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指导书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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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指导书精品
XXXX(地产)集团
工程管理指导书
(一)
二0年月日
一、项目质量管理指导书1~4
二、施工现场管理指导书5~11
三、技术档案管理指导书12~15
四、工程日志填写指导书16~18
五、附录表19~21
项目质量管理指导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书旨在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将质量管理工作置于可控的范围。
第二条公司的质量方针是:
先进和设计、科学的管理、完善的服务、一流的品质。
一、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最大限度体现开发价值、延伸价值;
二、确保公司在各地同行业中处于技术先进、质量领先水平,通过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施工、服务等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使产品符合顾客要求;
三、确保公司的产品符合市场要求,节能、环保、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以卓越的规划、创新的设计、严格的施工、优质的服务,创建一流品质。
第三条本指导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准备阶段质量管理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人负责项目质量计划的编制(质量计划内容要求:
工程概况与工程内容、质量目标、项目的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主要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项目建设工期、进度控制、施工和监理方招标计划及要求、进场计划、材料和设备进场计划、建立成本控制要求、工程报批报建计划及要求、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的保管、工程竣工资料归档、项目工程管理总结等);
第五条项目部对质量计划进行工作指标分解,项目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六条签订项目质量责任书:
项目负责人代表部门成员向公司签订“年度经营管理指标书”,其中包括遵守公司及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满意度指标以及工程质量指标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及各专业工程师对图纸进行集中审查,对其中的问题汇总讨论,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负责人及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存档,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后转设计单位在确定的时限内处理回复。
第八条工程测量与地质勘察:
根据勘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施工图设计内容,对基础选型及支护、降水提出具体建议,选择最佳方案。
第九条总体方案审查:
重点审查设计依据、设计规模、布局、占地面积、环保、消防、环境设计、设施配套等是否满足决策目标。
第十条各专业内容审查:
建筑专业审查平面及空间布置、室内外装饰、物理功能(采光、隔热、隔声、通风等);结构专业审查安全度、可靠度、抗震性能、基础及主体结构、材料选择等;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专业审查设计参数、管线布置、设备选型等。
第十一条图纸总体审查:
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深度要求,进一步了解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及施工中特别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图纸细部审查:
图纸资料是否齐全、表达清楚;有无错误、矛盾和遗漏等;是否符合实际现场要求;新技术、新材料是否经过实验鉴定等。
第十三条图纸会审控制重点:
各专业各分项之间的配合是否存在不协调;图纸尺寸、标高是否统一、准确;建筑、结构、公共管线之间有无矛盾;有无难以实现的结构、难以提供的材料及难以控制的成本等。
第十四条技术交底控制重点:
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明确轴线、标高、图示尺寸、预留孔洞、预埋件的特殊要求;交叉作业的施工应注意的问题;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要点、施工要点及特殊的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项目部提交设计变更要求:
正确判断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综合考虑对工期及工程造价的影响;作出工程量、工期、工程造价的估算;预先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办理开工手续,开工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总体负责,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项目负责人的安排,按照各自分工,将报建手续办理完备,并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此项工作中的难点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层层上报,不得以各种理由延误、缓办。
第三章工程建设阶段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按公司ISO9001质量运行要求,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包括施工图纸、文件的签收和分发等;对于接收的施工图纸、文件、应及时进行审核工作,并反馈意见,特别对于设计变更,应明确修改原因,对增加的造价应予以控制;对于分发的施工图纸、文件应作好接收单位的签收。
第十八条坚持做好工程管理日志,并进行内部检查与评价。
第十九条坚持对施工、监理管理日志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条隐蔽工程验收:
根据图纸及各有关规范要求,对于地基持力层、基础、钢筋规格位置及数量、结构中的预埋件、预留及暗埋暗装的各类管线、设施等均须在其实施隐蔽前会同监理和质监站等方面进行验收会签,必要时须拍照、摄录象备查。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查:
针对各专业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制定与监理公司协调一致(参考第三十一条到四十一条)。
对于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过程,应安排好人员值班。
对于时间紧迫的应急情况允许现场工程师在有把握的前提下果断处理,事后将情况过程以书面形式提交上级领导备案。
各专业工程师对检查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要书面报告项目负责人并及时向乙方现场负责人指出并通报监理方面发文责令其整改。
第二十二条材料选用:
对工程中所采取的材料、外购件、协作件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出厂合格证、品质证、送检化验单及质量认证书,保证所选用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设计图纸、招标书、送样、预算书中所列型号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得用于工程中。
第二十三条坚持召开工程例会,会议力求简短、实效,会上的议题一经确定各当事方须立即执行并在下次的例会上向会议报告执行情况,对于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执行会议决定者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以经济处罚。
每次的例会纪要应在二天内由会议主持方发至各与会方。
第二十四条配合总部进行项目的工程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对监理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招投标阶段工作(参见工程招标管理指导书)。
第二十七条工程重要参数的测试,要求各专业工程师自始至终参加本专业的测试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各专业的测试工作,各项测试均必须达到图纸或有关规范要求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二十八条对工序活动条件和工序效果的质量控制:
确定工程质量控制流程;主动控制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操作工人、材料与构件、施工机具、设备、施工顺序和方法等;检验工序质量,并对实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后续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对于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分项工程或某个工序、环节均可设置控制点:
如机械设备的规格、性能与实际状态;材料构件、半成品的质量;施工条件与环境;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关键性操作环节;对于质量通病事先提出的控制措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稳定性。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分部工程包括: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外饰面、空调、通风、电梯、燃气与室外等。
第三十一条基础工程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又属隐蔽工程项目,要求对本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
第三十二条基础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一、基础验槽:
核验轴线:
垫层施工完毕要进行基础轴线的投线复核工作;
二、锤击施工的贯入度与设计承载力的对应关系,复打、拔管时的缩颈、断桩;
三、预制桩的接桩对焊、截桩、贯入度及桩长控制;
四、人工挖孔桩的桩端持力层检查;试桩报告和桩位复测报告。
第三十三条主体工程:
本分部工程包括建筑的各主要受力结构,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主体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一、各梁、柱、墙轴线、标高要求每完成一层后复查一遍;
二、梁、柱核心区配筋及混凝土浇捣;
三、混凝土标号分层、分段不同时;
四、填充墙与柱的交接处的防水构造。
第三十四条楼地面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一、悬挑板、梁负筋位置;板负筋施工中定位;
二、阳台、卫生间、厨房等板面与本层楼面板的标高差。
第三十五条层面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一、板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二、板面拐角处应布置加强筋;
三、屋面防水层做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门窗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一、外窗框底槽内水泥沙浆应填密实;
二、窗洞口外檐滴水、窗台面外泛水、窗扇密闭性、窗框槽泻水孔。
第三十七条给排水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一、管道材质、管材类型的选择;管道除锈及防锈处理;
二、管卡、吊杆间距;给水系统试压;
三、管道穿外墙、楼面板、屋面板时防水套管。
第三十八条电气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一、安全接地、防雷接地、工作接地及其接地电阻;
二、电源插座、开关及各类配电箱距地面的高度;
三、各类配电箱壳体应接地;
四、穿线套管采用焊接钢管时的电气连接性,采用PVC管材要具备阻燃性;
五、管线弯折(线路弯折)过长时应设过路盒,管线端头装封口套箍。
第三十九条外饰面工程分项工程控制点:
一、外墙抹灰:
打底灰平整、阴阳角直挺;
二、防水施工;
三、外饰面材料尺寸规矩、无色差;墙面砖缝要求横平竖直、缝宽均匀;
四、填充墙与混凝土柱间应挂网,分层施工。
第四十条其他工程:
一、散水坡与建筑物留沉降缝,散水坡纵向切温度缝;
二、雨水管出口接弯头,弯头下设支承墩。
第四十一条根据质监部门的初验、核验及竣工验收标准,协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达到各阶段要求;指定各阶段验收具体控制目标,各专业设立重点监控项目;协同政府质监部门、监理单位进行各项巡视检查,并签字检查记录;工程材料、半成品、构件和设备的检查;分项工程施工前预检;施工操作质量检查;成品保护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包括:
一、各种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地基验槽、防水、混凝土浇灌、桩基验收等;
二、设备的安装工程各分部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
三、建筑工程各分布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层面工程;
四、各专项工程检查与验收:
电梯、施工安全性评价、环保、档案、消防、民防、燃气、市政排水、高低压、规划验收。
第四十二条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按照以下两款实施:
一、一般质量事故:
依据监理部门进行的事故分析,并责成事故单位提出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并经设计、监理与项目部同意后实施;
二、重大质量事故:
应立即由项目负责人报公司分管领导,并将事故起因、全过程以及后果写成书面报告,同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在公司的组织安排下,对有关单位及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及检查验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协调好各方关系,当我方与某方因工程问题争执不下而必须诉论法律时,项目公司各成员应配合我方律师准备各类必要的文件、资料或证词。
第四十四条若发现施工单位拆借、挪用我方工程款时应及时与其交涉挽回公司损失。
第四十五条项目按合同工期完工后,各专业工程师应会同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对各专业工程进行内部核验,确认其工程量已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如数完成、工程质量在合格以上、竣工资料齐全、各专项验收已完成,项目负责人即可以建设方名义向质监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六条各专业人员根据各专业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协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完成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进行对各项质保资料及竣工图的核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竣工验收应完成:
初验、初验整改复查、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整改复查。
第四十八条工程完工后,项目公司各成员应结合本工程实例,认真总结并作出书面报告供公司内部交流,在工程保修期内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回访掌握使用情况,并参与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为保修金的支付提供依据。
施工现场管理指导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书旨在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使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处于可控范围。
第二条本指导书适用于华顺(地产)集团各项目公司。
第三条本指导书所指“建设方”为各项目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各项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甲方代表”为各项目公司针对各项目委派的现场负责人。
第二章工程例会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每周召开组织一次工程例会,并在首次工程例会上明确每周召开工程例会的具体时间,参加单位包括:
建设方管理机构、监理管理机构、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各有关专业人员以及监理指定的其他人员,必要时请质监站、设计单位参加。
第五条工程例会主要总结本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对策,并对下周工作提出要求,例会的主要内容由监理工程师整理成《工程例会纪要》下发各单位。
第六条特别重要的《工程例会纪要》(如可作为结算依据的会议纪要)须经各单位签字盖章。
第七条工程例会的程序:
一、如有必要,例会开始前就个别问题进行现场查看;
二、与会人员按时到场,签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整理;
三、由施工单位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和计划,对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确定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不能当场解决的要确定解决的时间和地点及参加人员;
四、由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各方面情况(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评估和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汇报监理的工作情况、成果;
五、建设方总结和提出改进意见,整理汇总需要解决的问题;
六、监理工程师两天之内整理会议纪要,甲方代表会签,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的规定人员必须参加工程例会,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缺席。
未获得批准而不参加工程例会视为违约。
第九条工程例会必须简明扼要,抓住重点,个别问题应安排在会后单独讨论。
第十条在工程周例会上要讲评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对于存在的严重隐患要求监理工程师以《整改通知》的形式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和建设方一起验证和封闭。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技术问题,由建设方组织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并可邀请有关专家对工程中的技术难题或关键问题进行研讨,由监理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根据工程需要,建设方或监理工程师可要求在一周内举行第二次工程例会。
第十三条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并在其主持下,不定期召开总包方和分包方的协调会。
第十四条工程例会应强调关键点、关键工作的跟进检查工作。
对关键点、关键工作等检查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落实专人进行检查跟进,由监理工程师按周填报《关键点及关键工作进展情况》并在工程周例会前提交建设方。
第十五条《月度的工程报告》及《工程施工周报表》填写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25号至28号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二份内容和形式一致的《月度的工程报告》,该报告包括进度统计报表、工程形象报告,下月度的进度计划及重要材料进场计划等并交监理审查。
二、工程月度周期指上月26日至本月24日。
三、施工单位应在工程例会召开的前一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施工周报表》,《工程施工周报表》应含本周的工作计划和上周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偏差原因、采取措施,由监理工程师核实上周计划完成情况和本周计划,对未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分析原因,并拿出解决问题的确切办法,确保总计划的顺利实现,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前向建设方汇报,争取邀请设计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本次的例会以解决问题。
四、所有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表,必须经相应监理工程师现场审核、签认。
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报表及资料,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准确性及相关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月度的工程报告》及《工程施工周报表》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表样。
第三章指令及文件往来
第十六条所有的《设计变更》的签发须由项目公司专人负责签收与发放,《设计变更》须经过项目公司各专业人员会签无误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发放。
第十七条所有的《建设方通知》须以固定的格式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第十八条所有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
第十九条所有的《工程技术联系单》必须由施工方项目经理签发并加盖公司(项目公司)章。
第二十条往来文件的流程:
第二十一条所有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有明确、规范和唯一的文件编号以及签发时间;接受单位签收时必须注明签收的时间,施工单位的签收人如不是其项目经理,则其项目经理必须以书面形式指派签收人。
第二十二条除非甲方代表在施工单位发出的《工程技术联系单》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否则,建设方管理机构其他人员的签名(即使其签署意见)仅表示建设方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建设方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尽管监理工程师的权限要获得建设方的批准,但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指令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在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工作。
第四章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各方应争取提前发现施工图纸中的问题,尤其是错、漏、碰等问题,在工程实施前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工程变更的提出包括设计单位通过《设计变更通知单》、建设方通过《建设方工程联系单》、施工单位通过《工程技术联系单》以及监理工程师通过《监理工程师通知》提出工程变更。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的执行:
一、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有效的工程变更文件和工程实施情况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二、施工单位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和其附件(可能是《设计变更通知》或《建设方工程联系单》或《工程技术联系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等)的内容及要求实施工程变更。
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文件的有效性:
一、《设计变更通知》、《建设方工程联系单》或《工程技术联系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认后方为有效。
未经项目负责人签认的上述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和结算的依据;
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实施工作变更。
未有《工作变更指令》而实施的变更不能进行结算,并会被视为违约。
第二十八条工程变更文件的时效及规范性要求:
一、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各类变更要求文件后的1天内,签发《工程变更指令》或提出不进行变更的说明;
二、根据工程会议意见,施工单位应在例会结束后1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
三、施工单位向建设方提出《工程技术联系单》后未获得建设方的答复,视为建设方不同意变更要求,施工单位不应进行工程变更。
四、所有文件必须有签发人或签收人的个人签名,必须准确注明签字日期。
变更文件的生效时间以签收人的签字日期为准。
第二十九条现场签证计量
一、施工单位认为工程变更指令导致的事项内容影响合同价款调增且必须在现场予以书面明确或计量时,必须以《施工现场签证单》向建设方及监理提出;
二、因工程变更导致的现场签证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限提出,否则,建设方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签证单》必须有建设方的下列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一、项目负责人
二、甲方代表或建设方专业工程师与建设方预算工程师的共同签字。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
一、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向监理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两份,以建设方审批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二、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在收到该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或建设方确认现场计量签证报告后7天内未向建设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对此,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实施工程变更:
三、凡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在收到该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监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施工单位完全接受建设方做出的变更工程价款决定,对此,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实施工程变更;
四、如果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的7天内,以《施工现场签证单》向监理提出现场计量签证要求,监理负责组织建设方及施工单位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和建设方核实作为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的7天内,未向监理提出现场计量签证要求,视为涉及该项工程变更的原合同内容尚未实施或是尚未准备实施,建设方可仅根据合同及变更要求确定变更内容的工程价款而不对施工单位是否已按原设计要求施工进行考虑,施工单位不得因此而拒绝实施工程变更;
六、建设方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现场计量签证要求后7天内未进行现场核实,也未提出延期核实计量要求,视为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计量签证内容。
七、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包括《工程计量申请表》、《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书》、《施工现场签证单》(如有时)以及《工程变更指令》及其附件的复印件等。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5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后转交建设方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变更指令及变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该项工程变更指令的全部内容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和建设方进行检验或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方方可依据已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确认流程:
第五章合同价款支付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每月的25号至28号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本月度的工程报告时,如需申请建设方支付合同价款,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汇总表》以及相应的预算文件一份。
第三十六条月度完成的工程量指上月25号至本月24号间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查。
在收到支付申请的5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份完整的支付申请文件转交建设方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建设方对支付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审核结果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建设方向施工单位按公司付款流程办理付款。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收到建设方的财务部门付款后及时开具足额发票。
第六章现场管理
第三十九条除非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建设方其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行使的具体职权,否则监理和建设方可以认为该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施工单位的行为。
第四十条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证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更换,否则视为违约。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有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
施工单位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提前7天报建设方并在获得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四十二条如果建设方认为施工单位委派或雇用的人员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积极配合建设方的正常工作,建设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撤回和更换。
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撤回其委派或雇用的相关人员,并在48小时内委派新的经建设方同意的人员代替上述撤回人员。
上述被撤回的人员未经建设方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及建设方提交所有进场人员的名册。
在现场的全体人员应统一佩带工牌。
施工现场除经建设方批准设置办公和库房外,不得设置其他生活设施。
未经建设方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容许其人员在现场住宿。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的所有机械、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前必须向监理提出书面要求,并经检查核实后才能进出。
非本工程使用的设备、机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进入现场。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
不需要的施工物品应及时清出现场,散落在现场的施工垃圾应在当天以指定的方式清运至指定的地方陈放。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现场的用水用电应安装计量装置,并从指定的地点接驳水电管线,并以满足要求的接驳方式和接驳管线的规格或容量,经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不得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不得滥用或破坏他人的设备、材料或设施。
第四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包括建设方指定的分包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等)。
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方和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第七章检查、隐蔽及中间验收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方或监理单位的要求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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