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培训讲义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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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培训讲义secret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施工单位)
培训讲义
(2002年升级版,更新至2009年底)
说明:
红字:
代表删除或者被更新
蓝字:
代表新增加
★代表新增加规范规程或技术标准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2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层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
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往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
100013, Email:
qztw@),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第八章施工质量
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地基基础
2.1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
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3.3.9石灰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13.4.3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4.3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4.3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6.4.2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2.2特殊性土
原规范: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更新为: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5-2004
5.1.1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已删除)
5.4.5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已删除)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
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
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烈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4.1.3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
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2.3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表5.1.3
项
项目
戏许偏差(mm)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表5.1.4
序
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原D/6),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3.1.3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爱妾长颈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对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淀复合疏桩基础。
5.2.1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k≤R(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kmax≤1.2R(5.2.1-2)
2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Ek≤1.25R(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Ekmax≤1.5R(5.2.1-4)
式中N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平均竖向力;
Nkmax——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NEk——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平均竖向力;
NEkmax——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最大竖向力;
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
表5.5.4建筑桩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允许值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各类建筑相邻柱(墙)基的沉降差
(1)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2lo
0.0007lo
0.005lo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桩基的沉降量(mm)
12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0.004
0.003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Hg≤24
24<Hg≤60
60<Hg≤100
Hg>100
0.004
0.003
0.0025
0.002
高耸结构桩基的整体倾斜
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
(mm)
Hg≤100
100<Hg≤200
200<Hg≤250
350
250
150
体形简单的剪力墙结构
高层建筑桩基最大沉降量
(mm)
——
200
注:
lo为相邻柱(墙)二测点间距离,Hg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5.9.9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5.9.15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处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1.5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8.1.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出积水,清楚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2.4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表7.1.7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监控值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3.2.2 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 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 边坡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
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3.3.3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
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3.4.2 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法。
3.4.9 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 己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4.1.1 一级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建筑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
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2009
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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