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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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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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1、部门职责…………………………………………(1-4)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5)
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6-9)
(1)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6-9)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0-11)
4、公共服务事项……………………………………(12)
注:
括号以内填写页码。
1、部门职责(模板)
部门名称(盖章):
交通运输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
1
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区公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承担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政办发〔2011〕45号
1.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货运、客运执法检查与监督工作。
2.配合市交通运输局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承担指导公路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3
承担水上乡镇渡口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指导全区水上乡镇渡口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承担区辖属水上渡口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配合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
承担区辖属渡口设施建设工作。
承担区辖属渡口的设置审批
4
负责提出全区公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区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负责公路、桥梁的行业管理。
承担区县乡公路建设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承担区县乡公路、桥梁的行业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省乡村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工作。
承担区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
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责任。
拟订全区公路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交通建设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承担县乡公路建设造价和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承担县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指导全区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交通战备工作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全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和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配合配合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战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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