方法按GBZ189.6执行。
5.7.3.7高温测量方法按GBZ189.7执行。
5.7.3.8噪声测量方法按GBZ189.8执行。
5.7.3.9手传振动测量方法按GBZ189.9执行。
5.7.4生物因素测定方法按GBZ173和国家有关生物因素测定标准执行。
5.7.5个体接触水平TWA的计算
按公式
(1)计算:
=
………………………
(1)
式中:
TWA—为8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8—为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
a,b……n-为岗位上不同的作业点
Ca,Cb……Cn-为Ta,Tb……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
Ta,Tb……Tn-为Ca,Cb……Cn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时间
5.8不合格判定
5.8.1不合格监测点的判定
5.8.1.1以MAC为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有1个浓度数值超过MAC限值即为不合格。
5.8.1.2以PC-TWA和PC-STEL为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有1个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PC-STEL即为不合格。
5.8.1.3以PC-TWA为接触限值,而没有PC-STEL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有1个短时间接触浓度与PC-TWA限值的比值超过其超限倍数即为不合格。
5.8.2不合格岗位的判定
5.8.2.1以MAC为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有1个浓度数值超过MAC限值即为不合格。
5.8.2.2以PC-TWA为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TWA超过PC-TWA限值或监测点只要有1个不合格即为不合格。
5.8.2.3岗位噪声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等效声级超过85dB(A)即为不合格,如果通过佩戴护耳器使职工实际噪声暴露(作业场所噪声测定值-护耳器标定的声衰减×0.6)超过85dB(A),可判为不合格。
5.8.2.4其他物理因素,只进行岗位是否合格的判定,如果超过GBZ2.2中规定的接触限值即为不合格。
5.9工作场所评价指标:
5.9.1点监测率:
见公式
(2)
……………………
(2)
5.9.2岗位监测率:
见公式(3)
……………………(3)
5.9.3点合格率:
见公式(4)
………………………(4)
5.9.4岗位合格率:
见公式(5)
……………………(5)
5.9.5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测定点超标倍数:
见公式(6)
……………(6)
5.9.6监测率和合格率可据需要按单位(装置)、职业病危害因素、周期等进行单项(次)或综合统计。
5.10监测结果和报告
5.10.1监测机构应妥善保存工作场所所有采样及分析记录。
5.10.2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周期及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送交受检单位。
5.10.3监测结果超标时监测机构应立即通知受检单位。
对超标岗位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进行整改复测。
5.10.4凡“未检出”样品应以该种检测方法最低检出限的一半进行计算。
5.10.5对尚未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国外标准进行监测和评价。
5.10.6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年至少1次。
5.10.7各单位按季度填写工作场所监测结果汇总表、工作场所监测超标汇总表和工作场所岗位监测情况统计表,及时报送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5.11监测结果公告
5.1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公告牌格式和内容见附录G。
5.11.2各单位应在作业地点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公告牌,噪声作业监测点应根据监测结果注明最长停留时间。
5.11.3各单位应在收到正式监测结果或评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结果在监测结果公告牌上向职工公布。
6职业健康监护
6.1监护对象
工作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均为监护对象。
6.2监护类别
6.2.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下列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发生变化的职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6.2.2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6.2.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6.2.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职工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6.2.5应急检查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
6.3职业健康检查程序
6.3.1计划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签订委托协议书。
各单位宜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6.3.2实施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等,并征得受检单位同意。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本规范要求,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见附录H。
各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方案的要求,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6.3.3结果报告与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应在每年12月5日前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
各单位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并承担其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所需费用。
对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安排脱离原作业岗位。
6.4职业健康检查范围、内容和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范围、内容和周期见附录I。
附录I中未包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GBZ188执行。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内容与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内容一致(另有说明的除外)。
6.5体检用表
见附录C。
各单位可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选用或添加必要的检查项目。
7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报告
7.1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7.2职业病诊断程序
7.2.1由职工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病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资料;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7.2.2职工可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7.2.3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住院观察。
7.2.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职工、所在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7.2.5职业病诊断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7.3职业病鉴定
7.3.1时限
职工或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或者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7.3.2材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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