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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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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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购合同
全国物流配送项目合约书
甲方:
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北京星辰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署地:
长沙市雨花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业务提供物流配送服务的事宜,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订定合约条款如下,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仓到门的宅配、代收货款等服务,并负责相关物流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乙方提供之物流服务项目将随着甲方的业务发展状况及需要进行变化或调整。
其服务内容如下:
1、商品的门到门宅配服务
(1)宅配商品为甲方委托之商品。
(2)甲方有权随机调整宅配商品之种类及增减商品之数量。
(3)乙方必须采用最快捷的运输方式将甲方委托之商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价格及服务标准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交给指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指定的代收人,并提供相关退货服务
2、商品的代收货款服务。
3、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传递。
第二条:
配送范围
配送商品之行政区域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各省会城市、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及其以下的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除外。
具体配送范围将依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之约定。
第三条:
配送费用计算
1、配送价格:
具体配送价格将依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之约定。
2、计费规则:
(1)正常配送费用:
乙方电话联系收货人后送货至客户家中,根据详情单上注明的商品清单与客户共同开箱核对商品的实物数量后由客户签收,数码类有装箱清单的根据清单清点商品后顾客签收,甲方负责结算给乙方一次配送费用。
(2)异常配送费用:
乙方配送前必须和收货人(甲方销售之客户)电话联系确认后方可进行配送。
如电话联系不到收货人(手机关机、电话无人接、改号等),乙方按地址送到收货人处还是无法送达,应在3天内不同时段4次联系收货人,确定最终无法送达后电话通知甲方客服中心,至甲方客服人员发出停止送货的电话指令或拒收单为止,乙方需将货物退回至甲方指定地点(快乐购天津仓库)。
当甲方有需要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反馈异常送货信息。
异常配送费用按照拒收配送费用标准执行。
(3)拒收配送费用:
电话拒收以客户明确回复拒收,通知甲方客服中心核实后发出退回指令(拒收单或拒收回收指示)为标准;当场拒收以乙方服务人员送货到客户家后客户明确表示拒收,乙方服务人员当场协调客户联系甲方客服中心至甲方客服人员发出退回指令(拒收单或拒收回收指示)为止,乙方需将货物退回至甲方指定地点(快乐购天津仓库),拒收配送费用结算标准为:
合作区域内月度不计原因的拒收率小于或等于8%时,甲方结算正常配送一次费用的60%,超出部分甲方不再进行结算。
(4)退货配送费用: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令(上门取件单或退货回收指示)专程到客户家收取需退回的商品并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甲方负责结算给乙方一次配送费用。
(5)换货配送费用:
乙方专程先送商品到客户家中,同时从客户家中取回客户需更换的商品,交换送货与交换回收同时进行操作,并将已交换回收的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甲方负责结算给乙方一次配送费用。
(6)团购配送费用:
同一次订购且送货地址相同的一批商品,其配送费用的结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3—10件:
甲方负责结算给乙方同等件数正常配送费用60%的结算金额;
11—30件:
甲方负责结算给乙方同等件数正常配送费用50%的结算金额;
31件以上:
甲方负责结算给乙方同等件数配送费用40%的结算金额。
3、现金代收货款收费标准:
(1)乙方按代收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收取代收货款手续费。
(2)甲方提供给乙方一个银行帐号(账号为本合同约定之指定账号,若需变更亦要双方重新约定),乙方每日将收到的代收货款汇入该甲方指定的账号,相关银行转帐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4、关于配送详情单使用约定:
甲方使用的详情单由乙方提供,甲方详情单使用的损坏率甲方应控制在当月交寄量1%以内。
如超过此标准则按超过数量1元/单进行赔偿。
第四条:
配送服务相关约定
1、甲方确认并授权乙方配送甲方销售之商品并向甲方客户提供“优质的送货服务”。
甲方有培训乙方此项目工作人员服务技能及服务规范的义务,乙方的人员及车辆在为甲方服务期间,甲方有权依据自身服务规范对乙方提出改进和建议,同时甲方有权参与乙方的相关培训。
(1)因配送人员的优质服务,如甲方接到客户的来电表扬,每次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20元;如收到客户的表扬信,每封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50元;如有客户来访进行表扬,每次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80元;如客户以海报、锦旗表扬的,每次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100元;如客户通过媒体进行表扬的,每次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500元。
(2)如配送人员不按服务标准操作(包括送货延时、退货延时、不开箱验货、不送货上门等)或服务态度恶劣或与客户发生冲突造成客户投诉,甲方将扣掉此单全部运费,乙方还将支付给甲方每单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如因配送服务原因造成客户拒收,甲方将扣掉此单全部运费,乙方还将支付给甲方每单人民币200元的违约金;如因配送服务原因造成客户通过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损坏了甲方的形象及声誉,甲方除扣掉此单全部运费,乙方还将支付给甲方每单人民币800元的违约金,并督促乙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及迅速做出补救措施(包括乙方人员上门向客户道歉及通过媒体进行危机公关等),对处理的过程甲方有参与权,对处理的结果甲方有知情权。
(3)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本着共同进步,战略合作的目的,未超过甲方月运营监控指标(详见附件一指标说明),合同期内友好合作,如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甲方给与乙方通报和一个月的整改时限,如果还有以下四种情况中任何一种,甲方有权终止这一个城市的配送合作;
a客诉率超过千分之二;
b运营周期超过5天;
c晚点率超过百分之十五;
d拒收率超过10%。
2、乙方的人员及车辆在为甲方服务期间,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规范对乙方提出监督、建议和指导。
3、甲方在商品未出乙方经营场所之前有权随时更改到货地点及收货人(同一行政区域),但甲方须以工作函的形式提前通知乙方。
4、甲方每月送货完成和回收入库量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配送服务费。
除服务费外,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其他的费用。
5、所有配送资料及代收货款金额以《配送详情单》为准。
甲方承担因商品自身质量原因而产生的重复配送费用,由乙方原因造成跨地区重复配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有权获知商品在配送途中的异常状况和预计到达时间,乙方须随时接受查询并提供真实的信息。
7、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规定及相关要求,不得夹带危险品和其它易腐蚀、易污染的商品以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禁、限运商品,否则给乙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
8、乙方须保证配送车辆的车况良好,能够投入正常运输;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车辆的登记、年审、缴费及特殊地段通行证等手续,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商品遭到被扣押或没收等损失,乙方须按商品在甲方通路中的含税进价进行全额赔偿。
9、乙方在配送中须核对商品的数量并向甲方的客户收回货款。
乙方必须保证货款回收后才能把商品的所有权移交给客户。
乙方的服务人员须及时向乙方财务上缴客户的货款,如该款遗失、遗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如乙方在商品配送过程中失误,将商品配送到其他地点或由其他收货人签收,乙方须立即回收原商品并无偿转运到目的地交由正确的收货人签收,因此造成的配送延误责任按本合同规定由乙方承担。
11、甲方商品交与乙方配送过程中因为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受损,如被盗、被抢、遗失、淋湿、摔坏、火灾等情况,乙方应按甲方实际受损部分的价值(以甲方通路中的含税进价进行赔偿)予以相应的赔偿。
赔偿期限为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
如超过赔偿期限乙方没有履行赔偿责任,甲方将在应付之运费中扣除;如应付之运费不够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将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并视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
12、乙方须要求收货人签收商品,并将签收单带回保存,以作为相关依据备查。
13、合同期内,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如:
商品配送服务分包纠纷)而影响甲方商品的正常配送作业流程无法进行,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乙方任何情况下都应努力确保本合同在合同期能顺利履行。
14、乙方在送货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损坏了顾客家中的家具、物品等财产,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送货服务相关约定
1、乙方配送应满足甲方销售网络在本合同约定的行政区域,并保证为仓到门的优质服务。
2、乙方应提供足够的配送车辆和人员为甲方服务,负责配送商品至销售区域内甲方指定的客户。
3、乙方应依甲方配送单所指定的商品信息,将甲方商品按规定的时间送至甲方指定的客户处。
以甲方交付商品给乙方之日为标准日(D=标准日,送货完成以送货信息回抛到甲方系统的时间减一天为准)。
具体送货时限将依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之约定。
4、乙方配送超过时限的处理原则:
(1)因客户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送达,乙方送货员需在第一时间向甲方800客服报备,超过时限的,乙方须提供异常原因给甲方,甲方检查无误视为合理晚点,作为客诉处理参考依据。
(2)送货完成晚点率:
指某一时段内所有主观和客观原因造成的送货完成晚点数量与该时段内送货完成总数比,所有数据和时限以RE01导入快乐购系统为准,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及甲方原因外,不再对由于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的晚点原因进行剔除。
对于送货晚点的奖励和考核,经双方协商友好协商,将按以下标准执行(以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Ⅰ配送区域内送货完成晚点率月平均值5%(含)以内,甲方不对乙方进行送货晚点的考核,并一次性奖励乙方人民币1000元整;
Ⅱ配送区域内送货完成晚点率月平均值5%以上,8%(含)以内,甲方不对乙方进行送货晚点的考核;
Ⅲ配送区域内送货完成晚点率月平均值8%以上,15%(含)以内,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2000元送货晚点违约金;
Ⅳ配送区域内送货完成晚点率月平均值15%以上,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0元送货晚点违约金;
Ⅴ晚点和客诉分开考核;
5、超过配送时限的明细,甲方将以电子档的形式(上午11:
00前)发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异常情况。
若无回复则甲方视为乙方认同晚点。
乙方的回复须甲方确认无异议,否则双方须当日沟通、明确责任直至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甲方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确认晚点明细和违约金额,并传真给乙方确认。
6、如果因甲方原因或因乙方非人为系统原因造成乙方配送超过甲方规定的时限,乙方须提供异常原因经甲方确认后,可不归于乙方责任,并顺延乙方的配送时间。
7、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如:
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乙方配送超过甲方规定的时限,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可不归于乙方责任,并顺延乙方配送时间。
同时,乙方应尽力配送甲方商品到指定客户。
第六条:
退货服务相关约定
1、甲方提供FTP文件的回收指示或退货回收单据(包括:
人名、地址、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货品等)给乙方,客户按原装箱的原则将产品及原发票装箱并贴上破坏性标签,消费者和乙方服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退回。
2、若乙方将甲方交付的退货单遗失,造成甲方重新补单,甲方将扣除每单10元;
3、乙方必须确保甲方在本月交寄配送后退回的商品在次月10日前全部退回甲方仓库;
4、退货原则:
(1)上门退货乙方需确认商品的数量与详情单注明的是否正确;是否与原商品有明显区别;是否有人为的物理性破坏;退货单明确规定之配件是否齐全;是否附有原始发票。
(2)交换退货退回之商品和送去交换之商品的品牌、数量及物理外观,乙方须确保无区别。
(3)开箱后拒收退货须原箱原货无误退回,未开箱拒收退货须原包装退回。
5、以甲方将退货单或退货回收指示交乙方之日为标准日(D=标准日),退货包括:
(1)上门退货和交换退货:
(2)拒收退货:
6.退货时间约定:
具体退货时限将依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之约定。
7、退货违约的处理原则:
(1)、因客户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退货取件,乙方送货员需在第一时间向甲方800客服报备,超过时限的,乙方须提供异常原因给甲方,甲方检查无误视为合理晚点,作为客诉处理参考依据。
(2)因乙方的原因无法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退货回库,其处理原则如下:
A、上门退货和交换退货:
延迟一天,甲方扣罚该单运费的100%;延迟两天,甲方扣罚该单运费的200%;延迟三天仍未退回的,甲方扣罚该单运费的300%;延迟四天或四天以上仍未退回的,甲方扣罚该单运费的400%。
B、拒收退货:
乙方配送人员必须首先拨打甲方客户呼叫中心的800电话,得到确认(电话确认、回收指示或退货单)后方可退回。
若因乙方未接受到甲方退货指示或退货单就擅自退回商品,造成甲方商品滞留乙方仓库而无法退回甲方,需甲方外呼处理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单人民币10元。
8、甲方审核退回商品时发现乙方退回商品有单货不符的情况,甲方将不予做退货处理,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单人民币10元
9、超过时限乙方未取件回库的数据,甲方以电子档的形式(上午11:
00前)发给乙方,乙方收到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异常原因,若无回复则甲方视为乙方认同晚点。
乙方的回复须甲方确认无异议,否则双方须当日沟通、明确责任直至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甲方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确认晚点明细和违约金额,并交给乙方确认。
10、如因甲方原因或因乙方非人为系统原因造成乙方退货回库超过甲方规定的时限,乙方须提供异常原因经甲方确认后,可不归于乙方责任,并顺延乙方的退货时间。
11、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如:
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乙方退货回库超过甲方规定的时限,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可不归于乙方责任,并顺延乙方退货时间。
第七条:
商品验收
1、甲乙双方在甲方指定的商品的交接点对出库商品进行清点及检验,乙方每日派人员到商品交接点对商品的出库进行检验,一般商品乙方对外包装完整及商品数量做确认;
2、所有退货的商品全部退入甲方指定的退货暂存区内,所有退回商品都须开箱全检。
对有差异的退件一律经甲方驻仓QC人员鉴别并判定责任后,乙方人员签字确认才能予以处理。
(1)上门退货回库需确认:
数量与退货单注明是否正确;是否为原商品且无明显区别;是否有人为的非物理性破坏;顾客是否附有原发票;退货单明确规定之配件是否齐全,如有差异,退货单有注明且在甲方系统中确认是TM(须有TM员工号和确认时间)同意可以不予退回的商品部分,核实后责任由甲方承担;若无注明且有差异,责任由乙方承担。
(2)交换退货回库的商品和新品的数量、物理外观无明显差异,如有差异,责任由乙方承担。
(3)所有的拒收退货商品在回库验货时发现商品有差异,责任由乙方承担。
(4)先付款后开箱商品应严格按照快乐购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如因客户原因在当面开箱后造成的拒收、退货,乙方应及时向甲方800进行报备,得到甲方允许后才可退回;若因乙方原因擅自开箱造成退货产生的相应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3、在甲方人员进行商品检验后,乙方如存在疑义,双方可进行重新验收,确认无误后再由乙方签字。
甲方根据乙方确认单统计后以工作函的形式盖章传真给乙方,乙方须在次日回复,乙方若无回复则甲方视为乙方认同。
有异议双方须当日沟通、明确责任直至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相关信息由甲方在当月汇总,在交给乙方确认。
第八条:
代收货款相关约定
1、代收货款返款时间及违约处理原则:
(1)具体返款时限将依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之约定。
(2)根据约定返款时限标准,如果乙方返款延迟,则每日乙方支付给甲方迟延代收货款款额的0.1%/天的违约金。
因银行原因,乙方提供相应证明,则不在此列。
2、每日返款后,乙方应保留代收货款明细单备查,抛转电子信息档(EDI文件),并要求保证电子信息档(RE02EDI文件)与当日回款金额一一对应;
3、每日返款后,传真盖有乙方财务公章的汇款凭证,甲方收到前述文件确认后,于次日回复乙方。
异常收款采用人工追踪,每日双方核实确认,每月5日前双方对上个月的代收货款信息汇总差异并进行再次核对。
第九条:
信息服务的约定
1、甲方为保证乙方能正常提供物流服务,需提供给乙方以下资料:
出货资料、客户退货资料、客户换货资料、代收货款不符资料等相关信息。
乙方需提供给甲方确认收货资料的EDI文件、送货完成EDI文件和代收货款回款EDI文件。
2、乙方的系统应向甲方提供物流作业所需要的查询功能。
3、双方严格按EDI抛转信息的要求执行信息对接。
如需要更改EDI格式,须经双方确认再执行。
4、因甲方信息(EDI)、单据抛转不及时造成乙方送货延误,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5、每日配送完成后,乙方应提供送货完成及拒收文本明细的电子信息档(EDI文件)给甲方,甲方收到文本明细作为双方运费结算的凭证,如与电子信息档(EDI文件)比对有错误或重复,甲方每单扣除乙方违约金10元。
异常送货信息采用人工追踪,每日双方须核实并确认。
6、每日返款后,乙方应保留代收货款明细单备查,抛转电子信息档(EDI文件),传真盖有乙方财务公章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金额与信息档金额一致,传真作为双方代收货款手续费结算的凭证,如果有错误或重复,乙方必须核查明细与电子信息档(EDI文件),甲方每单扣除乙方违约金10元。
异常收款信息采用人工追踪,每日双方核实并确认,每日双方须核实并确认。
7、每周一甲方提供上上周的所有在途明细清单和上月未送货完成信息,上月拒收但未下回收指示信息,上月已下回收指示但未回收确定的邮件明细,在清理过程中,对所有在途商品和在途退单乙方须先联系顾客后才进行处理,每月10日前完成清理,15日前乙方提供未处理明细和原因书面说明(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时间
1、甲方每月一次为乙方进行财务结算,其费用包括:
正常配送费用、异常配送费用、拒收配送费用、退货配送费用、交换配送费用、代收货款手续费。
2、结算凭证:
送货完成结算(包括交换送货完成):
每日乙方送货完成明细与乙方EDI方式反馈甲方RE01导入系统核对一致确认日清送货完成明细结算表;
拒收结算:
每日乙方拒收退货回库明细与甲方回收确定后明细核对一致确认日清拒收明细结算表;
退货结算:
每日乙方上门取件退货回库明细与甲方回收确定后明细核对一致确认日清退货明细结算表;
代收货款手续费结算:
每日乙方返款金额与乙方EDI方式反馈甲方RE02导入系统核对一致确认日清代收货款手续明细结算表。
3、结算原则:
(1)甲乙双方均采取“日清月结”的结算方式进行操作;
(2)每月20日前为对帐的截止时间(以下称[结帐日]);
①甲、乙双方于每月20日前将上个月的日清月结帐单明细核对完毕,并由乙方提供相关发票至甲方;
②乙方每月对上月甲方在途货物(包括正向在途及逆向在途)进行清理,每月20日前必须清理完毕,未清理完毕的货物一律作乙方丢失处理,由乙方进行赔偿。
③甲、乙双方于每月20日前确认上月罚则、货物丢失所产生的扣款
(3)甲方在乙方开出发票给甲方后每月月末日日前以支票支付或汇款的形式到乙方指定的帐户;
(4)若甲方未按期付款,且在收到乙方的催款通知后3日内仍未付款,则以甲方收到乙方催款通知后第4日起每延迟一日按未付总额之0.1%计收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乙方此发票应付之款项。
甲方超过付款日30日内未付款,且经乙方书面催告三次仍未付款时,乙方有权以代收货款费抵扣运费结算资金,如因乙方未及时确认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变更帐户,须提前一个月以正式公文通知甲方。
(结算流程见附件)
4、若乙方所提供资料或发票发生延迟,以及付款延迟原因无法归责于甲方,则甲方的付款日也随之顺延。
5、所有乙方违约金及商品破损丢失赔偿扣款在当月的配送费用中予以扣除。
6、所有双方确认的破损丢失并且乙方已进行赔付的商品,甲方将不再对此类商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清算。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本合约中的“商业秘密”是指(甲、乙双方)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和业务记录、技术资料、经营成本和利润、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客户信息、与第三方合作信息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2、本合同订立前及在合同期限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另一方(“接受方”)披露该方的商业秘密。
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合同终止后3年内,接受方:
(1)应当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受方”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至少不应当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
(2)不能为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透露方”透露的信息。
(3)除非“透露方”书面同意,不能复制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
(4)除“接受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外,不能将商业秘密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并且“接受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参与本项工作的职员遵守本协议规定。
3、合同双方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本协议的内容。
4、“透露方”如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并视同“透露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违约金
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恶意撕毁本合同或构成重大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未满,甲乙双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约。
双方因经营需要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应方,经双方协商完毕、达成共识再终止合同。
2、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损失自负,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合约期限
本合约之有效期间为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14个月)。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未尽之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所附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均具同等之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
运营指标及考核办法;
附件二:
货物交接流程;
附件三:
配送作业流程;
附件四:
配送异常作业流程;
附件五:
退货作业流程;
附件六:
换货作业流程;
附件七:
代收货款作业流程;
附件八:
配送范围;
附件九:
结算流程;
附件十:
物流费用请款流程。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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