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创业贷款的思考和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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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
一是放贷成本高。
农民贷款多数是小额贷款,面广量大,分散性强。
每一笔贷款,金融机构都必须进行前期信用调查、市场调查、用款监督、催促还款,信贷成本较高。
二是抵押物不便。
金融机构不愿接受农村客户提供的诸如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抵押品。
而且即使接受了,最后也难处理。
三是农业风险大。
农业是弱质产业,既有自然风险,也有市场风险。
因此,农村金融机构放贷面临农业生产经营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贷款户信用风险。
由于个别农民恶意逃债,加之金融机构对信贷员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他们对农户惜贷、惧贷心理很强。
归结起来,“两难”的根本是担保难。
解决了担保问题,就架起了农村青年贷款需求和金融机构放贷的桥梁,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因此,创新担保模式、完善信用体系,使没有抵押担保物的农村青年获得贷款,应当成为共青团帮助农村青年解决创业贷款的关键所在。
二、为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几种模式
调研表明,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一般以小额为主:
初次创业贷款一般为3万元以下,不超过5万;
二次创业贷款一般在50万元以下,不超过100万;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个农业生产经营周期,不超过3年。
在农村,提供小额贷款的主体以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主,信用社网点遍布乡镇,有较多针对农村青年小额贷款的专门产品。
受经营方针限制,农业银行对农户个人小额贷款极少,乡村网点较少,近年来刚开始实施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两款产品。
在国家政策直接推动下,邮政储蓄银行开始探索农户小额贷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在浙江、吉林等一些地方开始起步。
另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也开展了涉农支农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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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抵押、质押物担保的情况下,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信用贷款,如湖北、浙江一些地方等采取免担保的方式,这种做法贷款覆盖面较小,贷款额度较低。
二是担保贷款,这是目前各地推行的主要做法,担保模式大致有六种:
(一)自然人担保模式。
一般由具备还款能力和抵押资格的多位自然人进行担保,自然人一般为亲戚朋友。
如果贷款人还不了款,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这两位自然人还款。
所以在担保责任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作担保人。
因此,农村青年通过这种途径获得贷款并不容易。
近年来,一些地方金融机构更愿意由公务员提供担保。
如梨树县某乡镇团委书记联合其他同事用工资卡6年共为10多名创业农村青年提供担保,最高单笔贷款20万元。
(二)互保、联保模式。
由3户以上具有贷款需求的农民“捆绑”在一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选一名组长,农民自己互为担保,互相监督,共担风险从而放大贷款金额。
这种模式既可以节省贷款后的管理成本,也可以节约贷前审核的信息成本。
农民在申请这种贷款时会主动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村民为合作伙伴。
贷款农户之间互相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即可以起到有效的监督,也可以防止投资失败后对其他农户形成过重的负担。
这是目前农民小额贷款担保的最主要形式。
山东一些地方还采取了25户农民组成的大联保模式。
但实际上,联保农民相互之间信任选择是比较难的,如果联保农民从事同一产业,一旦遭遇风险,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在实际业务中,一些金融机构对这种方式持审慎态度。
(三)“公司+农户”担保模式(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模式)。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订单农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负责收购他们的产品,农户在收到货款后还贷,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和信用优势,把企业和农户紧紧帮在一起,在很多地方得以有效推行。
如农行湖南分行采用这种模式首创农业订单链式贷款,就是
根据农副产品生产、供应、销售、加工等环节已形成农业产业化链条,且各环节之间签订农业订单的特征而开发的。
在一些地方,还采取了统贷分还的方式为订单农户提供资金。
(四)“合作社+社员”担保模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具有担保资格的前提下,同农村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者提供一定的保证金,以此对社员贷款提供担保的一种借款形式。
这种模式,由于合作社较好地控制了该产业的生产链条,并对社员贷款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指导和监督,很好地化解了合作社和银行的风险,赢得了入社农民的欢迎。
如2007年以来,福建省三明农行共帮助组建和规范化改造12家较大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向4家授信420万元,通过“农行+合作社+社员”模式发放贷款205万元,惠及农户1033户。
在具体操作中,也有一些合作社为了规避风险,对非社员采取了一些反担保的措施。
但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金融机构对于没有经济实体、担保资格或者已有银行借款的合作社并不愿意通过启发放间接的农户小额贷款。
(五)担保公司担保模式。
担保公司将一定保证金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放大倍数的贷款额度,通过收取农民贷款担保费获得收益。
但是由于农户贷款的小额性、分散性导致的放贷成本以及农业项目收益不高的原因,很多担保公司更倾向于为工商企业提供担保,很多因为采取了反担保而阻止了没有担保能力农民的借贷。
如山东省日照市团组织与农村信用社联合在开展青年创业信贷计划中,没有一笔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主要原因是担保公司不愿意为农户小额贷款担保、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资质有限制、一些担保公司存入金融机构的保证金常不能足额到位。
在调研中发现,与单纯盈利的担保公司不同,福建沙县农民自己成立了担保公司,公司对股东和会员按入股资金的3至5倍提供贷款,某农民通过村担保公司担保,一多万元。
20次性获得农行贷款
(六)担保协会担保模式。
河南省武陟县农民贷款担保协会一般由经济基础较好、信用程度高、责任心强,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社会上无不良行为、无不良贷款记录的6人自愿结合组成,每人向信用社交5000元担保保证金,可担保金额是保证金的6倍,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一般在5万元以下。
这种模式好处在于,一是手续简便。
本村村民贷款只须经协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并可以优先且不进行公证。
二是优惠较多。
由协会担保的贷款在现行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0%至20%。
协会为村民服务免费,信用社按贷款利息收息额的1%奖励担保协会。
三是风险较低。
协会实行“谁介绍、谁负责、全程监督”,担保的是同村人,熟悉、掌握和监督其生产经营过程,帮助合作社化解了信贷风险、降低了信贷成本。
目前,全县已发展担保协会202个,累计为群众办理贷款3.98亿元,助农增收2645万元,贷款回收率达100%。
但这种纯公益的方式只适用于“熟人社会”,风险可控,但实际上很难推广。
农户小额贷款本质上是政策性的贷款。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解决农民小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上进行了很多探索。
如,2004年,江苏省镇江市由市和辖市区两级财政注资设立了农民创业担保基金、担保中心,专门为信用好,但无抵押品的农民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农民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农村信用社负责进行贷前调查,财政所出具证明,担保中心确定担保对象,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担保中心逐笔出具担保手续,农村信用社据此发放贷款,并予以一定利率优惠。
又如,2007年,苏州市设立的市级农民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初始规模为三千万元,逐步达到亿元规模。
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贷款贴息:
一方面允许担保机构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同时允许银行根据小额贷款成本较高的实际,适当上浮贷款利率,从而使担保公司(包括政府成立的、民间的)和银行都能够取得一定的合法收入;
另一方面则由政府对发放小额贷款的.
农户给予补贴(包括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其本质是政府贴息,促进农户贷款以及担保公司为农户提供担保。
除此之外,在创新抵押方式方面各地也有一些突破。
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创新出以土地流转经营权为质押的贷款模式。
山东等一些地方还试推行了林权证抵押、农机具抵押标准厂房、股权等新型抵押物和担保方式。
但目前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用于抵押不明确、农户缺乏互信,联保推进乏力、林木资产抵押有障碍、风险补偿机制缺失,这些问题仍制约着担保问题的彻底解决。
据了解,银监会将针对农村抵押物不足和抵押范围狭窄的问题,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
积极推广“集中担保,分散使用”和“限额担保,周转使用”等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
三、对共青团参与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根据调查,金融机构对农民小额贷款面广量大、相对管理成本高,所以普遍利率较高。
而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小额贷款的投放,央行规定可在国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其中,一般商业银行可上浮30%~60%,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上浮230%。
即使农民敢于面对这样高的贷款利率,但再加上担保抵押这一硬性规定也不得不使他们中的大多数望而却步。
近年来,商业性担保公司发展很快。
但是,商业性贷款的担保费率是放开的,大多为贷款本金的5-10%。
即使政策性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准担保费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的视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上下浮动30-50%。
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农民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面广量大但数额小,管理成本和担保风险都非常高,因此必须提高担保费率,而农民大多从事的是微利项目,根本无力承受如此高的担保费用。
这些就决定了,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成熟的商业主体遵从的是市场规则,其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农民小额贷款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来运作,肯定行不
通。
另一方面,政府行为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是以增进社会公众福利为己任,假如完全靠行政推动,政府规定银行在发放小额贷款时不得上浮利率,担保机构不得收取担保费。
这样做也有违市场经济原则,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也难以持久。
虽然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单独或者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规定了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有关政策,提出了创新担保抵押质押方式的要求,明确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的利他性和市场的利己性的内在矛盾,这样的政策其效果可能要大打折扣。
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我们认为,通过制度的改进,缓解金融机构商业性行为与小额担保贷款固有政策性矛盾。
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主要方式:
一是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完全有政策性银行承担,或者以政府委托贷款的形式由商业银行代理,商业银行作为中间业务处理。
青海团区委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通过农村信用社来实施,就是采取这种方式。
这种方式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和方向,有效利用了商业银行较为成熟的信贷管理系统。
但其缺陷在于不能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用放大的功能,放贷额度和规模较小。
二是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在政府和银行间进行双向选择。
在一定期限内,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存放比例、代理金库业务、税收优惠、贷款损失分担比例、利率上限管理、新业务及网点审批等积极政策吸引商业银行介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力求在政策性和赢利性上需求一个平衡点。
归纳起来,我们似可作出四点基本判断:
一是金融机构要减少放贷风险和放贷成本,更愿意与有保障大企业、大合“合作社+社员”间接放贷给以“企业+订单农户”、作社合作,
农民。
二是要动员商业性担保公司为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政府必须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和贴息。
三是政府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建立公益性的担保资金、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直接对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提供担保。
四是政府应对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青年小额贷款业务实行部分的风险补偿、呆坏帐核销等必要的优惠政策,提高金融机构的贷款积极性。
长期以来,共青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着广泛的合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省级团委合作主体有两个:
一是农村信用社,有11个省,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海南、宁夏;
二是国家开发银行,5个省,新疆、吉林、河南、青海、山西。
累计发放贷款45.1亿元,共有9.1万农村青年受益,支持项目3万个,受到了当地政府的肯定和广大农村青年的欢迎。
从各地实践来看,共青团参与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除了免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抵押、质押、联保、互保贷款外,主要采取了四种担保方式:
一是团干部个人信用担保,这种方式对其本人承担风险较大,覆盖面也十分有限,不宜推广。
二是成立担保公司或者为担保公司贴息。
如山西团省委联合一些青年企业家成立担保公司,争取银行授信,为农村青年提供小额贷款。
但由于其直接参股,必然承担较大风险,如果出现问题,则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最近,山东团省委成立青春创业促进会,拟开展针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担保工作。
三是推动银团合作。
团组织及其所属的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商会负责争取一定授信额度、推荐创业农村青年或者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金融机构负责审核、放贷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但这种方式,本质上对于农村青年创业并不提供直接担保,只是通过组织信用提高了农村青年的信用等级。
四是动员一批青年企业家或者是动员一批有扩大产业要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为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提供担保,如吉林。
这种方式更多是靠团组织的社会化动员方式进行,对担保的主体并不具备刚性约束。
基于这些考虑,我们对共青团参与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共青团参与小额贷款工作的主要扶持对象应是“中间层次”的农村青年
在调研中,我们感到,共青团参与的创业小额贷款的主要对象:
一不宜是没有资金、技术、项目而空有创业愿望的“一穷二白”的农村青年,这样做看起来似乎是“雪中送炭”,但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个人每个方面承担的风险都大,农村青年的创业成功率也很难保证。
二不宜是已经做得很大、金融机构主动与其合作的“富得流油”的农村“老板”,这样做尽管可规避风险,但更似“锦上添花”,脱离了共青团扶持青年创业的主要目的。
结合山东、湖北、浙江等地团组织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建议共青团参与的创业小额贷款的主要扶持对象是“中间层次”的农村青年,这样做,既可以降低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又可以起到创业带动就业,进而引导更多农村青年创业的作用,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初次创业(零起点创业)贷款对象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岁以下、诚实守信、有志创业、具有一定生产经营经验和经济基础、无其他负债、在金融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村青年。
2.二次创业贷款对象为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一定社会影响、有产业特色和经营效益、有良好信誉、需要扩大产业规模,受到县以上团组织表彰的杰出青年农民、各类农村青年带头人,创办农业龙头企业的各级青年社团的会员。
(二)共青团参与小额贷款工作可采用“银团合作”或共青团主导下的社会化运作
1.银团合作。
主要做法是团组织通过组织化动员,选拔一批有创业愿望、基础和项目的农村青年推荐给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独立按照自身信贷程序严格审核后发放贷款给农村青年,并给予降低利率、简化信贷手续、延长贷款周期等优先优惠。
这种方式本质上是,团组织“划大圈”、金融机构“在大圈中划小圈”。
目前大多数省级团委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都采用了这种方式,合作主体主要是农村信用联社。
下步工作中,由于农村信用联社没有全国级机构,团中央的合作主体可选择涉农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团委的合作主体还可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2.共青团主导下的社会化运作。
银团合作过程中,共青团更注重公益性和示范性,金融机构更侧重收益和资金安全性,这就使得工作衔接上有可能出现分歧和冲突。
如果贷款的调查、评级、授信和贷款都要由农业银行决定,团组织只有推荐权,那么,农业银行按照自己固有的标准和规则审批,一些有前景但贷款额度稍稍超出规模、有典型示范作用但需要冒一点点风险的项目很可能被商业银行淘汰掉,导致团组织推荐的人选和项目的贷款满足率不高。
这样不仅会影响合作项目的深入开展,还会使基层团组织常做无用功而损伤工作积极性。
调研发现,山东、吉林等地团组织与金融机构合作过程中的确存在上述问题。
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鼓励和引导农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建议应积极探索共青团主导下的社会化运作:
一是推动一批担保机构为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共青团可采用争取政府支持、募集公益性捐助资金等方式,补贴担保机构应收取的担保费,无偿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
二是推动与团组织联系密切、热心公益的青联委员、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等的企业,探索成立兼具担保、投资、贷款功能的农村青年创业投资平台。
此平台可采取如下方式运作:
将部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放大后的资金额度,为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建立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小额贷款有资金最高额限制,在小额贷款项目资金不足情况下,参与共同投资,补充不足资金;
直接为一批有发展前景的农村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小额贷款。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在团组织与金融机构合作基础上为农村青年创业提高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覆盖面;
另一方面,团组织可以在与金融机构合作过程中提高工作自主权和决定权,最终实现在团组织统筹协调下,商业银行获利润、农村青年得实惠、社会资金找到好去处的多赢局面。
(三)共青团参与小额贷款工作的关键在于小额信用贷款能否推动、小额担保贷款能否创新
推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良好的制度设计是内源性动力,有了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制约农村青年小额贷款工作的瓶颈就能迎刃而解,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在解决小额信用贷款能否推动、小额担保贷款能够创新上,共青团要加强与银监部门的合作,出台专门针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性意见,通过银监部门在农村小额贷款这一政策中行业的监管地位,使得银监部门作为商业银行内控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检查考核的主导力量,充分在推动各地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中发挥作用。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1.大胆创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方式。
针对农村青年创业的实际,可采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
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村青年创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
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农产品期货等权利质押贷款。
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
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信贷模式,提高农村青年初次创业的成功率,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势降低贷款风险。
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
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和鼓励农村青年发展“信贷+保险”创业项目。
2.大力发展农村青年创业互保、联保贷款。
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
引导和鼓励有志创业的农村青年主动加入“联户联保小组”、“信用互助组织”、“信用联盟”、“专业机构担保”“担保协会”等信用共同体。
完善信用共同体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内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3.积极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
引导和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等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村青年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在上述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共青团还应推动银监部门加强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监督和指导。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制度和办法;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好、效益质量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部门应在其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共青团参与小额贷款工作的侧重点应是示范、引导、服务
共青团组织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共青团参与小额贷款工作不能像政府部门那样直接出台政策,不能像金融机构那样直接发放贷款,不能像公益性社会组织那样无偿运作,不能像市场主体那样直接参与经济行为。
同时,共青团组织的工作力量和服务资源,决定了共青团参与小额贷款工作不可能服务到所有有意愿的农村青年。
据此,共青团参与小额贷款工作的侧重点应放到示范、引导、服务上来,以促进部分农村青年创业成功带动更多农村青年就业,以部分农村青年创业成功示范引导更多农村青年创业。
结合调研和工作实践,对于共青团与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和内容,我们建议:
1.共青团参与小额贷款工作要把握以下原则:
坚持按照市场规律、金融政策办事,对农村青年创业“扶持不包办”,与金融机构合作“参与不干预”;
坚持社会化运作,加强与政府、社会组织的合作,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力所能及地为农村青年创业提供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帮助和服务。
2.共青团参与小额贷款工作的具体承担的主要工作:
一是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健全、联系广泛的优势,摸清有创业愿望、创业基础和条件的农村青年情况,了解农村青年创业的资金需求。
相关各级团组织尤其是乡村两级团组织要对推荐的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严格审查,在此基础上,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实施人选,帮助借款人完善贷款手续,组织对借款人的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信息发布和诚信教育,力所能及协助农业银行完成贷款清收工作。
二是发挥团组织人才聚集的优势,面向杰出青年农民、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农业科研院所以及全社会广泛征集和挖掘小额贷款项目,动态管理、动态发布,使科技含量
高、市场前景广阔的、真正适合农村发展的项目成为示范项目,得以推广实施。
有条件的地方,团县(市)委可建立小额贷款项目库。
探索实现项目库区域联网和全团联网。
三是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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