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贸易实务重点复习资料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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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贸易实务重点复习资料解读
第3章进出口交易的磋商
1、交易磋商的方式:
1、口头磋商2、书面磋商(电传、信函、电报、传真、EDI、)
合同的商订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商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2、交易磋商的内容
(一)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等
(二)一般交易条件
三、询盘: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卖方询盘、买方询盘)
1、询盘的内容:
可不具备任何具体内容,仅要求对方向自己发盘可试探市场,了解市场和客户对自己交易条件的反应可将自己的交易条件加以说明,以尽快找到买主/卖主。
注意:
有时尽管主要交易条件齐备,但仍只能作为询盘处理,因为附带有保留条件,仍需询盘人做最后确认。
询盘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环节,但往往是一笔交易的起点。
若最终达成了交易,询盘也将是全部成交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询盘的答复:
1、发盘;2、致歉。
四、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1、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1)有特定的受盘人;
(2)表明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4)送达受盘人。
五、发盘与邀请发盘的区别:
发盘
邀请发盘
肯定的订约意图
有
没有
法律约束力
有
没有
合同成立
受盘人接受即可,无需发盘人确认
需经邀请人承诺
2、发盘的有效期
(1)发盘有效期是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期限,对受盘人有所约束但无强制性;
(2)发盘有效期是发盘人受发盘约束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是一种约束同时也是一种保障。
(3)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4)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有效。
(5)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
3、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发生于发盘生效以前——发盘的撤回一般只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撤销发生于发盘生效以后——《公约》第16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下列情况下,发价不能撤销:
(1)发价写明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
4、发盘效力的终止
(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4)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6、还盘(还价或反要约)
7、接受又叫承诺,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无条件地同意其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是交易磋商的基本环节。
发盘一经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1、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接受一般必须表示出来;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接受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
附:
1、采用口头、电话、电传、传真等方式时,接受一经作出即能立即到达对方,不成问题。
采用信件、电报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时,接受作出后不能立即传送到发盘人,英美法系-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系—到达生效原则;《公约》—到达生效原则。
2、《公约》从促成交易的原则出发,将对发盘的变更分为两种:
名称
变更内容
是否有效接受
合同是否成立
实质性变更
价格、付款、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方法等
否
否
非实质性变更
除以上实质性变更之外的其他添加、
限制或变更
是
成立。
除非发盘人不同意并
及时提出异议。
3、逾期接受
接受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成立
例外情况
受盘人失误
造成逾期
否
否
发盘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有效。
非受盘人失误造成逾期
是
是
发盘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无效。
注:
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八、接受的撤回
接受通知一经到达发盘人即不得撤销,因为接受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
但在接受通知尚未到达发盘人时,受盘人可以撤回接受,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至少是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
(在英美法系中,由于接受通知一经投邮,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不存在撤回问题;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采用传真、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9、综合发盘: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盘搭配在一起,要求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又称联合发盘或一揽子发盘。
对于综合盘,受盘人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一而拒绝其二,否则构成还盘。
10、复合发盘:
指同时发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各自独立的发盘。
对于复合盘,受盘人可以接受其一,拒绝其二。
接受时应明确所接受的商品和规格,避免引起差错或误解。
第4章合同的主体以及标的
第一节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享有一定的权利与承担约定的义务的人。
合同当事人条款是说明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明确合同主体资格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条款。
重要意义:
各当事人都是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分别承担约定的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订明同当事人的名称,明确合同的主体资格,从而有利于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详细具体的、列明各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与地址,以利于各当事人相互联系。
(3)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通常为企业法人)的名称或姓名
2.合同当事人的地址
三.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事项: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必须表述准确3.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当正确详细
第二节成交商品的名称
一、意义:
明确买卖什么商品;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品名条款的主要内容
无统一格式,通常都是在商品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一、品质的定义:
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表形态的综合。
外观形态主要表现为商品的造型、花色、款式、味觉、色泽、透明度等等;
内在质量包括商品的物理和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学特征、内在结构和性能等等。
违反品质条款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视为根本性违约
二.品质的重要性:
1、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因此1.品质决定了商品的使用效能,品质的优劣影响商品的价格2、当前竞争激烈,很多商家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品质的好坏是非价格竞争手段之一3、品质与销路直接有关4、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
三、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一)凭实货表示品质
1、看货成交
2、凭样品成交
(2)凭说明表示品质:
一些工业产品如汽车,飞机,机电产品等,不能凭样进行买卖,要凭文字说明表示其品质。
既用文字、图表、相片方式说明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
规格指若干能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容量等等。
2、凭等级买卖:
等级指同一类商品根据长期生产与贸易实践,按其品质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3、凭标准买卖:
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政府机关或工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规格或等级。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四、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
1、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2、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3、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4、品质增减价条款
五、约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P71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一、意义
对合同标的物的计量,是交接货物的法律依据也是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大小的尺度。
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P73-76
三.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明确商品的数量(具体),写清计量单位,若以重量成交的商品还应写明计量方法(未写按惯例是净重)。
四、注意事项
1、合理约定数量机动幅度:
机动幅度的选择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
一般地,应由负责安排船舶运输的一方来选择比较合适。
2、溢短装条款:
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部分价格,一般按合同价格。
(按装船时/到货时)
第五节进出口商品的包装
一、重要性及意义P78-79分类:
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二、运输包装:
又叫外包装或大包装,指商品运输时,将一件或数件商品装入容器或以特定方式包装的二次包装。
三、运输包装的作用:
保护商品,减少货损;方便运输,便于储存,节省仓租,减少运费;方便计数、分拨。
(一)要求
1、必须适应货物的特性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3、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1、便于运输物流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2、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二)分类
1、包装方式2、包装造型3、包装材料4、包装质地5、包装成都
买卖双方究竟采用哪种运输包装,应根据商品特性、形状、贸易习惯、货物运输路线的自然条件、运输方式和各种费用等。
在洽商交易时谈妥,并在进出口合同中具体定制。
(一)运输包装的标志:
识别和提醒人们操作时注意
1、运输标志(俗称“唛头”)2、指示性标志(操作标志/注意标志)3、警告性标志
三、销售包装又叫内包装或小包装,是指用适当的材料或容器盛装商品的初次包装,即直接接触商品,并跟随商品进入零售市场直接和消费者见面的包装。
四、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在国际贸易中有两种常用做法——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一)中性包装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1、作用——p87
2、酌情使用——使用中性包装要注意二个问题:
① 若用国外商标,必须审查是否符合我方政治、文明要求,黄色、反动的不能接受;
② 注意外商商标的侵权问题。
应在合同中注明,若发生侵权问题由买方负责。
(二)定牌P87
注意不得违反有关商标和专利保护的法律。
防止“为人作嫁”。
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1节运输方式
1、海洋运输特点:
通过能力强,运量大运费低,适应性最强,速度最慢,易受自然条件影响,风险较大。
(一)班轮运输
1、定义:
又叫定期船运输,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和和港口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
2、特点:
(1)“四固定”:
航线、港口、航期、运费
(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
(3)船、货双方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3、班轮运费
(1)班轮运价表:
(航运工会运价表、班轮公司运价表、双边运价表、货方运价表)
(2)运费构成:
1、班轮运费(又称件杂货物运费)=基本运费+运费附加费
2、基本运费指普通货物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从装运港到某基本港的运费。
(基本港指班轮航线上固定挂靠的港口,一般设备较好,货运量较大)
计价方法:
重量法、体积法、货物的毛重或体积、从价法(一般按货物FOB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收取)、选择法(货物存在不确定因素)、计件法(按货物的件数计收)、议定法(由货主和船公司临时协商议定)。
4、附加费:
是指班轮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货物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5、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选择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
(2)根据货物名称,查到货物的等级和运费计算标准;(3)根据货物的装运港、目的港,找到相应的航线,按货物的等级查到基本运价;(4)查出该航线和港口所要收取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5)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单位运价)(6)总运费=实际运价*运费吨
注意:
1、班轮运价表将货物分为1到20级,等级越高,费率越高。
运价表内的商品列名分为单独列名、集合列名和未列名三类,某些商品既可用单独列名,也可用集合列名,后者费率高于前者。
因此应正确选择商品名称以节省运费支出。
2、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内或一票提单中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时,应分别列明,否则船公司可以按其中等级最高的商品计收运费。
3、业务员应注意班轮费率调整情况。
若班轮公司提高运价,一般会提前2个月通知;降价则不限时,可在公布第二天即开始生效。
(二)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1、租船方式:
定程租船(按船舶实际运载量计费,由船方负责船舶营运费用);定期租船(由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及费用,船方负责船员工资并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光船租船。
滞期费(demurrage),是指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任务,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速遣费(despatchmoney),是指规定的装运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
2、铁路运输
(1)特点:
1、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2、运量大,速度快;3、具有高度的连续性,风险小,手续简单。
(2)铁路营运方式:
国际铁路联运、国内铁路运输
3、航空运输
(1)特点:
现代化的运输方式,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
(2)空运方式:
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急件专递。
4、集装箱运输
含义:
指将一定数量的单件货物集中装在一个特定的箱子内作为一个运送单元的现代化运输方式。
1956年正式用于运输行业。
优点:
P100
3、集装箱常用型号和规格:
1C型:
8’×8’×40’
外径2438×2438×12191mm
内径238×230×1205cm
载货重量为24.5MT,有效容积为55立方米
1A型:
8’×8’×20’(20英尺相当单位)
外径2438×2438×6058mm
内径238×234×590cm
载货重量为17.5MT,有效容积为25立方米
4、交接方式
(1)堆场到堆场
(2)由货运站到货运站(3)门到门
5、运费计算
拼箱货海运运费=基本运费+各项附加费
整箱货海运运费=整箱货包箱费率(只分箱型不分货物类别)+各项附加费
5、国际多式联运定义:
六、大陆桥运输(海陆海联运)
七、公路运输
八、内河运输
九、邮政运输
十、管道运输
第二节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和交货时间P107
1、规定具体的装运期限
2、规定收到L/C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3、规定近期交货术语(不宜使用)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一)分批装运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发运。
交货数量、融资情况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在大宗货物运输中应争取允许分批装运。
注意:
1)L/C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时,可理解为允许。
2)L/C明确规定分批装运的货物,其中有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3)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不同装运日期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不视为分批装运。
(2)转运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发货地、接受监管地到卸货港、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种运输工具到另一种运输工具或从一种运输方式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转移和再装。
4、装运通知:
买卖双方为了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的衔接和办理保险等,贸易双方都要承担互相通知的义务。
AdviceofShipment也是装运条款的重要内容。
5、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速遣费
第3节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由承运人签发的,是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或已经发运、或已由承运人接受监管的证明。
1、海运提单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海运提单的签发
(1)提单签发人:
承:
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船长。
(2)提单签发的日期和地点:
货物的装船港,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3)提单的分数:
正本提单一般一式数份。
海运提单的种类:
1、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收妥备运提单)
2、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3、提单是否可以流通?
4、不同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5、船舶营运方式?
(班轮提单、租船提单)
6、内容的繁简?
(全式提单、简式提单)
7、提单使用效力(正本提单、副本提单)
8、集装箱提单、舱面提单、过期提单。
正常情况下过期(近洋运输中);非正常情况下过期(超过L/C规定的交单期限或提单签发日后21天)
二、与提单有关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1924年8月25日签署,1937年6月2日正式生效,是国际航运史上第一个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至今有60多个国家采用。
(2)《维斯比规则》,1968年讨论通过,1977年6月23日正式生效。
(3)《汉堡规则》,1978年3月制定,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运输保险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1、保障的风险:
海上风险指是偶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又称为海难。
(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界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意外事故--是指装载有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运行中,遇到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外来风险指与海上风险相对应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即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
2、保障的损失
指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而受到的损失,也称海损。
(一)全部损失
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根据全损情况不同,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全部灭失,形体、效用。
包括全部灭失、无法复得(海盗)、完全丧失原来用途(茶叶、水泥)、失踪一定时期。
2、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判断标准:
1、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2、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
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此时被保险人既可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将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
(二)部分损失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由有关获救受益的船方、货方或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后获救财产的价值或获益大小按比例进行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的条件:
1、风险真实存在,不是主观臆断的。
(海风大、船的排水高度)
2、为了共同安全有意采取的紧急、合理的措施。
(货物的丢弃:
先便宜后贵重,先重货后轻货)
3、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海盗威胁)。
4、最终是有效的,避免了全损。
2、单独海损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保险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特定利益方的损失。
(1)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没有人为因素;
共同海损则是解除共同危险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摊。
三、费用指在遭受灾害和事故时为避免或减少货物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1、施救费用(属于单独海损费用)——“自救”和“救自己”
2、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费用的一种)——第三者,无效果,无报酬
3、其他费用
1、基本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1、平安险(保险责任范围最小的基本险)FPA=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货物落海一件或数件的损失+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救助费用)+特殊费用
平安险是保险责任范围最小的基本险。
不应从中文字面意义理解“平安险”。
平安险英文原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容易引起误解。
2、水渍险WPA=FPA的承保范围+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注意:
不应从中文字面意义理解“水渍险”;
水渍险英文原义是“负单独海损责任”,容易引起误解。
3、一切险AR=WPA的承保范围+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范围
一切险并非对一切风险和损失均负责任,如货物的内在缺陷和自然损耗以及由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就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范围之内。
保险公司责任起讫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
(保险单上起运地仓库到目的地仓库)。
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我国规定的索赔时效是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运输工具之后2年内有效。
三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附加险别
(一)一般附加险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
一切险已包括了上述11种一般附加险在内,只有在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时才需要根据情况加保一种或几种一般附加险。
(二)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4、拒收险5、黄曲霉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7、战争险)保险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只负责水面风险。
8、罢工险
第3节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简况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海上保险业务中都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s,简称ICC)。
我国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虽然一般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是,按照CIF或CIP条件出口,国外客户要求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投保,我出口企业也可酌情接受。
二、三种主要险别伦敦保险业协会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共有以下三种:
(按承保的责任范围从大到小)1、协会货物(A)险条款
2、协会货物(B)险条款
3、协会货物(C)险条款三
与我国海上货运保险条款承保风险比较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
协会货物战争险条、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
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陆运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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