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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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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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附件4
江苏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
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8.《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参照执行。
三、监督职责
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前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前的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检查;
3.异地转入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由负责备案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四、监督频次
监督检查频次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依照省厅制订的“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执行。
2.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制定本辖区内核与辐射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并报省厅备案的,可按照本辖区方案实施。
未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按照以下频次执行:
(1)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放射性同位素利用单位每年监督检查1次;
(2)射线装置利用单位连续2年内至少监督检查1次;
(3)对异地转入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首次作业时进行现场检查,在作业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抽查,每个年度不少于1次;
(4)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抽查,原则上每季度不低于1次,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5)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五、监督内容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要求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内容,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编制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简称“技术程序”)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异地使用的监督要求
核技术利用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的,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的,按照《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办理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1.出省作业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出省作业的,在启运前,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进行辐射监测;出省放射性同位素返回后,由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到现场检查,确认放射性同位素返回后签署备案注销意见。
2.入省作业
外省放射性同位素转入我省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在放射性同位素到达后立即通知使用地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在首次作业时到现场对转移备案手续、辐射工作人员、应急方案、监测设备、贮存场所、进出库监测记录、安全信息公示牌等情况进行检查。
3.省内跨设区市转移作业
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在放射性同位素到达后立即通知使用地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在首次作业时到现场对转移备案手续、辐射工作人员、应急方案、监测设备、贮存场所、进出库监测记录、安全信息公示牌等情况进行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1。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拟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由辐射监测机构出具辐射监测报告,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按规定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备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2。
(四)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纳入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见附表3。
六、监督检查结论与处理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后,应依照国家颁布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制作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笔录,见附表4;对法规中需要限期改正的,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七、执法文书归档
监督检查的执法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于当日录入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移动执法信息平台。
附表1: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转入检查表》
附表2:
《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表》
附件3: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检查表》
附表4:
《现场检查笔录》
附表1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转入检查表
检查日期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被检单位签字
检查内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有/无)
备注
1
异地使用备案手续
2
详细作业计划
3
人员培训证书
4
使用场所警示标志和警戒线
5
场所内文字说明、声音、光电等警示
6
安全防护区域划分
7
安全信息公示牌
8
贮存场所安保设施
9
监测记录
使用记录
出入库记录
10
便携式监测仪器仪表
11
个人剂量报警仪
12
个人剂量计
注:
有的划√,没有的划×,不适用的均划/,不能详尽的在备注中说明。
附表2
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表
检查日期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托运单位签字被检查承运单位签字
一、基本情况
托运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承运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危险品运输质资:
车牌号:
驾驶员:
押运员:
托运放射性物品名称:
数量:
二、检查内容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有/是
无/否
备注
1
运输容器
1.1
日常维护和维修记录
1.2
定期安全性能评价记录(限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1.3
编码(限一类、二类)
1.4
标记、标志和标牌是否符合要求
2
监测情况
2.1
委托有资质辐射监测机构监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一类)
启运前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2.2
自行监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编制辐射监测报告(二、三类)
2.3
随车是否配备辐射监测设备
3
运输相关文件
3.1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
3.2
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限一类)
3.3
运输说明书
4
运输人员
4.1
是否经过运输安全、辐射防护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
4.2
是否有个人剂量监测
说明:
标记:
指运输货包类型标记(如A型、B(U)等);标志:
指运输物品分级标志(如I级、II级、III级等);标牌:
大型货物集装箱或罐外挂的标识为7类放射性物品的标牌。
附表3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检查表
(以下由被检查单位填写)
1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单位地址:
市市(区、县)镇(乡)及街(道、路)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2生产基本情况
原材料:
年使用原材料(吨):
产品名称及规格:
工艺:
酸溶渣量:
最终去向:
中和渣量:
最终去向:
废水排放去向
本公司承诺以上所填信息属实,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填写人(公司盖章)
(以下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
检查日期年月日检查时企业工况:
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签字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有/是
无/否
备注
1
环境影响评价
1.1
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1.2
如有:
现生产能力是否超出环评批复
环评审批生产能力:
1.3
如有:
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
如有:
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文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1
是否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或验收报告
如有:
验收审批内容或自验收是否与实际规模相符
如无:
是否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3
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4
辐射环境监测
4.1
辐射监测仪器配置
现有台
4.2
是否有环境辐射监测方案
4.3
是否有环境辐射监测报告
4.4
是否有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
4.5
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包含监测方案、监测报告、年度报告)是否公开
4.6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监测人
5
污染防治措施
5.1
原材料库贮存是否规范
5.2
酸溶渣库是否符合规范
5.3
中和渣贮存是否规范
附表4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
地点:
被检查(勘察)人名称或姓名:
现场负责人:
电话:
邮编:
工作单位:
职务:
检查(勘察)人及执法证编号:
记录人:
工作单位:
告知事项:
我们是XXX生态环境厅(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编号:
)。
请过目确认: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你认为检查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请确认:
现场情况:
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确认意见:
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勘察)人签字: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参加人签字:
年 月 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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