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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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
简介
与财务会计相对,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
税务会计应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确何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做到不拖不占,迅速缴库。
分类
由于税金可分为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务会计也可相应地分为所得税会计、流转税会计和财产税会计等分支。
基本职能
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
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并编制出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控制、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和制裁。
这种反映和监督,只能在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单位里进行,并由纳税人的会计人员去实施。
企业税务会计需要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通过事先筹划,合理安排公司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针对采购、生产经营以及内部核算等进行合理决策,利用国家法规积极税务筹划,同时通过航信软件“懂税的ERP”产品与国家涉税系统进行信息传递与要素延续,对企业经营过程涉及的诸多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出口退税等)进行业务处理,既可准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进行申报纳税,提高财税人员工作效率,也可对企业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更好帮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政策,进行整体经营筹划及纳税风险防范,为企业管理决策献计献策,为创利打下坚实基础。
在既保证企业完成利税义务增加自身“造血”能力,降低税收负担,也提高了税后利润,实现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特征
1、税务会计的特点包括法律性、广泛性、统一性、独立性。
法律性表现为税务会计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形成、缴纳等行为;广泛性表现为税务会计适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一性表现为不同的纳税人所执行的税务会计是相同的;独立性表现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财务会计有着不同,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
2、税务会计的目标,即纳税人通过税务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
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
企业经营者,要求得到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债权人要求得到税务资金运转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了解纳税人的税收计缴情况,以进行监督调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
3、税务会计的任务。
税务会计的任务是双方面的,既要以税法为标准,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具体包括: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核算纳税人各税种的税款;正确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人税务活动的分析,保证正确执行税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4、税务会计的作用。
有利于纳税人贯彻税法,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法作用;督促纳税人认真履行义务;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5、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包括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应税所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等。
6、税务会计的原则。
依法原则,即依照税法进行会计处理;确保税收收入原则,即以保证国家税款收入为第一要务;税法中的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的原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实体问题,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为程序规定,税务会计中应遵循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原则,例如缴纳税款时有疑问,应先完税,再进行申诉;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监督原则,税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核算,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监督。
7、税务会计操作程序。
通过财务会计现有的会计科目,对企业所涉及到的各个税种进行反映和监督,正确计算企业应交的各种税金,其核算的数额通过财务会计的科目,最终反映到财务报表和各税种的申报表中;设置“税务调整”账目调整应税所得,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同的核算内容计入该账目,该账目只是作为备查账目,不必登录在财务会计账簿中,在纳税时统一调整。
基本前提
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
但由于税务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应有其特殊性。
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
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
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在某些垂直领导的行业,如铁路、银行,由铁道部、各总行集中纳税,其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但不是纳税主体。
又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即稿酬收入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或代收、付)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
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基本前提,应侧重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和应用纳税主体。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要继续缴纳。
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基础所在。
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的纳税利益而经营并获得收益。
3、货币时间价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等。
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纳税最迟,也说明了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4、纳税会计期间。
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
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各国纳税年度规定的具体起止时间有所不同,一般有日历年度、非日历年度、财政年度和营业年度。
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采用和改变纳税年度的办法,并且遵循税法中所作出的关于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的各种限制性规定。
5、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
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
比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应用递延法时,由于强调原始递延税款差异对税额的影响而不强调转回差异对税额的影响,因此,它与未来税率没有关联性。
当暂时性差异以后转回时,按暂时性差异产生时递延的同一数额调整所得税费用,从而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更多的可稽核性,以揭示税款分配的影响额。
税务会计的内容
主要包括经营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计算、经营成果的确定、税额的计算、税款解缴、罚金缴纳和税收减免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经营收入是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各种收入,成本费用是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耗费,两者的差额即为经营成果。
税务会计在收入确认与成本费用的计算上与财务会计有所不同(见“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或墓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
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
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
第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
具体包含:
(1)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
(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
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
4、配比原则。
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在同期报告)。
5、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
6、可预知性原则。
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
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
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税务会计虽与财务会计存在着紧密联系,但又有区别,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目的。
税务会计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准绳,为国家征税服务。
财务会计在于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本的需要。
(2)依据。
税务会计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对财务会计的数据需作必要的调整,而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为处理依据。
(3)范围。
税务会计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有选择地对相关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的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概况。
财务会计则要对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反映整个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
由于税金可分为所得税、流转科、财产税、行为税等,税务会计也可相应地分为所得税、流转税、行为税等,税务会计也可相应地分为所得税会计、流转税会计和财产税会计等分支。
其中,所得税会计和流转税会计的处理见“所得税会计”、“流转税会计”和“财产税”。
税务会计分录大全
会计科目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2171应交税金
217103应交营业税
217105应交资源税
217106应交企业所得税
217107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应交房产税
2171010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011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012应交个人所得税
2176其他应交款
217601应交教育费附加
217602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217603应交堤围防护费
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701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七、屠宰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八、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贷:
银行存款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1.收购未税矿产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
贷: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征资源税产品,在移送使用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取得销售应征资源税产品的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
银行存款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
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别墅和豪华住宅预征率为3%。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1)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红字,差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红字,差额)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蓝字,差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蓝字,差额)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2)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3)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租赁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计算提取的营业税等税费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其他业务支出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
银行存款
(二)销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属于非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
1.取得销售不动产属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固定资产清理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
银行存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
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
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清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
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
贷:
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其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本年利润
贷:
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
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
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
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将退还的所得税款转入资本公积:
借: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
资本公积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帐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1.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本年末进行结帐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本年利润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
清算所得/贷:
所得税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永久性差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不能计入损益的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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