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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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的客货运输场站规划、建设和管理。
4
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客运市场监管责任
组织实施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客运有关政策、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
负责运输市场、运输服务、车辆维修、停车场、搬运装卸、机动车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
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5
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指导航运、地方海事和船员管理有关事宜。
6
负责提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财务股
负责行业内部审计。
7
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客运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客运等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
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
质量监督检测站
负责全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8
负责全县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
协调国家铁路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输等相关事宜。
9
负责并指导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负责县内高速公路及国、省重点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交通战备办公室
指导行业交通公安工作。
法制股
10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发布有关信息
组织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客运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11
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办公室
12
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涉外事宜,指导利用外资
管理公路、水路涉及国际组织的有关事宜。
开展国际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13
负责全县交通系统人才交流
职工教育培训、人事管理以及考核和奖惩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号)
质量技术监督
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放射源管理
负责放射源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河北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方案》办字[2004]80号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
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
环保局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并根据被盗单位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
县公安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
卫生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
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
报公安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
负责对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邢台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
法》[1996]18号
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行为的查处。
负责查处饲养宠物产生的噪
声。
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行为的查处。
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噪声的查处。
负责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噪声的查处。
城市管理局
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
负责对相关公共场所内的商业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的查处。
负责查处以下几种建筑施工噪声:
一是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是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夜间作业证明。
三是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
明的作业时间、内容、方式进
行施工。
四是不按规定使用噪声设备。
五是未按照规定,在中、高考期间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负责拆房工地噪声的监督管理;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设施农用地管理
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行为的查处,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
及时抄告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二)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2.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3.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4.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5.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6.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7.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8.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3.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4.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5.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再教育的;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机动车维修监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在经营场所公示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
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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