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导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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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导学
刑事诉讼法
☐黄文晶hwj19903@
☐2013.12.9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
•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明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
•确立刑事诉讼程序、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1)国家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
•
(2)程序法—规定执法、司法程序
•(3)公法—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基本框架
•主体框架
•审判机关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检察机关
•(被告人)
•辩护人
•程序框架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复核)—执行
•
•公安检察机关法院最高院、高院公安、法院
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点
•总论(一般性规定)
•概述、历史沿革、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诉讼中止、诉讼终止
•分论(具体步骤)
•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刑事赔偿
本学期考试复习重点
管辖:
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中院)、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期间:
计算法、二审审判期限、死刑复核上报期限
证据:
分类、出示
回避:
种类、做出回避决定的主体
辩护:
辩护人范围、律师权利
刑罚:
种类、执行机关(不同刑罚该由哪一机关执行)
侦查:
询问未成年人、辨认应遵守的规则、强制措施(拘留)
审查起诉:
主体、审查结果、立案监督、自诉(范围、撤诉)
审判:
无罪判决、发现漏罪的裁判、简易程序、间接证据定罪、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死刑复核程序
总论部分
•一、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审判公开的原则;
(10)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1)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二、管辖
1、立案管辖
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例外:
(1)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办理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
(4)海关走私犯罪侦察局—负责走私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
•检察院: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法院: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审判管辖:
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除由中级、高级、最高院管辖外,都管
•中级法院:
•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上都这样
•犯罪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
•被告人居住地:
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更适宜:
例如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被告在居住地审判的。
•优先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移送管辖:
上级移送下级审理、基层报送中院审理
•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管辖权不宜行使,由上级法院指定
例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三、回避
•1、概念:
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2、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需要回避的人员主动提出
•申请回避: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
•指令回避:
上级领到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3、回避的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4、回避的理由
•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扩到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同学,老乡,领导,同事及一些其他关系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检察人员。
•
5、回避的决定主体
•
(1)审判人员的回避—本院院长决定
•
(2)检察人员的回避—本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本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4)法院院长的回避—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检察长的回避—本院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6)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同级检察机关检委会决定
•(7)书记员的回避—本机关负责人固定
•(8)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所处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由该阶段主持进行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决定。
例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不包括()。
•A.自行回避
•B.申请回避
•C.指令回避
•D.无因回避
四、辩护和代理
•辩护—被告人
•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
•1、辩护制度
•2、辩护人¡ª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3、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拒绝辩护权、执业保密权、申诉控告权等。
•义务:
辩护义务、收集减刑、出罪证据的义务等等。
•4、法律援助
•
(1)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
(2)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例题
•判断对错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不得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
(错)
五、刑事强制措施
•1、概念: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
•2、特点:
•
(1)有权适用的主体特定:
公检法
•
(2)适用对象特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目的特定:
为了防止破坏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
•(4)法定性:
法律严格规定
•(5)临时性:
是临时措施,要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
3、强制措施的种类
•
(1)拘传
•概念
•特点
•程序
•
(2)取保候审
•概念
•适用对象
•种类:
保证人保证(人保)、保证金保证(物保)
•程序
•(3)监视居住
•概念、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场所、被监视人的义务
•!
期限(不超过6个月)
(4)拘留
•概念
•特点
•条件:
a、拘留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b、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长37天)
•程序
•期限:
一般10天,特殊11-14天,最长37天
(5)逮捕
•概念
•权限:
决定权—检察院、法院;执行权—公安机关
•条件:
证据条件;罪责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证据¡ª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罪责¡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社会危险性¡ª符合刑法规定的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
•程序
•检察院对逮捕进行监督
•逮捕的变更、撤销、解除
六、期间、送达
•1、期间
•
(1)概念
•
(2)法定期间
•(3)法定期间回转:
审查起诉中的退回补充侦查,一审程序中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复核和核准程序中发回重审
•(4)延长、恢复
•例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
()
•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
•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
2、送达
•概念
•主体
•对象
•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程序
•法律效力
七、诉讼中止、终止
•概念
•意义
•适用情形
•效力
八、证据与证明
•1、证据
•
(1)证据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2)证据特性—三性
•真实性(客观性)
•相关性(关联性)
•合法性(合法收集、合法形式、合法来源、经法定程序查证)
(3)证据分类
•*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原始¡ª第一来源,未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
•传来¡ª由第一来源经过传抄、复制、转述后得到
•*言词证据vs实物证据
•言词¡ª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实物¡ª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表现形式勘验检查笔录
•*有罪证据vs无罪证据
•有罪¡ª证明有罪的证据
•无罪¡ª证明无罪的证据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直接¡ª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否、谁干的)
•间接¡ª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一套严格的规则
分论部分
•一、公安机关
•1、立案
•概念
•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程序
•立案监督
•2、侦查
•
(1)概念
•
(2)任务
•(3)意义
•(4)侦查原则
•(5)侦查行为
•各个侦查行为中的注意事项
•(6)侦查终结
•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处理:
《起诉意见书》
•(7)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8)注意检察院自侦案件
•(9)补充侦查:
条件,次数¡ª不超过2次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1、概念
•2、条件
•
(1)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
(2)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为被告人所实施
•(3)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3、审查起诉
•
(1)内容
•
(2)步骤和方法
•(3)期限:
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的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提起公诉
•
(1)提起公诉的条件
•事实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条件: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
(2)《起诉书》
•5、不起诉
•
(1)法定不起诉—刑诉法第15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其他
(2)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当事人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程序条件:
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实体条件:
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
•(4)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例题
•甲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本案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B.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检察院应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三、法院
•
(一)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一审程序
•
(1)程序
•
(2)期限
•(3)判决、裁定、决定
•!
判决vs裁定(适用对象、范围、方式、上抗诉期限)
•2、自诉案件一审程序
•3、简易程序
•!
注意简易程序的独特之处
•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可以一人审理,公诉人可不出庭,必须保证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审理期限短(20日审结),简便方式送达
(二)二审程序
•1、两审终审制
•2、上诉不加刑
•3、二审程序
•
(1)上诉主体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或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2)抗诉主体
•公诉机关
•注意: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
•(3)上诉、抗诉期限:
不服判决-10日;不服裁定-5日
•(4)方式:
上诉—向原审法院提出,或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
•抗诉—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
(三)死刑复核、核准
•1、死缓:
中院判,高院核准;高院判,高院自己核准
•2、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院核准
•3、报请复核的内容和方式
•注意必须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复核
•4、复核后的处理
•(四)特殊案件的核准
•1、对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人适用减轻处罚的案件
•判决法院逐级报送最高院核准
•2、具备特殊情况下不受执行刑期限制而假释的案件
•裁定法院直接报送最高院核准
四、公安机关and法院—执行
•1、刑罚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
•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2、执行主体
•法院:
死刑(法院审判人员指挥);
•罚金、没收财产;
•无罪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判决。
•公安机关: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管制、拘役、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
•3、执行变更
•4、执行的监督—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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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期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