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中华财险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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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缘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
(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水箱、水管爆裂。
前款缘故造成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避免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方法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补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运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运算机网络设备、程控互换机设备在配有断电爱惜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中断电源的情形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致使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及其他电气缘故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补偿。
责任免去
第八条以下缘故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第二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点、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转变、正常水位转变或其他渐变缘故,物质本身转变、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但因此致使的火灾、爆炸不在此限;
第九条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补偿:
(一)贬值、丧失市场或利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类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点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寄存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和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但第六条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受此限;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妥、技术缺点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清点时发觉的欠缺;
(八)任何缘故致使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给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但第六条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受此限;
(九)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依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能够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帐面余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信,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信,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份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信,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除还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刻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发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劳。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明白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明白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人依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以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补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不是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到补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补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补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补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补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补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补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信的,应当依照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信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信补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形提出的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阻碍保险人决定是不是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抵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关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补偿责任,并非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阻碍的,保险人关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补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除还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生产操作、劳动爱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增强治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方法,鼓励幸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保险标的的平安。
保险人能够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形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依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保险标的占用与利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能够依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明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方法,避免或减少损失,不然,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故、通过和损失情形;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失程度等难以确信的,保险人对无法确信的部份,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明白或应当及时明白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惜事故现场,许诺而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关于拒绝或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致使无法确信事故缘故或核实损失情形的,保险人对无法确信或核实的部份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补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和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形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份不承担补偿责任。
补偿处置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补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补偿:
(一)货币补偿:
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补偿;
(二)实物补偿:
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的方式补偿;
(三)实际修复:
保险人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以修理修复受损标的的方式补偿。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进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良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蒙受损失后,若是有残余价值,应由两边协商处置。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两边协商确信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补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假设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依照本条约定计算补偿。
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补偿金额之外按以下方式另行计算补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支出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支出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的补偿金额为依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是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补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致使保险人多支付补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份。
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部份损失,保险人履行补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补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份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份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补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补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明白的有关情形。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补偿的,保险人补偿保险金时,能够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补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补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舍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补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舍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补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补偿的权利的,保险人能够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补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明白或应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置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到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和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域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份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时间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份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全数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补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时间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份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部份损失,在保险人补偿后三十日内,保险人能够终止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提早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份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份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二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释义
第四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火灾:
指在时刻或空间上失去操纵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它必需具有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操纵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
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成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经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刹时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专门大的压力向周围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
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持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持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暴风:
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
指一种范围小而时刻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
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
台风指中心周围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显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此刻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此刻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
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千米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
指持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
指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的成下垂形状的冰块。
(十三)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
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和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
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发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和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
指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壮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和被保险人无法操纵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
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遵法律标准对其较高要求,乃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样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
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利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要挟或施加阻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
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
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暴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治理、社会治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
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
(1)利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
(2)顶部封锁,但直立面非封锁部份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
(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
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形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烧,热量积聚致使升温,当可燃物达到必然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重置价值:
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良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附录:
短时间费率表
保险
期间
一
个
月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年费率的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不足一个月的部份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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